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01 0226:課程方式、論文選題與 Seminar 寫作方法
找題目與問題意識
在教學跟同學們的接觸過程當中,同學們往往都會反映一個問題:雖然進了研究所,但不知道要怎麼去找學位論文的題目。其實這個問題,包括我自己本身在研究所當研究生的時候,也曾經有過類似的問題。
我真正找到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一直到德國留學以後,才發現:為什麼在我們自己的大學教育裡面,好像看不太出來,有在訓練同學們發現問題、找問題、寫論文的能力,似乎沒有。
如果各位回顧一下自己的養成過程,一直到高中為止,當然也許老師的高中時代跟各位現在已經差了一段很長的時間,不太一樣。但我們的高中跟大學教育裡面,基本上都還是一套好像設定好的主題。
- 如果你是文組,就應該學哪些科目。
- 如果你是理工組,就應該學哪些科目。
而學習的內容,都是透過教科書告訴你基本知識。
💬 我自己的高中經驗是,老師上課的時候,其實我都不太知道他在講什麼。對不起,我沒有不尊敬老師的意思,我只是講我個人的經驗。我自己都覺得,我不知道高中到底怎麼混過來。
通常是這樣:如果老師教得好,那當然很棒。因為老師確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形象,會帶領你進入某一個特定的領域。往往我自己高中的時候,會因為喜歡某位老師,所以特別花很多時間在那個科目上面。我不知道各位這幾年有沒有這樣,我自己是這樣。因為我喜歡那個老師,所以我就會花很多時間在那個老師講的科目上面。
反過來說,如果討厭某位老師,不管是他的言行或舉止,反正我就是不太喜歡他,所以對那個科目,就會稍微有一點排斥。不管你對那個科目本身,其實原來並沒有太大的想法。
不過,到我們高中為止,除了也許各位的高中時代多一些選修的可能性,通常因為進大學時,還是有第一類組、第二類組、第三類組、第四類組這幾種類組的選擇,所以你都會有一些既定的方向。而這些選定,一般來講,也會在知識的傳遞上,仰賴教科書,仰賴老師上課時的講解。
我們的檢驗方式,基本上也沒有太大變化,就是用考卷、用問題來問你,然後你來回答。因此,你回答得非常標準、非常完美,拿 A++、幾個 A 幾個加,這一直都是我們國家在選取學生,甚至決定你能不能進好的大學的一種方式。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在大學教育裡面,這也變成一種非常重要的方式,用來檢驗同學們有沒有學習好。包括我自己在大學裡面,在這個學校裡面,其實一直都是這樣。一直到我自己去德國,後來又回來當老師,我才發現一個問題:找問題本身,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訓練。
而在未來,如果有 AI 工具的協助,問問題顯然會比回答問題更重要。
德國與美國教學與評量
也因為有了這樣的體會,我希望在這個稅法專題課堂上,把德國法律系大學教學的一些經驗帶進來。
德國的法律系大學教學裡面,通常有幾種教育課程的形式。其中一種,我們把它稱為講義式課程。像老師在稅法總論、所得稅法這些課程裡面,基本上就是老師從頭講到尾。
當然你可能會想,那美國大學會這樣嗎?美國的教學方式確實跟德國不太一樣。因為德國的大學教學方式,其實跟我們比較接近。像我自己在德國的大學裡面,上我指導教授的課程,每次去聽他上課,就是從頭他一個人講到尾。當然也許會有學生發問,但德國大學生從各位的角度來看,會不會跟我們不太一樣?其實我自己觀察也差不多。因為德國大學確實在課堂上,不太會有那種跟老師高度互動的情況,老師也是一直講一直講一直講。這幾年會不會有轉變,我不知道,因為我也不是一直常常在德國大學旁聽課。
但你可能會注意到,在美國的教學裡面,他們比較常用一種一直問、一直問、一直反問的方式。也就是所謂蘇格拉底式教學法,一直不斷地反問你:你對這個問題的想法是什麼?因此,上課之前先做相關閱讀就變得非常重要。因為你如果沒有做閱讀,你就不太能知道,這一堂課老師可能會問你哪些問題;而如果沒有讀過,你當然沒有辦法回答。
所以蘇格拉底式的教學方法,在美國大學裡面,是一個非常普遍的教學形式。在德國,倒是真的沒有這種蘇格拉底式,它比較是所謂的 Vorlesung,就是像老師在稅法總論或所得稅法裡面的課程一樣,從頭到尾由老師講。
提問方式的差異
那我們怎麼去檢驗呢?在德國,它也有 Klausur,也就是筆試。這跟我們在稅法總論跟所得稅法課程裡面所做的方式,跟傳統上我們在大學裡面做的,基本上很接近:老師問,學生回答。
只是老師問的方式,跟高中比較不一樣。
我們以前高中,通常都是單點式問題。可是大學法律系的教學,不太會是這樣的問答式。比如說:
- 請問量能課稅原則為何?
