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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02 0911-2

稅捐規避:二分或三分、脫法與案例

我剛從德國回來時,第一個研究計畫是司法院委託的稅捐規避研究。結案報告會上,有位臺大老師問我:稅法中的合法與違法是二分還是三分?也就是,除了合法節稅與違法逃漏稅之外,是否存在第三類型的「避稅」。

我當時答:可以二分,也可以三分。
二分法:違法即逃漏稅;只要不隱匿事實,就不違法。
三分法:在不隱匿事實且形式合法的區間,再區分是否落入稅法規範漏洞或所謂「法外空間」,形成一類「tax avoidance」。

避稅的概念:脫法行為

避稅=脫法。法治國家有各式管制(行政法):
例:土地雖屬你所有,但非建地不得隨意蓋屋;須向建管機關申請建照。若是農地,只能農業使用。

有管制,就會有人規避。常見路徑:以「看似」符合法規的形式,實質規避其目的。例如:
最初只為農作休憩,在農地旁搭一處簡單可遮陽避雨之處;若越蓋越大,形成室有周壁、上有頂蓋的「農舍」,依法仍須申請建照。若僅為放農具、抽水設備的小構造物,性質又不同。重點在於:管制存在,社會守法意識不強時,規避行為就會增長。這種藉由「法律形成自由」來規避高額稅負的現象,即是避稅。

贈與案例:400萬繞路

情境:我要在同一年給孩子400萬。
直接給現金:超過免稅額度部分要課贈與稅。
繞路作法:

  1. 先用400萬向地主買一塊土地(第一個買賣)。
  2. 再把該土地「贈與」給孩子(第二個法律行為,無償移轉)。
  3. 孩子取得土地後,再賣回原地主(第三個買賣)。

經濟目的:讓孩子同年取得400萬現金。
稅負效果:直接贈與現金,超過免稅額部分要課稅;但若改用不動產作為贈與標的,因以公告現值為基準,整體稅負可能遠低於直接現金贈與,甚至「不用繳任何一毛贈與稅」(相對於直接給現金必須課稅)。

比較:

  • 直接現金贈與:超過免稅額須課稅。例:假設免稅額200萬,超過的200萬按10% 計算,至少繳20萬贈與稅。
  • 繞路:先買地→贈與土地→子再賣回地主。地主僅「幫忙」完成三段交易;贈與人達成讓孩子同年取得現金400萬之目的,但不以現金直接贈與,改以公告現值作為課稅基礎,稅負明顯不同。

何謂逃漏稅:

逃漏稅就是:爸爸拿現金400萬給孩子,但沒有申報贈與稅,被國稅局事後發現——你明明贈與了400萬,為什麼沒有申報贈與稅?

這時,我查到你有漏報的事實,會補稅:400萬減200萬免稅額=課稅額度200萬,乘以10%,命補繳20萬贈與稅,並可能加罰一倍的漏稅罰,合計20+20=40萬。這叫逃漏稅捐,因為它是隱匿事實。在我國實務上,屬應申報未申報,通常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應申報未申報規定,處以應納稅額兩倍以下之罰款;也就是用漏稅罰處理。

如果在德國或美國,這都會是逃漏稅捐罪。你對德國稅務機關或美國聯邦 IRS,該申報而未申報,看看會怎麼被處理就知道。但在臺灣,真的常不構成逃漏稅捐罪,因為國稅局受最高法院見解拘束,普遍認為只有「積極作為」才是逃漏稅捐罪;像應申報未申報被視為「消極不作為」,不該當《稅捐稽徵法》第41條。你跟國稅局官員說這是錯誤分類,他也不會接受:因為那只是柯老師我個人的學說見解,不是最高法院判決,對他們沒有拘束力。

二分或三分:承認「繞路」是否仍合法

回頭說:為什麼會有爭議?因為我們承認,人們可以透過三個契約行為達到經濟目的,卻不用繳原本應繳的稅負。若承認其合法效果,就是採二分法
人們巧妙利用稅法漏洞(巧門),也可以;會用的人就用。你覺得這跟你的道德觀也一致:規範有漏洞,那是立法者的事。哪裡沒有洞?有洞就鑽。只是現實是:懂稅法有能力付費請專家的人,才能鑽;沒錢的人,就沒有機會。

