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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價值決定

重要成分跟哪些是非重要成分,尤其是房屋。各位在學民法的時候,房屋裡面例如整個外牆烤漆、油漆,那是重要成分;但如果你在房屋裡面裝一個可以被拆卸下來的設備,例如住宅使用的廚房設備,只要它可以在不改變物理性質、不毀損本體的情況下分離,我們就把它叫做非重要成分。

我花了不少時間跟各位講這件事情,這就是民法的價值決定。

稅法的價值決定:房地分離

我們的稅法價值決定,也就是稅捐立法者如何面對不動產課稅,同樣作出一個價值選擇。就財產稅而言,房屋跟土地是分開課稅的:有房屋稅,也有土地稅。這本身就是一個價值決定。

價值決定的連貫性

這種價值決定,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做平等原則審查時,會強調「價值的連貫性」。你不能隨便跳動。前面分開,後面又決定合在一起,可以,但你總是要說明正當理由。

例如我上週說,只要來考試一定 80 分;下週又改口說,寫了給 60 分,不寫就當掉。你們一定會質疑:為什麼前後不一?總要有正當理由。不能說「我心情不好」就改變標準。

立法者也是一樣。你前面採房地分立的價值決定,後來改成房地合一,也要有理由。沒有說明,不代表一定沒有正當理由,但若立法理由寫得不清楚,審查時就會從立法理由判斷是否合理。

立法理由與正當性審查

做憲法審查時,重點就在立法理由。但我們在稅法立法裡常看到立法理由只寫:「依黨團協商條文通過」、「依某某黨團建議條文通過」。這不是理由,那只是結論。

你至少要說明:基於什麼考量,作出這個價值轉換。否則這種區別對待,在規範憲法審查上,就可能被認為是立法者恣意。

就像考試後你來問我為什麼只有 70 分,我只回答「我的決定」,這不叫理由,只是結論。立法程序中最基本的,就是說理。

立法程序的重要性

立法程序當然重要。立法者並不是最大,仍須遵守憲法基本價值。當你從房地分立轉向 105 年的房地合一價值決定,就必須說理。

如果要說理,其實也可以這樣講:房地合一計價,本來就是交易實務的常態。你去買房子,不會只問房屋每坪多少,土地另外算。房屋在物理上本來就不能脫離土地,除非未來技術發展到可以讓房屋懸浮於空中,否則房地合一才是比較貼近實務的價值決定。

我們過去的房地分立,或許才是錯誤的價值決定,也未必。

舊制下的房地分立稅制

在舊制下,不動產的財產稅是房地分離;所得稅也一樣分離。

房屋出售,課徵財產交易所得;土地則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中,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這個「免納所得稅」,不應理解為稅捐優惠,而應與土地增值稅合併觀察。這是體系解釋的問題。表面上看似優惠,其實是分離課稅的價值決定。

也就是說,土地已經有土地增值稅,就從所得稅體系中抽離,獨立課稅。我們先不評價對錯,這就是立法者的價值選擇。

因此,土地免課所得稅,本質上是分離課稅,而不是優惠。

分離課稅的體系理解

既然土地改由土地增值稅課徵,那實價課稅的任務,就落在土地增值稅,而不是個人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稽徵實務上常只看條文文字,看到「免徵所得稅」就說是稅捐優惠。但如果回到立法理由,就會知道這是體系安排,而非優惠。

這也再次說明,立法理由的重要性。你不能只寫「黨團協商通過」,而不說明價值判斷的理由。

舊制的具體運作

以 105 年以前為界:

  • 土地部分:不課所得稅,改課土地增值稅。
  • 房屋部分:仍在所得稅體系中,屬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方面,房屋交易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營利事業則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通常為業外收入,除非公司本業就是買賣不動產。

這就是所謂的舊制,其核心價值決定有兩點:

  • 房地分立(財產稅、所得稅皆然)。
  • 土地不課所得稅,只課土地增值稅。

立法理由也說明,為避免重複課稅,既已課土地增值稅,就不再課所得稅。因此土地僅一次性課稅,由土地增值稅承擔。

土地增值稅是否具有憲法位階?

有實務與學界見解主張,土地增值稅具有憲法位階效力,立法者不得任意更動。依據來自《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第3項: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因為條文直接使用「土地增值稅」字樣,有人據此主張其具有憲法位階效力,立法者不能隨意調整。

同樣,《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第1項規定: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也有人據此主張地價稅具有憲法位階。

這種見解長期影響土地稅制,使土地增值稅制度數十年來變動不大。

對憲法位階論的質疑

但問題在於:只要憲法提到「土地增值稅」這個名稱,立法者訂了一個叫土地增值稅的制度,就一定合憲嗎?名稱相同就合憲嗎?

未必。

土地增值稅是否符合憲法原則,仍須接受量能課稅、平等原則等審查。並不是寫在憲法裡,就當然合憲。

我個人認為,我國土地增值稅長期處於違反量能課稅原則的狀態,只是尚未被宣告違憲。

一直到民國 105 年,我們才真正面對不動產實價課稅的問題,也才在立法上有可能往實價課稅前進。這背後與臺灣「有土斯有財」的觀念密切相關。

我們先休息一下,待會再回來談:土地增值稅真的具有憲法位階嗎?以及它是否長期存在違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