W03 0916|租稅法的學科視角、體系結構與法源位階
課程導入與學科視角
第三週的課程,在這裡跟各位談一些比較一般性的、跟稅有關的相關點。在進入稅捐法規範的外在體系與內在體系之前,我想先跟各位談一下研究稅捐的學科:會計、經濟,還有法律。這三個部門基本上都以稅捐為中心。
在我們國內,一般會覺得做稅捐這件事情,多半是會計系背景。這也反映在實務上,確實大多數稅務工作者很多是會計背景,包括在國稅局,不光只是在稅捐申報的實務界。各位也大概知道,在會計師的國家考試裡,本身就有一科是稅務會計。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
我先簡單說明一下稅務會計。以法律背景為主的同學,可能會想了解,我們的稅法課程跟會計系的稅務會計教學有什麼差別。
稅務會計主要是以營利事業為核心。各位知道,會計是一種商業語言,它透過數字與報表,表現一個企業經營體質的好與壞,這是我們對財務會計的基本理解。
財務會計透過數字表格去表現經營成果。就好像如果我是自然人,要判斷身體是否健康,可能透過測量血壓、脈搏、各種指數檢測;對企業來說,它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人的集合與財產的集合,我們透過財務報表來判斷企業的財務體質是否健全,進而決定要不要投資、要不要借錢給它。這就是作為商業語言最重要的財務會計功能。
財務本質上,是表現營利事業在一定期間內的經營成果,我們通常稱為盈餘或虧損。營利事業透過營業活動產生收入,為了取得收入,就會有投入,這些投入稱為成本或費用。收入減成本費用,若為正數就是盈餘;若為負數就是虧損。做生意當然希望收入大於成本費用,有盈餘,而不要產生虧損。
稅務是在這個基礎上,根據稅法規定,對收入、成本、費用做調整。這在會計上稱為「帳外調整」。也就是說,稅務會計是在財務會計的基礎上,加減收入或成本費用。有些收入在財務會計上不記錄,稅務上可能要加回來;或財務上認列的費用,稅務上可能不允許。
因此,「稅務遵財務」是基本原則。我們在稅捐稽徵時,原則上先根據財務報表上的收入、成本、費用各項數目,再依稅法規定進行帳外調整。
帳外調整有時會產生一時性差異,也就是下一個年度再調回來;也可能產生永久性差異。所謂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些費用在財務上可認列,但在稅上不准認列,於是形成財稅間的永久差異。
帳外調整與差異類型
舉例來說,營利事業如果為了壟斷價格,與其他事業聯合壟斷,或為了節省成本而違法排放廢水,結果被主管機關裁罰,例如因違反公平競爭或環保法規而被罰款。
在財務會計上,這些支出來自營業活動,與營業有直接關聯,因此原則上會認列。財務會計本身不對行為作價值評價,只要與投入產出有關,就予以中性認列。
但在稅法上則不同。稅法具有價值判斷。因違法而支付的罰鍰或相關費用,往往在稅上不准認列。因此,財務上已認列的費用,在稅務上會被加回,形成永久性差異。
如果只是認列時序上的限制,例如交際費用超過一定比例,稅法規定每年度僅能在一定限額內認列,超過部分可於次年度再認列,這種情形只是時序差異,屬於一時性差異,並非永久禁止。
當法律基於價值判斷,直接禁止該類支出認列時,就會形成永久性差異。
稅務會計的實務發展
稅務會計主要是從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出發。從企業財務報表推導營所稅申報,再往前涉及營業稅,往後則涉及企業主個人的綜合所得稅,以及財富傳承相關的遺產與贈與稅。
在臺灣實務上,這一整個產業鏈,多數由會計師處理。因此社會上才會覺得從事稅務工作的人,多半是會計背景。因為他們在學校已經學了財務會計,再加上稅法規範,向前延伸營業稅,向後延伸綜合所得稅與遺產贈與稅。
會計與法律對法規範的不同理解
對稅務會計背景的人來說,法規範本身沒有位階概念,而是一個平面。只要是規範,就必須遵循。他們不太強調憲法、法律、命令之間的位階關係;反而越細節、越具體的行政規則,對他們越重要。
在法律人的理解中,法是立體的,有位階之分。下位階不得牴觸上位階。我們在訴訟中常會主張某解釋函令違反法律明文,或欠缺法律明確授權。
但在稅務會計實務上,比較重視的是財政部怎麼解釋、怎麼操作。他們關心的是個案如何適用規範,而較少挑戰官方解釋的合法性。這只是我的觀察,不代表會計師自我認知必然如此。
某種程度上,會計師的職業特性較偏向規範遵循;而法律人則習慣檢驗規範的位階與正當性。這在性格與訓練上確實差異很大。
以上大概從幾個面向說明稅務會計的特色:它從財務會計延伸出來,向前連結營業稅,向後連結綜合所得稅與遺產贈與稅。待會我們會再繼續談。
法律背景與會計背景差異
法律背景的各位,稅法對你來講是法規範體系的一環。就像你一定學過民法、身分法:什麼叫親屬、什麼叫繼承,你不會比會計系的同學更不熟;如果你不熟,你也應該明白,沒有辦法畢業。
例如「契約」這件事,你會不清楚買賣嗎?雖然在稅法裡面,往往不一定直接用「買賣」,它會用「讓與」、「交易」這種看起來跟民法不完全一樣的文字。因為稅法裡的用語,往往是從經濟角度去找過,所以不太會直接用民法上的典型契約概念,例如買賣、互易;但會用「交易」、「移轉」、「讓與」,再去分成有償移轉或無償移轉。有償移轉當然可能是買賣或互易;無償移轉則可能是遺產的財產移轉,或贈與的財產移轉。
所以法律背景的人,在遺產贈與稅、往前推進到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會有非常多跟法律基本概念相關的內容。你可能不一定知道「所得」這個概念是什麼,但你總是會知道什麼叫自然人、什麼叫在我國境內居住的自然人、什麼叫我國的營利事業。例如依我國公司法規定所設立的公司,就是我國的營利事業。
簡單來講:
