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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15 1210-2

應然稅制的出發點與現行偏離

跟各位來談一下,大概在「應然」的稅制裡面,它大概應該長什麼樣子。所謂應然,當然就是說,從量能的角度,並且是根據稅籍居民來看。

理論上,稅籍居民應該要就全球所得,然後不論所得的部分類型,原則上都應該要以一比一的方式去做課稅。

可是,因為我們的所得稅法,本身在法制規範上,其實做了一些價值上的決定,包括了剛剛講的有價證券,還包括了不動產裡面,土地要做個別課稅。

因此,在這樣一路發展下來的脈絡裡面,就會形成一個稅捐負擔分配的歧異。這個稅捐負擔分配的歧異,當然就會在法律層面,以及在實際適用的層面,造成相當大的困擾。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表面一致與實質問題

其實一開始看起來,營利事業好像沒有這樣的問題點。因為營利事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是採屬人主義。

也就是說,它是用屬人主義的方式,就全球來源所得來課稅,不論所得來源在哪裡,原則上都還是要併入中華民國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以從立足點來看,它一開始跟個人所得稅的設計,好像是不太一樣的。

但是後來在營利事業所得稅裡面,最大的問題,其實不是課稅範圍,而是非常廣大的稅捐優惠

稅捐優惠立法的累積

臺灣透過稅法以外的其他專門立法,創造了大量的稅捐優惠。到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立法的那個年代,這些專門立法所創造出來的租稅優惠,已經有三十幾部。

我們常常在談租稅優惠的時候,大概會以這三部時間法作為代表:

  • 獎勵投資條例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產業創新條例

這三部時間法之間,是一段一段接軌的:

  • 獎投落日,隨即促產日出
  • 促產日落,隨即產創日出

大概就是這樣一路接下來。

但除了這三部主要的時間法之外,旁支的稅捐優惠其實更多。幾乎各個部會都有,其中交通部、經濟部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因為很多促進產業、獎勵產業的規範,基本上都是從這些部會出來的。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的切割

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裡面,其實就可以看到這些稅捐優惠是怎麼被整理進來的。

營利事業與個人的差異

剛剛講到營利事業的時候,營利事業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裡面,是把所得稅法第4-1條、第4-2條 的那些項目,又全部都算進來。

但如果是個人的話,原則上只有非上市櫃公司的股票這一部分,才會被算進來而已。

所以在有價證券的部分,各位一定要特別注意:

  • 營利事業
  • 個人

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裡面的處理方式,其實是不同的。

第7條第1項各款的來源

另外,第7條第1項第2款,就是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相關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的部分,以及88年12月30日施行前,第8-1條 的相關免稅規定,第2款、第3款基本上都是屬於促產的範疇。

接下來:

  • 第4款,是獎勵民間參與相關建設
  • 第5款,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再往下,就是科學園區。

各類園區與擬制境外

科學園區本身,就是另外一套稅捐優惠的法制。而且我們的園區不只有科學園區:

  • 農業園區
  • 軟體工業園區
  • 各式各樣的產業園區

還包括自由貿易港區。

我們其實創造了各式各樣的制度設計,讓一些本來在物理上屬於境內的地區,在法律上被規範成類似境外的狀態。

如果這種制度設計可以拿諾貝爾獎的話,我們大概可以拿好幾次。因為我們把一個國家裡面的產業分類、地區分類,創造出非常多「擬制境外」的地區。它實際上是境內,但我們在法律上,卻做了非常多擬制境外的規範,這些都是稅捐優惠體系的一部分。

接下來還包括:

  • 科學工業園區相關法規
  • 企業併購法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等等,各式各樣的稅捐優惠項目。

稅捐優惠的正當性分類與「錦上添花」

那根據我們在上個禮拜,請所謂「稅主」的吳副組長來說明,第10款以後哪些項目會被拉進來,他有提到一件事情,我自己覺得滿有意思的。

他提到,如果是屬於「錦上添花」型的獎勵,通常就會被公告算回來,也就是拉回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裡面。

這裡我跟各位整理一下,稅捐優惠的正當性,大致上是建構在以下幾個原則之上:

  • 重分配原則
  • 獎勵原則
  • 需要原則

重分配原則

像財富上的重分配,例如透過累進稅率、累退效果所形成的財富再分配,本身其實就是一種稅捐優惠。

獎勵原則

第二種,是基於獎勵原則。也就是某一種產業,或某一種行為,是國家政策上所要鼓勵的行為。你做了被鼓勵的事情,國家就給你稅捐優惠。

需要原則

第三種是需要原則。這個比較接近社會法的思維,像是急、難、窮、病這幾種狀態:

  • 緊急狀態
  • 困難狀態
  • 疾病
  • 貧窮

基於這些狀態,給予稅捐優惠,這種就屬於需要原則來正當化稅捐優惠。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與最低稅負的拉回

因此,如果稅捐優惠在分類上,是屬於獎勵原則的,通常就會透過財政部的公告或制度設計,被拉回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再重新課稅。

也就是說,我讓你有稅捐優惠沒有錯,但你至少要回過頭來,付一個最低的稅:

  • 個人 →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 營利事業 → 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

這種就是典型的「錦上添花」。

所以一般來講,夠強的企業,如果是依獎勵原則取得優惠,像大家常說的神山臺積電,已經是非常強的企業了,這一類型的企業,就有可能會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裡面,再被拉回來課稅。

全球最低稅負制與我國的調整

也正是基於這樣的背景,我們目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稅率是12%,但為了配合全球最低稅負制,也就是 OECD 所推動的雙支柱方案中的第二支柱。

我們預計從明年開始,最低稅負制會調整到15%,也就是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從12% 調整為15%。

原因很簡單,如果我們不課:

  • 臺積電在日本
  • 在歐洲
  • 在德國
  • 在美國

當地的稅捐機關,就會補課你的稅捐。這個讓各位可以理解,我國的制度設計,其實是跟國際租稅立法背景,相互配合的結果。

需要原則下的稅捐優惠:疫情為例

相反地,如果是基於需要原則,例如急、難、窮、病這幾個概念底下的優惠,就不一定會被拉回。

像 COVID-19疫情期間,那種紓困性的措施,就是非常典型的需要原則。

那個時候,某種程度上百業都受到衝擊:

  • 有些產業陷入困難
  • 有些企業甚至瀕臨倒閉

所以如果你繼續僱用員工,國家讓你可以做費用加倍計算。這種稅捐優惠,是基於需要原則,而且是集中式、緊急性的優惠。

這一類的優惠,通常就會在財政部的公告系統裡面,被補納進來,而不會被拉回最低稅負。

這一點,是我在上個禮拜聽吳副組長說明後,才比較理解的。老實說,在那之前,我自己也不是很清楚,他們到底是用什麼標準,去決定哪些要拉回,哪些不要拉回。

但經過他的說明,這樣的區分,其實是 make sense 的。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的結構誘因

如果是屬於「錦上添花」型的優惠,就會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一個最低稅負。

在個人的部分,目前是20%。當然,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的起徵點也比較高,是750萬。

講白一點,如果你的境內來源所得有750萬:

  • 你的邊際稅率,大概已經到40% 了

但是如果你是境外來源所得

  • 750萬才開始被課最低稅負

所以看起來,制度上其實是在某種程度上,鼓勵你有能力到境外去賺取所得。

唯一的例外:特定專業人才

在這整個制度裡面,唯一一個幾乎完全被排除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外的例外,就是特定專業人才

這個部分,因為上一次我忘記把資料印下來,所以今天再補充說明。

這個制度,是國發會主管的一套法律體系,也就是: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以及依該法授權訂定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前一陣子,我在財政部的訴願會,就碰到一個實際案例,是關於特定專業人才適用的問題。

特定專業人才的例外設計與「首次」要件

那個案例是一位新加坡人。他本來在臺灣,是先用「一般外國專業人才」的身分進來,後來才依照特專條例,去申請特定專業人才的資格。

那這裡我就卡住了,我就問他說,為什麼這個案子不能適用特定專業人才的稅捐優惠?

