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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經驗與稅捐規避條款
2019年疫情前,我們曾經邀請德國聯邦財稅法院的院長 Melinkov。他是我在 Tübingen 入學時上過課的老師之一,但那時候因為德語和背景知識不足,老實說完全聽不懂他在講什麼。
2019年他退休後來臺灣做了一場主題演講。有位臺灣學者問他:在德國《稅捐通則》第42條(稅捐規避行為理論)是不是經常使用?會不會常常用它去指責納稅人濫用法律形式以獲得不當租稅利益?
據轉述,Melinkov 回答:在德國很少用到第42條的規定。於是有學者下結論說:「既然德國也不常用,我們就更不該常用。」
不過,我只能說:因為我不在現場,所以不確定 Melinkov 有沒有加上但書。原因在於德國立法技術和我們有很大差別。講白一點,立法文字的好壞,會決定解釋空間的大小。
法律操作的日常
成文法國家裡,法律人的日常就是找到正確法條、理解文義、透過證據認定事實,再將事實涵攝進法律構成要件。
這不是靠背法條。背法條不會讓你致富,還不如去研究彩券號碼常開哪些。真正的訓練是:在六法全書的大海裡,很快找到正確的法條。
民刑事法因為是集中式立法,80% 到90% 的問題都能靠民法或刑法找到答案。法律人靠的是:
- 找到應適用的法律
- 了解規範在講什麼
- 然後做解釋與適用
法律解釋方法
法律解釋方法大致包括五種:
- 文義解釋:從文字本身出發。
- 體系解釋:看條文在法律結構中的位置與前後關係。
- 歷史解釋:研究立法者為何選用此文字。
- 目的解釋:立法者脫離原始意圖後,法律在客觀上追求什麼目的。
- 合憲性解釋:當前四種方法可能導出相反結論時,用最接近憲法意旨的解釋作為結論。
我們說「文義為始,文義的最大可能界線為終」。文義有多重意涵,好比同心圓:核心清晰,外延模糊。這就是法律文義的典型樣貌。
文義較少爭議的情況
有些文義爭議小,例如:
- 數字公式:如銷售稅率5%,直接用公式計算,沒有解釋空間。
- 法律定義:例如「成年」與「未成年」。滿18歲就是成年人,即使智商再高,未滿18歲仍屬無行為能力人,必須經父母同意才能有效締結契約。
所以,18歲是死的界線。即便你非常聰明,未成年打工也需要父母同意,否則可能產生勞動契約效力問題,甚至工傷責任無法承擔。
這些例子顯示:數字或明確定義的概念,解釋空間極小。
法律概念與解釋界線
稽徵法律概念多數像同心圓,核心清楚,外延模糊。例如:買賣、租賃,或營業稅中的「貨物與勞務的銷售行為」、「營業」、「營利事業」等,皆屬於類型概念。
這些模糊界線需透過文義、體系、歷史、目的解釋,最後再用合憲性解釋加以控制。結論通常是「文義可及的最大界線」,超過此界線就被視為法律續造。
行政法可否做法律續造?
- 行政輔助性領域:一般認為沒問題。
- 干預行政(涉及對人民自由或財產的限制):見解不一。
在稅法中,因屬干預行政法的一環,多數學者認為:
- 增加負擔的續造 → 不允許(因為等於創設或加重人民稅捐義務)。
- 減少負擔的續造 → 可以(因結果有利於納稅人)。
換言之,是否允許法律續造,常以結果是否有利納稅人作為判斷標準。
規範漏洞與法律續造
稽徵我個人認為,干預行政法不必然完全比照刑法。刑法要求極高的明確性,但若行政法存在違反立法計畫的規範漏洞,則可透過漏洞填補(法律續造)方式處理。
在我國法制環境中,稅法立法文字經常存在:
- 體系間不協調
- 文義不清楚
這些都是「違反計畫的規範漏洞」。例如:立法者本無意讓納稅義務人透過移轉給配偶再轉贈的方式,額外增加免稅額。這類不完備應視為漏洞,透過目的性解釋或 GAAR(一般反避稅條款)來填補。
因此,稅捐規避行為理論,就是填補漏洞的方法之一。
行政與司法的角色
行政機關適用實質課稅原則,仍須受兩大限制:
- 必須基於立法者違反計畫的漏洞。
- 須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
不是稅官說你規避就算規避,而是最後必須由司法機關裁判:
- 你的行為是否濫用法律形式?
- 你獲得的租稅利益是否正當?
司法機關不必然追隨行政機關的積極目的,它的天職就是維持法律適用的公正性。
因此,德國雖然很少用《租稅通則》第42條,但不代表我國也該如此。因為:
- 我國稅捐立法技術遠不如德國。
- 條文常有構成要件不明的情況。
- 法治國家下,最終仍要靠司法救濟來判斷行為是節稅還是規避。
借名分散所得的問題
上週我們留了一個問題:借名分散所得,到底是節稅、避稅,還是逃漏稅?
情境是:
- 假原本可以取得所得,卻借名於乙。
- 乙成為名義上的所得人,並報繳所得稅或營業稅。
- 稅後剩餘款項,再由乙交給假。
這是一個典型的「借名行為」。出名人(乙)只是名義上的所得人,實際上所得仍歸借名人(假)。
問題在於:這樣的行為該如何評價?
- 是節稅(正當利用法律形式)?
- 還是避稅(鑽漏洞)?
- 或者是逃漏稅(隱匿課稅事實)?
這就是我們希望各位同學回去思考的問題。
借名分散所得的討論
稽徵你認為是節稅的,請舉手。——竟然沒有人。
那麼,採避稅說的請舉手。待會我們請避稅說的同學至少有一位出來說明。
第三個,採逃漏稅說的,請舉手。一樣我們請一位同學,來表示一下意見。
避稅說的觀點
同學:金融機構根據扣繳義務所做的處理,形式上是合法的。如果我們把出名人與借名人的關係視為一種借名契約,在金錢部分則像是消費借貸。既然雙方合意,形式也合法,為什麼不算節稅?