- 會計師多半是從企業財務報表、財務會計到稅務會計,往前推營業稅,往後推所得稅與遺產贈與稅。
- 法律背景的人則是從身分法、契約法,到商業組織等概念出發。
商業組織方面,各位同學理論上大三都應該學過商業組織,至少學過公司法,因為公司是最重要的商業組織。除此以外,像合作社法,可能確實我們沒有學、沒有教;還有有限合夥法,這是我當學生的時候還沒有。再來可能比較不熟的是商業登記法;商業登記法涉及獨資與合夥,其實獨資、合夥各位在學民法的時候並不陌生。
法律系對商業會計的落差
我們比較陌生的是商業會計法,也就是商業活動所需要的會計記錄。以德國商法來看,它主要不只談組織裡面的投票表決(這是傳統公司法裡面大概規範的),還有非常重要的商業會計法。因為在臺灣民商合一,把它拆出去以後,商業活動這部分就變成獨立的法律。
在我們法律系的教學裡面,反而比較沒有把「商」的部分從組織、人之間的投票行為(也就是公司裡的表決權)延伸到會計活動、商業會計法。這是我自己個人認為法律背景的人比較可惜的地方:商業會計法我沒有學,很可惜。
你如果學過商業會計法,對各位來講,商業會計之後往稅務會計推進,只是一步之遙而已。但因為對商業會計的陌生,導致法律系在這一塊領域裡面,做遺產贈與還可以,做個人綜合所得稅也還 OK;但往前推進到營業稅跟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往往對商業會計有一定程度的陌生,陌生產生害怕,所以傳統上我們職業領域看不太到這個領域。
我誠摯期待各位同學,你們是新一代的法律者,你們有這個機會。因為我自己當法律系學生的時候,不知道原來學稅法還有這麼一塊。
我剛從德國回來的時候,在學校碰到一位法律系老師跟我講:「你學稅法。」他開始跟我講起商務、財務會計。我其實蠻想跟大家講,財務會計跟稅法是不太一樣的東西;不同的是,稅法裡面我們待會會去講整個稅法規範的體系價值,它不光只是在計算,不是一個計算技術之學而已,其實它還是一個價值規範,它是一個規範之學、是一個價值判斷之學,就如同各位在其他法領域裡面一模一樣。
我很快跟各位談一下:稅務會計比較注重的是在財務報表裡面,這個科目在稅上如何再去做一些調整,然後把它數量化。
稅法作為價值規範
稅法則是在講:這件事情在整個稅捐體系裡面,它如何、它可不可以、它應不應該。我們當然也要講 how,但非常重要的是講 reason——為什麼。
所以稅法教學裡面,其實很大部分在講:這個條文這樣規定,目的在哪裡?為什麼這樣規定?目的會決定你怎麼去做法律適用。
而我們對法律規範的理解,是立體式、層級化的法規範位階思考;會計師們比較缺乏這種層級化思考,他們是平面性的:規範就是規範,不管哪個位階,就是要遵守。但對法律者來講,法規範本身有層級,下位階不能牴觸上位階。
每一個位階原則上都應該有規範上的目的;我們根據規範目的去做規範範圍、適用範圍的涵攝。這就是我們在稅法裡面經常性的操作。
對各位同學來講,就算你不學商業會計,沒關係:遺產贈與稅、個人綜合所得稅你一定用得到,因為每個人都要報稅;每個人也都會面臨資產傳承的問題。你一定學過身分法、契約法,也一定學過一定程度的組織法。
所以法律背景的同學千萬不要放棄稅法。之所以放棄稅法,是因為陌生而已。我們對商業會計法很陌生,導致我們對企業財務會計跟稅務會計之間的關聯性分不太清楚;但老實說,我個人認為那不是太大的問題,也不是重點。
現在資訊的取得遠比以前容易很多。以前你不來上課,可能就聽不到財務會計或稅務會計的基本概念;你現在在 YT 隨便找一下,或問一下 AI,就一堆了。對各位同學來講,你只需要知道自己的目標、想要做什麼事情,往那個方向前進,這才是重點。
我可以跟各位講,我們以前三、四十年的法律背景,如果你有意識想要在稅務領域裡面努力,你其實有很好的一個基礎。因為你的學長姐、你的老師輩,大多數對稅沒有什麼具體概念。當然待會我會跟各位講:稅傳統上被歸類為公法,但其實稅跟民法、商法有密切關聯性,這一點我們待會再進一步說明。
經濟學視角與租稅政策
再來談研究稅捐的另一個學科:隔壁社會科學院的經濟系。經濟系在立法政策上,通常會把稅捐視為國家影響社會的一種重要調控工具。簡單來講,國家要影響人們的行為,稅捐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
就如同各位現在看得到:川普想要透過關稅做什麼?他希望把製造業帶進美國;你只要在美國設廠、生產製造出來的產品,就不用付那麼高的關稅,不管你是 20% 再加上多少的關稅。
稅捐是人們在決定要不要從事經濟活動時不可避免的負擔費用,人們會因為這個負擔而調整行為。因此在經濟學領域很早就發展出來:經濟學往往談公部門與私部門之間的關係,特別是公共經濟學,主要在探討國家透過各式各樣的政策(包括租稅政策)如何去影響私領域的經濟行為。
私領域的經濟行為會因為公共政策而改變,包括貨幣政策。例如新青安政策,如果把貸款部分做調整,可以想見想買房子的人就比較貸得到款;貨幣政策是一個金融政策,租稅政策也是一個。租稅政策是整個國家在決定——
租稅作為政策工具
例如某一個領域被定為免稅範圍,資源就會流向這個領域,人們在免稅領域裡面會盡量投入,因為不會課稅,從而享有更多資源。
公共經濟學者也強調一些基本原則。經濟學從 16 世紀到 21 世紀有不同年代、不同背景強調的重點;例如亞當斯密,現代經濟學之父,各位就算不是經濟系也應該多少聽過這位蘇格蘭裔的英國經濟學者。他的《國富論》影響了近代各國的經濟體制。
亞當斯密四原則
在《國富論》裡,亞當斯密針對課稅提出四項基本原則,到目前為止基本上仍然適用:公平性、明確性、便利性、節約性。
- 課稅要公平。
- 課稅要明確。
- 課稅要便利,便利人民繳稅。
- 課稅要節約,徵稅費用要最少。
這四大基本原則,原則上到現在還在用。
