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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04 0925-2

判決評釋寫作:題目與大綱的運用

主標與副標的使用

如果是判決評釋的話,各位你可以發現,我們在寫作上,前面講的那種「標題式、主題式」的論文寫作方式,同樣適用。也就是說你要訂題目,你可能只有單純一個主標,也可以;或者你也可以有主副標。因為像我們現在在寫文章的時候,很多人其實都會用主副標的方式。

這裡我要提醒一件事情:有時候主標,我們會下一些比較調皮有趣的標題,這個是為了吸引註意。但我個人建議,如果是比較正式學術性的,不要太調皮。你說這是學術自由,「你管我?」──不知道啦。但我的感覺是,如果太調皮,看起來比較不像正式的學術文章。

我舉個例子,比如說我們的稅法總論課,如果我把課程名稱開成「如何幫助你減少稅捐」,你會不會覺得看起來很有吸引力?這種標題就很像在外面那種坊間開課的,不是正式學校裡的東西。

國際比較

在美國,他們的開課名稱就很彈性,常常看到像「如何獲得幸福人生」這樣的課名,結果後面實際上是在講心理學。這種課尤其是通識課,一開就爆滿。但在德國,我自己念書的時候,我就沒有看過這種開課名稱,都是中規中矩:「租稅總論」就是「租稅總論」。

所以我給各位的建議是,你在學術期刊上投稿時,要看一下期刊的屬性。有些期刊中規中矩,有些題目比較俏皮,這個無可厚非。但如果是匿名雙向審查、審稿嚴謹度很高的學術期刊,我自己就會讓題目正經一點。即使我下面的內容可能會討論一些比較有趣的議題,也沒有關係。因為題目通常就是給人一個第一個印象,一個 image。

法條不宜當主標(副標可以)

題目上還有一點,我建議不要把法條直接拿來當主標,但它當副標是可以的。比如說,如果你直接寫「民法第1條」當主標,這樣看起來很怪。因為一般人如果沒念過民法,他根本不知道民法第1條是什麼。但如果你寫「論法理的效力──以民法第1條為例」,這樣讀者一看就知道,你想要討論的是「法理」。文章就會展開說:何謂法理?它和法律明文規定、與習慣有什麼差別?這樣題目就能清楚表現出來。

從題目到大綱,再到填血肉

所以我們寫論文的層次大概是這樣:

  • 先有一個題目的想像。
  • 題目用標題去呈現。
  • 然後大綱就是你想問題的內容,把它整理出來。
  • 接下來寫作,就是把血肉填到骨架上。

我自己的做法是,我通常寫到一半的時候,就會知道哪些地方要刪掉。太多單純敘述性的、只是在講基本觀念的部分,建議刪掉。因為論文要「小而美」。

例子:盈虧互抵

假設你要寫「盈虧互抵」,很多同學會在第二章開始鋪陳一大堆「稅法的基本原則:依法課稅、量能課稅」等等。但這些不需要。你可以直接進入正題:

  • 何謂盈虧互抵?
  • 同一稅捐主體的盈虧互抵
    • 不同年度的盈虧互抵
    • 不同所得類型的盈虧互抵
  • 不同稅捐主體能否盈虧互抵?

這樣的大綱一攤開,讀者馬上就知道你的邏輯層次。看大綱,就知道你論文的鋪排。

閱讀與參考文獻的策略

另外,我跟各位講,我們看論文不用五分鐘。基本上我看題目跟大綱,就知道你大概要講什麼。這不是我特殊能力,而是前輩老師一路以來都是這樣看的。像我自己在國外念書或在國內看論文,基本上也是先看題目、大綱,再決定哪一部分有興趣,才下去細讀。

有同學以為,參考文獻列了一百篇,就是代表真的看過一百篇。沒有啦,沒有人真的全部看過。實際上是怎麼做的?就是先看題目,把相關文章拉出來,看一下裡面有沒有討論到問題,然後根據裡面的參考文獻,再去追別的資料。大部分是這樣湊起來的。

