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

W01 0904-1

四89

稅捐規避專題

課程內容主軸

我們這一堂課是稅捐規避專題問題的討論,我們針對稅捐規避這一個特定的稅捐法上的行為,或者當然其實也有一些非一定特別是針對稅捐規避,但它在民法上面,它可能在稅法以外的其他領域裡面,可能會被評價為是一個規避的行為的這種討論,關於它的稅負上的問題的討論。那這個稅捐規避專題的討論,當然作為一個研究所的課程,主要是由各位同學來挑選稅捐規避的議題來做報告的進行,換言之就是說,雖然會有前面老師的上課,但原則上主要還是以同學的報告為主。因此各位同學可以選擇兩個方向去做一個稅捐規避問題的討論,一個是規範面的問題,也就是說在我國法制裡面,有許多跟稅捐規避行為有關的規範,比如說我們最常熟知的,所謂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的規定,它是一個最典型的稅捐規避行為的定義規定。然後關於這個定義條的規定,《納保法》第7條跟其他的稅捐規避行為的規範,比如說我們隨便舉個例子,《所得稅法》第14-3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的規定。那《所得稅法》第14-3條,我們把它大致上稱為是一個個人透過跟國內外之營利事業或非營利事業或個人之間,透過他們的股權的安排的方式,來規避個人所得稅的一個特別條款規定。那這樣的一個特別條款規定,在我們法規範裡面,究竟跟《納保法》之間的規範適用,因為你在講構成要件,如果它是一個規範層面裡面的問題,通常它就會有所謂的特別法跟一般法之間的規範上的適用關係,那構成要件上它如何的有特別跟一般的規範適用,那這個是我剛舉例的,就是說特別是在我們個別稅法裡面,有一些稅制規避的條文規定。

那當然我剛舉的第5條的視為贈與規定,跟《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視為遺產的規定,它某程度上其實就是一個防杜行為人或納稅義務人,他在做相關的契約上的安排,因此所產生出來的減少稅負,而這個減少稅負的行為,基本上是不被認為是被允許的。那這個是從規範層面的部分,那我在還沒有排定同學報告之前的時候,我會有一個時間,跟各位大概的去概覽一下,我們國內的稅捐規範的相關行為,彼此之間規範上的關係,我會大概大致上討論,但只有僅此而已,因為更細的討論,可能各位要透過個別的判決,去了解這幾個規範彼此之間的關聯性。比如說在個別的判決裡面,他有提到說,假設第14-3條是作為特別規定條款,因此在法律適用上面來講,他只適用《所得稅法》第14-3條的規定,就不再適用《納保法》第7條的規定。這個地方要特別注意到的是,他有那個個別規範適用的優先性以後,因此我們會討論一個問題是,這樣他會不會再有《納保法》第7條所規定的滯納金跟利息繳付的問題。《所得稅法》第14-3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的視為遺產跟視為贈與規定,他們全部都只有把他們民法上的契約行為,把它轉成稅上應課稅的所得,或稅上應課稅的遺產,稅上應課稅的贈與,但他沒有滯納金的問題。簡單來講就是他不會立刻直接在該當規避構成要件的時候,就直接被稅捐機關加徵一個15%的滯納金,這個是他最重要的區別之一。這也會我們在我們的課程講解初步上面,去跟各位去談,那也因此在規範彼此適用。