他跟我說,關鍵就在於「首次」。

也就是說,你第一次被聘來臺灣的時候,就必須是以特定專業人才的身分進來,才可以適用這一套稅捐優惠。

如果你一開始,是用一般外國專業人才的身分進來的,後來即便你拿到了特定專業人才的資格,也沒有辦法回頭適用這個稅捐優惠。

特定專業人才稅捐優惠的內容

那他的稅捐優惠是什麼呢?我大概跟各位整理一下:

  • 即使符合我國稅籍居民的判斷標準
  • 即使在我國境內停留滿183天以上

他在自己本國的所得,原則上是不用課稅的。

這一點其實是非常強的優惠,因為我們的稅籍居民制度,本來就是要課境外來源所得。

除此之外,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優惠:

  • 超過一定金額(我印象中是300萬元以上)
  • 只就半數計算所得額來課稅

這個規定,是依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該辦法是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

「首次」的嚴格性

這裡各位一定要特別注意,「首次」是非常嚴格的。

如果你本來是用一般外國專業人才的身分來臺灣:

  • 即使你後來取得了特定專業人才資格
  • 即使主管機關也認定你是我國極需的專業人才

原則上還是不能適用這個稅捐優惠。

我就問他說,為什麼要設計成這樣?

他的回答是:只有在「第一次」就以特定專業人才的身分聘你來,才代表這個人是我國「極需」的人才。

那我就半開玩笑地說,那其他人不是人才嗎?

但制度的設計就是這樣。

只對外國人適用的稅捐優惠

各位要注意,這是一個只對外國人適用的稅捐優惠。

如果今天是我國籍的人:

  • 即使具備完全一樣的專業能力
  • 即使是同樣層級的特定專業

他是完全沒有這一套稅捐優惠可以適用的。

簡單來講,這個制度就是:

  • 鎖定外國人
  • 認定其為我國特殊專業所需
  • 給予高度的稅捐優惠

從 OECD 的角度來看,這種制度設計,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有害租稅競爭」。

為何仍然接受這樣的設計

但是請各位先不要急著批判。

先把法規範搞清楚。

這一套特定專業人才的制度,是目前唯一一個,在法制上幾乎完全不接受公告拉回、不適用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稅捐優惠。

也就是說:

  • 他可以完全適用稅捐優惠
  • 不會被拉回課最低稅負
  • 即使他在我國停留滿183天

這個制度,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達成了政策上「引進專業人才」的目的。

但犧牲的是什麼?

犧牲的,其實就是稅捐負擔的平等性

是基於身分別,而做出高度差別待遇。

制度評價與平等原則的拉扯

從理論上來講,我個人其實是認為,這一種稅捐優惠應該要盡量減少。

如果今天那個案子真的進到法院,我如果是法官,我大概也只能照著法條來判,因為條文寫得非常清楚,就是「首次」。

這種設計,其實某種程度上,也是為了避免更大範圍的平等原則被破壞。

回到整體稅制的結構問題

所以各位可以看到,我們整個稅制,其實是透過一個「拼拼湊湊」的方式形成的。

從一開始,我跟各位談到的是:

  • 稅法並不是一開始就做出一個很好的價值決定
  • 也不是一開始就完全依照量能課稅原則來立法

後來,因為各式各樣的稅捐優惠,稅制被破壞了。

於是在1995年左右,我們又引進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希望至少能夠:

  • 把一部分稅收再拉回來
  • 讓納稅義務人至少付一個最低的基本稅

這個,就是我們目前整套稅制裡面,非常重要的一個背景。

稅捐優惠的政策反思:手段選擇

那回過頭來,我們要問一個更根本的問題:稅捐優惠到底應不應該用?

我個人一開始就跟各位講過,稅捐優惠,第一個,一定要有政策目的。

但達成政策目的,其實是有手段之分的。

補貼與稅捐優惠的比較

從手段上來看,我自己會認為:

  • 經濟上的補貼,通常比稅捐優惠更好的政策手段
  • 稅捐優惠,相對於補貼,是一種適合性手段,但副作用很大

第一個,經濟補貼:

  • 不管你是賺錢還是虧錢
  • 原則上都可以拿到補貼

所以不論是獎勵原則,還是需要原則,只要你做了國家希望你做的事情,就可以獲得一定程度的行政補貼。

但稅捐優惠不是這樣。

如果你本來就在虧損狀態:

  • 你本來就不用繳稅
  • 稅捐優惠對你來說,其實是用不到的

第二個問題,是在累進稅率底下,稅捐優惠會產生「累退效果」。

也就是說:

  • 同樣做被鼓勵的事情
  • 所得越高的人
  • 被減掉的稅捐負擔反而越多

這就是累進稅率的反面效果。

稅捐優惠作為政策工具的副作用

所以我剛剛講到,稅捐優惠這一種政策手段,對同樣要加以鼓勵的產業或行為,其實會產生幾個結構性的問題。

第一個,如果是在虧損狀態下的人,特別是在需要原則底下,像是急、難、窮、病這幾種狀況,本身就一直處在虧損狀態,其實稅捐優惠是用不到的。

在這種情況下:

  • 經濟上的補貼
  • 行政上的補貼

反而比較能夠被延續、也比較實際。

第二個問題是,對有盈餘的人來講,在累進稅率底下,稅捐優惠會產生一個反面的效果。也就是說,同樣做被鼓勵的事情:

  • 所得越高的人
  • 在累進稅率底下
  • 被減少的稅捐負擔反而越多

這個就叫做累退效益,是累進稅率的反面效果。

所以,稅捐優惠這一種政策手段,在制度設計上,本身就有這樣的副作用。

國家是否應該介入市場的提問

當然,如果你要問一個更大的問題:國家到底應不應該介入市場?

例如,國家是不是應該透過補貼或稅捐優惠,讓一些本來早就應該退出市場的企業,繼續撐下去,變成所謂的殭屍企業?

這個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大的問題。

我今天不是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只是要講,如果國家已經決定要介入市場,那我們至少還是要面對:

  • 手段適合性
  • 必要性
  • 以及手段與目的之間的權衡

你不能只是為了搶救某一個產業,結果反而破壞了整體的稅制結構。

政策手段的先後順序

另外,我也要提醒各位,政策手段之間,其實是有先後順序的。

能夠達成政策目的的手段,不一定都要給錢。

舉例來講:

  • 叫你好好讀書,不一定非要給錢
  • 給錢當然是一種方式,例如書卷獎
  • 但也可以透過公開表揚

像我在課堂上舉的例子,如果公開表揚某一位同學,說他這一次成績表現得非常好,這本身也是一種心理上的鼓勵。

除了金錢之外,還包括:

  • 心理上的鼓勵
  • 產業政策上的引導

例如透過群聚政策、規制手段,讓產業形成某種「國家隊」的模式。

產業政策與管制手段的效果

以臺灣來講,我們的企業結構,中小企業本來就比較多。它可能不像日系或韓系那樣,有那麼多大型企業,但它的優勢在於靈活性。

所以,只要政策方向夠清楚,例如你今天明確要發展某一個產業:

  • 無人機產業
  • 或其他特定重點產業

只要政策目的清楚,整個政策導向一致,包括經濟部、財政部,都朝同一個方向協調,很多時候:

  • 管制手段
  • 產業引導

反而會比直接給錢,或比公課減免、行政補貼,更有效率。

當然,給錢也不是不行,只是給錢的方法,在手段選擇上,要非常小心。

補貼與稅捐優惠的角色區分

從手段上來看:

  • 專業部會給予的經濟補貼
  • 財政部給予的稅捐優惠

我還是要再提醒一次,稅捐優惠比較適合用在那些:

  • 國家已經明確決定要介入
  • 而且是處在緊急狀態下的產業

所以稅捐優惠通常要有施行期間限制,它比較像是「就急」的工具。

但如果是「窮」的問題,長期結構性的問題,其實比較適合用補貼,而不是稅捐優惠,因為補貼比較能夠連續、穩定地發揮效果。

以文化、教育與社會福利為例

如果你認為某些產業是非常重要的,例如:

  • 文化產業
  • 教育產業
  • 社會福利相關產業

這些產業在整體競爭結構裡面,相對於經濟、交通等產業,本來就比較弱勢,也比較不容易分到資源。

這裡我稍微岔開一下,講一個相關的問題。


像現在在財劃法裡面,把資源下放到地方。以前在一般補助法的架構下,衛福部、教育部、文化相關部會,還可以透過特定政策補貼,用計畫補助款的方式,讓地方自治團體配合政策推動。

例如:

  • 居家照顧
  • 長照服務

在臺北市這樣的地方,機構照顧可能還可以運作,因為距離不遠;但在南投縣、臺東縣這種地區,如果要求每天跑到機構,其實是非常困難的。

比較理想的方式,是由政府派居服員或照顧員,到家裡面提供服務。但這個是要錢的。

如果把資源全部下放給地方自治團體,各局處之間就會競爭這些資源。

最後會發生什麼事情?