所以我從大綱,可以看到你思考的深度;從參考文獻,可以看到你收集的廣度。如果該領域的重要文獻你都有掌握,大綱也沒有問題,那這篇論文基本上就是很 OK 的。

題目與大綱的對位(match)

再來一點,寫到一段時間,你要回頭檢查你的題目和大綱能不能 match。如果不行,就把不必要的部分先「截下來」,放到旁邊。不要讓整個大綱為了敘事鋪排,結果變成頭重腳輕或失焦。如果「頭重」,我就直接把頭砍掉。這代表題目定得不好,你就必須重想一個更符合核心概念的題目。

論文的迭代與切入角度

同一個主題,其實可以在不同年代重寫。比如「盈虧互抵」,只要法律規範有變更,你就可以切入,從新法和舊法的比較去寫,這也是一種切入角度。所以一個主題可以不斷被迭代更新。

審稿的人通常看題目和大綱,就能判斷你要討論什麼問題;從參考文獻,也能看出你掌握這個領域的程度。


我再強調一次:論文要小而美。

論文是你的孩子:學術倫理與命名

論文是你的孩子,你一定要給它一個好的名字。以後想到你的論文,就會想到你。我以前講過,論文是你的孩子。你決定了,它將來可以讓你因此而富貴,還是變成你的嬰靈,一輩子跟著你。人家只要一想到你,就是「那個抄襲論文的寫作者」。如果你這樣做,就是自己毀掉。我也沒辦法,雖然我個人可能不會做論文比對,但有些人會。現在搜尋這麼方便,你抄襲,也許能一時糊弄老師,但將來難講。哪天你要升職,或要當部長、NCC 委員、大法官,結果有人把你的論文翻出來,那就完了。

我舉例:有一次我旁邊坐程明修,他跟我說:「柯格鐘,你的博士論文現在可以下載。」我說什麼論文?他說因為出版社,超過一段時間後,原本要買的博士論文,他們就直接放到網路上公開。我說那也好,至少可以證明我真的有學位、有論文,不是假的。別人可以對照,看有沒有抄襲。

所以,這時代很多事情都能查。你有沒有寫論文,有沒有抄襲,上網就能看。誰先誰後、抄襲的順序,也能判斷。所以希望各位好自為之,把論文好好寫,遵守學術倫理,這是基本的要求。其他不多講。論文寫好,以備未來發展。

我再舉例:盛老師博士論文寫《比例原則》,寫得非常棒。以後人家講比例原則,就直接想到盛老師。如果你能讓人家有這種感覺,那是很好的。不要讓人家一想到你,就是「抄襲論文的人」,那就很不好。這給各位參考。你們的學術論文要好好照顧,要給它適切的名字。論文是你的孩子,你要好好養育、寫作、培養,讓它一輩子跟著你。不管要學術還是實務,它都是奠基的基礎。

社會科學沒有比較厲害,我們都是站在前人基礎上。能比前人看得更深、更廣,就很有價值。這是給各位的參考。


判決評釋的考量

接下來談判決評釋。這個問題對我來講有點困擾。因為我要寫會計師公會給我的題目時,就在想:要寫成論文方式?主題式方式?還是判決評釋?

會計師公會想知道的,是《稅捐稽徵法》第1-1條解釋函令的生效時點。他們提供了相關判決作為參考。但你會發現,在本件個案裡,納稅義務人其實是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

所以問題變成:《稅捐稽徵法》第1-1條和第28條,到底怎麼結合?為什麼會出現這個問題?