在規範彼此適用之間的關係上面,透過規範的架構的比較,就構成要件的比較,法律效果的比較,然後以司法實務上的判決作為你的血肉,就是去說明這幾個之間的差別。因為你不能光單純自己去主張,你可能有相關的一些判決,來作為你的一個見解的基礎。這是一個寫作問題的方向。另外一個寫作的方向是,我們就直接進入司法判決,因此以司法判決裡面所分析的稅捐規避行為的個案。比如說我舉一個例子,躉繳保險費,是我們過往在司法實務上被認為是一種稅捐規避行為的態樣。躉繳保險費的行為,甚至司法實務上面,根據財政部、根據司法實務的最高法院判決跟高等法院的判決,它總共有整理出八種特徵。躉繳保險費的行為,你只要有這八種特徵的多數特徵,它就認定為是稅捐規避。我們講躉繳保費,這個是一個類型特徵。躉繳的概率就是一次繳納保險費,高額投保、短期投保、密集投保,然後剛剛講躉繳、重病投保、帶病投保,然後高齡投保,這樣七個,對不起六個,我剛剛講幾個?躉繳、短期、密集、高齡投保、帶病投保,還有一個是躉繳保費,總共八個類型特徵:舉債投保,六,然後接下來,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徵叫做保險金跟保險費之間的關係。保險金跟保險費之間的關係,還有一個八種類型特徵。那八種類型特徵裡面,它也沒有告訴你什麼叫高齡,什麼叫短期投保,什麼叫密集投保。躉繳投保大概我們可以理解,這個就是總繳的意思,但什麼是短期,何謂短期,何謂密集,何謂舉債,舉債也是一個你可以去考慮的一個問題。然後保險金跟保險費之間的關係,OK,保險金跟保險費究竟存在什麼樣一個關係,而被認為是一個稅捐規避行為。那麼你可以透過司法實務乃至於稽徵實務上,它所整理出來這八種類型,去探討每一個類型彼此之間的這一個特徵,它到底是究竟該當於稅捐規避行為的哪項構成要件。也因此,我們的這個課程,以同學們的報告為主,然後用規範面,用實務發生的實例,也就是曾經做成的司法的判決,那當然。

那當然你以這個的解析作為去討論說,這幾種類型特徵裡面,你認為哪一些東西可能其實不是典型特徵。比如說我舉個例子來講,像剛剛講的躉繳保費,躉繳保費其實躉繳本身不是重要類型特徵,只是這一類的投保保險型,剛好他們全部都是躉繳。躉繳其實主要的會被認為是規避行為,是因為透過躉繳的方式,你比較很清楚的呈現出保險金跟保險費之間的關聯性。簡單來講就是,當你投保的時候,你投入的保險費跟你拿回的保險金比一比,你的保險費比保險金還高。你保險費拿一千萬出去,結果保險事故該當的時候,被保險死亡的時候,結果繼承人只拿回來,指定受益人繼承人只拿回來九百萬,你投進去一千萬只拿回來九百萬,這什麼,這哪門子的保險?這一種關聯性,保險金跟保險費,透過躉繳能夠讓投保之兩方,一個是要保的一個是保險公司,他們彼此能夠很清楚的知道,這個其實不是真正的一個保險。保險本來是一個風險承擔的概念,就是說我可能繳一百塊,等到保險事故發生的時候,原則上我可以領回比一百塊更多,多到多少,這個可能要看你的風險的計算,可能你投入一百塊你可以領到一千塊。由於我保險事故發生的時候被保險死亡,因為我爸爸死了,我可能會有一段時間裡面,因為我爸爸是家裡面的經濟支柱,所以我透過投保保險的方式,來照顧我這一些被保險人死亡之後,被繼承人死亡之後的遺屬,他們在一段時間裡面的生活。保險本來的功能是這樣。結果你投入一千塊,你只能拿回來九百塊,沒有道理,這個就不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保險契約。這也是為什麼保險之所以,當你透過躉繳保費,你的保險費竟然低於保險金的時候,那一定被認為規避,因為沒有道理。你留著一千塊還是一千塊,甚至還會有利息增加,你怎麼會越投保越拿回更少?這裡面只有一個理由的解釋,那就是因為你看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或者是你看到《保險法》第112條的規定,說你只要保險契約指定受益人,那個不列入遺產。你看到那個條文規定的時候,想說心想「見獵心喜」就趕快去投保保險,趁你爸爸還重病這種情況底下,你趕快就是去用爸爸的名義趕快買保險,然後一次就繳個一千萬,雖然一千萬到時候過世的時候,爸爸死掉的時候,可能他只能領回舊保險,沒關係啊,因為一千萬留下來,他是要計入遺產範圍,你是要課遺產稅的,可是如果變九百萬的話,我就不用課遺產稅。所以我就趕快就去用爸爸的名義去投保保險,然後受益人就寫我自己,就這樣的方式。這個在我們實務上面,在某一個時期非常非常多的案例類型。

因此你寫作可以有兩種方式。同學們可以各自依照自己的興趣來做問題的寫作,這也是我們這個稅捐規避問題專題的研究方向。

當然我必須要講,在國際租稅法領域裡也有非常多所謂的稅捐規避,或者他們用比較中性的字眼,叫做「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也就是透過關係企業在各國之間的分布,利用各國稅制上的歧異,來降低整體(集團)在國際間的稅負,讓它降到最低。這樣的行為,特別是利用彼此間為關係企業的方式:甲與乙、A 與 B 是關係企業,A 在本國被課較高的所得稅,B 國稅負較低。對 A、B 來說(股東是同一批人),若某筆所得在 A 國會被課較高所得稅,就嘗試透過契約定價,把利潤讓 B 國企業取得,而不要在 A 國實現利潤;簡單來講就是把利潤移到 B 國,因為 B 國稅負較低,甚至是不課所得稅的租稅天堂。