我不會因為我教稅法就特別「高風亮節」。看見有效方法,我也會用。還有一類人自己不是稅法專家,但有錢,交給會計師、律師做規劃。結果就是:即使遺產4,000億,名目稅率50%,最後實繳只剩5億,不到1% 實效稅率。方法也不玄:保單、更多保單——能不能「墊腳」不重要,健康就快買。窮人沒錢買保險;手頭寬的人才買得起。

這引出一個問題:「無知之幕」(John Rawls)打開前,你覺得這樣的法律形成自由,是正當使用,還是濫用法律形成自由以取得不當租稅利益?當我們自問這個問題時,即使行為不隱匿事實,也可能需要被評價為避稅而非節稅。

「繞路贈與」的具體操作與證據佈局

我跟地主買地,送給孩子,孩子再賣回給地主。哪一個是假的?全部是真的。要真的,才買得到地;不是民法第87條的通謀虛偽表示。一定要有真實性,是真實交易。

實務上我會「到處留下證據」證明真實:

  • 買地時找代書(過戶)、或做公證;要代書有代書,要仲介有仲介,多些交易費而已。
  • 三個契約必須各自登記,留下公契/私契
  • 甚至可主動詢問國稅局:「我買一塊地打算贈與孩子,是否需報贈與稅?」全程留下紀錄。

民法上,這三個契約有效:一步一步把利益移轉到孩子。
稅法上,則可用實質課稅理解為:「你等同拿400萬現金給孩子」。因此稅法效果是:超過免稅額部分仍要課稅,補稅但不裁罰(因為沒有隱匿)。

為何有規劃空間:公告現值與市價的落差

關鍵漏洞在於:不動產贈與以公告現值為基準,而現金以面額/市價計算。於是出現不一致:

  • 前後都有買賣:前段400萬買地,後段400萬賣回。
  • 土地公告現值只有200萬,你卻用400萬實際成交。為何不採市場價格作為計算基礎?

依法採公告現值的原始理由是「估價困難」,故採政府表定價。但在有明確市價時,理應採市價。現金用市價,不動產用公告現值,兩者協調不一致,這就是所謂規範漏洞

因此,主張「空間說」的人會說:這是立法者刻意保留的節稅空間,屬合法節稅
主張「漏洞說」的人會說:這是規避行為,應補稅矯正。

請特別注意:補稅只發生在稅法層面不否定民法上效力。換言之,承認私法有效,但在稅法上還原經濟實質課稅。說稅捐規避理論侵害私法自治,並不成立:我們動的是稅法效果,不是民法效果。依量能課稅、實質課稅,此行為即同於拿400萬現金贈與;若還容許規避,等於把誠實繳稅的人當成笨蛋。

實務上的主流規劃工具

105年房地合一稅之前,常見的節稅/規避工具其實很固定:

  • 不動產
  • 股票(未上市櫃公司股份)、
  • 信託
  • 保險

四種工具,單用或組合變化即可。這就是當年最普遍的手法。

稅捐規避:德國 AO §42、臺灣 GAAR 演變、二分/三分與社會實務

所以到底二分或三分?在德國法學界,因為有《租稅通則》(AO)第42條,一般較少爭論。但其他沒有一般反避稅條款(GAAR)的國家,要如何防杜稅捐規避?

我當學生的時候,我國立法確實沒有一般反避稅條款。在《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2-1條(民國98年)之前,只有特別反避稅規範。實務主要依據釋字第420號實質課稅原則,作為防杜規避的理論依據。德國注釋書也提過:一些國家沒有 GAAR,就透過法律解釋排除規避於節稅之外。教科書沒特別提臺灣,但情形相近。

日本的二分取向與企業文化

日本沒有一般反避稅條款,強調法律租稅主義,分類較接近二分:你鑽的是規範漏洞就合法,立法不足由立法者與行政承擔。 老師我曾在早稻田大學聽日本學者說:日本大企業/商社自認對社會有責任,有法務長、財務長,但通常不設「稅務長」,跨國移動也不以節稅規劃為策略重心。是否因此實務上規避不常見,理論發展較少?老師不在日本執業,不下定論,但社會背景可能影響規範走向。

