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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節聚會與學術分享
教師節聚會
分發教師節蛋糕,祝老師教師節快樂。
老師的導生聚,到時候我會再請子軒幫忙找一個比較適合的地點。有一些狀況到時候也不一定,搞不好會有一些畢業的學長姐來。因為我一直覺得,如果能有機會讓各位看到不一樣世代裡面的學長姐樣子,其實比較能夠勾勒出財稅法接下來發展的一些路徑。
我也算是各位的學長姐,只是年紀比較大,差了好多年而已。以我自己的路徑來說,當時本來是想當法官,並沒有特別想走教授、學者的路線。只是後來發現自己比較有興趣做研究,所以旅程就開始不太一樣。研究通常意味著要念碩士班以上,可能就是博士班。我自己也有考臺大博士班,也錄取了,所以其實是臺大博士班的肄業生。後來在德國拿到學位以後,就決定不在臺大繼續,因為兩邊讀實在太累。
博士對我來說,尤其是到國外念博士,是一個影響很深遠的決定。這個決定也讓我覺得,自己一路上所做的選擇,都是依照興趣跟取向去做的。到目前為止,我對自己所做的事情都蠻開心的,也很高興能在這個領域有機會。因為教學的關係,可以跟學弟妹交流,一方面分享研究心得與研究的興趣,另一方面也透過同學們寫的論文或報告,拓展老師在不同方向裡的理解。
人的時間與精力都是有限的,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看到同學自己寫的論文,對我來說是很大的幫助。我都會好好看每一位同學的作品。
對論文的看法
當然,我必須講,有些東西我不一定完全同意同學在論文裡所表現出來的。但我比較注重的是問題的呈現方式,反而不太注意結論。我比較會看論文的題目、架構,以及你如何呈現問題。至於結論要不要和我一樣,我反而不在意。因為我覺得社會科學常常有不同的結論,而且常常是在某個關鍵點的判斷不同,理由不同,結論就會完全不一樣。
例如,一個問題到底是行政處分、觀念通知,還是事實行為,這裡如果有差別,後面整個結果就會不一樣。這也是我在學界這些年來的體會。
教學的思考
透過同學們的報告,或者學校的課程,每一次上課對我來說,都是一個很好的機會。一方面整理自己所知道的,另一方面思考如何把它呈現得更好。所以我每一次上課都會花一些時間去整理。
當然,隨著內容累積越來越多,很多很細的東西、條文或字號,我都會忘記在哪裡,或者曾經講過、想過的內容,一下子也會想不起來。這幾年來,我開始花很多時間,希望把自己上課的東西文字化。因為有文字,未來在這個基礎上更有可能進一步討論。
我一直覺得,上課是啟發與討論的地方,它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除了基本知識的傳授之外,更應該是思考上的啟發。對我來講,教師的任務主要就是這個。
碩論與研討會
論文是透過系統性的方式,把一個問題做好的呈現。如同我之前跟各位講過的,其實碩論是在老師協助下去找一個好問題。而各位的 Seminar、研討會報告,就是讓你們在課堂上練習,怎麼去找題目,怎麼呈現題目的方式。
因為這個緣故,所以我認為每一位同學都應該好好參與研討會,試著提一份論文,並試著來做報告。這個報告和論文,就是一種讓我們自己去發現問題、找尋解答的方法。社會科學很常不一定有絕對正確的答案,很多都是價值判斷後的結果。正因為有這樣的過程,所以我相信會有不同的思考,鍛鍊出不同的結論。這些不同的結論,在我們的討論裡面都是可能出現的。
各位一邊慢慢吃……
論文題目的尋找與案例分享
如何找題目
老師就慢慢談一下我們論文。首先先開頭講說,我怎麼找論文的題目。一般來講,我自己找題目,會從我關注的議題下手。我會先找幾個特別關注的議題,通常題目就從這些地方來。
舉個例子:有時候老師會被安排去做研討會報告。最近東吳的陳清秀老師就邀請我幫忙報告一篇。我之前長年都拒絕過他好多次,這次總得答應一下。陳老師跟會計師公會合辦一個活動,就給我一個題目。這個題目其實是會計師公會關注的問題,大概是「稅稽法第1-1條與第28條的競合」。
解釋函令的爭點
會計師公會的疑問是:到底解釋函令是從公布日往後生效,還是因為它本來就是在解釋法規範,所以要跟法規範同步,自法規範生效之日起算?
他們舉了一個案例:臺中商業銀行在106年1月至108年4月期間,有申報繳稅。銀行業務上,因為存放款的差額,銀行可以進行資產配置,常常會去買中央銀行發行的可轉讓定期存單(NCD),藉此賺取比定存更好的利率。
這些NCD到期後會產生利息收入。問題在於:這筆收入要報繳哪一種營業稅率?
