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10 1106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導入
接下來跟各位談一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在 2006 年,也就是民國 95 年正式施行。
2006年前的背景與問題意識
我們先談 2006 年之前,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前的情況。這樣有助於各位理解 2006 年立法的過程,以及它在立法上所採取的作法。
如果時間允許,我們也會談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施之後,與《所得稅法》之間所產生的差異。某種程度上,它是一種稅基上的切割,也就是透過不同稅目,把一部分理論上屬於「全部所得課稅原則」之下,應納入我國稅籍居民或企業全球所得範圍內計算的所得,另外抽離處理。
本來這些所得應該一併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因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制度設計,產生了稅基間的區別對待,進而形成多層次的影響與問題。
國內對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討論其實不算多。多數討論集中在《所得稅法》不同所得類型的處理問題,或是《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議題,但關注焦點往往沒有放在——我個人認為——它對臺灣貧富差距的影響。
事實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或者說在它之前《所得稅法》的結構性缺陷,才是臺灣這二十年來財富差距擴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從 2006 年施行至今,已經將近二十年,但更早之前,我們的稅法規範環境,就已經對臺灣的貧富差距產生影響。
我說「貢獻」,其實是反諷的意思——它是拉大臺灣財富差距的一個非常重要原因,但卻沒有太多正式、學術性的深入研究去說明這件事。
大家通常把焦點放在:臺灣薪資所得者的勞動所得偏低。那麼,勞動所得偏低與財富分配之間有什麼關聯?
簡單講,透過資本賺到的錢,相對稅負很低;而勞動所得的稅負結構,卻完全不同。
例如最近一直在討論的軍公教年改問題。軍公教與勞工,本質上都是勞動所得者,差異並沒有那麼大。但在年金制度上,對同樣屬於勞動所得的族群做區別對待,本身就是一種不平等。
以我自己作為公校教師來說,我面對勞工時,是制度下的獲益者;但作為薪資所得者,在稅捐負擔上,我面對以企業經營為主、以資本獲利的人,卻是不利的。
我面對一般勞工,生活上算相對寬裕;但面對資本所有者,我同樣沒有資本。我只是勞動所得者。真正有資本的人,是可以在不動產市場、股票市場,甚至債券與各類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中運作的人。
臺灣貧富差距的形成,往往不在於政治宣傳中那些表面口號。如果你不去理解制度,很容易被話術帶著走。
補充健保費與稅制設計
今天早上來上課前,我滑了一下新聞,除了年改議題,又看到補充健保費的消息。
補充健保費可能從 2027 年開始調整。目前制度是:單筆給付達新臺幣 2 萬元以上,就扣取一定比例的補充保險費,作為健保財政的補充。
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扣費義務人給付本法第31條第1項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二萬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填具繳款書,向保險人繳納。
制度設計下,大家自然會想:既然單筆 2 萬元以上才扣,那我就拆開來給。不要一次給 8 萬元,而是分成 2 萬、2 萬、2 萬、2 萬。
因此在股票市場中,出現配息頻率改變的現象。原本多數公司是年配,後來改為季配,甚至月配。假設一年領 10 萬元股利,如果一次發放,就會被扣補充保險費;若拆成多次、每次低於門檻,就可規避。
重點在於,補充健保費並不是所得稅的預繳稅額。它不是兩稅合一制度下,可以扣抵綜合所得稅的那種性質。
它是繳了就繳了,不得扣抵。
這與某些國家將醫療保險制度設計為所得稅附加稅完全不同。如果是附加稅,例如在 5%、12%、20%、30%、40% 的累進稅率上再加 2% 或 3%,那麼所得越高,負擔自然越高,而且附著在既有稅基上。