個案背景與中區國稅局的邏輯

在本件個案裡,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認為,先前法規範對銀行業經營本業有規定。換言之,根據當時的法律,如果沒有負面表列為屬於2%,那原則上就是5%。

他們的看法是:

  • 在財政部108年解釋函令出來之前,法規是用負面表列的方式,處理非經營本業的業務。
  • 沒寫的,就是銀行本業,適用5% 的非加值型營業稅。
  • 直到108年解釋函令出來,才將某些業務列入2% 的範圍。

因此,如果這看法成立:

  1. 舊的解釋令認為適用5%,依據它做成的行政處分已經核課確定。
  2. 後來108年的新解釋令出來,認為應該適用2%,這對納稅義務人有利。

這樣就會構成釋字287號所講的情況:
前後有兩個解釋令,而前解釋令所做的行政處分已經核課確定。


解釋令適用的爭點

新的解釋令出來,對納稅義務人有利,因為它把稅率變成2%。但原先的行政處分,是根據舊的解釋令所做成的,已經核課確定。根據釋字287號:

  • 前解釋令下所做的行政處分,一旦核課確定,就不會溯及生效。
  • 後來的 B 解釋,只能往後生效,不能影響前面已確定的處分。

所以在本件裡,從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的邏輯來看:

  • 舊的解釋令,是負面表列方式。
  • 沒有明白列為2% 的,一律適用5%。
  • 到108年時,才往後生效,把這類業務列入2% 的範圍。

因此,這裡就存在釋字287號所說的「前後解釋不一致」狀態。前面解釋下所做的行政處分,只要核課確定,就生效。後面新的解釋函令,不能溯及適用。

與稅稽法第28條的連結

本件個案為什麼會產生跟《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連結?因為我剛剛跟各位說過,我們實務上的看法、國內的主流看法是採「實質原因說」。既然採實質原因說,那就要看稅法規定,本身有沒有存在讓稅捐稽徵機關保有這麼多稅款的法律上原因。只要解釋函令能溯及至法規生效時,就有它的解釋效力,那自然就會構成「無法律上原因」,讓稅捐稽徵機關保有這些稅款處於無法律上原因的狀態,納稅義務人自然就可以請求返還。

所以,本件個案其實不是《稅捐稽徵法》第1-1條和第28條的競合,而是前後順序關係。也就是:

  1. 先判斷第1-1條:解釋函令到底是溯及至法規生效,還是從公布後生效。
  2. 再決定依第28條規定的溢繳稅款返還請求,到底有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因為重點在於「有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有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是根據實體稅法規範(本件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的內容來判斷。只要108年的解釋令可以溯及適用,就會構成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判決評釋的寫作安排

本件判決評釋的寫作方式,我當然還是會去回應,因為這是會計師公會的問題:解釋函令的效力。如果我下面副標題寫「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上字第486號判決為中心」,那我通常會這樣安排:

  • 第一段:緣起
    為什麼要討論這個問題?因為以這個判決為中心。
  • 第二段:判決事實
    我不會在這裡直接討論解釋函令或第1-1條,而是討論這個判決怎麼來的。

本件個案的緣起是:臺中商業銀行繳納106年1月到108年4月各期營業稅申報書,申報了購買央行發行的 NCD,自己報繳後,國稅局逐期公告核定,銀行沒有申請復查,所以處分就確定。

按照時間序,判決評釋在事實部分,原則上要把相關構成要件的重要事實,平鋪直敘寫清楚。


本案的事實發展

  • 108年12月9日:財政部公布解釋令,將銀行業購買央行發行的 NCD,視為經營本業以外的專屬本業銷售,適用2% 稅率。
  • 根據這個解釋函令,本件個案確認應適用2% 的非加值型營業稅。
  • 109年9月17日:當事人向被告國稅局申請退還。
  • 國稅局以原處分駁回。
  • 當事人提起訴願,結果被駁回。

這裡要注意,因為是溢繳稅款返還請求,所以沒有第35條的復查程序,直接就是課予義務訴願。訴願後再提起行政訴訟。

  • 一審(中高行)
    • 認為108年3月、4月部分應適用2%,退還納稅義務人。
    • 但106年1月到108年2月部分則駁回,認為還是適用5%,因為原處分已經核課確定,沒有錯誤。