換言之,我們透過關係企業的組織安排,再加上契約條件的約定,例如移轉訂價行為;又例如以借款替代股本投入:用借貸方式使企業先付利息,企業因此得以在稅前列支利息降低盈餘。若改以盈餘分配(股利)則無法作費用扣除,因為股利是「所得-成本費用」後的淨值再分配。從股東角度,透過組織與契約形式的安排,使整體稅負降到最低。

在2013–2015年間,國際租稅法對此提出報告,即所稱「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行為,總共15份報告,每一份都針對21世紀(20世紀後半葉以降)的全球化,以及20世紀最後10年開始的數位化浪潮,企業透過全球化與數位化降低集團稅負的行為提出應對手段。OECD 因此在 G20要求下,於2013–2015年推出 BEPS1.0方案(15項行動方針)。

OECD 是國際間除聯合國外最重要的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有人稱它是「富人俱樂部」,因多為已開發國家;但也包含一些經濟實力被認可的國家,例如墨西哥、南非、南韓等。透過 G20的要求,OECD 國家提出了2013–2015年的 BEPS1.0(15個行動方針)。

到了2019年,儘管美中貿易出現摩擦,國際租稅法的方向並未改變。數位化與全球化的來臨,造成許多企業不需在各國境內設置常設機構,也能把商品賣到各國。它們只要設立發貨倉庫或物流中心即可;此類傳統上屬於輔助性機構,不構成常設機構,因此不會在消費者所在地國家產生應課稅所得,導致企業享有「超額利潤」。

例如 LV 包包:以前你可能要飛到巴黎,或近一點到日本、香港的專門店購買,且限量、需條件審核。現在只要網路下單即可,不必在日本東京設分店;日本消費者直接上法國網站就能訂購。這是數位化帶給跨國企業的超額利潤模式:不必在各地設分店也可做全球生意。

第二種類型的數位企業更進一步:看不太出來有「做生意」的傳統行為,但只要你在其平台使用、搜尋,它就能蒐集資料,透過演算法與人工智慧推敲你的搜尋軌跡與嗜好,形成可販售的資訊,把廣告精準投遞給需要的消費者。像 Google、FB 提供免費搜尋與社交服務,你把搜尋軌跡貢獻給平台,平台分析後推送你可能需要的產品資訊。以前出國旅遊要透過旅行社,現在可用網路平台搜尋機票、酒店、行程,取得所需資訊。

有時候你以前要打電話訂房、訂位,現在不用;上 booking.com、Agoda 就能買「機加酒」,搭配各式方案。看起來你只付一次費用就拿到機票和住宿,對你來說極大方便;你的搜尋軌跡也因此成為平台蒐集資訊的來源,創造其廣告收入。這是數位化時代下新型態企業的出現。

當然,有些傳統企業因此受衝擊,例如旅行社生意愈來愈困難。因為現在很多人自行找資訊,自行組合行程。平台經濟甚至有第三種類型,單純提供搜尋資料與引擎,如前述,透過資訊蒐集與演算,推送廣告與商品而獲利。

因此2019年開始,其實OECD也在這樣一個全球化的浪潮底下裡面,繼續去推出2019年到2022年之間,因為它有大概三年左右的時間,其中是它去搜尋公眾意見,也就是說OECD被賦予著,就是去徵集各個國家這些專業者、消費者、這一些企業界他們的看法如何。他們推出了我們稱之為叫 BEPS2.0版,也被稱之為 雙支柱方案 的國際租稅的課稅行動方案。

也就是說雙支柱方案,支柱一跟支柱二。

  • 支柱一 針對剛剛我們講的企業的超額利潤,嘗試著希望從這一些企業,把一部分的超額利潤,分配到消費者或使用者所在地的國家。即使他在這些消費國或是使用者所在地的國家,他並沒有常設機構。傳統的國際租稅法是在講,你要在當地有常設機構,當地國家才取得課稅權限。可是對這個數位化時代來臨以後,各企業基本上他都不需要到你們當地去設一個常設機構,在這種情況底下,他仍然可以去創造企業的超額利潤。像剛剛講的LV包包,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