公平性建構整個國家徵稅倫理、正當性基礎。明確性方面,我們之後會講到稅法上的各項基本原則:公平性用量能課稅原則去呈現;明確性則在依法課稅原則裡面的法明確性原則。你看,其實經濟學者跟法律學界用不同、稍微有點不同的文字,但在強調同樣一件事情:第一個要公平,第二個要清楚明確。
便利與節約,則關聯到稽徵經濟:方便人民繳稅、便利繳稅。間接稅最便利,因為間接稅往往讓你看不到徵稅的外觀;真正負擔稅的人可能是被轉嫁的人,納稅義務人跟稅捐負擔者是分開的。節約則是徵稅、稽徵的成本費用要盡可能減少。
這四大原則,深深影響各國租稅政策的擬定。一直到近代以後,經濟學者也提出許多理論,慢慢衍生出各項其他原則。
租稅中立與最適課稅
我這裡提一個很常見的:租稅中立性。租稅中立是指國家的租稅政策或課徵,盡量不影響人們的經濟決策。
另外還有最適課稅理論:兼顧公平與效率。國家對私部門的課稅活動,如何能在公平的情況下,使課稅效率最大化提升,這被稱為最適課稅理論。透過最適課稅理論,例如我本來這個月賺了錢,我把消費延後,讓你用儲蓄投資扣除額的方式,使你現在可以減輕稅捐負擔;這種被認為是促進增長、讓社會整體有最大經濟效益的制度設計。
因此在經濟學領域,租稅立法政策上會強調公平性、明確性、效率,以及盡量不影響人們的經濟決策,也就是租稅中立原則。透過這些原則,對各國租稅政策的立法論發揮極重要的影響。
廣稅基、低稅率、輕稅政
所以你常常會聽到國內在談租稅改革時,經濟學者會提出「廣稅基、低稅率、輕稅政」。
- 廣稅基:稅基要盡量廣。
- 低稅率:稅率要較低。
- 輕稅政:稽徵程序要盡量簡便,便利人民繳稅。
例如用就源扣繳的方式,來代替納稅義務人做結算申報程序;因為結算申報可能比較複雜,你在付錢的時候,由給付的人直接幫你扣、幫你繳稅。
總之,在立法政策上,經濟學者對租稅立法政策有極重大的影響。最後我們講法律為什麼——因為講了這麼多,總不能講那麼多不講法律。
法律視角與租稅正當性
講了這麼多,總不能講那麼多不講法律。
國家任務與稅捐
法律在規範國家對人民的徵稅活動。當國家的存在成為必要的時候,就意味著國家必須要跟人民拿到一部分的金錢。國家是一個人的組織體,是人集合起來的組織體。
國家至少有一個最低限度的任務,理論上我們稱之為「夜警國家」的最低限度:要保護治安與集體安全(國防)。夜警就是那種「三更半夜出來敲鑼打鼓,小心火燭、小心盜賊」;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集體的國防,最低限度就是這些。不過現實上,沒有真正一個國家只做這件事情。
夜警國家到福利國家
我們只是概念上最小化:國家最低限度也要做治安跟國防。隨著國家的公法上任務越來越多,就往福利國家邁進。從右到左:右是夜警國家,左就是往福利國家。從出生到墳墓,國家一手幫你包辦,什麼都國家幫你做。
我們把這種往極左去推進的,叫福利國家;共產主義的烏托邦世界也是在談這個,只是他們在某個地方基本上是連結在一起的。從極右的「國家最小任務」到往左的福利國家,是一條連續光譜。
例如當初有一群人想逃離歐洲專制封建國家,到新大陸去建立新的 America,美利堅就是一個「如此美好的世界」:最小管制的國家,一群人所建立的新美利堅合眾國。所以在那個脈絡裡面,最保守的政黨或最保守的思維,原則上就是希望「最小國家管制」,盡量小的國家角色,對國家的任何角色抱持高度懷疑;就算要做,也就是治安跟國防。
但隨著國家的公法上任務越來越多,你期待的不只是治安跟國防。你希望我今天出門有道路可以走;你今天到學校,有老師在這裡跟你上課,有冷氣、有教室、有燈光、有桌椅可以讓你坐。這些不會從天上掉下來,這些全部都是國家的構成員——人民——花錢給你的。繳稅,才有支出的可能。
所以當你期待國家除了國防跟治安,還要做經濟、教育、各式各樣的起步行政,甚至要維護世界和平也跟你有關——像美國、德國,或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這些成員——不管是維持世界和平,還是製造世界上的混亂,他們的國家任務不會只限於自己國家。簡單來講,你從右到左看,福利國家隨著公法上任務越多,這些都要透過繳稅,讓國家取得必要的財政收入,才能維持運轉。
租稅正當性與稅負公平
因此,現代租稅的正當性建構在國家存在的正當性上:租稅跟國家幾乎是等號。除非你否認國家存在的正當性,你是一個無政府主義者——歡迎你移民到無人小島去。但只要你活在現代國家主權所及的範圍內,原則上只是公法上任務有所差別而已。不管是夜警國家或福利國家,規模一定或多或少都要繳稅,因為國家這個組織體要維持運轉,就必然要跟人民要錢;再根據國家的公法上任務,決定國民稅捐負擔率到多少比例。
國家公法任務越高的,例如北歐國家,國民稅捐負擔率往往更高。你賺一年的錢,可能超過一半以上、六個月以上都在繳稅給國家。高福利就代表高稅負,就這樣。除非你家底下剛好有石油,像卡達或海灣國家,剛好地下有一堆石油,你都不用繳稅;但一般情況就是:你多少福利,就來自於你繳多少稅,它不會突然天上掉下一堆。
回過頭來講:為什麼法律在這裡扮演重要角色?因為法律在決定的是——如同我們第一次上課講的——國家跟你要「人」跟「錢」;錢這件事對國家尤其重要。任何做事情要錢、養人要錢,國防要錢、治安要錢;不光是事務本身,也包括執行事務所需的人事經費。
從法律角度來講,在國家必然要對人民徵稅的前提下,要做到兩件事:
- 課稅的合法性:要依法才能課稅。
- 稅負分配的公平性:稅捐負擔要公平分配。
我們先從合法性說起。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國家要對人民行使對財產權的干預,必須要有法律作為規範依據。
第二件事情,人們關注的往往不是「課稅到底課多少」而已(當然也會關注),人們真正關注的是「公不公平」。為什麼我賺這些錢要繳這麼多稅?為什麼隔壁老王賺得比我多,卻繳得比我少?我想知道:我賺得比他少,結果他繳得比我還少,理由在哪裡?