我不會這樣問。這樣問太實質,也太不尊重各位。我一定會把量能課稅原則,變化成另外一種方式來問。
例如,我可能會用條文來問:
- 所得稅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這個條文有沒有違反相關的稅法基本原則?違反了哪一個稅法上的基本原則?請舉例加以說明。
我們至少會稍微把它變換一下。
更高一級的變換,就是我會用實例題,來讓你體會。譬如說:
- 一個中華民國的稅籍居民,取得在美國工作的薪資所得。
- 例如他是台積電工程師,被派到美國亞利桑那州。
- 他在當地工作,當地也會給付他相關薪水。
- 也許他從台灣還是有拿到一部分薪水,但是派到亞利桑那州,一定還會有一些加給。一般來講,海外工作通常都有加給。
- 那麼,這一些是否會改變他作為稅捐主體的本質?
- 他有兩地來源所得時,請問在台積電工程師於美國亞利桑那工作期間裡面,當地公司所給付的這一筆報酬,要不要歸入我們的綜合所得稅裡面,一併課稅?
我的實例題,一定是問這一種問題。然後再請各位同學去回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才要課我們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但如果它不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那麼很抱歉,就算它同樣來自於工作所取得的所得,當地給他的加給,也不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這當然就會產生區別對待,也就是:
- 他在台灣所獲得的報酬,會被認為是應課中華民國綜合所得稅的所得。
- 但他在美國待的這段時間裡面所獲得的部分,也許在我國稅制上,就不把它當作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當然,他也很可能在美國當地,依照美國聯邦 IRC 的規定,被當地課稅。
所以回過頭來講,考試這一種測驗方式,基本上還是維持在老師問、同學回答,只是我問得稍微複雜一點。我不會用非常簡單的方式問你「何謂量能課稅原則」。我至少會變換一下,而用實例題最好。因為越是實例題,越能夠測驗同學們對文字的理解,以及對問題背後真正想問什麼的掌握。
Referat 與課程形式
在德國,還有另外一種形式,叫 Referat,也就是口試或口頭報告的意思。老師為了要測驗同學們,除了書面之外,也會透過 Referat 來看你是不是真的清楚理解這個知識。
我現在不是要這樣要求你們,我只是剛好藉這個事情稍微說明一下:我為什麼要上稅法專題這門課,以及我想要各位同學做的形式。
其實,這是我自己在德國留學經驗裡面,所能想到最幫助同學們去找尋論文題目的一種方式。所以我先稍微鋪陳一下。
稅法總論和所得稅法,我們的課程進行,都是一種講義式課程。通常老師會透過大綱、教科書或課程講義,給同學們聽講,然後再回答問題。也就是用 Klausur 或 Referat 來檢驗。有些老師覺得書面不夠,有時候還會再加一個 Referat,就是問一下:你到底對這個知識,是不是真的清楚地了解。
Hausarbeit 與訓練目的
Hausarbeit 的意義與功能
德國在寒暑假期間,通常會有一個叫 Hausarbeit。字面翻譯叫做家庭作業。
在德國法學院的教育裡面,因為他們也有所謂的 Winter Semester 跟 Sommer Semester,也就是冬季學期跟夏季學期。在冬季學期跟夏季學期交替的時候,法律系同學不是放假,通常老師會丟一個作業給他們,我們稱之為 Hausarbeit。
那這個作業是幹什麼呢?老師會把這個學期的上課內容,化整融合成一個可能兩、三頁左右的問題點,然後讓同學們回去寫一個家庭作業。這個家庭作業的重點在於:你要針對 Hausarbeit 裡面的這些問題點,分別去設定主題,去找尋你的題目。
然後你透過這個題目,由於德國學界對德國實務界影響甚深,所以通常會是一個設定題目之後,再去找尋:
- 相關學界的看法
- 學說與實務界的看法
- 你自己對這個問題採取什麼樣的個人意見
這是一種寫作的過程。
這個 Hausarbeit 的寫作,通常會幫助同學們更了解這個學期、這一堂課所傳遞的某些議題裡面,更深入的意見。也幫助同學們將來進入法律實務現場工作。因為他們進入法院以後,通常要就相關的法律爭議問題、事實爭議問題,去搜尋學者與實務的見解,再綜合出本件個案所需要用到的相關法律意見。
因此,這是實務鍛鍊訓練過程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工具,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過程。也就是讓同學們在這個過程裡面,去訓練:
- 找尋問題的能力
- 對問題的設定能力
- 進一步找尋必要解決方法的能力
這樣的一種鍛鍊,我們把它稱作 Hausarbeit。
當一個教授在課程上說要加上 Hausarbeit,一般而言,就會變成兩個部分,共同構成他整個學期最終分數的評價關鍵。當然每位教授的要求有時候不太一樣。像我老師有 Hausarbeit,但他沒有強制同學們一定要寫。你寫,他會多給分;你不寫,那就用你的 Klausur,看你的 Klausur 成績如何,再來做決定。
這個是在大學課程裡面,一種很重要的安排。
Seminar 與其他學術訓練形式
另外一種,叫 Seminar,也就是研討會。
研討會就像各位在國內也參加過一些學者或實務界舉行的研討會一樣,通常會先設定一個主題,再由參與研討會的每一位成員,根據這個主題自己設定題目。因為它會有一個大主題,在這個大主題的架構底下,每位參與者自己設定題目一、題目二、題目三,依序展開,然後大家再匯聚起來,分別做報告,再由參與者對報告者提出問題,進行意見交流。
各位在台灣的學術場合裡面,也一定看過這樣的類型。像我們在所得稅法今天下午的課程裡面,那就是一個以所得稅法為中心的 Seminar 舉行方式。
它寫出來的成果,叫 Seminararbeit,也就是研討會論文。
這裡大概可以這樣理解:
- Vorlesung:講義式課程
- Klausur:筆試
- Referat:口試/口頭報告
- Hausarbeit:家庭作業
- Seminararbeit:研討會論文
一直到我們作為外國學生,如果要在德國入學,通常會有一個給外國學生的 LL.M. 課程。你最後通常會寫一個叫 Magisterarbeit,也就是我們一般稱為 Master 的碩士論文。
通常一般來講,如果你要在德國的大學裡面拿到他們的碩士學位,你要拿到一部分 Vorlesung 裡面的學分。就像收集學分一樣,你拿到了、通過了,就取得那個學分。有些老師會要求你參加一些 Seminararbeit,之後依照程序,再完成院裡要求的 Magisterarbeit。
在德國,這是一般給外國法律背景學生的一種安排。你可能在自己本國已經受過一些法律訓練,但因為你是要拿德國的碩士學位,所以還是要有一些對德國法律的基礎認識,因此會要求你參與一部分德國法律或德國 Seminararbeit 的相關課程。
如果你通過了 Magisterarbeit 之後,還有興趣再進一步拿到博士學位的話,那博士論文就叫 Doctorarbeit,或 Dissertation。這個就是博士論文。
大致上,在德國的學習過程,就是由這幾個階段去構成。
為什麼這門課要這樣設計
我不是要跟各位講要去德國留學,只是要告訴各位:以我自己在德國留學的經驗,我確實突然發現一件事情——我們在台灣法律學院大學部的養成裡面,基本上大部分都是 Klausur、口頭問答這種方式;可是一下子進入研究所以後,我們可能就要開始寫很多 Seminararbeit,之後再建構我們自己的 Magisterarbeit。
但我們常常在寫 Magisterarbeit 的過程當中,不太知道問題到底在哪裡。
這也就是我剛剛花很多時間跟各位鋪陳的原因。這也是我跟同學們接觸的經驗:老師,我不知道要寫什麼論文題目。
當然,如果你一開始就知道自己要寫什麼題目,那也很好。但 Seminararbeit 這個東西,本來就是給各位去發揮的,因為老師沒有設定主題,是你自己去決定的。
那老師這一堂課的目的,就是要告訴各位:老師怎麼去找問題。
本課程如何訓練找問題
如果同學平常有跟老師接觸,大概會知道:你說我沒問題嗎?我問題可多得很,要不然我也可以直接丟一個問題給你。
但我不要直接給各位魚,我要跟各位講的是:老師怎麼去找問題。因為問題的發現,是一種方法的學習,你可以舉一反三;而不是我直接告訴你,今天要講的主題是:「請問在我國法秩序底下,除了納稅義務人以外,還有哪些基本權主體,被課予一個稅捐法上的義務?」
這就是我的問題,是我在第一個主題裡面就存在的疑問。你就會想一件事情:老師,你怎麼會有這個問題點?
好,那老師再告訴你,這個問題怎麼來的。
因此,老師在這個學期整個課程當中,會以稅捐稽徵程序跟制裁為例,告訴各位:我們怎麼去發現論文題目。這些論文題目,再交給你自己進一步去找尋。以德國的 Hausarbeit 為例,就是我在一堆資料裡面,讓你去找尋題目,然後去寫。
我會給各位一個架構,去寫一個論文。其實這個架構跟德國的 Hausarbeit 也沒有什麼差別,大致上就是一種主題式的論文而已。我希望透過這樣一個練習方式,同學們可以在後面的幾次上課裡面,慢慢去寫自己的小論文。也就是在這個過程當中,我會跟各位講:這個地方是一個問題點。你有沒有興趣?你要不要去找找看?