因此在2019年開始OECD,一樣受到這樣子去徵詢公眾意見,到2022年提出來的雙支柱方案,支柱方案一關於企業超額利潤的消費者跟使用者所在地國家的公平的分配,嘗試著要定位:當你的營業總額超過一定標準,而且你的利潤超過一定標準者,那必須要將你的盈餘,也就是所得,在各個使用者或是消費者所在地的國家享有課稅權限,來對你去做課稅權限的行使。

  • 支柱二 在講 全球最低稅負制。也就是當一個企業,透過在全球範圍內裡面的企業的組織安排,讓他的稅負可以降到一定水準,那麼對於這個企業所屬的稅籍居民國家,他有權限來對他課最低最低的稅負。換言之,這個企業所屬的母國,可以對這個企業,如果他的利潤跟他的稅負比較起來低於一定的水準,那麼稅籍居民國家享有權限對他去做全球最低稅負制的課稅。

2022年的雙支柱方案,本來是在美國前任總統之前、拜登之前的財政部長葉倫底下,作為美國的財政部長,他認為第一支柱方案會讓美國為主的這些IT企業(如Google、Facebook、Amazon),由於他在各國的利潤要跟各國分享,所以他認為,如果可以透過支柱二的方案,能夠讓美國至少有收到一個最低稅負,這是一種被折衷、被協調出來的結果。

但隨著2024年美國風雲變色以後,就是川普總統上台以後,目前為止OECD裡面的雙支柱方案,川普對德國跟法國說:你如果敢對我們美國企業課什麼超額利潤分配的稅捐,這就是對美國企業的歧視行為,你試試看,看我關稅給你加徵多少。

2024年以後的國際租稅法,我自己都不太能確定雙支柱方案能不能再繼續推行。因為這些IT企業的稅籍居民國家多數是美國,當然你可以想像得出來,你只看得到Google、Facebook、Amazon或Apple而已,其實不只這些,還有Starbucks、麥當勞這一類的消費型,或是Walmart、Costco這一些全球的消費型巨擘。

至少從川普的角度是這樣看待:沒有美國的配合,基本上BEPS2.0版不太可能實行,至少支柱一就一定不可能實行。那支柱一不可能實行,我們對支柱二的實行方案的前景當然也未見其可能性。

講白一點,這些大型的企業如果在全球一樣享有超低稅負的話,美國要怎麼去對他自己國家的企業來做課稅?這畢竟還是美國的事情,這不是其他國家能夠介入的事情。

回過頭來,也只是跟各位去講:國際租稅法的趨勢從1945年、1950年以後的全球化趨勢以來,原則上國際稅法的趨勢確實是在 避免重複課稅,促進各國之間的人員、資金跟商品的互相交流。這樣的一個全球化趨勢,走到了2024年為止,看起來川普時代來臨,2.0時代來臨以後,未必會像以前1950年代以後也是由美國自己主導所創立的這樣一個全球化,以規則為秩序為前提的這種全球化機制。

全球化帶來了後面1990年代開始的數位化,我們這一整套國際租稅法的規則,建構在全球化、數位化底下商品、人員、資金自由的流動,是不是在2024年以後會有改變,我沒有辦法給各位預測。不過至少到目前為止,我們的稅法裡面仍然有許多涉及跨國之間的租稅規避安排的防杜規定,這也是一種稅捐規避條款。雖然不直接稱之為稅捐規避,雖然是稱之為 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這樣的一個方案。

我們這一堂課的目標,因此可以 focus 在以下這幾個方面:

  1. 稅捐規範:我國稅法上的稅捐規避和規範。
  2. 跟稅捐規避行為有關的判決。
  3. 國際租稅法之間的稅捐規避行為規範跟案例。

來作為各位同學報告的方向。這個是我們首先跟各位大致上去做一下這個 seminar 課程的說明,這是首先第一個部分。

行政技術事項

接下來的話就稍微比較技術性的,也就是說因為是以同學們的報告為主,所以我們原則上今天的課程時間,雖然下個禮拜才是正式你在決定要不要選這個課程的時間,但原則上因為我們要排報告,所以我們這一堂課原則上是每位同學要報告的時間。那如果假設有同學們參加比較踴躍,那我們可能時間要稍微做一下調整。剩餘下來的時間,我再會利用這些剩餘時間,來做一些課程基本概念上的解釋跟說明。