當然,你打開來看才會知道:隔壁老王他們家可能只靠那一百萬生活,他有扶養親屬,有配偶、有子女;你是單身,你就只有單身的免稅額跟扣除額。制度會算出一個數額,告訴你這樣的負擔分配到底公不公平。
因此,稅法在規範國家如何跟人民要錢:一個是手段的合法性(依法課稅),一個是手段的正當性(公平)。你今天跟我要錢,拿去幫國家做公法上任務,可以;但你要公平。你不能明明我跟隔壁老王賺得差不多,甚至我賺得比他少,結果他竟然繳得比我還少;或者我覺得不公平:為什麼我可以繳這麼多稅、他賺這麼多可以繳這麼多稅——總之,必須講出一個道理。這個道理,我們之後會在稅捐公平的部分再細講。
就像我一開始跟各位談的:亞當斯密講的「公平」,稅捐公平是整個稅制倫理、正當性的基礎。因此,我們整個法規範的結構,是建構在如何依法、以及如何實踐稅捐負擔分配公平上面。這就是稅捐法律,跟稅務會計不太一樣。
稅務會計的規劃傾向
稅務會計在學科本質上,因為是站在企業角度、站在企業報稅的角度,從「天性」來看,少報一點就會降低稅負。所以在稅務會計領域會延伸出 Tax Planning(租稅規劃):既然都要繳稅,那我想辦法透過契約或組織形成的方式,盡可能降低稅負。因為既然契約自由、組織自由,那我就盡量少繳稅捐;這往往會成為他們工作上非常重要的重點。從財務規劃到稅務規劃,一路的產業鏈大概就是這樣形成。
但對法律人來講,我們不是說不做這個,而是:法規範強調契約自由跟組織自由沒錯,可是如果你濫用契約自由,我們會把你抓回來。用稅捐規避行為理論,把你的稅捐負擔抓回來,回到跟通常法律形式、契約法律形式一樣的稅捐負擔效果。這個我們往後再來跟各位進一步談,我先在這裡打住。
相反地,在經濟學領域,經濟學比較談大的層面:立法政策的問題。特別是在公共經濟學之外,還有財政學。財政學主要在講國家的收支問題:國家的收跟支,因為一個國家也要財務健康。財政學探討國家財政收支調度與財務有效率運用,這也是經濟學門的一支。
來到法律領域,我們主要是透過國家跟人民之間的法律規範,強調稅捐負擔公平正義的分配,來建構我們學科的特殊性。也可以這樣說:稅法教學其實很常花很多時間在告訴各位,為什麼稅法要這樣規定,以及這樣的規定到底公不公平。
我先用一段時間跟各位談研究稅捐的三大學科:會計、經濟跟法律。我個人認為,對各位同學來講,法律也是稅捐法領域的重要成員、不可或缺。只是很可惜的是,我們在法律背景的科系裡面,除了少數幾個大學以外,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固定給予稅法教學;例如北臺灣其他國立大學,有時候就沒有稅法教學。西班牙的法律系,稅法跟財政法是必修領域,所以每一個人基本上都有稅法跟財政法的基本知識。
好,我下課之前很快跟各位講一下第一個主題。
稅捐法規範的外在體系與內在體系
「稅捐法規範的外在體系跟內在體系」各位可能常聽到,但不太知道它在講什麼。
外在體系:金字塔架構
外在體系,簡單來講,就是以稅法為中心,法規範的外在樣子是什麼。
各位一定聽過,法體系有金字塔形結構:最上位是憲法,其次是法律,再下位階是命令。行政機關根據法律,依職權或依法律授權制定一般性的命令;再根據這些抽象性的命令,才去做行政上的行為或整體上的行為。這整體我們稱之為 system,叫體系。以稅為中心,這就是稅法規範的外在體系。
憲法層級與稅法
你看到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你也會看到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提到土地增值稅:「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在法律位階的部分,我們的稅法非常支離破碎,因為稅法是分稅立法。它跟民法、刑法比起來不同:民法跟刑法比較像集合式、統一式的立法——我們有一部中華民國民法、跟一部中華民國刑法。當然會有其他附屬民法、附屬刑法,但主要規範一定回到民刑立法,整個規範結構是集中式立法。之後隨著時代演進,才有附屬民法,例如消保法;附屬刑法,例如海陸空軍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等,但大架構仍是集中式。
分稅立法的破碎性
稅法你看不到一部「統一稅法」,所以稅法在學的時候為什麼比較困難?因為我們沒辦法像民法那樣,拆分出清楚的架構:民法有財產法、身分法;財產法再分債法、物權法;身分法再分親屬、繼承。
這種立法規範架構,我們要感謝前人——上個世代的法律人,為了要讓我們的法治能跟上西方國家,派留學生去歐洲大陸看看英國、看看美國;覺得太難抄,就抄一個比較容易抄的歐陸法系(西德)。我們抄進來的法律體系,民法、刑法都有一點體系感。這個外觀樣子,就叫外在體系。
民刑法的外在體系示例
刑法也是一樣。你學刑法時,有刑總、刑分;刑分裡面,按照超個人法益(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去區別;再談個人法益,從生命、身體、健康到財產。這就是外在體系,是一個邏輯推演。
你去德國學也不麻煩,因為我們這一套跟德國歐陸法系對接;中文翻成德文、德文翻成中文,就直接接上去,幾乎無縫接軌。我去德國留學時,我只要知道什麼叫無因性理論,他講那個我也知道,因為我們在臺灣學過民法,學過物權無因性理論。歐陸法系裡面,這叫外在體系。
稅法很可惜,沒有像民刑法那樣。雖然我很希望會有一個統一的稅法典,但理想永遠都不切實際,看起來不太可能。我們現在是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營業稅法……這叫分稅立法。分稅立法讓稅法支離破碎,所以教學上真的是有困難。
再加上法律規範往往不足,所以有大量行政命令、行政規則,在實務上填充著大量稅法的規範領域;這也是稅法難學的重要原因:第一,破碎式分稅立法;第二,大量行政規則。民法的行政規則很少看到那麼多,因為民法本身體系相對完整,解釋需要也少得多;但稅法領域就是這樣。
這個叫「天缺」,我也沒辦法。天缺是門檻,你進來對後人是門檻;沒進來對你當然也是門檻,就這樣而已。
所以歡迎各位進稅法之門。我們先休息一下。
外在體系跟內在體系
回到稅法規範的外在體系跟內在體系。
外在體系的定義
外在體系是一個規範整體態的樣貌。典型的概念法學認為,法規範是一個整體,有如金字塔般:最上位、最基本的是憲法;其次是法律;再由行政機關根據法律,依職權或依授權制定一般性的命令。這種金字塔結構,在法學界概念法學稱之為 system,叫體系。