不要等我直接告訴你答案;而是我提醒你,你去找一下。找完以後回來,我們安排一個時間給你報告。這其實就是德國 Hausarbeit 的形式。
透過這一種小論文的寫作,德國的 Hausarbeit 一般來講,會有一些格式上的要求,待會我會再跟各位進一步講。我要跟各位說的是:稅法專題這一堂課,也許不是蘇格拉底式,但也不會全然像所得稅法或稅法總論那樣,都是老師自己講、一直講、一路講到最後。
在這一堂課裡面,會有老師的引導,也會有同學們自己的參與。
以稅捐程序與制裁作為問題場域
我會透過「怎麼去發現問題」來帶各位進入。而且一定是我國法秩序的問題。也就是說,透過整個問題發現的過程,讓各位可以去想像:如果將來你有興趣寫這個領域的相關問題,你會因為這樣的一個過程,而有所鍛鍊。
當然,這只是以稅法為標的。如果各位同學不一定是稅法組,你是公法、民法,或是刑事法,甚至別的領域,也都一樣。因為其實我們有稅捐制裁,還有逃漏稅捐罪,這一直都是我個人認為在我國被忽視、被弱化的刑事法領域,我一直都這樣認為,到目前為止都沒有改變。
因為到目前為止,我看到我們的檢察官起訴,往往都是用商業會計法跟稅捐稽徵法並列。但我跟各位講,這兩個其實保護法益不同,根本不能並列。很多這一種法律的適用,我今天不特別展開,因為老師並不是刑事法專門的老師。我自己是在稅法裡面,偶爾跨到刑事法裡面去講這個議題。有時候人家會想說:你講這個跟稅法有關嗎?
不是啊,沒有逃漏稅捐作為最後一個倫理道德上的承接,我跟各位報告,在臺灣,逃漏稅是不引以為恥的。在臺灣,逃漏稅沒有人覺得可恥;逃漏稅反而只會讓人覺得:「你怎麼那麼厲害?你可不可以教我?」
在臺灣,沒有人覺得逃漏稅是可恥的。但逃漏稅其實就是偷國家的錢。只是因為不是你自己直接受害,所以你不會像偷你自己的錢那樣,立刻產生被害意識。可是,這個國家因為少收了稅捐,難道沒有被害嗎?國家被害,難道不會對你個人也產生影響嗎?
我只是要告訴各位一件事情:在臺灣,逃漏稅捐作為一種被弱化的法治現象,其實非常明顯。講白一點,所有的經濟犯罪,他們的不法所得,幾乎一定不會報稅,因為這是人的天性使然。你不想被人家發現前面的不法行為,自然也不會在申報稅捐的時候說:我因為賣毒品賺了多少錢。
你有看過賣毒品、走私的人在報稅的嗎?應該不會吧?你做地下匯兌的人會去報稅嗎?應該也不會吧?
這也是為什麼在德國,經濟刑法之後,連租稅刑法都會是刑法科目裡面的一個重要部分。因為它們各自保護的法益不同。比如說:
- 前面有一個洗錢犯罪行為。
- 你幫忙洗錢,做地下匯兌。
- 你從中收手續費賺錢。
那你做地下匯兌,本身違反的是一個經濟刑法上的管制規範;而你後面賺到的錢,我就不信你在報稅的時候,會在申報書裡面寫說:我去年做了幾筆地下匯兌生意,賺多少錢,現在報給國稅局、IRS,或德國國稅局知道。
如果有這種報稅的人,請私底下通知老師,老師會崇拜他一下。我其實很想知道:如果你真的這樣報稅,那國稅局官員會不會去檢舉你?因為這很正常啊。你真的這樣報稅的時候,搞不好國稅局官員看到這一行字:「你去年走私毒品賺那麼多錢,還光明正大報給我。」那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41 條以下公務員告發犯罪的義務,他會不會趕快去通知地檢署?
這真的很正常。我現在就問各位:到底國稅局官員要保密,還是要告發?你把這件事情告訴國稅局官員,國稅局官員自己也很困擾,因為他不知道自己要怎麼辦。
我跟各位講,像我如果去財訓所上課,這個問題一問出來,大概一堆國稅局官員就會說:你不是應該要告發犯罪嗎?