但我們的制度,是把它設計為「分擔金」或「受益費」,與所得稅分離。結果就是:這邊繳的不能抵那邊。
我以前在成大任教時,曾和社會法學者蔡維音教授討論。我主張全民健保應該設計成附加稅,讓能力越高者貢獻越多。但不過蔡老師是蠻反對這個看法,他強調的是社會法中的「量能負擔」,並希望將僱主納入共同負擔。
我個人認為,要把僱主納入,也可以,但那就應該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設附加稅,而不是另外切一個費基出來。
不過後來我也反省:稅基如果沒有先改好,你再加附加稅,只會更扭曲。
稅基未正,附加稅更扭曲
如果所得稅稅基本身已經被侵蝕,你再在上面加附加稅率,只是加重扭曲。
稅基才是核心
所有稅改的核心在稅基。只有公平的稅基,才會有公平的稅制。
不是稅率的問題。若稅基錯誤,即便是累進稅率,也只會加劇負擔分配的不公平。
因此,「費基」掛在「稅基」上並非問題,前提是稅基要正確。
土地增值稅的稅基、證券交易所得的稅基、海外所得的稅基、各種稅捐優惠侵蝕的稅基,都要拉回來。
我們真正的問題,在於稅基被大量侵蝕。綜所稅、營所稅的稅基本身就不公平。
為什麼房地產會漲那麼多?因為資本市場與不動產市場的所得,相對課稅較輕。
如果我有資本,我也會去投資不動產或股票市場,而不是單純依賴教書所得。勞動所得再怎麼努力,終究比不上資本利得的累積速度。
年改、勞動所得與資本利得
回過頭來講年改這件事,我自己這樣講可能有一點點不太政治正確:它其實有一點「弱弱相殘」的味道。你懂我意思嗎?「弱弱相殘」。你們都是勞動力所得者,你的稅負相對於資本利得者,本來就重。你現在只是「多重差在哪裡」而已。
然後你的退休金保障、我們的年改,像國民黨提這種東西,基本上是鎖定他自己的選票族群,那個是有針對性的鎖定;另外也有政黨去喊什麼「居住正義」,也是想鎖定比較偏向勞動階級、比較沒有那麼多資產的人。但你都知道,這根本不能改變問題,因為臺灣的根本問題,不在勞動力所得稅捐負擔的公平性,而是在勞動力與資本所得之間,有非常大的 gap。
但這個問題真的是非常困難的問題。不管哪個政黨上來都會面對:你加重稅負,某種程度上資本一定會逃。你了解那個意思嗎?在華人社會地區旁邊的香港,自己號稱資金停泊港,對境外來源所得完全不課稅,所以你臺灣想做境外來源所得課稅,你試試看;我資金一秒鐘就寄到那邊,放在香港,這很簡單。就算香港現在沒有了,你想說「好,那我去新加坡」,新加坡你用臺語、用閩南語講都可以通。
這是我們的困難:在全球化底下,你希望增加資本利得者的付稅負擔——我跟各位講,不要講那些開玩笑。你針對資本利得大力打下去、用課稅去打,我就看臺灣資本外逃會怎麼樣。這確實是一個價值決定上的困境。
資本外逃與制度困境
也就是說,勞動力所得相對較重、資本利得相對較輕的情況,有沒有可能慢慢調整到:也對資本利得者「適度地要求」做適當的稅捐負擔分配?這件事不可能像社會主義者或共產那種講的「均富」。什麼叫均富?均富那個是鬼話。鬼話背後就是:只要是共產黨要的,我現在只是借你放而已;共產黨要的,就要走。你不要聽信那個鬼話。我們教育的目的,就是讓你辨識誰在講鬼話,就這樣而已。
真正問題在哪裡?真正問題在臺灣確實在幾十年的稅制與制度設計上,我們對資本的政策安排有好有壞。我不能只講它壞,因為臺灣在 2006 年《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施之前,大量的稅捐優惠,本來就有當時的時代背景:從農業時代到工業時代,臺灣發展的過程一路走過來。
1945 年打完仗以後,臺灣基本上雖然在日治時期有一些輕工業基礎,例如樟腦、蔗糖,但仍不脫離農業本質,是從農業做加工。真正進入工業時代,從輕工業、紡織工業開始,其實也已經到 1960 年代了。
在國民政府統治時期,有很長一段時間希望把土地相關資本導入工業資本,這當然有政策考量,也有政治考量。講白一點,當時的地方菁英與統治階層是不同的利益集團,「我要削弱你」。所以像三七五減租有它的政策意義:講好聽的是讓農民能夠分享經濟生產成果;講難聽一點,就是政治上剝奪地主對當時政治的影響。因為當時臺灣本土的政治菁英家族往往來自地主;第二類則是醫生。醫生在那時候真的是有錢又有閒。
我不好意思這樣講,我不是醫生,講起來比較不會覺得臉有點腫。醫生救人,你被救一次——不用你自己,你爸媽被救,你就對醫生很感激。沒有健保制度之前,醫生收入真的很多,開業也更自由。你現在看醫生還是很有錢,但我跟各位講,醫生其實是高級勞動者,比我稍微好一點,因為他的單位報酬比我高。
我自己沒算過我的單位報酬——所謂單位報酬就是月薪除以工作時間數——我當然比一般勞動階層好一點,比如你去 7-11 打工,一小時算 150、180 還是 200,我不知道,應該還沒有吧,我也沒在 7-11 打過工。我最早打工是當家教;大學時只要某科成績還可以,就去當家教。現在也可能進補習班,勞動工時的單位報酬率算比較高一點,但再怎麼說,你只是按實際薪資所得者,你沒有看到那個差距,不是,就這樣子而已。