我們根據結構彼此之間的邏輯關係排列順序,形成的外觀樣貌,就叫外在體系。
民法外在體系的來源
例如民法規範人民跟人民之間的法律關係。我們根據人民之間的法律關係,涉及財產支配、物的支配,以及人跟人之間身分連結,把它分成財產法跟身分法。財產法裡面,再根據我跟你之間的請求關係或對物的支配關係,分成債法跟物權法。這是一種邏輯分類。
這種邏輯分類的傳統,可以追溯到羅馬人。羅馬人厲害的地方,除了努力統一天下,還有用法律來統一。簡單來講,透過羅馬法的查士丁尼法典,讓統治領域範圍內的人,不管民族、文化、習慣如何,都能透過一套體系思考並遵循法規範。
例如在債法裡,各種契約類型,我們用邏輯去排列:物的所有權跟金錢交換,叫買賣;使用權跟金錢交換,叫租賃;人的勞務跟金錢交換,叫僱傭;直接以完成工作物內容為目的,叫承攬……透過這種邏輯分析把契約類型排列下來,形成整體態,直接表彰在法規範形式裡面,這就叫外在體系。
內在體系的定義
那什麼叫內在體系?內在體系是在講:規範跟規範之間,本身有一個依循的原理原則。我們透過價值跟原則來理解。
外在體系是透過法條文字跟邏輯去排列,排出來的外觀樣貌叫外在體系;至於內在體系,我們認為法條是人有意識的創造——你制定一個法條,是想要有一個規範目的:你是為了什麼,而去創造你的價值跟原則。
價值與原則的連結
透過規範目的想要追求、實現的價值與原理原則,排列組合起來,形成規範彼此之間在適用上的關係,這就叫內在體系。
我舉例:民事法最基本的價值是私法自治。私法自治是整個民事財產法的核心價值:任何人對自己的事情,自己完全自主決定的能力。透過原則實現價值,所以私法自治變成核心價值;因此契約原則上要雙方合意、意思表示合致,才產生有效拘束雙方的效力。根據私法自治,我們有契約自由:當事人選擇自由、締結與否自由、內容方式自由——這些各位都學過。
透過價值跟原則所組合起來的規範彼此之間的適用關係,就叫內在體系。所以上面這個叫外在,下面這個叫內在;有點像經脈一樣:外觀樣子叫外在。
稅法外在體系的困境
我們稅法真的缺乏好的外在,因為是分稅立法,因為沒有統一稅法典。不像美國聯邦課稅有一個統一的法典,叫 Internal Revenue Code(IRC),聯邦稅都在一部法典裡面找。那一部法典一千多條,像我們民法一樣一千多條,甚至到一千多、兩千;但至少你要找什麼條文,原則上回到那部法典都找得到。
我們很抱歉,因為稅法長成的過程就是:國家這時候想課什麼稅,就去立法院通過一個法律;時候到了,國家想徵什麼,就去立法院通過立法、舉手。沒有一套很完整的體系,所以外在體系支離破碎。
但是不是因此稅法就不是法律?當然不是。
稅法的共同價值:合法性與公平性
所有稅法都在追求同樣的價值。第一個,徵稅的合法性:難道會因為是所得稅、營業稅或遺產稅就有差嗎?你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可以跟人民要稅收嗎?不可以。
第二個,公平性:不會因為你是分稅立法,稅捐負擔就可以亂分配。明明賺一樣多,兩個人稅負卻一個多一個少;當然,如果兩個人的個人情況真的不一樣,那稅負會不同。但如果兩個都單身,只因為我姓柯就要繳比較多,姓郭就繳比較少,那當然不可以,因為這種分類標準不符合公平正義的稅捐負擔分配標準。
所以稅法雖然沒有像民刑法那麼棒的外在體系,但仍然有最基本的重要價值跟原理原則。也就是接下來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我們要跟各位談的基本原則——我在書上寫的稅捐法體系裡面的基本原則。
特別是在分稅立法的情況下,我們還是要提醒各位:法規範是有層次的,下位階不能牴觸上位階。即使你制定的是法律,如果牴觸上位階的憲法原則(例如平等原則),你還是可能被宣告取消。
內在體系的功能
所以對法律背景來講,價值跟原則建構的上下位階關係,就被稱作內在體系。簡單來講:法律是一個整體,你可以看條文跟邏輯,這叫外在;你也可以看價值跟原則,這叫內在。兩個越接近當然越好,但現實上往往有天缺、有差距。
稅捐法秩序的一體性
好,我們接下來跟各位談一下:以稅法為中心所建構起來的稅捐,我們把它稱作「稅捐法秩序」。因為上到憲法,下到各個不同的法規命令跟行政規則,這一個整體我們叫 Einheit,它是德文字眼,叫一體性——Einheit der letzte Ordnung,所謂一體性的法秩序。
對德國人來講,法律是一個有機體,它隨時在適應時代的變化;從而法規範往往要透過法律解釋,甚至必要的時候做法律上的續造,才有辦法去回應現代國家、現代社會對法治國的諸多要求。因此,我們在講法秩序的一體性時,這裡就跟各位談稅法跟其他法律之間的關係。
稅法與民商法的關聯
我先跟各位談跟民商法的關聯。各位往往會覺得稅法好像跟民商法沒有關聯性;其實稅法跟民商法之所以很有關聯,是因為人們通常先透過民商法去形成法律關係。儘管形成的是私法上的法律關係,但這種私法上的法律關係,往往就是稅法所重視的經濟成果。
你賺錢是不是因為你去跟老闆那邊打工、工作賺錢?或是你去跟顧客那邊賣給他一棟房子,賺到錢?你有買賣,你有僱傭契約,你的經濟成果正是稅法所重視的。從而,稅法傳統上不要以為它是公法,它其實跟民法有非常密切關聯:我們透過私法形成的法律關係,會決定你稅法上的經濟成果。
也因此,當稅法重視的經濟成果,跟民法所規範的法律形式一模一樣——法律形式直接帶來經濟成果——這個時候,稅法跟民法是一致的。
濫用法律形式與稅捐規避
但法律形式有時候我們會刻意安排,讓那個法律形式反映不出經濟實質成果。這個時候,稅法上會稱之為「濫用法律形式」。我們不動民法,我們動的是稅法:我們改變的是稅法上的法律效果。
我舉例:一個爸爸想要讓他的孩子今年就拿到四百萬去開店,有四百萬資金可以開奶茶店或飲料店。好,我直接給孩子四百萬。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假設免稅額度是兩百萬——我現在用簡算的方式——我給他四百萬,免稅額只有兩百萬,所以超過免稅額的兩百萬部分要課 10% 贈與稅,也就是要報給國稅局二十萬贈與稅。換言之,我總共付出四百萬給兒子,另外再二十萬給國稅局。各位聽得懂嗎?這是贈與稅。
我就想到:錢賺得很辛苦,給兒子就算了,國稅局又不是我兒子,我幹嘛要給他?那我就用一個法律形成的方式。因為贈與稅免稅是看人的——每人有一個額度——所以我叫我太太坐旁邊來:太太,今天找你來不為別的,只為一件事情。兒子坐對面。