臺灣社會的規避文化與土地稅制背景

講回臺灣,鑽漏洞很常見。連教稅法的也不會因「愛國」多繳稅。懂稅法的會用;不懂但有錢的委託會計師、律師做規劃。

農地管制也是例子:過去平均地權制度下,農地農有,須有農民身分才能有農地;實務上就借名

有管制就有規避可能;稅負能少則少,不是羞恥,反而被視為能力。土地交易長期未實價課稅,有本事的人就炒地皮;沒本事的只好念書教書。借錢買信義區土地?借不到就只能看著別人布局。這也牽涉有限責任信用秩序的現實:欠200萬是你怕人,欠200億是人怕你;有人讓公司倒、設不良資產公司收自己的債,都是實務操作的一部分。

二分或三分的規範選擇

二分法:不隱匿即不違法,均屬節稅;規範漏洞由國家自己承擔。
三分法:在「不隱匿、形式合法」區間,再抽出避稅(規避/脫法)一類,以釋義或立法矯正,使其補稅、不罰

老師的立場:有漏洞就該透過解釋補起來。即使沒有《稅捐稽徵法》第12-1條或《納保法》第7條第3項,仍應自量能課稅導出實質課稅:你繞路,我就拉一條「通常法律形式」的線,依經濟實質課你該繳的稅。這不是過分,也不處罰;只是把你本應繳的還原回來。

「無知之幕」下的評價

無知之幕之前,你不知道下回是否還是稅法專家、是否有資源做規劃。此時你會不會接受:

  • 承認規避存在,但只補稅不罰
  • 不中止私法效力(三個契約民法上有效),僅在稅法上依實質課稅還原?

老師認為這是可接受的折衷:規避行為原則不可罰,但要補稅。如此不侵害私法自治,亦避免把誠實納稅者當笨蛋。

總結

  • 德國有 AO §42,爭議小;我國早期以釋字420支撐,後有稅稽法12-1、今有納保法7條3項
  • 日本偏二分,社會與企業文化使然。
  • 臺灣社會對「少繳稅」普遍不以為恥,規劃工具(不動產、股票、信託、保險)流行。
  • 老師主張三分法:對不隱匿的規避補稅、不罰;依實質課稅回到「通常法律形式」的稅負。民法效力不動,稅法效果調整,回歸量能課稅

借名分散所得:節稅、避稅、逃漏稅的界線

當然,後來有很多人把逃漏稅的行為當規避。問題隨之而來:到底要不要處罰?你說避稅只補稅、不處罰;逃漏稅才處罰。但不少人把逃漏稅當成避稅,甚至當成節稅,判斷就混亂了。

案例:借名分散所得降低稅率

實務個案(老師曾因此到臺北地院擔任鑑定人)如下:某人經由他人同意,借名買賣不動產。過去房地分立,土地課土增稅;但房屋交易所得會進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 一個人買一棟,所得進他自己;買十棟,所得累加,適用40%
  • 若借一人名義分擔:我5棟、他5棟,兩邊分開計算,各自降為20%
  • 借名者通常會補貼被借名者因稅率提高而增加的稅負,避免對方翻臉檢舉。

問題:借名分散所得屬於哪一類型?

  • 節稅?雙方都誠實申報,表面看來「各繳各的」,似乎沒有隱匿。
  • 避稅?本應歸屬甲的所得,以形式分散到乙,藉此降低累進稅率,屬脫法取得不當稅負減少,應補稅不罰
  • 逃漏稅?認為此舉本質上是隱匿課稅構成要件事實,除補稅外,還要處罰(漏稅罰或逃漏稅捐罪)。

我國綜所稅為超額累進稅率(6%、12%、20%、30%、40%)。若全部所得集中在一人,可能落至40%;若以借名分散,雙邊各20%。同一事實因評價不同,法效果差很大

  • 節稅:承認稅負減少,不補稅、不處罰
  • 避稅:否認稅負減少補稅不處罰
  • 逃漏稅:補稅+處罰(行政罰或刑責)。

討論脈絡與個人經驗

這題被辯方律師請我鑑定。我思考後表示意見可能與辯方不同,就此作罷。重點是:同一借名操作,在節稅/避稅/逃漏稅三分架構下,都能找到理由;但隱匿與否、經濟歸屬與實質課稅,才是最後歸類的核心。

下週思考

請各位思考並說明理由:借名分散所得究竟是合法節稅脫法避稅,還是違法逃漏稅?下週課堂先請同學表態與說明,再進一步交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