判決評釋的寫作建議

本件個案的討論,通常到第三段,就要開始談爭點。我的建議是:

  • 判決緣起:說明為何討論本案。
  • 判決事實:依時間序,把所有構成要件的事實清楚列出。沒有爭議的事實,要寫進判決事實;有爭議的,再另起段落處理。
  • 爭點整理:說明法院認為的爭點。

一般會區分為:

  1. 程序上爭點:例如,訴訟類型不同,撤銷訴訟 vs. 課予義務訴訟,判斷行政處分合違法性的基準點不同。
  2. 實體上爭點:涉及法律適用與稅款返還的要件。

在本件個案,法院的判決中並沒有處理太多程序爭點。但我這裡只是舉例,說明通常在判決評釋的寫作上,會把程序和實體爭點分別整理出來。

本件個案的爭點,其實可以整理為三個。

本件個案的三個爭點

第一個,到底本件要適用實體爭點的,就是 5% 還是2%
這個爭點核心在於:

  • 如果是銀行本業的銷售,就是5%。
  • 如果是非專屬銀行本業,但屬於金融業者才能做的銷售,那就是2%。

這是第一個實體上的爭點。

第二個,就是本件個案,如同會計師公會一直問的,想要了解的:到底解釋函令是不是自法規生效日生效,還是自公布日往後生效?這是哪一個?

第三個,就是本件個案,到底是否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有沒有符合要件。

所以,這三個就是主要的爭點。

因此在這裡面,其實剛好會把前面,我們訂標題時的兩個問題點,做一個連結,也會因此跟本件個案會有關聯性。


聚焦於第1-1條的爭點

不過因為時間稍微緊迫,我就大概只討論這裡面剛剛講的那個《稅捐稽徵法》第1-1條的爭點部分。我就不會花太多時間去討論第28條的規定。雖然第28條在本件個案,是原告請求返還稅款的依據,如果一般在判決評釋,我是會討論的。不過因為時間有限,尤其是在東吳10月3號,他們要辦這個研討會,所以我就趕快聚焦。

我自己把題目定為:
「論解釋函令的效力起點—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上字第486號判決為例」

所以文章架構就會是:

  1. 判決事實
  2. 爭點的呈現

而本件個案,我們回到最重要的一個爭點,這也是第28條能不能適用的一個前提要件,就是判斷:

  • 解釋函令,有沒有溯及到法規生效時就生效?
  • 還是自公布日往後才生效?

判決的核心與法院認定

本件個案,判決的中心就是在討論,到底有沒有先前解釋函令存在。這其實才是整件個案裡面,事實認定的重點,或者說法律解釋上法院想要認定的重點。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沒有。因為用負面表列的方式,你不知道到底買 NCD 這個算是銀行本業,還是本業以外專屬金融業者的銷售。

所以在此之前,本件個案並沒有存在一個有效的解釋。行政法院認為,在本件個案裡面,並沒有 A 存在。

因此,根據釋字第287號解釋,還有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的規定,結論是:只要自法規生效日起,就有其適用。


法院的調查與解釋效力的認定

在本件個案裡面,最高行政法院去搜相關的證據資料,大致顯示說,其實財政部在此之前,也有類似認定:如果你買 NCD,這一種算是本業以外的專屬金融業者的銷售,所以它是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裡面的2% 適用範圍。

所以最高行政法院在這個判決裡,基本上沒有花太多時間去討論第28條。它主要是討論:在解釋函令裡,如果前面並沒有有效的解釋函令存在,那後面公布的一個108年9月的解釋函令,因此可以自法規生效日起生效。

因此,本件個案就會形成:即使是106年那時候申報的營業稅,也應該是用2% 來作為法規適用的依據。


判決結果與後續發展

最後的判斷結果,雖然是用撤銷發回,主要是因為:它到底要請求的退還稅款範圍,從什麼時間到什麼時間開始,不太清楚。因此,本件個案被撤銷發回給中高行法院,再來重新釐清當事人要請求的範圍是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