- 加值型營業稅5%
- 非加值型營業稅(銀行本業) 5%
- 非加值型營業稅(非本業其他業務) 2%
因為稅率不同,課稅結果差異很大。臺中商銀在106年至108年間,都把NCD利息收入當作「非加值型營業稅5%」來報繳。營業稅是兩個月申報一次,國稅局之後以公告代核定。
財政部解釋令的變動
到了108年12月9日,財政部發布一號解釋令(台財稅字第10804586520號),明確指出:銀行業購買央行發行的NCD所生收益,屬於「銀行本業以外的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非加值型營業稅2% 稅率。
問題來了:臺中商銀在106年至108年間,都用5%申報繳納。那這些過去繳的稅算不算溢繳?可不可以請求返還?
臺中商銀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以「申報錯誤」為由,向中區國稅局請求退還。根據第28條,無論是法律適用錯誤、事實認定錯誤或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都可以在五年內請求退還溢繳稅款。
國稅局與法院的看法
中區國稅局駁回,理由有二:
- 當時適用銀行本業非加值型5% 稅率,本來就沒有錯。
- 當時已經逐期公告代核定,具備行政處分效力,你也沒有提出不服,所以既判力仍然存在。既然如此,不能再請求退還。
臺中商銀提訴願與行政訴訟,訴願被駁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只有108年3月至4月可以退還,其他106年至108年2月都不能退。
最後進入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主文是:除確定部分(108年3、4月可退還)以外,其他全部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爭議核心
會計師公會的疑問是:稅捐稽徵機關常常認為解釋函令僅往後生效,不溯及至法規範。但實際上,解釋函令是對法規範的解釋,應該自法規範生效之日起適用。那麼,這樣的處理到底正確嗎?
解釋函令生效時點的探討
問題的起點
也因此,如果這個疑問拿來詢問你,要你定一個題目,以《稅捐稽徵法》來切入。因為在最高行政法院這個判決裡,其實並沒有特別提到《稅捐稽徵法》第1-1條,只是會計師公會認為:這個條文有沒有適用的可能性?
根據第1-1條但書的規定:「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那麼這件事情應該算是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案件,為什麼稅捐稽徵機關卻不去適用?
會計師公會真正的疑問是:到底解釋函令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溯及適用?什麼情況下僅能往後適用?這才是他們心中根本的疑問。
小論文題目的可能性
因此,如果我要發展這個問題,把它寫成一篇小論文(無論是研討會報告或在法學雜誌上發表),基本上有幾種可能性,取決於時間與能力的安排。
若依會計師公會最早想要了解的重點,就是:解釋函令到底是從公布日起生效,還是應該溯及自法規範本身的生效日?因此,我可能會以「解釋函令之生效時點」作為入題的題目。
問題意識會形塑題目,而受眾則決定呈現的方式。如果是回應會計師公會的需求,他們的疑問就在於:解釋函令是否應回溯到法規範的生效日,抑或僅自公布日起算。
法規依據與相關解釋
剛才提到的《稅捐稽徵法》第1-1條,看起來規定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解釋函令,對於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應適用。這意味著,在本件個案裡,解釋函令的生效日與適用範圍,應該與第1-1條直接相關。
而進一步蒐集資料後會發現,大法官釋字第287號也在處理類似問題。它指出,行政主管機關對行政法規所為的釋示,本質上是闡明法規的原意,原則上應自法規生效日起適用。但若前後釋示不一致,前釋示並非當然錯誤;在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的行政處分若已確定,為了維持法律秩序安定,不受後釋示影響。
這也呼應了中區國稅局的主張:個案已經確定,即使有新的解釋函令,也不會影響既有的行政處分效力。
三種情況
綜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與釋字第287號,可以歸納出三種情況:
-
新解釋不利於納稅義務人
不溯及適用,只能自發布日或指定日期起生效。 -
新解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但舊解釋下的處分已確定
為維持法安定性,舊處分仍有效,不因新解釋而變動。 -
新解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且舊解釋確有明顯違法或被宣告違憲
此時納稅義務人可依新解釋主張權利。
這正是第1-1條但書的涵義: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
論文展開方式
因此,一個典型的釋義學小論文,可以這樣展開:
- 問題動機:描述實務上存在的爭議,例如臺中商銀案。
- 法規依據:討論《稅捐稽徵法》第1-1條、第28條,以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
-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287號的見解。
- 學理與實務交錯:檢視不同見解對法安定性與納稅人權利的影響。
標題可以是《論稅捐解釋函令之生效時點》,直接回應會計師公會的疑問。會計師們的觀點是:解釋函令應該自法規範生效日即有適用效力,尤其在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情況下,更應回溯適用。臺中商銀案正是這樣一個討論的典型案例。
稅稽法第28條與公法上不當得利
第二個論文題目的可能性
同樣這個問題、同樣這個判決,我也可能發展出第二個問題,作為另一篇論文的寫作標題。我可能專注在《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因為當事人請求的依據,就是溢繳稅款返還請求。
這種返還請求,法律上性質一般被認為是「公法上不當得利」,《稅捐稽徵法》第28條因此被視為《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的特別規定。
條文背景
本件發生在108年,適用的是110年修法前的規定:
- 第28條第1項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 第28條第2項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因政府機關錯誤(不僅限稅捐稽徵機關,亦可能是戶政、地政等)致溢繳稅款者,稅捐機關知有錯誤之日起兩年內,應查明退還,並加計利息。(第3項)當時法律未限制「最長追溯期間」,因此實務上形成無限期的追溯效果。
本件臺中商銀案,當事人依第28條第1項主張有五年的返還請求。但稽徵機關認為並無「自行計算錯誤」,且公告核定已具行政處分效力,未經訴訟前置程序,因此駁回。
學理爭點:形式原因說與實質原因說
學界討論焦點在於:公法上不當得利的「原因」為何?是否必須先撤銷行政處分?