現在全民健保制度底下,醫生單位報酬不像以前那麼好,所以你會看到醫生看診也滿辛苦的:從早上一直看到下午一點還不能休息,吃個飯繼續看,看到下午三點,甚至有人排晚上診。我真的覺得要是我孩子讀醫學院會很辛苦;看起來社會地位很高,但工作真的很辛苦。這件事情我尊敬他,因為我自己做不來。我這個人就是好逸惡勞,一天到晚想一些有的沒有的問題,所以我沒時間做單位報酬很高的事情,比如去做企業的財稅課程。
回過頭來,我剛剛為什麼岔出去的我有點忘記了。
反正國民政府來臺灣的時候,透過許多社會政策,有好有壞。好的部分當然可以講:引入資本、導向工業發展;某種程度上我們靠這一步一步的累積,才有今天所謂科技強國、半導體強國的基礎。
從《獎勵投資條例》到《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到《產業創新條例》,一路過來這個脈絡一直都在。主軸從獎投到促產到產創,然後再一堆稅捐優惠法令。我手頭上有一本去年編的稅法輯要:前面算「各稅法」,後面是「稅捐優惠法」。
各位聽得懂嗎?這只是粗略分類。這堂課叫稅法,理論上我們應該學前面;但你學前面不夠,因為你看不到稅捐優惠,你就真的做不來實務。就像你只學會民總,後面的債各都不會,我就不信你買賣有辦法去打訴訟或擬契約。這就是困境。
我也不是要自貶說各位不用來上課,各自回家,也可以啦,看你的學習路徑是什麼。我只是比較無聊,喜歡想一些有的沒有的事情。各位來上課,就聽聽這些思考點,也許回去以後對各位有所啟發,讓各位認清教育的本質:不要只是背法條、不思考。
年改這件事某某程度上就是弱弱相殘,把弱更弱的那個殘弄下去,就這樣而已。可是問題回過頭來:我們對資本利得者採取什麼政策態度?這件事情卻沒有被很好地討論。
全民健保制度與補充保險費
我為什麼特別提補充健保費?因為我們建構了一個全世界人人稱羨的全民健保制度,這真的是客觀事實。我去過美國、德國、澳洲,你以為的先進國家,他們的健保與醫療制度,沒有臺灣這麼完整。
我在德國牙痛想看醫生,醫生問我是不是他的病患;我說不是,我第一次來——廢話我又不是德國人。他說對不起要預約,一個月後再來。痛死了,一個月後我也不用跟你預約了,我可能自己就拔牙了。後來我去看了,拔下來要兩百歐還兩百五十歐,我當場嚇到,因為我不知道保險公司付不付;萬一不付,我當地生活費就沒了。
他只負責拔牙,後續要我再轉介去做牙套、取模之類,我更不敢做,因為我大概確定拔牙可能會付,但裝牙八成不會付。於是我就一直沒補上,牙齒缺一顆,兩邊往內推擠,一直漏風、一直痛。我老師看到我說,你這樣有沒有去看醫生,我就說,有看,那是因為費用蠻貴的,我現在還不太確定,我前面那個拔牙的費用保險公司要不要付,我帳單寄保險公司,還要等回覆,但後面更可能不付。
我最後做了一個很明確的決定:買機票飛回臺灣,看完補牙再回去。算上機票,還是比在德國補一顆牙便宜。
這些經驗讓我跟各位講:臺灣隨手可見診所、醫院,你可以隨時掛號,有病就看。你去看醫生,健保掛號費 250 之類,至少讓你生活品質好一點。你在德國感冒,家醫就叫你多休息多睡覺,自然療法在家,他不會給你任何藥。但臺灣不一樣,這一套制度全世界都沒有。
你不要以為有任何人來,都可以繼續維持健保制度。開什麼玩笑?白癡才相信這種鬼話。臺灣健保制度確實是靠醫護人員高度勞動、降低單位報酬作為犧牲,才讓臺灣在很大程度上有一套連歐洲國家都很難想像的制度。以我在德國生活經驗,臺灣的健保醫療制度真的非常完整:涵蓋面與最基礎的醫療品質,都做得很厲害。
但如何讓健保制度繼續維持下去?確實需要臺灣有能力的人提供更多貢獻。於是就回到最初的制度設計:補充保險費基本上不是針對資本利得者「出售」,它主要是針對薪資所得者,如果你有例外來源收入,比如股利所得或其他業外收入,只要單次給付超過 2 萬,就再扣一次補充保險費。
依現行規定(單次給付門檻):
- 「扣費義務人給付本法第31條第1項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二萬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填具繳款書,向保險人繳納。」
我個人認為,補充保險費制度也好、全民健保制度也好,都是臺灣非常重要的資產;如何維護它,讓有能力的人能夠對它做出相應的貢獻,這個方向我強烈建議盡量往「稅基」走。
但問題是:稅基不能被如此切割。你不能綜所稅一個稅基、房地合一稅一個稅基、土增稅一個稅基、海外所得一個稅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又一個稅基。稅基切割本身,就讓「費基掛稅基」這種(ability to pay / 量能)制度不容易實施,因為你根本沒辦法掛到一個非常完整的稅基。稅基本身被破碎、被侵蝕。
對我來講,想改善臺灣貧富差距,稅基、費基是重中之重,其他都是假的,都是騙票用的。它鎖定你,給你糖衣毒藥:你看起來覺得「我接下來退休可以多一點所得」,票投給它,轉個身就跟那些刀叉吃人肉的人一起吃飯【隱喻政商關係】。大概就是這個情況。
