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10 1106-2
同學問答
關於「法無明文」與釋字420的可預見性
謝謝同學今天帶來非常精彩的報告,我學到不少。不過我有些問題想詢問同學。
你剛才提到溯及既往部分「法無明文」,但因為有釋字 420 的存在,可以讓課稅主體具有預見可能性。可是會不會在法無明文的情況下,其實就是不可以預見?因為預見可能性在我們先前判決裡其實有差異性,直接用釋字 420 當作「可預見」而否定溯及既往適用,會不會有點太跳躍?
回應:規避意圖與信賴保護的判斷
我這邊的見解是兩點。
第一點,我認為 A 公司或甲在做成這樣的行為時,本來就是為了規避稅負,也知道自己在做一種脫法行為。
第二點,就算我們認為它是溯及既往,我也不認為 A 公司或甲在這邊有任何值得保護的信賴,所以繼承人間這種安排我會覺得是事發……不是。[原意保留]
關於「稅捐規避到逃漏」作為進程的疑問
報告一個小問題:你書面報告提到12到13頁,稅捐規避到逃漏,你認為它是一個進程。但我想問的是,稅捐規避本來應該沒有隱匿或不實申報的部分;你是認為到了後面稅捐稽徵機關開始查詢,事後才發生不實申報,才會演變成逃漏稅捐的後續型態嗎?
我自己覺得有點奇怪。以這個案例來說,它不是查核課徵的行為;如果一開始就有規避意圖,怎麼會到後來稅捐稽徵機關開始懷疑、要去調查時,才演變成逃漏稅捐?
回應:程序時間序與「誠實義務」連動
在案中我們先假設,如果甲有合理地做成稅捐規避,那應該是:
- 申報 A 公司的營所稅:申報 5 億元的房地交易
- 申報自己個人綜所稅:申報 10 億元的財產交易
如果甲都已經做成這樣,這邊就不會有任何逃漏稅捐行為,因為兩邊都有申報。
我這邊講的「進程」,其實是一種稅捐程序上隨時間演進的問題:我先做了稅捐規避行為,而且我完全揭露我做了什麼事——我有報 A 公司的營所稅,也有報個人的綜所稅——在這情況下我其實沒有逃漏稅捐。
可是如果稅捐機關覺得,你這邊好像應該要全部歸屬於 A 公司,然後找 A 公司的負責人甲來調查時,你沒有跟我說這兩段交易之間的關係,我認為這邊就會構成逃漏稅捐。我認為這是兩個行為:
- 先有規避行為,而且規避行為都講了
- 後面機關懷疑你是否有規避、找你調查時,你沒有說明安排與關聯
我比較偏向的想法是:一開始其實沒有虛偽;到後面只是因為你沒有告訴稅捐機關你的安排。但照理講,如果是規避,一開始的安排其實也應該會讓稽徵機關知道。所以我對於「後面才變成逃漏稅捐」會覺得:它會不會其實只是一個協力義務的違反?
因為到底有沒有逃漏稅捐,應該是看有沒有形成短漏稅捐結果;結果不是在核課處分下來的時候就確定了嗎?所以到後來事後發掘才演變,我認為這邊的逃漏稅捐是圍繞著誠實義務的違反,它不一定是在核課處分作成的時候就發生;在後續不管是稽徵機關調查,或任何勾稽過程中,只要沒有誠實申報應該都會有——就是我問了你沒講,我覺得都算是一種隱匿。
逃漏稅捐是一個罪,它算是一個刑罰,所以剛剛那個直覺反應是在:它是有……路徑的判斷。我覺得是在你隱匿的當下去判斷,因為行為是要去認定。所以同學覺得可以有很多時間點:我認為是在稽徵機關找你來調查的時候,你刻意不去講這件事情,然後發生你想要的結果,才可以構成逃漏稅捐。調查這個過程你會……就是每一次詢問都可能去判斷。
因為本件案例其實是:稽徵機關通知甲去配合調查,甲提出一份書面答覆,而他的書面答覆是有刻意隱匿相關事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