不過法規範的解釋適用是明確的:NCD 這件事情,自《營業稅法》第11條法規生效日起,就有適用。

所以之後北高行兩個判決,都是根據最高行政法院這個判決來作成,對納稅義務人有利的判決結果:

  • 北高行110年訴字第1427號
  • 北高行112年訴字第578號

這兩個都是在114年才作成的判決。雖然看起來案號數字在最高行之後,其中有一個是在最高行之前就收案,但它們都是等到最高行這個案件判決作出後,北高行才跟進作出判決。

結果就是準許納稅義務人可以將106年那時候所繳的營業稅請求返還。因為全臺灣不只臺中商銀,還有其他北部商業銀行,所以北高行承辦的案件,就根據最高行的判決意旨,以「法規範生效時,108年9月的解釋令就已經有其效力」為理由,準許納稅義務人返還溢繳稅款。

稅捐解釋函令的生效時點與適用原則

所以究竟稅捐解釋函令的生效時點,這個問題要怎麼去回答?結論就是:

  1. 原則上自法規範生效時開始適用。
  2. 但如果前後有兩個不同的解釋:

    • 前面解釋只要不是「顯然違法」,那麼根據前面解釋所做成、且已經確定的行政處分,基於法安定性原則,仍然維持,不會因此受到後面解釋的影響。
    • 因此,該行政處分的合或違法性,不會因後解釋而改變,撤銷訴訟也仍是針對原先的行政處分。
  3. 若前面沒有解釋令,而後面有一個新的 B 解釋函令:

    • 那麼原則上就溯及至法規範生效時起即有適用。

不利與有利的解釋變更

  1. 後解釋不利於納稅義務人時:

    •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解釋函令,會對「申請中的案件」直接發生效力。
    • 換言之,只要案件還在行政程序中,該不利的解釋變更就能即時產生效力,對納稅人造成不利結果。
  2. 後解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時:

    • 不僅對申請中的案件即時發生效力,還可以溯及到尚未核課確定的行政處分。
    • 所謂「核課未確定」,包括:
      • 納稅人對行政處分已提起復查
      • 訴願(雖現行程序已無此階段)
      • 行政訴訟
    • 只要還在這些程序中,尚未確定,B 解釋函令如對納稅人有利,就能溯及適用到該行政處分。

因此,依照第1-1條的規定,解釋函令的溯及適用效果,不是絕對一律的,而是要看:

  • 前面是否已有一個有效解釋令
  • 新解釋對納稅人是有利還是不利

案例的應用

假設前面 A 解釋函令存在,後面 B 解釋函令在108年出來,且 B 對納稅人有利,本件個案只要前面的行政處分還在未確定狀態,就可以把108年的解釋函令溯及適用到106年營業稅繳納的案件。

這不是單純因為本件個案的提醒,而是透過《稅捐稽徵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所導出的法律適用結果。


判決評釋的寫作架構

所以總而言之,在這個地方,如果我們用判決評釋的方式來寫:

  • 以判決為中心
  • 梳理爭點
  • 根據爭點展開討論,成為論文後續的分析標的

這樣的寫作方式,才能把判決事實、法院見解、學界看法,以及自己對個案的意見完整結合起來。

爭點與法院、學界意見的整理方式

我要跟各位強調,有時候我們認為的爭點,法院不一定會討論。我們認為重要的爭點,法院不一定覺得有必要處理。

所以:

  • 法院認為重要的爭點,我們要如實加以說明。
  • 我認為重要的爭點,我會自己逐一寫進去。

例如:本件我寫「論解釋函令效力的起點——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上字第489號判決為例」。

  1. 前言或序論:問題的源起。
  2. 判決事實:個案所涉爭點。
  3. 法律上的爭點:法院與我自己認為的爭點。

如果爭點有三個,這是法院審酌的部分,那我就把法院的判斷整理出來。如果我的爭點跟法院一樣,那麼我會再看法院的討論,有沒有值得進一步補充的空間。

我的寫法會是:

  • 爭點一、爭點二、爭點三逐一排列
  • 法院有討論的部分,我會放進來
  • 再比較:原審看法、最高行看法、學界看法,最後是我個人看法

關於「解釋函令是否溯及生效」:

  • 法院認為是可以溯及至法規生效之日。
  • 我則認為應依個案情形,釋字第287號的解釋本來就是要依個案情形判斷。
  • 然後再配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的規定,整理出整體的情況。

在這個爭點底下,各位都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

寫作方法與判決評釋

我自己寫作方式,是把爭點拿來當作一個題目或標題,然後逐次去呈現。本件個案裡面:

  • 原被告的爭議點是什麼?
  • 他們看法的差異在哪裡?
  • 原審的看法如何?
  • 法院的看法如何?
  • 最高行政法院的看法如何?
  • 學界的看法如何?

最後再放上自己的看法。

但我不會把判決文字直接剪貼下來,而是用自己的文字去整理。原被告、稅捐稽徵機關、法院原審、最高行的見解都要交代,然後放進我的意見。比較好的寫作方式是:

  • 另起一段,專門寫「本文意見」或「個人意見」
  • 說明自己贊同或反對的理由

因為前面都是別人的意見,最後一定要讓審查者看到你的想法。否則如果只是一堆原文剪貼,最後一句「我認為最高行的見解對」就結束,這樣叫「沒意見」,審查分數一定低。

就算贊同最高行意見,也要說理由。比如說:最高行認為沒有 A 解釋令存在,那你要說明你為什麼贊同,可以寫「因為本件確實沒有有效的解釋令存在,最高行的看法正確」。


爭點與法院處理

本件判決其實還有其他爭點。例如:

  • 最高行並沒有討論《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
  • 這裡涉及「實質原因說」與「形式原因說」。
    • 按「實質原因說」,要看稅法規定本身有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讓稅捐機關保有稅款。
    • 如果沒有法律上原因,就要返還。

但最高行沒有進一步展開,只是提到「108年解釋令應該適用」。因為個案中不確定當事人請求返還稅款的範圍,所以撤銷發回中高行,請再查清楚。


個案結論整理

本件關於「解釋函令生效時點」:

  1. 依釋字第287號:

    • 原則上,自法規生效日起適用。
    • 若前後有不同的解釋函令,且各自有效,會有不同效果。
  2. 更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解釋函令:

    • 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第1項但書,可以在「核課未確定的案件」中適用。
    • 在此情況下,108年解釋函令可以直接適用2% 稅率。
  3. 更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解釋函令:

    • 釋字第287號認為前後解釋各自有效。
    • 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不利的解釋僅能對「正在申請中的案件」發生效力,不能溯及到已核課確定的案件。

論文寫作的本質

總而言之,論文就是:

  • 找問題
  • 呈現問題
  • 用可驗證的方法去討論問題
  • 嘗試找出答案

問題提出後,答案透過分析判決、法規範逐步整理,最後形成結論。碩論、博論就是要自己找出值得探討的問題,綜合討論並提出結論。

這跟大學時代不同,大學是老師問、學生答;研究所開始要自己找問題、自己回答,相當於「自問自答」。

德國的大學生沒有碩士教育,直接 JD 訓練。他們在大學就有「大論文」的考試,或是暑假寒假由老師丟一個題目,請學生自己研究,培養找問題的能力。

相較之下,我們在大學的訓練偏少,所以研究所才設 Seminar 課程,讓大家嘗試訂題目、呈現問題、解決問題。


下次課程預告

下週會談稅捐規避,從一般規避規範(GAAR)到特別規避規範。稅法裡有許多 GAAR 的特別條款,把稅捐規避的行為型態直接入法,成為法律要件。這些就是所謂的「防杜規避」規則,下週會花時間跟各位談不同形態的防杜規定,作為參考。

今天先到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