因此各位看到我課綱上的安排,我會在前面幾堂課裡面,我自己先目前為止先安排了四週。因為我在今天上課之前,我也不能知道到底有多少同學要上課,那所以我先做了四週的安排,當然這個是可以彈性調整。然後之後就接下來就由同學們來做報告。你可以任選一個主題;那你可以對你的主題——如果你有想要修學分的同學——原則上你就一定要排報告,因為我們沒有報告以外的評分方式,因為我們沒有考試、沒有筆試,我們就是用報告。那報告的話就是期中報告跟期末報告。期中報告的時候,就是由你來台上來做主題的報告,或是判決評釋的報告,或者是你要去做國際租稅法的案例的報告也可以。那你報告完以後,我們會在上面會再請——如果可以的話——就是有另外一位與談的同學來評論你的報告,那再來由大家來討論,然後最後面就由老師來去做一些個別的評價跟討論,然後你再把它做一些修正,作為你的期末報告來繳交。這個是我們大概在這一堂課裡面的課程進行的方式。

所以今天同學們原則上,你要選定你如果有意願修課的話,那你就要選定你報告的時間。主題不一定要立刻今天,但基本上是一定要報告。第二種可能性當然就是,如果你不想報告,但你想聽聽看也可以,原則上課程還是可以旁聽;只是沒有修學分的話,基本上就旁聽就這樣而已。那如果你需要報告的內容的話,你也一樣可以跟助教登記,然後請報告的同學把報告做成以後,然後我們同時寄給各位同學一份。

我自己的習慣就是說,我當研究生的時候,我參加了每一堂課,我都會蒐集他們的報告。幹嘛呢?幹嘛蒐集報告幹嘛?要他們簽名嗎?不是啊。蒐集報告就是有人幫你做這個主題的整理,你不覺得很好嗎?別人報告,他已經把這個問題做了一個整理;好不好其次,至少將來有機會,假設哪一天你出去事務所工作,你在事務所工作,你的指導律師說:「子軒律師啊,請你把那個關於我們那個移轉訂價的那個規範、那個案例給我整理一下。」回去趕快找一找:「移轉訂價……以前某位同學報告過!」至少拿來抄也有一個東西可以抄啊,不然你什麼東西怎麼抄?就這樣。

所以你如果要旁聽,那當然很好,你也可以來跟我們同學登記;當然最好還是希望各位能夠出席參與。因為有時候旁聽報告跟就有來出席,旁聽報告跟你單純只是拿那個資料,其實說實在,拿這個資料有時候都只是蠻粗淺的報告,因為不一定每位同學報告的時候就已經做好比較完整的整理。那也因此,旁聽的同學你可以來登記要資料,但基本上你也大概只能說有來真正來參加這個課程,大致上你才會比較清楚知道說我們大概在課程裡面討論了哪些問題點。那這個是第二種可能性的參與的方式。

那原則上要修學分的,原則上我們要排定報告時間;如果旁聽你有意願報告,那更好。我就想說,如果你也很想報告,「老師我學分修滿了,我不需要這個學分,但是我願意報告。」那也可以,那也很好,我沒有意見,所以我們也盡量可以排給各位同學時間這樣子。那這個是我們這一堂課的課程參與的模式。我們就沒有考試,所以我們就是期中跟期末報告,我們把它合起來做一份學期成績的報告;所以各位在期末的時間,就準時交一份報告就可以。

那這樣子基本上——對不起——自己報告、自己做報告,所以我們沒有一起合作報告的這個形式。雖然理論上來講各位應該可以合作。可以合作的方式是說,我看你報告的題目我覺得不錯,那我也跟你做同樣一份報告、跟你做同樣一個主題的報告。因為有時候是這樣,就是我看子軒的報告,我覺得他議題很有趣,對我來講還滿有啟發性,但是我切入角度跟他不一樣,那這時候我也可能會去做同一個主題但不同角度切入的報告,這個也是有可能。所以歡迎各位同學來參加這個課程。