我不是憤世嫉俗者,我只是告訴各位客觀現實。你信不信,你自己思考;你也可以質疑我的觀察,歡迎。你必須建立在多方考察基礎上,才能真正建立你對自己所處社會的理解。
我非常強烈認為:社會科學是對本土社會的關懷。你學的是西方的方法,但你觀察的對象是本土社會。你可以透過比較:歐美、德國、澳洲、加拿大、美國、日本都可以;但你的關注焦點基本上是本地社會、本地人民,這就叫社會科學。
社會科學是一種用可被驗證的方法,在可事後驗證的前提下,觀察本土社會。我沒必要去觀察美國或德國社會,因為我不是德國人,也不是美國人。在這前提下,請各位持續關注:我講的只是一個觀點、一個考察點,就這樣而已。
如果今天是自然科學,關注焦點可能不同,因為自然科學偏向全體人類共同問題,比如氣候變遷、核能技術(核分裂或核融合)等;但同時間,本地社會對這些議題的正確認識仍是前提,然後再談要不要接受。
這也因此,給各位,也許我們在上課裡面,或是可能會提供一些不太一樣的思考點;我也花了許多時間來跟各位講。
稅捐優惠作為政策工具
2006 年以前,臺灣確實有非常多的稅捐優惠。這些稅捐優惠,常常是由各稅法以外的專業法律來承載,例如經濟部、農業部、衛福部等各部會,基本上都喜歡在自己的主管法律裡面,為了鼓勵特定行為而設計配套。
從政策工具來講,要「鼓勵」通常會想像是希望你多做,所以會想到「給錢」的鼓勵:
- 行政補助
- 稅捐優惠
當然,除了補助以外,各部會還會有其他行政規制措施;整體而言,會依產業是要鼓勵或抑制而不同。以經濟部來說,會有自己的能源政策,例如導向綠能,希望傳統石化那種造成大量空氣污染、對環境造成大量負擔的活動減少,於是就會同時採取「鼓勵」與「抑制」兩個方向。
抑制會用傳統的規制手段,例如抑制排放、執照發給等。政策價值一旦決定(例如是否走向綠能),接下來就會展開各種政策去調整、去配合這個價值決定。
而在「鼓勵」這一方,談到錢,常見就是行政補助與稅捐優惠;但立法者非常喜歡用稅捐優惠。因為跟補助比起來,稅捐優惠被認為是「不花一毛錢」:外觀看不出來是直接給錢,卻能達到鼓勵、給實質好處、提供經濟動機誘因的效果。
我記得也有老師會認為這是一個好方向:補助相對於優惠,會被認為是好的政策手段。不過我個人的態度不太認為如此。
稅捐優惠相對於補助的問題
我講幾個我認為稅捐優惠相對於行政補助的差別:
- 累退性 在累進稅率底下,做同樣一件受鼓勵的好事、做同樣的量,稅率越高的人,獲得的「減稅利益」越高。這就是邏輯反推而已。
- 只鼓勵賺錢的人
所得稅的稅捐優惠會變成:你只有賺錢的人才會受到鼓勵;你如果是虧錢,基本上沒有鼓勵。除非搭配盈虧互抵等一堆條件限制,不然你本來就不用繳稅,談何受鼓勵?
所以稅捐優惠不是全然看你做好事,而是看你能力好不好;能力越強者,在累進稅率推波助瀾底下,會獲得制度上的優勢、越上一層樓。 - 國會控制可能性 兩者都可能達成目的,但我個人認為補助比較具有國會控制的可能性;稅捐優惠通常「易放難收」,很難收回。
- 平等原則的例外 稅捐優惠本質上是對平等原則的破壞,也是對量能課稅原則的破壞。這種例外要盡量減少——不是不能用,但應該盡可能是少見的例外。
也因此,我們才會回過頭來談:在 2006 年所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前,稅捐優惠在臺灣是非常大程度、非常常見的政策工具。行政機關非常喜歡用,而且某種程度上也受到學界至少不否認、甚至有人鼓勵「好用好用、大家都用」的氛圍影響。
例如《文化資產保存法》那種情境:只要被指定為文化資產,或是宗教用途、拿來祭拜的,就全部稅捐優惠。
宗教優惠的諷喻
所以我常常想說,我應該開一個宗教社才對。各位不是看我的課,是拜桃書公;因為賺錢嘛,我們應該成立一個「拜錢教」。以前有拜火教,我拜錢教。
宗教可以幹嘛?宗教可以收錢,而且不算所得,只算你的捐獻。對嗎?我應該退休後來開個廟,各位可以一起投資,來參拜;參拜我就發一個賜令給你,寫善男信女地址。捐獻五萬塊,你可以拿去抵稅,棒不棒?你棒我也棒。
以前在訂財團法人法的時候,就有立法委員大力阻擋,說宗教不可以這樣,宗教沒法;宗教先於國家而存在。你講這一句話的時候,真的好厲害:宗教先於國家而存在,所以宗教不受國家管制。這位現在準備要選高雄市長——不要講這個,會讓我羨慕。
所以我們財團法人法不包括宗教,宗教是最低密度管制。用一個怪異的說法: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你給真金白銀就受國家管制;誰說什麼宗教不能管制?
如果你今天是燒紙錢給我,那就真的不受管制:你愛信就信,不信就不信。燒紙錢那是陰間的貨幣。聽說有一陣子為了減少環境污染,說可以燒支票——我就想:那你有陰間中央銀行嗎?有沒有匯兌中心、票據交換中心?沒有。你蓋支票一定是詐騙。——我到底在講什麼,我自己也不知道。沒有。
宗教自由與國家管制
我認為你要給宗教自由,你愛怎麼信,國家不應該干涉你要信什麼都可以。但講白一點,你只要涉及真金白銀、新臺幣的捐獻,為什麼國家不能管?