好,對,你告發犯罪。那這樣剛好又回過頭來說:因為你會告發我,所以我就不報。不能期待一個人,在申報義務之下,又完全無視不自證己罪的問題。你不會覺得這裡有問題嗎?它當然是一個問題。
所以在我們的課程裡面,會有一些相關問題,例如:
- 協力義務違反的可責罰性
- 協力義務與不自證己罪之間的關聯性
也因此,我們這一堂課,就是透過一連串稅捐稽徵程序裡面的相關規範,來看在這一連串過程裡面,有哪些題目可以由同學們來選擇。
報告選題與資料蒐集
因為老師其實一開始也不太知道,這一堂課要怎麼設計。這也是老師第一次開稅法專題這門課。我有去找一下法律學院裡面,有哪些課跟這個議題有關。其實有一個是稅捐稽徵法專題,但老師覺得,我並不是只要討論稅捐稽徵法這一部法典而已,我還希望透過各稅法的規範,一起來看問題。
因此,找一找比較合適的,最後就用了「稅法專題」這個名稱。所以從名稱上,其實不太看得出來,到底跟稽徵程序是不是有直接關聯;那我就透過課程來跟各位講,老師希望這學期的稅法專題,一方面是這樣進行:
在期中考之前,我可能會請同學們,先慢慢形成自己的選題。因為我剛剛上課前還稍微更新了一下大綱內容,加了一些東西。由於我們期中考的時間是在 4 月 16 日,老師希望在此之前,透過一些相關議題的討論與呈現,問同學們說:這是不是一個問題點?你們有沒有興趣去找尋我國法裡面的答案?
而這個我國法裡面的答案,我會要求同學們去找:
- 學說:目前學界對這個問題怎麼看
- 司法實務:判決上對這個問題有哪些看法
- 行政實務:財政部財稅法令、函釋如何處理
當然,我知道找實務見解,在我們國內,相較德國沒有那麼容易。因為我們沒有完整成熟的法條注釋書傳統。德國法律系學生寒暑假在寫 Hausarbeit 的時候,幾乎都泡在圖書館裡找 Kommentar,也就是法條注釋書。他們會從書架上找對應法條的注釋書,因為我要找某個主題,就會去找那個法條的注釋書。
但在臺灣,目前這種寫作形式的書籍,至少還不是很普遍。我們連民法注釋書都不太容易完整出得來。所以我也沒辦法要求同學們一定要找到那麼完整的實務資料。
不過,如果有可能,老師還是希望各位去找一下,包括:
- 財政部的財稅法令
- 行政函釋
- 行政法院判決
- 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都沒關係。因為我至少需要的是:同學們透過查找的過程,知道對這個議題,學說怎麼看、實務怎麼看。
因為在我的經驗裡面,不是每一個財政部財稅法令的解釋見解,最後都會被行政法院判決認為是有道理的。財稅法令太多了,各稅幾乎都有一套函釋體系。老師手邊有資料,但同學們不一定有。不過沒有關係,你可以上網查,因為我們雖然在書籍文獻的建構上還不夠完整,但在網路資料查詢上,反而做得還不錯。
所以老師希望:透過德國那種「找問題—設定題目—找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最後形成自己的看法」的過程,幫助同學們去寫一份 Seminararbeit,甚至幫助你們將來去寫 Magisterarbeit 或 Doktorarbeit。
這個過程,我認為非常重要。
由於老師自己在大學以前,在臺灣的大學教育裡面,大部分只接受到傳統的訓練而已。後來我很感謝自己先在臺灣念過法研所,所以在臺灣法研所裡面,我學習到了怎麼去寫一個 Seminararbeit。當然,我當時在參加不同老師的 Seminar 時,也確實發現:不同老師,有不同的風格。但 Seminararbeit 基本上還是有一種「放牛吃草」的味道,還是讓大家自己去找自己喜歡的題目去寫。
所以對當時包括我自己同輩的一些研究生來說,也常常會覺得:都不知道要寫什麼題目,只好去看以前學長姐寫過什麼碩士論文,再拿出來改寫一下。我當時也或多或少有這個困擾。一直到我去德國念書,這個問題對我來講,一方面是找到了答案,也明白了為什麼我們自己的教育體系裡面,會出現「不知道怎麼找問題」的困擾。
老師也希望說,我不是正式地跟各位講這是一種創新,其實沒有,我也只是拾人牙慧,在 Vorlesung 跟 Seminararbeit 之間,找一個折衷方式。也就是說,可不可以有老師的代理與引導:老師會告訴各位,像這個問題是一個問題點;但我希望你不要只是設定完問題,就只去找學說。你要先去搜尋相關資料,因為這些問題,基本上都是我國法秩序裡面產生的問題。
這些問題點,我會提醒各位:你可以從哪些地方找相關資料,然後自己去設定題目。所以每一個部分,在這樣一個課程下來之後,同學們可能就變成:你自己去認領這個題目。
如果認領可以的話,我會請助教把它寫下來。假設有兩位同學以上認領同一個題目,那也很好。你可以自己寫,也可以一起寫。因為其實德國的 Hausarbeit 當然是自己寫,考試也是自己考,但我們這門課要顧及整體上課安排。如果每位同學都各寫一份自己的報告,到最後只剩幾次上課,恐怕會報告不完。
