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11 1113-2
同學問答
同學評語與建議
我覺得你這次報告把判決對兩個爭點的論述整理得很清楚,聽起來就會很清晰知道它在討論什麼爭點。
我有一點小建議:
- 案例事實部分,可以把 A 地和 B 地的性質寫出來。因為土地性質在討論「到底是不是農地或建地」很重要:A 地是農地、B 地是建地,才會延伸到後面土增稅到底有沒有因農地而能免徵。
- 本件爭點分析部分,你有整理四個歷審判決;但在第二個「最高法院判決」那邊,其實是最高行政法院。如果沒有把「行政」寫出來,大家容易以為是最高法院,因為最高法院跟最高行政法院是兩個不同的法院。
提問
以下是我想針對你剛剛的報告提問。
問題一:未申請農用是否規避
你在書面報告最後提到:行為人「不申請農地、不主張免稅」是一種規避行為的一環,因為他明明有權利申請卻不申請,基於特定目的而規避稅捐。想問你:未申請農用怎麼構成規避?行為人會因此獲得什麼規避利益?
問題二:機關更變評價下的申請機會
第二個問題是第二爭點。你提到陳清秀老師的見解,我的想法跟老師有點像:一開始核課時,稅局認定是分割不是移轉,本來就不需要課稅;既然本來就不課稅,那為什麼要申請農用免稅?
但後來機關轉而認定是交換、不是分割,開始要課稅時,為什麼不能給納稅義務人一個合理的「更變申請的機會」?機關改變評價,人民不能有相應的申請,這樣是不是會違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1 條「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的原則?以上兩個問題,謝謝。
回應
謝謝同學提問。第一部分,你問「未申請農用是不是規避行為之一」。我自己看判決時的想法是:甲乙丙三人在分割時,其實就可以跟主管機關表達、提出申請,主張自己有「申請不課徵」的權利;但當時沒有主張,直到機關發現後才又回頭主張「可以不用課徵」。
我的直覺會覺得:一開始就應該要講,後面才講的話,有點像違反誠信原則的感覺,所以我才會把它放在「規避行為的一環」來看。
第二部分,你提到「機關更變評價後,為何不能給人民相應的申請機會」,我目前還需要再思考一下。同學講的確蠻有道理,我需要再想想怎麼把這點回到本案的制度設計、法條要件,以及判決的理由結構去回答。
另外,關於你剛剛對報告的建議我也有看到。
同學補充
我覺得如果以「判決體系」來寫,可能可以更針對這個判決為什麼要這樣判、以及你對兩個爭點的想法與建議,多問出一點。
因為目前整體篇幅比較多是在整理各個法院怎麼看,比較像歷審的爭點整理;如果換成你自己寫,可能會希望在後面把「學說見解」中你覺得有力的論述拉出來,跟自己的見解合併,寫出一段「本文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