宗教信仰自由應該保障;但「宗教不受任何管制」那一套理由依據是什麼?我就不太能理解。凱撒就是凱撒,你應該遵守俗世法律。
回到稅捐優惠:2006 年以前到現在,其實我們還是持續不斷開創稅捐優惠,觀念並沒有太大變化,只是開的程度多大、多小而已。
我記得有第 6 條規定,說稅捐優惠要做一些稅式支出的評估。評估是有評估,但我不太看到公開資料裡面把它完整寫出來;通常就是內部評估、內部參考報告,我自己也沒看過。
而且我跟各位講,評估真的就跟稅收預估一樣,只是估算而已;真正的稅收損失往往是在年度申報以後才更清楚。
各位同學可以自己去看公開統計數據。我也記得《天下雜誌》曾做過相關專題報導。你去看就會發現,臺灣每一年因為稅捐優惠的損失,大概都是上百億到千億之間。也就是說,我們為了提供各式各樣產業的稅捐優惠,長期付出很大的財政代價。
產業租稅優惠與護國神山群
我隨便舉例:從獎投到促產到產創。促產裡面特別有「特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稅,之後每一年減半徵收營利事業所得稅。所謂「五免四減半」,你用關鍵字查一下就知道。
其實臺積電真的是在這類制度安排中被培養起來的。臺灣透過對特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稅捐優惠,確實在那段時間裡面,用了非常多優惠措施,包括投資抵減,擴大聘僱或擴大企業規模等都可以享受各種各樣的稅捐優惠。
確實,臺灣的護國神山群在這幾十年的稅捐優惠裡面被培養起來,真的培養起來。
但它會有負面作用。我先講對內:只要你是企業經營者、是受到鼓勵的企業,你賺到的錢,實際有效稅率會接近個位數。我只能先給各位一個大概的說明。
我們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最早是 25%,現在逐步降到 20%。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還是 40%;最低以前是 6%,現在是 5%。但你注意到,你賺再少,5% 也還在;而很多營利事業透過稅捐優惠,實際有效稅率可能不到個位數,甚至我看《天下雜誌》報導的統計,有時候只是 1% 到 2% 而已。
也因此,對資本、對創業者,我們真的是非常友善:你做成功,你賺 100 塊錢,你繳稅可能繳不到 1 塊錢。這就是一個財富分配的效果。
再看資產增值:如果你的所得是透過投資股票增長,你從股票市場就看得出來。股票市場某種程度上是國家經濟的外觀。臺股從三、四千點到現在兩萬八千點左右,資產增值這麼多,你薪水有長那麼快嗎?應該沒有。你就可以知道:在資產增值與薪資增長之間的差距底下,如果實際有效稅率又維持在很低,那麼對資本與創業者的友善,就會加劇所得分配惡化。
對外的摩擦:隱性補貼與自由貿易爭點
對外,簡單講,美國人會說這叫違反自由貿易精神的不公平:你不是明白的補貼,你是暗的補貼。你為了鼓勵把你的產品賣到美國來,透過稅捐優惠達到補貼效果。
對川普那種說法大概就是:我跟你是朋友,你不能朋友就佔我便宜;我要你回饋我一點。你自己想想看,大概就是這個情況。
我們也確實在自由貿易底下,透過隱性的補貼措施在競爭。日本人除了稅捐優惠,還會用很多技術規則、產品進入標準、農業檢驗標準、汽車排放等,形成看不見的貿易障礙,讓外國產品不容易進去。
例如你去日本看車都很小,美國車那種 GM 大車又耗油,在日本家庭車位根本停不下去;美國車一來卡就卡不進去,所以也沒有人想買。日本車很多都是日本特製、比較小、比較高;你旅遊會覺得跟其他市場版本不太一樣。講白一點,日本有日本規則,透過特殊性創造看不見的障礙,就這樣而已。
制度規則雖然是美國強調自由貿易下的重要原則,但他也會強調「夥伴就要公平」,你要有制度規則,大概是這樣的情況。
好,我們先休息一下。我怕我講完的話,很多主題都會沒談到,所以我會很快跟各位交代幾個比較重要的概念。先休息一下。
稅基流失與兩稅合一
時間很有限,我很快跟各位說一下 2016 年以前,臺灣在稅制上採取的一些立法作法,如何導致臺灣稅基流失:一方面國庫稅基嚴重流失;另一方面就造成反面效應,讓以資本產生的所得,實際有效稅負降低。
如果你是勞動力所得,由於最低稅負基本上就是 5%,5% 加上去以後,你會發現臺灣的勞動力所得增長速度不快;資本的增長速度又比勞動力所得更快,但稅負又相對低。制度上來講,形成制度性優勢:增長速度快,100 塊變 1000 塊,10 倍。
你看臺積電的發展過程大概就可以理解:薪水跟 40、50 年前比起來,可能勉強還能抗通膨;但如果連通膨都扛不過,那等於以實質購買力計算,會有消退的情況。
所以我們的稅捐優惠,基本上是在鼓勵企業,讓企業享有比較高度的稅捐優惠;但這種制度做法也帶來財富分配、重分配與稅基流失的效果。當然這些常常是「據估計」,因為很多都只能估算。
兩稅合一的價值前提
另外第二件事情,我個人強烈認為「兩稅合一」也是一個非常大的制度性價值決定,是導致臺灣稅基流失的非常重要原因之一。
我們從民國 87 年到 107 年之間,產業界跟經濟學者非常強調:稅捐是個人在講的,是我犧牲享受的一部分。他們認為營利事業法人是由人投錢去組合的,是人的組合體加錢的組合體;因此許多經濟學界都認為,組織法人本身沒有稅捐負擔能力,必須要在分配營運成果給自然人的時候,才有稅捐負擔能力。
也因為這個觀念的導入,我們在民國 87 年(1998 年)開啟兩稅合一立法:營利事業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以拿來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稅額扣抵。也就是營利事業所得稅變成綜所稅的「預繳」:你去年預繳,今年繳稅可以 1 比 1 稅額扣抵。