分組方式與課程評量
所以斟酌到我們上課的形式,老師也想了很久,到底要怎麼進行這個課程。最後想到的方式是:也許大家可以一起做一個 Zusammenarbeit,也就是共同合作。
如果真在律師事務所裡面,其實也很可能是這樣:指導律師丟一個題目給你,叫你去研究一下,有什麼問題、寫個報告回來。大概會是這樣的形式。當然它還是交給你自己做,但你也可能去問學長姐:這個問題以前有沒有做過什麼報告?可不可以給我一點方向?那也可以,那也很好。
所以你也可以兩三位同學一起寫。當然,如果是共同合作的話,那分數我就只好一起評價。因為很抱歉,由於課程容量的關係,我們目前大概只能這樣安排。
你可能會覺得:那我自己一個人寫,跟三個同學一起寫一份報告,評價上好像不太一樣。一起寫的,好像理所當然比較容易。我也不知道,因為那要看你們三位同學一起合作的經驗怎麼樣。
所以老師不勉強。換言之,我只是需要你在選擇一個主題之後,原則上大概在期中考之前,確認你的報告順序。因為我們後面會有五次上課的時間。如果同一個題目有兩組人報告,那我在時間上就要安排得比較接近,讓它連續出現,這樣比較好比較。
因此,我們這一門稅法專題,沒有考試了。因為用考試的方式,最後還是回到傳統的問答模式,跟這門課想做的事情不太一樣。我就單純用同學們自己寫的報告,來作為評價、評分的標準。
這有一點像 Seminararbeit 的評價方式:
- 有老師的講解
- 有老師協助同學們尋找題目
- 有一個題目寫作的方式,給各位做參考
- 至於是你自己寫,還是幾位同學一起寫,老師不特別限制
因為以老師來講,就是看有多少同學參加,我們盡可能在期中考之前,把題目與報告順序排出來。之後在期中考之後,還會有幾週時間,老師也還是會繼續講,一直到 5 月 7 日那一週左右,我們再根據同學們參與的人數,做簡單報告。
到時候,我們可能不再進行太多討論。只是如果你的報告內容,有一些老師想再知道的地方,我就簡單問一下就好。因為如果同學很多,我們恐怕沒有辦法像正式 Seminar 那樣,做充分的討論。
總之,這個「以報告代替筆試或口試」的方式,就是我們這個稅法專題的評分方式。
另外,老師也有點擔心:如果評量完全只看最後報告,好像又有點不夠。所以我有再想一件事情:要不要加上課程參與,也就是用簽到單來記錄。
不會像稅法總論那種大班課那樣點名,但至少你上課前、上課中、或下課後,簽一下到,代表你有來。這部分可以算基本分數 20 分。
評量大致上可以這樣想:
- 課程參與(簽到):20 分
- 期末報告/書面報告內容:80 分
也就是說:
- 有簽到,就有課程參與分
- 沒簽到,連課前、課中、課後兩個小時都沒到,那這部分就請自己斟酌
- 不要代簽,要自己來簽
報告部分,老師就依各位同學的報告內容,做 0 到 80 分之間的評價,大概就是這樣。這是我們這門稅法專題課程的進行方式。
AI 使用提醒與題目時程
老師自己也想了很久:如何能夠幫助同學們去找學問的方法。這是我目前想得到的一個解決方式,也希望真的對各位有所幫助。
如同我跟各位講的,透過老師協助,先問出問題;各位再透過法規範,去找尋相關資料。我不排斥同學們用 AI 的協助,但我要請你稍微小心一下,因為 AI 可能會產生幻覺。不存在的判決,它也會講得像真的一樣。
你可以用 AI,但信不信由你:你如果用 AI 直接剪貼、複製貼上,我是看得出來的。你不用問老師怎麼看,就這樣。AI 的語法,跟自己寫的法學報告語法,本來就不一樣。
所以未來的世代,AI 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工具。當然,我也沒有辦法在這門課裡面正式教各位怎麼使用 AI。上一次我去中正法學,碰到盛子龍院長,他說他們法學院已經有人專門在教怎麼使用 AI。臺大這邊,上學期也有專門給老師的工作坊,介紹如何使用 AI 輔助教學。我也去聽了,輔助教學的方式確實很好。
但老師自己目前在運用 AI 上面,還沒有很純熟,所以我不可能在這裡直接教各位怎麼用。以各位來講,你們學習 AI 的能力,一定比老師更快。所以老師不排斥你使用 AI 來幫助你,但論文是你的孩子,你自己要把它負責生出來。用什麼方式把這個孩子生出來,老師不管;但你不能抄別人,你也不能對來源完全沒有查證,就隨便拼貼出一篇論文。
我會把你的報告好好看一下內容。所以請各位在老師的協助底下,針對一些相關題目,做認領,然後再排課程報告的順序。
現在最重要的時間點是:
- 原則上,請同學們在 4 月 16 日之前,確定自己的報告題目。
- 在 4 月 16 日之前,如果你前面先暫定一個題目,後來又想換,也可以。
- 但到了 4 月 16 日左右,原則上我們就要把題目確定下來。
所以我先跟各位大致說明,我們這學期稅法專題的課程進行方式:
- 會有老師帶領各位去看問題點
- 提醒同學們注意問題點所在
- 讓各位自己設定題目
- 去找相關學說上的看法