差別在於:
- 節稅:出名人名下的利息所得,就由出名人繳稅即可。
- 避稅:雖然錢表面上歸出名人,但實際上仍歸借名人,應併入借名人的所得稅課稅。
所以,問題在於經濟實質的歸屬。如果稅局調查到財產實際上仍由借名人掌控,就會認定為避稅行為。
逃漏稅說的觀點
學長:我比較傾向認為這是逃漏稅。因為分散所得的情況下,並沒有規避哪一個條文的「漏洞」,而是讓稅局陷入錯誤。
重點在於協力義務:
- 如果是避稅,你還是申報了,只是用了迂迴的方式。
- 如果是逃漏稅,你在申報的時候就已經隱匿、說謊,使稅局無從得知真實的經濟歸屬。
因此,借名行為若未揭露經濟實質,僅將所得掛名於出名人,實際上卻由借名人掌控,這就是逃漏稅。
老師補充
稽徵這樣的區分在國際租稅領域更為嚴格。面對 IRS 或德國聯邦國稅局,如果沒有全面揭露經濟實質,很可能直接被視為逃漏稅,輕則處罰鍰,重則涉及刑事責任。
我曾聽過一位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律師說過,他不可能全面揭露,因為範圍太廣。但我要強調:所得稅揭露的重點就是「你賺多少」。凡是你能掌控、支配的經濟成果,即使掛在人頭名下,都要揭露。
因此,借名行為風險極高:
- 如果揭露,可能被認定為避稅。
- 如果不揭露,極可能構成逃漏稅。
建築師案例
稽徵我碰過一位在新竹的建築師。他接了一個設計案,賺了7000萬。
若照規定繳稅,扣掉成本後剩5000萬,稅率40%,光稅就要2000萬。他不想繳,就把這筆錢「捐」給建築師工會,指定用途,實際上仍由他掌控。
表面上,他只申報了200萬,其餘7000萬捐給工會。他說得很直白:「雖然是捐款,但最後還是我說了算。」
這種做法在稅務上看似公益,實際卻是藉公益名義規避稅捐。公益事業本身可能被利用,成為另一種節稅或避稅工具。
王永慶案例與全面揭露義務
稽徵我們就不用講別人,講王永慶先生的例子。
臺塑十寶過去發很多股利,他並不是拿給自己,而是全部捐給三大基金會。
王永慶年輕時,因為看到父母因沒錢被醫院拒絕,所以立志設立基金會,後來有了長庚醫院、長庚醫學院與護校,這些確實達成了公益目的。
我不是否定王永慶的公益精神,但要指出稅務上的差別:
- 若股利進自己名下:例如10億股利,至少要繳4億所得稅。
- 若股票全捐基金會:名義上完全脫離自己,基金會成為所有者。
問題在於——基金會的董事會成員幾乎都是由捐助者指派。換言之,雖然形式上捐出去,但實質上可能仍有高度掌控。
因此,若仍有控制力,卻不申報,就屬隱匿課稅事實。
申報義務的本質
稅捐與其他干預行政法不同,因為它要求人民對國家金錢給付,所以必然伴隨 申報義務。
- 其他行政法(如交通法)多半只課「協力負擔」──不配合頂多導致不利益結果。
- 稅法則直接課「申報義務」──必須告訴國家「你賺多少」。
這挑戰人性。1799年英國設立所得稅時採申報制,但到1804年改成就源扣繳,因為發現「叫人自己講自己賺多少」太違反天性。
然而,這仍被認為是符合比例原則的「最小干預手段」。因為如果不要求申報:
- 國稅局只能有限人力選擇性執法(針對郭台銘、張忠謀這種大納稅人)。
- 或透過全面監控金流,嚴重侵犯隱私。
因此,最合理的方式就是要求納稅人自行全面揭露所得。
逃漏稅與規避的界線
- 規避:全面揭露,只是透過法律漏洞達到不當稅捐利益。例如「父親透過太太再轉給孩子」——若揭露,就只是補稅問題。
- 逃漏:不揭露,直接隱匿課稅事實。例如借名分散所得卻未申報。
揭露 = 免罰;不揭露 = 逃漏稅捐罪。
空白構成要件與個稅法規範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逃漏稅捐。」
這是一個 空白構成要件條款,必須依個別稅法規範來判斷揭露範圍。
以所得稅為例:
凡是「你能經濟實質掌控的所得」,都必須揭露。
- 真正捐贈給公益基金會,且喪失控制力 → 無須申報。
- 若仍有控制可能 → 必須申報。
國際稅務的提醒
各國稅局(如美國 IRS、德國聯邦國稅局)強調:
- 你揭露,我幫你保密。
- 你不揭露,就可能構成逃漏稅。
因此,申報書不是小事,而是 免責的依據。若有疑慮,就寫上去揭露;否則一旦查出隱匿,就會涉及補稅、裁罰,甚至逃漏稅罪。
在國際租稅中,還有 OECD 的8-10項的《確保移轉訂價結果與價值創造一致》和 三層文件制度(移轉訂價報告、國別報告等),就是為了要求跨國企業全面揭露利潤分配情形。
總結
- 揭露 = 免罰;隱匿 = 逃漏稅。
- 規避:全面揭露下利用法律漏洞。
- 逃漏:不揭露,隱匿經濟實質所得。
- 國際稅務尤其強調「誠實揭露」,否則後果嚴重。
面對國稅局,要比面對配偶還誠實。因為隱匿所得,將直接引發補稅、裁罰,甚至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