我四百萬要給兒子,我自己先把兩百萬給兒子,這樣用掉我的免稅額。然後我再給我太太兩百萬;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夫妻之間財產移轉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這部分免稅。太太再把這兩百萬給兒子,用她的免稅額度兩百萬給他。
這樣聽得懂嗎?我自己兩百萬給兒子;我兩百萬給太太(夫妻間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不用贈與稅);太太再兩百萬給兒子。這叫三個贈與換一個免稅。德國稱之為連環贈與。單純一個贈與,你要繳二十萬;懂稅法的人就用三個贈與換你一個免稅。你會不會做?我跟你講你一定會做。就算我教稅法,我也會這樣幹;我不會因為教稅法就不這樣做。擺明了繳稅的是傻瓜笨蛋,所以我一定會:太太你坐在這裡,讓你摸一下就好。
各位都學過民法第721條,指示交付,對不對?給你沾一下,你再給他。我的目的是用兩個人的免稅。
民法上,這三個贈與全部都有效,因為它不是通謀的意思表示。可是稅法上,我們只能用一個免稅。換言之,我太太那一筆贈與要算作我的贈與,從而在我這裡,即使用我太太的免稅,我一樣還是要繳贈與稅。這個叫稅捐規避。
稅捐規避調的是稅法上的效果,不是調民法,所以我們不影響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照走,稅法規稅法的經濟實質。各位聽得懂嗎?
私法自治與稅法調整
所以我們不因此影響、干擾私法自治原則。你學稅的人、學私法的人,你不學稅真的好可惜:你不知道你這樣一個經濟、財產的移動,沒有報繳那二十萬,將來被國稅局發現,你看你會怎麼樣。
稅法學習的必要性
所以我認為,學民法的人不學稅真的好可惜。因為你不知道這個經濟活動的安排,稅負怎麼樣;你往往後來才發現,稅負安排才是真正輸贏的關鍵。價格的訂定跟經濟活動成果的安排,如果你事先考慮到稅負擔,你就會做適當的安排。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跟各位講:學民法、學商法的人不學稅很可惜。你學稅你就知道:用買賣、租賃、僱傭、承攬,它的稅負效果差異很大。當你知道差異,你自然就可能去做法律人的 tax planning,不是只有會計師的 tax planning。因為我們熟知法律效果,就知道民法跟稅法可能產生差異。
民法先行性與稅法獨立性
民法跟稅法不是在同一個時間點判斷,它是前後判斷:先做民法上的法律效果判斷,再來稅法上做稅法效果判斷。這叫民法相對於稅法的先行性——先行判斷。
但不是「稅法遵民法」喔,也不是「稅法服膺民法的價值或原則」喔。因為稅法跟民法是同位階法律,沒有非得要遵民法的問題。即使用同一個法律概念,也不一定非得稅法要跟民法採同一理解;要看那個法規範本身。
稅法用語與民法對照
雖然確實多數情況下,我們稅法裡用到身分法相關的專有名詞,會用民法身分法的意義去理解,例如配偶、受扶養親屬。稅上常用的這些身分法字眼,確實多半跟民法一樣:什麼叫配偶,基本上就是民法講的配偶;後來同性婚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後,比照異性婚配偶同樣適用。什麼叫受扶養親屬,基本上也都一樣。
但我要提醒各位:稅法並沒有全然非得一定要跟民法同樣解釋的道理。因為我們是同位階法律。就像「公務人員」這個概念,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的保障法、刑法、行政法,各式各樣法律都有用公務人員,難道就一定要誰遵誰嗎?沒有這個道理。法律本身有機、多元,它會依規範目的決定價值,再決定基本原則,進而決定涵攝適用的範圍。同樣的道理,在稅法領域也是。
在財產法相關字眼的使用上,就沒有那麼一模一樣。例如營業裡面的貨物跟勞務的銷售,我們用「銷售」這個字眼,不是用民法的「買賣」;我們常用「交易」、或用稅法自己的語彙。但在概念解釋上,往往還是會用民法概念做比照、對照,來進行涵攝。
遺贈與死因贈與
我再提醒一件事情:像「遺贈」。遺贈在遺產及贈與稅裡面,受遺贈人也是納稅義務人。受遺贈人是透過遺囑指定受遺贈人,還是用死因贈與?死因贈與的受贈與人,也是受遺贈人,這是有解釋空間的。
我再講什麼叫死因贈與:死因贈與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因為死亡的原因,受贈與人因此取得財產。舉例:我把自己指定為被保險人,我死的時候你是受益人,你就會領到保險金;你不一定是我的繼承人。也就是我死的時候,經由指定受益人的方式,讓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給付。
概念上來講,它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經由保險契約而獲得保險金給付,所以也可以被認為是被保險人死後所遺留的財產範圍。這是因為目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不課稅,但它本質上是死因贈與:是一筆被繼承人死亡所留下來、給受益人的財產。
我先把這個地方跟各位簡單講清楚。
商法與稅法的連結
民事法之外還有商法。各位想到商法裡面的組織法,像公司法、有限合夥法、合作社法,或商業登記法(獨資、合夥、商號)。各式各樣的特殊組織形態,像證券交易法,你也可以講它是在交易行為上的安排。這些交易行為上的規範,也跟稅法有密切關聯。
例如證券交易行為,我們課證券交易稅,所以因此不課證券交易所得稅;期貨交易行為,我們課期貨交易稅,所以因此不課期貨交易所得稅。
所以稅法跟商法,不管是組織、經濟活動、交易行為,乃至於商業會計——剛剛已經跟各位講過商業會計跟稅務會計的密切關聯性——都具有非常密切的關聯。
接下來我很快跟各位講:稅法傳統上是公法,為什麼?因為它在規範國家對你要錢的法律。上從憲法:你要錢一定涉及財產權干預的問題,對吧?國家怎麼跟你要錢?依據法律規定干預你的財產權,所以跟憲法當然有關聯。
各位同學將來要聲請憲法審查,我們一路打行政訴訟,最後一哩路就是憲法審查。法律系背景的同學不會打憲法審查,我認為很可惜。因為稅法規範很多違憲疑慮:有時候過度、有時候違反依法課稅原則而不明確、有時候不平等。如果你不了解稅法跟憲法的關聯性,就沒有辦法在這個領域裡面,比其他的會計師或律師更有發展的可能性;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業務。