- 去找可能存在的行政實務與司法實務看法
- 最後匯聚出你自己對這個問題的意見
一般來講,有問,通常就有答。所以會有一個寫作格式,待會我會再跟各位進一步說。希望透過這個課程,也能協助同學們找尋稅捐法領域裡面的問題。
如同我剛剛提到的,這門課主要是以稅捐稽徵法為中心,但其實稅捐實體法也是同樣的道理。只是我們這學期的課程,會以稽徵法、程序法,包括制裁與救濟,作為我們討論問題的對象而已。
寫作格式與篇幅要求
這大概就是這學期課程進行方式的說明,也提供給各位做參考。接下來的重點,大概有幾個:
- 課程進行方式與長期評量
- 報告要怎麼寫
- 怎麼去找問題
- 怎麼設定報告題目
待會我可能會用一個例子,來跟各位說一下:怎麼去找問題,以及怎麼去寫一份報告、設定題目。
我會給各位格式。老師自己回去翻以前寫過的報告,後來發現我以前寫的格式,現在看起來大概也不及格,所以就不要獻醜了。我有稍微上網去找一下 Hausarbeit 的寫作格式,待會再跟各位做簡單介紹。
其實它跟主題式論文的寫作,幾乎是一模一樣的,也跟各位碩士論文的寫作,大致是相同格式,只是它會有一些基本要求。
由於我們這算是小論文,所以老師起碼的要求是:
- 至少寫 5 頁以上
- 不要寫太多,到 20 頁左右即可
- 篇幅大致控制在 5 到 20 頁
後面我會再有一些格式上的要求,希望各位把它完整寫出來。
至於 presentation 的時候,因為時間有限,所以我會按照主題排下來。在後面五週的時間裡,請各位盡量簡短報告你的內容,讓老師知道:
- 你的題目最後長什麼樣子
- 你的寫作內容大概會長什麼樣子
各位可以先趁下課時間休息一下、沉澱一下。待會回過頭來,我們再用稅捐債權債務與稽徵程序這個例子,跟各位講:我們怎麼去找尋題目。接著第三個部分,再跟各位講:怎麼把這個題目生出來,以及寫作格式是什麼樣子。
我們先休息一下。
依法課稅原則與稅捐債權債務
有些同學會問,老師怎麼從相關的稅捐規範裡面,去找尋問題,或找出一些問題點?我想各位來參加這個課程,就算你不是稅法專業,大概也都會聽過依法課稅原則。
依法課稅原則的憲法規範基礎,在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當然,上過稅法總論的同學都知道,我國另外還有憲法第 23 條,也就是依法才能限制人民的權利。因此,這兩個法規範也都會成為我們講依法課稅原則時的憲法基礎。
在依法課稅原則之下,人民依照稅捐法律規定而負擔稅捐,進而產生稅捐債權債務關係。依法課稅原則因此根據稅法規範產生了稅捐。我們比照私法上的用語,把它稱為債權債務法律關係,也就是稅捐債權跟稅捐債務關係。這是依法課稅原則核心概念的一個範圍。
也就是說,你的稅捐負擔,是直接因為國家的法律而形成,不是因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而形成。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只是去確認依照法律規範所形成的結果。所以人民服膺的是法律,透過各種稅法規範,而形成你與國家之間的關係。
- 國家是債權人。
- 債務人則依各稅法規定而定。
那債務人是誰呢?根據各稅法規定,就會有納稅義務人的規範。因此,在稅捐法裡面,有一個由各稅法規範的納稅義務人。
至於稅捐債權債務關係裡面的稅捐債權人,國家就不再由各稅法規範,而是透過另外一部法律,去決定誰才是系爭稅捐債權關係裡面的債權人。這一部規範誰才是債權人的法律,不是稅法,而是在我國所稱的財政收支劃分法。
所以我們有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跟第 12 條的規定,來區分這是國稅,還是直轄市及縣市稅。我們一般簡稱叫地方稅。
這樣的一個債權債務關係,我想各位即使不是稅法專業,也可以慢慢透過法規範整體的理解,去掌握:我們確實是依照法律規定,形成人民與國家之間的稅捐債權債務關係。你知道你的債權人是誰,也可以透過財劃法規定去知道。比如說,所得稅的債權人,應該是國家,也就是中華民國。
所以它最後的行政權限,當然是以高權形式去實踐。這裡我們雖然寫的是稅捐債權,但其實它當然是一種高權形式去實踐。所以在我們稅法總論的課程裡面,會有一堂課或兩堂課去講稅捐高權。
稅捐高權與強制性
什麼叫高權?德文裡面叫 Hoheitsgewalt,也就是一種單方面的、對你有強制力、帶有壓迫性的權力行使。
所以如果你是財稅背景的人,你一定會注意到,稅捐有一種強行性、強制性。不管你要不要,國家就是會跟你要錢。所以你去描述稅捐的性質時,很多人會說它是強制徵收的。
但強制徵收的,並不只有稅捐。我今天進大安區運動中心,也可能被強制收一筆費用,例如清潔費;我今天如果考上律師了,要加入臺北律師公會,臺北律師公會也要收我一筆費。這些算不算?它只是叫費用,那算不算稅捐?