  • 能夠看得到政績的局處,會比較容易爭取到資源
  • 例如蓋道路、蓋大型建設
  • 因為這些成果「看得到」

但像居家照顧、社會福利這種:

  • 看不到明顯政績
  • 卻非常重要的基礎服務

反而容易被擠壓。

回到稅捐優惠的基本立場

所以回到稅捐優惠本身,我個人還是認為,應該盡量不要過度依賴稅捐優惠。

稅捐優惠確實可以給予實質上的補貼,但它的問題在於:

  • 虧損者用不到
  • 在累進稅率下,容易產生累退效果

因此,稅捐優惠本身就必須被非常謹慎地使用。

稅捐優惠的時間性與限度

所以,稅捐優惠基本上一定要有「定時間」的概念,它是一個就急的工具,而不是一個永久性的制度設計。

也就是說:

  • 稅捐優惠要有明確的施行期間
  • 要針對特定政策目的
  • 而且不能無限制地延續

否則,它很容易變成制度裡面的一個結構性漏洞。

另外一個很重要的點,是「定額」。

也就是說,稅捐優惠不能是無上限的,否則就會出現過度優惠的問題。

這個其實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裡面已經有明確的規範。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稅捐優惠的限制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對稅捐優惠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性規定。

它要求:

  • 稅捐優惠必須明定實施期間
  • 必須以達成合理的政策目的為前提
  • 不得構成過度優惠

簡單來講,稅捐優惠不能漫無邊際地給,也不能給到破壞稅捐負擔平等的程度。

如果真的要給稅捐優惠:

  • 必須要有施行期限
  • 必須要有合理的限度

稅基減除與稅額扣抵的差異

接下來,我們就要來談稅捐優惠在技術設計上的問題。

即使你已經決定要給稅捐優惠,下一個問題是:

  • 要用稅基減除?
  • 還是用稅額扣抵?

這兩種方式,在效果上其實差很多。

稅額扣抵的問題

如果你是把「費用」直接拿來扣稅額,這裡面其實就會產生過度優惠的風險。

投資抵減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

投資抵減的問題在於:

  • 投資本來是一個費用
  • 卻被拿來直接抵減稅額

這在結構上,其實是把屬於稅基層次的事項,直接拉到稅額層次來處理。

稅基減除相對合理的原因

相對來講,如果你真的要用稅捐優惠,我個人比較傾向的是:

  • 加倍計算
  • 或比例計算

例如:

  • 你聘一個人
  • 我讓你這一筆費用用200% 來計算

這樣的做法,仍然是在稅基的層次處理,只是放大費用的計算基礎。

和直接用費用去扣稅額相比,這種方式比較符合稅捐優惠的本質。

也就是說:

  • 稅基減除
  • 相對於稅額扣抵

在累進稅率體系下,會是比較適當的設計。

稅額扣抵的正當適用範圍

當然,我不是說稅額扣抵一概不可以。

稅額扣抵在某些情況下是非常正當、而且必要的。

例如:

  • 外國稅額扣抵
  • 大陸地區稅額扣抵

這一類的稅額扣抵,本質上是為了避免重複課稅。

因為同一筆所得:

  • 已經在國外被課過稅
  • 再回到我國課稅時
  • 透過稅額扣抵來避免重複負擔

這種情況下,稅額扣抵反映的是課稅公平,而不是稅捐優惠。

稅捐優惠制度設計的整體脈絡

所以,整體整理下來,稅捐優惠的設計,其實要一步一步來看:

  • 政策目的是否正當
  • 國家是否真的有必要介入
  • 如果要介入,應該選擇什麼手段
  • 即使選擇稅捐優惠,也要決定用什麼技術

在技術層次上:

  • 稅基減除
  • 稅額扣抵

效果完全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本學期稅制議題的回顧

到這裡,我們大概也可以回顧一下,這學期其實談了非常多稅制上負擔分配扭曲的問題。

從一開始談:

  • 不利增值稅在憲法上的界限
  • 房地合一稅
  • 證券交易稅
  • 個人 AMT
  • 營利事業 AMT

其實貫穿整個學期的核心問題,就是稅捐負擔分配的扭曲。

希望各位透過這一次的課程,至少可以對我國稅制目前的結構性問題,有一個整體的理解。

考試出題與學習目標的說明

希望各位同學能夠透過這一次的上課,至少對我國稅制負擔分配的現況問題,有一個大致上的理解,也有一個整體輪廓上的掌握。

至於立法上的改進政策,有些問題可能必須要透過憲法訴訟的方式來處理;有些則可能是透過個別行政處分,在適用上有違法或違憲的疑慮,再進一步透過個案來處理。

講白一點,這些事情最後都還是要回到具體個案。

我現在在上課之前,其實也還沒有把題目完全出好,所以我自己也還在猶豫,到底要怎麼樣去設計那個考題。

這其實是每一年都會遇到的問題,不管是所稅法二還是所稅法四,大概都會遇到同樣的困難。

我也跟各位講過,出題其實比回答問題還要困難。

因為題目不能只是把法條拿來做排列組合,而是要給一個「make sense」的事實狀態,讓你去操作法規範。

這其實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情。

稅捐案例演練的基本結構

最後,我想用一個稅捐案例演練,跟各位做一個比較完整的說明。

一個完整的稅捐案例,通常一定會給你「事實」。

你看老師出題,不是都會給事實嗎?

這跟其他 seminar 的報告其實是一樣的。

我給你事實,這些事實通常都會涉及到:

  • 某一個稅
  • 該稅的構成要件
  • 以及它所對應的法律效果

這些基本事實,在題目裡面通常都會給你。

有時候,為了讓你稍微猶豫一下,題目會寫得比較迂迴,不會直接告訴你結論。

例如:

  • 稅捐主體
  • 稅捐客體
  • 稅基

這些構成要件,題目不會直接寫「本件為我國稅籍居民」。

這樣寫就沒有什麼好討論的。

稅籍居民的事實判斷示例

題目可能會寫成:

  • 某外國人於某年1月2日進入我國
  • 於同年10月8日離境
  • 期間在我國境內從事某些活動

這時候,你就必須根據這些事實描述,去判斷他到底是不是我國的稅籍居民。

也就是說,你必須透過事實,自己把構成要件「拉出來」。

三段論法在稅捐案例中的操作

所以,案例演練的基本方式是這樣:

第一步,是找出適用的法規範,並對法規範做必要的釋義。

第二步,把個案事實帶進去,這個步驟在德文裡面叫做「涵攝」。

第三步,得到結論。

例如:

  • 顧本件個案,該納稅義務人為我國稅籍居民
  • 因此不適用特專條例中所謂的「首次」要件
  • 所以其全部所得應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而不是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課稅架構。

這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三段論法。

裁罰案件的操作方式

裁罰案件也是一樣的操作方式。

通常會有:

  • 行為義務的法規範
  • 以及違反該義務的處罰規定

例如:

  • 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置帳簿
  • 但本件個案未設置帳簿

那你就會進一步適用:

  • 稅捐稽徵法第45條的處罰規定

也就是說:

  • 有設置帳簿的法規範依據
  • 也有未設置帳簿的裁罰規定
  • 再把事實帶進去
  • 得到裁罰是否合法的結論

Gutachtenstil:鑑定式報告寫作

這種寫作方式,在德文裡面叫做 Gutachtenstil,也就是鑑定式報告的寫作。

它的基本結構就是三段論:

  • 找法規範
  • 解釋構成要件
  • 事實涵攝
  • 得出結論

德國的國家考試,長期以來都是用這一套方式來訓練法律人。

你可能會覺得這個方法看起來很制式,但我跟各位講,這其實是所有法律操作的基本功。

不管是:

  • 民法
  • 刑法
  • 行政法
  • 稅法

操作方式都是一樣的。

與其他法律領域的對照

例如在民法裡面:

  • 本件甲對乙是否可以主張侵權行為
  • 構成要件一一展開
  • 事實帶進去
  • 最後得出結論

刑法也是一樣:

  • 先確定罪名
  • 展開構成要件
  • 把事實帶進去
  • 最後判斷是否成立犯罪

稅捐案件也完全一樣:

  • 把課稅構成要件展開
  • 把法律效果展開
  • 事實涵攝
  • 結論自然就會出來

稅務訴訟、稅捐規劃與事實的角色

所以你會發現一件事情,在學校裡面做案例演練,事實通常是我給你的。

但一旦進入實務,尤其是進入稅務訴訟,事情就不一樣了。

因為在稅務訴訟裡面,真正困難的往往不是法條,而是「事實」。

也就是說:

  • 在考試裡面,事實是被設定好的
  • 在實務裡面,事實是你自己要去找的

這一點差異非常大。

所以我們現在在課堂上,只能做到一件事情:

  • 我出題
  • 我給你一組相對確定的事實
  • 你練習怎麼把法規範套上去

這個練習本身是必要的,但它還不是完整的實務能力。

為什麼課堂上無法完整模擬實務

為什麼我現在沒有辦法提供各位「完整」的實務操作?

因為完整的稅務訴訟,牽涉到卷證資料。

前一陣子我曾經跟法官學院要過他們所謂的「案例演練」教材。

他們目前能夠提供的,大概只有土地增值稅的案例。

我其實很希望未來法官學院可以做各稅別的案例演練。

理想狀態會是什麼?

  • 把卷內資料全部做去識別化
  • 丟給你一整包資料
  • 讓你自己去翻卷
  • 自己找事實
  • 自己決定哪些事實重要

但這一塊,目前在課堂上還做不到。

所以現在只能退而求其次:

  • 我給你確定的事實
  • 你練習法規範的適用
  • 練習涵攝
  • 練習寫結論

稅捐規劃與「創設事實」

另外一件事情,各位要注意的是,稅捐規劃跟稅務訴訟,其實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工作。

稅務訴訟是什麼?

  • 發現個案真實
  • 從既有事實裡面找出對你有利的部分

稅捐規劃則不一樣。

稅捐規劃是在合法的前提下:

  • 你可以事先規劃事實
  • 你可以「創設事實」

但前提是什麼?

前提是你必須非常清楚法規範。

否則,你根本不知道怎麼去設計一個合法、有效、又不會被否認的事實結構。

所以事實的創設,從來都不是亂編,而是建立在對法規範非常精準的理解之上。

批判之前,先把現況搞清楚

我最後想跟各位講一件事情。

在批判制度之前,一定要先把現況搞清楚。

不要搞不清楚問題,就急著下結論。

我常跟各位說一句話:

問好的問題,才會帶出好的答案。

問錯問題,得到的答案,只會是模糊不清,甚至完全偏離重點。

這不只是在法律,在人生裡面也是一樣。

所得稅法學習的核心意義

所得稅法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

它不是一個單純、漂亮、線條清楚的法規體系,而是一個:

  • 長期累積
  • 多次政策妥協
  • 不斷疊加修補

所形成的錯綜複雜體系。

如果你不花時間整理它,你永遠只會覺得它很亂。

但一旦你真的花時間,把整個結構梳理清楚,這一套東西就會變成你的。

從課堂走向實務的能力

等到有一天,有人來問你:

  • 我是一個臺幹、臺商
  • 兩岸三地飛來飛去
  • 最近又開始飛美國
  • 請問我的所得稅要怎麼報?
  • 我要注意哪些事情?

你不是去背答案,而是:

  • 先問事實
  • 再確認構成要件
  • 找適用法規
  • 一步一步推導結論

對外行人而言,法律是不分課的。

他們只想知道答案。

而你能不能給出答案,關鍵不在於你背了多少法條,而在於你會不會操作法規範。

課程的最後提醒

我教的是稅。

所以我當然希望各位,至少能夠把這一整套稅制的輪廓抓住:

  • 個人所得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兩岸、港澳相關規範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不見得每一個細節你都記得,但至少你知道:

  • 問題在哪裡
  • 結構怎麼長
  • 碰到問題要從哪裡下手

這些東西,會比記住某一條法條重要得多。

結語

這一套稅制,是幾十年累積下來的結果。

就算是我自己,每隔一段時間再回來講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還是會忘記一些細節。

這本來就是這個制度的現實。

重要的是,你有沒有一個可以反覆使用的分析架構。

這一點,希望各位在這門課裡面,都能夠帶走。

下個禮拜考試。

有修課、要學分的同學,一定要來。

今天就到這裡,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