然後最後面我只是跟各位講一件事情:因為我們這個課程只有很有限的時間是老師講課,所以我們沒有稅捐規避就——除了前面幾個小時的時間——我們沒有每一個問題的很仔細地在這個課程上討論,其實大部分都還是同學們報告。所以接下來大概就是由各位同學利用時間想一想,可以想一想,你可以稍微想一下;然後如果可以的話,你可能大概我們就今天去排定報告的時間,然後老師再斟酌還有剩多少時間,我來做一些基本的概念跟基本的一些問題的討論跟說明,給各位做參考。大致上是這樣一個模式。看各位同學先有沒有一般性的問題想問的,可以的話就可以了,但如果不行也沒有關係,沒有關係。

與談的本身的用意是:有人報告,有另外一位同學幫你看,就這樣。在學術研究的形式,通常都會有一個報告人、會有一個與談人;那在上面報告,另外一位做與談,這樣就會說「我對你的報告我有什麼什麼想法」。那你當然就這樣,人家幫你與談,那他的報告你也幫人家與談;所以就互相一個報告、一個與談。但如果你時間上——假設,特別是我不太知道我們今天這樣排下來,假設如果每一次上課時間有兩位同學報告,那這個時候會時間比較趕,那時候如果排與談,這真的會比較急。所以同學們就是說,如果那一次上課是一位同學報告,那這樣就會比較空,就看,因為老師還不太確定每位同學的意願;如果可以的話,有與談就最好,沒有也沒有關係,就這樣。還有沒有問題?

對,我還有一件事情:報告交出來的時間。你不要我們來上課了,這時候才寄信發給大家,這樣不太好。你好歹、好歹最前面一天你一定要把報告寫出來給助教,讓助教可以發信給大家,這樣好不好?然後因為老師個人習慣的緣故,所以請報告的同學務必印一份紙本的,因為老師會當場記錄,我會記錄你報告的主要的問題的焦點,我直接會在上面記錄,那通常也是老師在講評上,我會根據我的記錄去做分析,然後之後會用這個記錄去對照你期末報告裡面的那個修改、修改的那個程度。所以請同學們交報告的話,務必在前一天就寄給助教,然後再寄信發給大家;然後你要不要印出來,各位可以各自決定,但報告的同學請務必印一份紙本的報告給我。這樣也可以,也可以子軒這邊印。那總而言之就是你最晚前一天一定要交,所以我們禮拜四上課,你一定要禮拜三給大家,同學們有一份報告,這樣不然今天來還不知道要講什麼,好不好。

那還有沒有問題?在座因為有很多新的同學,除了我已經認識的稅法組研二以上的同學以外,那可能有一些是今年剛進來,那因為我也不太確定各位是法研所、科法所,或者是其他的學院。


老師從來不教人「逃漏稅」的,我只教人「規避」——不是,我只教人不涉及逃漏的。因為「規避」基本上它是一個趨吉避凶,就是人們本來就會透過組織或契約形式的安排,盡量讓自己的稅負減少,這是正常的。規避沒有什麼大不……不是,規避沒有什麼可以道德上多非難的,就這樣。規避本來就是趨吉避凶。繳稅,我也知道繳稅是國民的義務,但是能少繳就是少繳,對不對?少一塊錢就是多賺一塊錢,這個我也會、我也知道。所以我們不逃漏稅,但我們必須要知道法律形式跟契約或組織,它會帶來稅負的歧異;你總是理性上想一件事情,所以有可能盡量降低你的稅負。這一種節稅的行為,這基本上是人之常態;我們沒有什麼好苛責,也沒有什麼好非難。我們只是告訴你一件事情:規避跟節稅會有一個界線,那個界線也是我們在這個課堂裡面我們要花時間去跟各位去討論的。究竟在什麼情況底下叫「節稅」,什麼情況底下叫「避稅」,那什麼又是屬於跨過「楚河漢界」應該不被許可的「逃漏稅」的行為,這個也許我們在課堂上面,我們會在這個前面的幾堂課裡面,老師會跟各位稍微做一些基本的觀念上的介紹。

那回過頭來,其實主要也是跟各位講,就是說無論如何你是什麼背景,就非財稅法背景也好,甚至我不曉得會不會有刑事法背景,不過也非常歡迎各位能夠考慮到跟租稅議題有關;那稅捐規避就是一個在實務上蠻被討論的一個稅法的議題。那歡迎各位同學來這裡參加這個議題。那我們就先從自我介紹——我們大概稍微一輪,介紹完自己以後,然後大概理解財稅法的那個經驗大概在哪裡、或從哪裡來,這樣子。就這樣介紹完以後,我們就先休息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