我們以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八百多號裡面,有六分之一都跟稅捐有關。雖然憲法訴訟法一百一十年施行以後,到現在一百一十四年已經四年了,目前只出了三號跟稅捐有關的解釋,很少。我自己個人認為,是因為大法官們相對對稅法比較陌生,所以很多都不受理,沒辦法的事情。
好,回過頭來:稅法跟行政法有什麼關聯?稅法非常典型地——尤其是稽徵程序——是行政程序的特別法。簡單來講,稅捐稽徵法是行政程序的特別法;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原則上優先適用。除了稅捐稽徵法作為行政程序特別法以外,稅捐的行政執行原則上也是用行政執行法:稅捐稽徵機關把公法上任務具體化成稅捐債權債務關係以後,一路下來都是行政程序、行政執行程序,都跟行政法有密切關聯性。
所以傳統上稅法被歸類為公法,理由就在於:特別是在行政處分、行政程序的做成,以及行政救濟程序,都是按行政處分的結構,跟行政法有密切關聯性。
因此,稅法是一個關聯民商法、憲法、還有行政法的跨領域學門:它是不同類科綜合的一個學門。
稅法與社會法
稅法跟其他法律也可能有關聯性。我先簡單談第一個:跟社會法。
稅法大致上是針對「有能力繳稅」的國民;社會法原則上針對「比較沒有能力照顧自己」的國民。所以一個是給、一個是收:稅法是收錢的法律,社會法是給錢的法律。基本上在德國,收錢是公法債務、給錢也是公法債權,都是公法上的法律義務關係。德國的公法三支:一個是社會法、一個是租稅法,另外一個才是其他行政法。
我們國內原則上可以這樣理解:在探討生存權保障時,稅法跟社會法有非常密切關聯。因為我們會有所謂「基本生活費用不課稅」原則;他們那邊有「生存最低費用/最低生活費」。你如果賺不到最低生活費,可以請求國家給你補助。所以稅法跟社會法是一體兩面:一部分國民有能力照顧自己,原則上就課稅;另一部分國民沒能力照顧自己,社會法用補充性的方式提供協助,讓他們有機會在這個國家活下去。
簡單來講:因為有稅捐國的財政基礎,社會國才做得起來。
沒有柯格鐘就沒有孫迺翊。這裡我開玩笑一下:沒有我們財稅法,就沒有你們社會法;因為沒有我們「錢的資助」,就沒有你們「分錢」的可能性。不要跟孫老師講。
稅捐國的財政基礎,就是社會國的財政來源。簡單來講,我們向有能力的人要錢、取得稅收,國家再分配給需要國家協助的人;所以稅捐國是社會國的財政基礎,這個先跟各位講到這裡。
稅法與環境行政
第二個,稅法跟環境行政有密切關聯。因為在環境行政法裡面,國家對環境污染或製造環境負擔的行為,會採取管制手段:直接管制、間接管制,第三個手段叫公課手段。
- 直接管制:直接管理排放行為。
- 間接管制:不直接碰排放/污染行為本身,而是透過周邊管制,例如工廠設立許可、污染標準、環保標章標準、產品製造的許可標準等,來間接規制。
- 公課手段:在直接排放行為上加上一個經濟負擔;排越多的人付越多錢,製造越多環境負擔的人就負擔越多。
這被稱為外部成本內部化:你製造越多外部環境負擔,我們把它轉成內部負擔,讓它更符合對價原則。你製造越多外部環境成本,就要付出更多代價。這也就是所謂皮古稅(外部成本內部化)。在法律裡面,我們把它稱之為污染者付費原則,或造因者付費/造因者負責原則。
稅法與經濟行政
最後我講經濟行政法。經濟行政法跟稅法,往往在「稅捐優惠」領域會重疊。因為在許多經濟領域裡,國家會鼓勵一些行為,例如文化產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科技創新等,通常會透過稅捐優惠去提供獎勵,讓人們盡可能往這些方向投入。
在環境行政法裡面,常出現的是稅捐負擔加重、加重稅負的手段:除了直接管制、間接管制之外,公課手段通常是加重負擔。但在經濟行政法裡面,稅收往往是拿來「減少稅捐負擔」:例如你做科技創新的投資、研發,或做文化教育、慈善公益等國家鼓勵的行為,原則上可能就有稅捐優惠。
不過稅捐優惠在稅法裡面往往會怕:開了門就收不回來,開了一扇門就可能被過度優惠。也就是過度給予稅捐優惠,造成資源分配扭曲。學理上也常常對「過度稅捐優惠」很有困難:我們很難以公眾的身分,對國家不當稅捐優惠措施提起行政訴訟去制止。
我舉例:文化產業其實也是備受爭議的領域。有些文化活動可能值得鼓勵,但有些文化活動本身已經很能賺錢;如果已經很能賺錢,還要再給大量稅捐優惠,就可能是一種資源分配扭曲。
所以第二個部分,我大概跟各位介紹:以稅法為中心,跟其他法律領域——民商法、憲法、行政法、經濟行政、環境行政,乃至於社會法——都有關聯。
另外還有一個,我剛剛講一講忘記提:稅法其實也跟刑法有關。
稅法與刑法
在德國的國家考試裡面,有一個選考科目叫「經濟及租稅刑法」。刑事科目裡面,你選自己的專業類別時,有一個叫經濟刑法:像詐騙、違法吸金等經濟犯罪。租稅也屬於廣義的經濟犯罪:因為他騙的對象不是私人,他騙的對象是國家。
但租稅刑法在臺灣幾乎沒人學、也沒人問;包括刑事法領域研究的人也很少。有一個蠻關鍵的原因:我們的租稅刑法,因為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的規定,在司法實務上一個判例,被不當限縮。
租稅刑法實務困境
簡單來講:司法實務對租稅刑法的構成要件行為做了不當限縮,所以現在實務上因逃漏稅捐判決有罪的案例很少、非常少。我自己稍微做了一下統計,國內一年判決逃漏稅捐罪被判有罪的不到 200 件;而且這 200 件裡面多數都是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簡單來講:你逃漏再多稅捐,看起來都不會被抓去關。
這跟德國比起來真的是天差地。德國逃漏稅捐罪每一年統計是 2 萬人以上,而且很多都是政治人物、體育界明星。體育界明星賺最多錢,也最容易逃漏稅。怎麼逃漏?就是要求款項不要付到德國境內帳戶,而是付到瑞士、盧森堡,或海外的巴哈馬群島等地;用假名放在那裡,明明是他的所得。在德國,這就構成逃漏稅捐。
德國的逃漏稅捐罪是一個非常嚴重、也非常受重視的犯罪行為。德國政治人物不一定會因為小三、不倫事件下臺,但會因為逃漏稅捐下臺。臺灣則因為司法實務不當限縮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構成要件範圍,所以我們幾乎沒有人做太多跟逃漏稅捐相關的研究,這其實是蠻可惜的。
稅法發展方向與法律人著力點
我個人認為,有幾塊領域屬於法律人要發展的方向。