- 形式原因說
行政處分本身構成稅捐機關保有稅款的法律上原因。未經撤銷即具正當性,納稅人必須先打撤銷訴訟,才能主張返還。
- 實質原因說
稅法本身才是稅捐機關保有稅款的原因。即使行政處分未撤銷,只要稅捐債務不該當,就已構成不當得利。納稅人可直接依第28條主張返還,不必先撤銷行政處分。
德國學界長期討論這兩種立場。而臺灣除非從行政法角度切入,從公法,從行政法學界來討論這個問題的話,才會有這個形式原因跟實質原因的討論。通常,多數稅法學者傾向認為第28條是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的特別規定,採「實質原因說」。
我國學界的主流見解
在我國主流學說下,若稅捐債務應納100元,卻多徵120元,多出的20元即構成不當得利,納稅人可直接請求返還,無庸先行撤銷訴訟。
甚至有較極端的見解認為,即使前面撤銷訴訟已經打完,納稅人仍可再主張溢繳稅款返還。換言之,納稅人可能擁有兩種救濟路徑:
- 行政處分的撤銷訴訟(傳統救濟)。
- 依稅稽法第28條提出的溢繳稅款返還請求(獨立救濟)。
值得追問的問題
這兩種路徑——撤銷訴訟與溢繳稅款返還——在實際效果與適用條件上有何區別?這就是進一步值得探討的「區別實義」。
撤銷訴訟與溢繳稅款返還請求之區別
判斷基準點的差異
撤銷訴訟是針對不利於納稅人的行政處分而提起,其「合違法性」判斷基準點,必須回到行政處分作成時的事實與法律狀態。
反之,溢繳稅款返還請求是一種「課予義務訴訟」,請求稅捐稽徵機關作成有利的行政處分。其判斷基準點則是事實審言辯終結時的事實狀態,以及法律審終結時的法律狀態。
因此,溢繳稅款返還請求可能納入後續新出現的事實或法律變動,與撤銷訴訟截然不同。
110年修法前的套利空間
在110年以前,納稅人既可提起撤銷訴訟,又可另行主張溢繳稅款返還,兩者判斷基準點不同,實務上形成了「套利空間」。換言之,納稅人有機會透過不同程序,多次尋求救濟。
110年修法後的限制
110年修法後,若前已針對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並獲得實體判決,則不再允許另行提出溢繳稅款返還請求。此舉意在防止重複救濟與程序濫用。
論文題目的展開方式
- 第一種展開:回應會計師公會關於《稅捐稽徵法》第1-1條與解釋函令效力之問題。
- 第二種展開:專注於本件臺中商銀案,探討是否得依第28條第1項提出返還請求。
因此,題目的設定將影響論文的大綱與討論架構。老師提醒:
- 不建議直接以「稅捐稽徵法第1-1條與第28條的競合」作為標題,因為兩者層次不同,也缺乏共鳴感。
- 應給予一個能顯示問題意識的實質標題,例如:
- 《論解釋函令效力之時點──以稅捐稽徵法第1-1條及釋字287號解釋為中心》
- 《論溢繳稅款返還請求權──以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為核心》
- 或採用判決評釋式題目,如:《論納稅人溢繳稅款返還請求權──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86號判決為中心》。
寫作提醒
每位同學在撰寫論文報告時,必須具備:
- 明確的題目(顯示問題意識);
- 條理清楚的大綱(展現討論方向)。
題目與大綱的呈現,就像名字與外觀,能讓讀者迅速理解論文所關注的問題與探討方向。
我們先休息一下,待會再談「判決評釋」寫作的方式,讓各位了解如何以判決為中心展開論文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