這個在 OECD2000年以前,很多國家也都鼓勵這樣的制度。OECD 多數是已開發國家的「富人俱樂部」,他們也鼓勵稅額扣抵。我們很難自外於這個潮流,國際趨勢就認為應該採稅額扣抵;而且我們是全額稅額扣抵:營利事業繳多少所得稅,你在個人綜合所得稅裡就可以全額扣抵。
假設你是個人做生意,你賺 100 塊,最高可能繳到 40 塊,你稅後所得只有 60 塊。
兩稅合一的計算示例
那我現在如果是開公司賺 100 塊:100 塊先繳 25 塊營利事業所得稅(當時營所稅 25%),稅後所得剩 75 塊。兩稅合一怎麼運作?隔一年分配這 75 塊時,會把你去年繳的那 25 塊用 tax credit 的方式一併「分配」給你,所以你等於分配到 100 塊。
- 75 塊是現金
- 25 塊是 tax credit(可扣抵稅額),用扣抵稅額債權的方式,讓你主張稅額扣抵權
所以你總額是 100 塊。100 塊若課 40% 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是 40 塊;你可扣抵稅額是 25 塊,所以你實際上只需要再繳 15 塊。這樣就結束,這叫兩稅合一制度。
各位很快就可以知道:當你是用勞動力賺錢的時候,你賺 100 塊就是繳 40 塊;高級 CEO 也一樣,高級 CEO 只是高級受僱者,全部賺的是薪資所得,你賺 100 塊也是繳 40 塊。但如果我是老闆就不一樣:公司幫我繳 25 塊,這 25 塊我自己將來申報結算時可以扣抵,所以我實際上只需要繳 15 塊。
你會說「總共其實還是 40 塊」,公司 25、個人 15。但我只能跟各位講:公司是公司,你是你。從法律角度看,法人是獨立組織,你跟自然人是不同層級的不同主體。法人那端繳的 25 塊可以拿去扣抵個人那端的稅額,當然就會形成個人這一端的稅損問題。
當然,經濟學者會說這不是稅損,這本來就不該收,你已經在前面收過了,國家不該再收。不同想法而已,沒有說誰對誰錯。我只是跟你講:經濟學界很多人會認為,人家已經把房子蓋好了,你不該再收,收了就沒辦法了。
所以你到某些大股東層次,可能只要繳 15 塊,這剛好而已。那高級 CEO 呢?你全部賺薪資所得,所以我才跟各位講:我要是某些大老闆,我也會跟你講我不要領太多薪水;領薪水代表薪資所得高一點,被課到 40% 甚至更高。我只要分配股票給我就好。
各位知道差別嗎?兩稅合一制度下,某種程度鼓勵企業:
- 不要給現金,留在公司或用股票
- 留財給股票最好,因為股票同樣有現金意義
企業也確實在那段時間被鼓勵用庫藏股等方式,去市場買回公司股份,或者用股票分配留才。例如工程師、主管怕你跑去別家,公司就分股票。集中薪水不是重點,重點常在分紅;如果能分到公司股票更好。當然這按你的職等、貢獻度去做差別。
我也跟各位講,某些產業很多是三班制,幾乎賣命的工作,比醫生更賣命;人家賺很多錢算應該的。我對這類人抱持高度敬佩,因為我做不到;該睡覺我就想睡覺,我沒辦法那樣工作。
兩稅合一與未上市櫃公司的制度性優勢
我剛講第一個是稅捐優惠,第二個是兩稅合一。我為什麼會認為兩稅合一也是造成大量財稅損失的重要原因?因為兩稅合一固然有利於上市櫃公司:大家買股票同樣享受扣抵;但你不要忘了,臺灣還有很多未上市櫃公司。
講白一點:我只要用未上市櫃公司,把賺到的錢放在公司裡。你只要登記發行股份,但不需要上市櫃;你不要去興櫃、不要去做 IPO 的夢,就留在這個階級就好。把所得都由公司去實現。
我們算給各位看。當時營所稅 25%,在兩稅合一制度下,如果你未分配盈餘,稅後 75 塊要加算 10% 的未分配盈餘稅(surtax),所以再繳 7.5 塊:
- 25 + 7.5 = 32.5
32.5 還是比個人最高邊際稅率 40% 省 7.5。
也就是如果我要做生意,我不做到像臺積電那麼大,但我用公司的方式、發行股份:賺來的 100 塊誠實報稅先繳 25;我是一個未上市櫃公司,不面對眾多不知名股東,我可能是家族公司、兄弟姐妹一起創業,或者爸爸留下的產業。大家開會決定不分配盈餘:
- 25 + 75×10% = 32.5
還是比個人自己經營事業的 40% 少 7.5,這就是制度上的優勢。
當然講到這裡,關鍵是:你的生活收入怎麼辦?因為公司是你開的,你在公司擔任什麼職務,你可以自己決定。我可以當董事長、總經理,也可以「安排」我自己當公司的員工;月薪多少你自己看。外面勞工月薪 2.8 萬,你在我公司當清潔工 5 萬也可以,因為是家人。你理解嗎?水龍頭是你自己決定的,你要開多少都可以。
我把個人生活費用用薪資方式表現出來,就能有效降低那 75 塊盈餘。比如家庭生活費用、車用:公司車、折舊、費用等,會降低盈餘。當然我也提醒各位:營利事業所得稅對某些費用會有扣除限制,不是全部都可以;但確實有許多東西藏在這裡面,不太容易被外界發掘。
假設原本稅後盈餘 75,你有各種人事與成本費用,75 減 30 以後剩 45,才是真正的未分配盈餘;45 再乘以 10% 才是 4.5:
- 25 + 4.5 = 29.5
換言之,公司經營可以把許多費用(薪資、人事、成本、一定程度交際費)放進公司帳,降低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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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餐廳結帳,常常會問你「要不要統編」。我每次都很羞恥地說我沒有統編,因為我如果報統編,就等於用公司費用請客。可是如果我真的是用我最後所得去請各位,你要知道我的真心真意。