- 第一塊是 tax planning:你可以從遺產及贈與、個人綜合所得稅,一路往企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跟營業稅努力,這當然是法律人要努力的方向。
- 第二塊是釋憲、憲法審查:這是傳統法律人能做的。
- 第三塊我認為是租稅刑法。
但租稅刑法,因為我們現在還困在民國 72 年跟 74 年最高法院的一個判例跟決議,還困在上個世紀,走不出來。現在實務上會判逃漏稅的,多數是用《商業會計法》(商會法)第 71 條的規定,所以你看到實務上大多數案例是「財報不實」,而不是用「逃漏稅捐」。雖然檢察官起訴時通常財報不實跟逃漏稅捐都會一併起訴,但兩個保護法益根本不一樣。
《商業會計法》保護的法益,是財報的使用者——外部使用者、財務報表的外部使用者;逃漏稅捐罪保護的法益,則是國家的稅捐債權。學過稅法就很清楚,學過刑法也知道「法益」:每一個法條想要保護的對象,就叫法益。
所以稅捐國庫債權的保護,是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不是《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這兩個保護法益不一樣。
但問題是:我們現在幾乎都用《商業會計法》。我舉一個例子你就知道差別:只要是不使用《商業會計法》的財務報表——例如我不做《商業會計法》的財務報表——假設我逃漏稅捐,你難道能夠用《商業會計法》來辦我、起訴我財務報表不實嗎?我就不做財報了,我幹嘛還會有《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規範的問題?
所以稅法跟刑事法的部分,我們大概先談到這裡。接下來有幾個比較抽象的問題。
稅法的法源與位階
我現在很快跟各位講一下:憲法、法律、命令,在我們的法規範裡面,稅法位階大致分三個層級:憲法、法律、命令。
憲法裡面跟稅有關,最重要的當然是:
- 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 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另外,憲法第143條也會提到跟課稅、土地有關的規範:第1項涉及地價稅的意涵,第3項明文提到土地增值稅。這一段我在「所得稅法四」(禮拜四早上那堂)會跟各位講土地增值稅、憲法第143條第3項的部分;但在這裡,地方稅法總論,我們先抓住憲法第19條的「依法納稅」。
憲法位階還有另外一塊是中央地方財政權劃分,憲法第107條、第109條、第110條這幾個條文,這個我會在第七次上課的時候跟各位講。
法位階的法規範(也就是法律)這一層,因為我們的稅法是分稅立法,所以比較支離破碎,大致上就是這樣。
實體法與程序法概覽
程序法
除了各稅的立法以外,我們有關於稅捐稽徵程序的法律。程序法這一塊,最重要的有兩部: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保法)
- 稅捐稽徵法(稅稽法)
這兩部是我們在稅捐稽徵程序裡面最重要的稅捐稽徵程序法。
除此以外,民國88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是課稅處分最主要適用的程序法規範;課稅程序所適用的程序法規範,大概就是這樣。
因為我們分稅立法,沒有統一性的法律規範,所以很多時候就變成要個別去看:每一個法律領域,到底適用哪一套程序規範;課稅的部分就是這樣。
實體法,稅捐分類:主體與客體
我們來講實體法。因為是分散式立法,所以實體法看起來就是一部一部、分開放。
如果按「稅捐主體」分:
- 個人: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
- 企業: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
但我自己在「稅捐法秩序」裡面比較常用的分類,是按「經濟交易流程」分成四個階段。我時間關係很快念過去:
第一階段是所得產生階段(資本跟勞動力投入)。屬於所得稅類的,包括:
- 綜合所得稅(綜所)
-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
- 土地增值稅
- 房地合一稅
- 所得基本稅額(合併在所得稅體系裡面談)
第二類是財產稅(不動產與特定財產):
- 地價稅
- 房屋稅
- 使用牌照稅
第三類是交易稅:
- 證券交易稅
- 期貨交易稅
- 契稅
- 印花稅
第四類是消費稅(一般消費與特種消費):
- 一般消費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 特種消費稅:貨物稅、菸酒稅、娛樂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銷稅)
所以你如果按主體分,大概就是個人、企業;你如果按客體(或按交易流程)分,大概就是我剛剛這樣一個比較完整的實體法分類。因為分稅立法,我們的稅法在體系上比較破碎,但每一個你基本上還是可以找得到規範上的位階。
雙邊租稅協定
我們還有所謂的雙邊租稅協定。
臺灣跟很多國家或地區簽了避免雙重課稅(特別是避免雙重所得稅課稅)的協定,例如臺灣-德國、臺灣-日本、臺灣-新加坡、臺灣-越南等等,跟主要貿易往來國家簽的,屬於法律位階。
命令位階與其他法源
法律之下,我們還會分成:
- 法規命令
- 行政規則(解釋函令也屬於行政規則的一種)
- 職權命令(行政機關依職權發布,但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的一般性命令)
- 地方自治稅捐條例
稅法領域真的非常多職權命令。
另外還有一個叫自治稅捐:透過地方稅法通則,地方會公布地方自治稅捐條例,它屬於命令位階。
法源位階小結
所以總結你可以先把它整理成:
- 憲法、
- 法律(程序法與實體法,另外加上雙邊租稅協定)、
- 再來是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職權命令,以及地方自治稅捐條例)。
現在聽起來有點亂,沒關係,回去想一想、整理一下:這就是我剛剛說的外在體系。
我們今天先到這裡。下個禮拜我會很快解釋一下目的性法律解釋方法跟法律續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