當然,我這裡只是想像情境:如果打出來二十幾張名片、身兼好幾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輪流開統編、輪流開發票,證明公司有真的在運作——這在實務上也很多。國立大學教師不能接任外面商業的董事或經理人,我只是講想像情境而已。
後來營所稅從 25% 一路降到 20%,你把數字稍微變一下,就更明顯。比如:
- 營所稅 20%
- 稅後 80
- 先減費用 30 → 剩 50?(這裡我用你剛剛的例子:80 減 40 變 40,再乘 5%)
你剛剛示例的算式是:
- 20 +(80 - 40)×5% = 20 + 2 = 22
這些都是基本算數而已。你看 22:如果你是真實很努力當上 CEO,公司給你薪資所得,你最低可能搞不好就是 20% 或 30%;但如果我今天沒有那麼厲害,我用開公司的方式創業,制度上就有優勢。沒有人說這叫逃稅,我講的全部都是制度性優勢:你一開始就用這個方式做生意,沒人說你逃。
我個人認為,人類最偉大的發明不是發現地理,而是一個無中生有的概念:公司有限責任。它打破傳統文化裡面「臣民負一切無限責任」的想法。因為有限責任的概念,加上公司框住責任:責任有限、享受無限。這當然也是人類社會大躍進的經濟創新原因之一。
相反地,如果你還傻傻以為只靠勞動力可以創造高單位報酬,那我跟各位講基本上太難了;洗洗睡會比較好一點。至少像老師一樣可以睡眠充足,就這樣。
穿透課稅、兩階段課稅與我的看法
最後一個原因我簡單講:除了稅捐優惠、兩稅合一,我個人認為兩稅合一某種程度也是稅捐優惠。從法規實在說的觀點,我傾向認為:像那種沒有實質經營、純粹是 passive income 的控股公司,應該要穿透。
在德國,法人稅裡面會用「人合」跟「資合」做區別:
- 人合公司:穿透
- 資合公司:不穿透(分離課稅、兩階段課稅)
人合公司意思是以人作為公司組織的成員,原則上沒辦法保留營運成果,會視為當年盈餘已經分配給個人移工(我用你剛剛的說法)。德國某些老牌企業很多是無限公司,還蠻常見;但臺灣幾乎沒人開無限公司。公司法雖然有四種形態,各位有看過無限公司嗎?如果有請報給我,我下次上課要特別宣揚一下。臺灣兩合公司也不太容易出現,因為沒人要負無限責任。
後來我們又引進美國法制的「有限合夥」:有人負無限責任、有人負有限責任。但如果無限責任那一方也是公司、最後又變有限責任,那實質上也還是有限責任,這要看具體設計。
簡單來講:人合性高就穿透;資合性高就不穿透。資合性高就分離課稅,變成兩階段:
- 公司層級:先繳一次營利事業所得稅
- 分配給個人:股利進個人綜所稅再課一次(再加上扣抵制度)
臺灣在 107 年以後(2018 年以後)採兩階段課稅:營所稅階段課 20%。發放給個人時,我們用「部分稅額扣抵制」,也可以選擇分離課稅 28%。看你的股利所得高不高:股利衝進綜所稅,可能讓你的稅負跳到 30% 以上,那你就採分離課稅;不到 30% 的,你就採部分稅額扣抵,像你剛剛提到的「8 萬塊」那種扣抵設計,這叫部分稅額扣抵制。
德國在我印象中2006年以後,法人稅也採類似的組織方式。不再像早期 OECD2000年以前那種想法:法人課一次、個人再課一次,叫重複課稅。其實根本沒有重複課稅——拜託,你有沒有念過法律?法人是法人、個人是個人。他們是不同主體。
兩稅合一在我來看,某種層面其實也是在鼓勵大家用公司形式的一種稅捐優惠。當然我這個看法在經濟學稅那邊,可能會被認為是異端邪說,不可採用。
分離課稅與資本所得
最後我跟各位講,就算我們不談稅捐優惠、兩稅合一,其實臺灣在所得稅法裡面,還有一個立法趨勢:我們傾向把資本類型的所得做分離課稅,而且稅率比較低。
像利息所得、債券利息所得、短票那種所得,我們很早就採用分離稅率(例如 10%)。你看,個人綜合所得稅雖然最低稅率有 5%,但你只要勞動力所得稍微多賺一點,邊際稅率就很快上到 10% 甚至更高;相對之下,用債券去取得這種所得類型,稅負就比較低。
所以我大概零零總總跟各位說一下:2006 年以前到目前為止,我們一直都有這樣的立法趨勢。
- 第一個,稅捐優惠非常多。
- 第二個,兩稅合一制度一直到 107 年才被廢止,但各位不要忘記,我們廢止兩稅合一以後,沒有「人合穿透」的規定。所以實務上還是非常多人合性公司(例如家族公司),透過人合公司去掌握持股。
我剛剛講「根據所得稅法第 42 條」,臺積電發放股利或盈餘給公司(人合性公司常見的控股架構也會長這樣),在那個公司層次原則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條文原文是:
-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所以接下來只要它不分配盈餘,不分配盈餘,頂多就是加徵 5%。這就是制度的祕密。你也可以說,制度就是給會用的人去操作;如果你不知道,傻傻地以為提高你的勞動力報酬,或者增加你的年金保險給付範圍,就可以根本上改變自己,我只能跟各位說:不是這樣。
我認為,如同我一開始上課一直講的,稅捐負擔上的差異對待,確實造成了:你如果是透過資本去創造財富的話,增長不僅速度上本來就比較快,稅務上也給你相當多的「鼓勵」與好處。就看你會不會去體會這個制度的精神。
國際趨勢與 AMT 形成
也正因為如此,到 2006 年左右(其實應該從 2000 年第一次政黨輪替後就開始有這個氛圍),大家會覺得:租稅優惠太多、課稅不公平,而且對國家財政稅基是侵蝕的。國際風向也改變了。
我跟各位講,OECD 在 2000 年以前,確實蠻多國家走兩稅合一、也提供很多稅捐優惠。可是到 1990 年代到 2020 年之間,你突然發現:全球化帶來企業到處移動、資本到處移動。勞動力所得在全球化底下很難升高,因為工作可以外包;而跨國企業可以利用各國稅制差異,盡可能讓自己的有效稅負降到最低。
所以國際稅法2000年以後的趨勢,開始注意到:跨國活動的企業在全球創造大量利潤,卻在各國之間繳到最少的稅捐。於是後面才有 BEPS(你們常聽到的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再往後推進到 Pillar1、Pillar2的雙支柱方案。
有一陣子大家很天真地講:「兩個都有麥當勞的國家是不會打仗的。」現在回頭看,這種說法當然很天真,但它反映的就是那個年代對自由貿易、相互依賴、避免戰爭的初衷。
這一套國際稅法的背景,其實也影響到臺灣自己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我上課前也特別去看一下:我們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簡寫叫 AMT(Alternative Minimum Tax),它的精神就是「替代性的最低稅負」。也因應後面 OECD 的 Pillar2(全球最低稅負制)趨勢,大家就會談到最低稅負15% 這件事。
第 7 條與第 12 條架構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背景很簡單:臺灣租稅優惠很多、隱形補貼很多;第二個,兩稅合一制度讓企業端後端自然人的所得稅收也大量流失。所以在 2006 年以前,你去看當時的雜誌跟新聞報導,幾乎都在講臺灣「又窮又老」。稅收流失太多、稅捐優惠太多、個人端兩稅合一又讓股東端這一塊收不到稅,再加上資本所得常用分離課稅,稅收就更緊。
因此從 2002 年延議到 2004 年,經過審議,2005 年 12 月 28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2006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它的規範結構上分成「營利事業」跟「個人」兩塊,核心就落在第 7 條跟第 12 條(再加上後面計算稅額的條文)。
營利事業的基本稅額
我先用講法把架構講清楚:營利事業這一端,是「一般所得額」再加上各式各樣稅捐優惠、減免所形成的加計項目,合併後扣除一個額度,再按基本稅率計算。
條文上,第 7 條是「基本所得額」的內涵;而扣除額與稅率,分別在第 7 條第 4 項與第 8 條。
- 扣除額(第 7 條第 4 項):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計算基本稅額。
- 稅率(第 8 條第 1 項):基本稅率由行政院定之,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我個人會說,這裡用「免稅額」這個詞不太精確。免稅額如果是為了反映維繫生存需求,這個概念比較適合用在自然人;營利事業這裡,比較像「起徵點」:你沒賺那麼多,我基於稽徵經濟原則就不跟你計較。
個人的基本稅額
個人的計算方式也是類似:先把你依所得稅法計算的綜合所得淨額,然後加上第 12 條列的各項加計項目(例如境外所得、某些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所得、以及其他經公告的減免所得或扣除額),合計成「基本所得額」,再扣除一定金額後,按稅率計算。
條文上:
- 個人基本所得額(第 12 條第 1 項):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含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等)。
- 扣除額(第 13 條第 1 項):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六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計算基本稅額。
- 稅率(第 13 條第 1 項):個人之基本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我剛剛口頭上講「今年度開始用 750 萬」那種說法,是在講實務上公告調整後大家認知的數字;但在條文結構上,你至少要知道它的基本公式是「綜合所得淨額+第 12 條加計項目-扣除額=課稅基礎」,然後乘上 20%。
Pillar2門檻與15%
Pillar2(全球最低稅負制)裡面,OECD 建議:你如果全球營業額超過某個門檻(常見講法是7.5億歐元),那你在全球範圍內最低稅負就不要低於15%。你少於這個,所在地國就可能被其他國家補課。
所以你看現在臺積電在美積、日積、歐積、德積之間,如果我們自己不把它提升到 15%,我跟各位講,就算美國不算,日本跟德國也一定會追,至少要跟到 15%。所以我們後面開始準備談到所謂「GAMT」這類概念,營利事業這一端可能從 12% 往 15% 的方向走,就是這個邏輯。
好,今天時間來不及。我們下一次再跟各位講:個人跟營利事業的 AMT,跟原先的所得稅稅基切割開來,會產生哪些好跟壞的影響。
對各位最基本的要求是:你至少要知道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長什麼樣,你要知道你只是看所得稅法是不夠的。所得稅法只是給你部分資訊而已。這地方先介紹到這裡,我們下個禮拜再繼續講 AM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