強制徵收的到處都有。那為什麼今天我們可以講,這個東西叫稅?原因就在於,它具有一種高權地位,也就是它是高權主體,而你則是被壓迫的一方;只是我們在憲法上,會把你稱為基本權主體。
這樣你可以明白這個差別嗎?
你可以不加入臺北律師公會;你如果加入臺中,也可以在臺中執業。反正我又不在臺北執業,我幹嘛加入臺北律師公會?當然我們現在加入任何一個公會,全臺灣都可以執業,臺北律師公會的人數也是最多的。但原則上來講,你還是要加入某一個公會,才有辦法執行律師業務。它某種程度也有強制性。可是它到底有沒有高權性,這就是一個可以去討論的問題點。
像我們在公課裡面,各種不同性質的公課及費用義務,都有一種強行性。講白一點,就是你不給,我就不給你。例如你不交清潔費,我就不讓你進去。不信的話,等一下你去大安區運動中心,先不給清潔費,看他會不會讓你進去。你如果主張你是大安里民,享有隨意進出大安區活動中心之權利,那你也可以試試看。可以啊,那請繳錢啊,清潔費啊。你不繳,怎麼會讓你進去?
我們講高權性,在這裡表彰出某種「不管你願不願意,我都具有高權地位而可以壓迫你」的特徵。當然,這種壓迫因此會形成一種權力上的壓迫。你也可以反過來說,我可以放棄國籍,這樣就沒有任何國家對我有壓迫。不過相反地,這種壓迫有時候也可能變成一種保護。如果你在國外被欺負了,你還可以回過頭來找自己的國家,說你來幫幫我,我在這個地方為什麼不能夠獲得一樣的待遇?
這就是我們講的一種社會契約,或者說國家跟國民之間的一種契約關係。這種契約關係來自於:因為你受國家保護,所以國家對你會有一定程度的強制。這種交換關係、權利義務關係,在我們財政高權那一篇裡面,會跟各位講到,分成立法高權、行政高權跟收益高權。
今天不講憲法層級的相關問題。我們先從主體面、從債權人面來談。這個部分暫且不說,因為這比較接近公法,也是我們稅法總論裡面的一個討論議題。這裡我就不花太多時間,因為我們今天課程的主題,是要從債務人面慢慢去談。
稅捐金錢給付與稽徵程序
透過稅捐債權債務關係,我們都知道,稅捐本質上是金錢給付。
但只有講金錢給付,其實是不夠的。因為稅捐的本質,是從人民收錢進國家,也就是人民繳錢給國家,不是國家把錢給人民。
社會法通常剛好相反,社會法是國家把錢給人民。所以當人民有需要,理論上他會自己來向國家請求。因為那個本質是國家給你,你需要,你來跟我講,我就給你。
社會法比較擔心的是,有一群人弱勢到他不知道去哪裡跟國家要。各位聽得懂這個意思嗎?有一群已存在的人民,雖然法律上給你了,可是他真的弱勢到,連接近這個資源的可能性都沒有。像有一些獨居老人或失業者,他根本不知道原來自己可以去申請一些社會救助、申請一些失業補償。為什麼?因為很多時候,經濟弱勢又帶來資訊上的弱勢。所以社會法裡面有很多對弱勢的輔助。
理論上來講,社會法就是國家給你協助、給你利益。你只要知道有這個規範存在,你有那個資訊可以接近它,那基本上你就可以去申請。
相反地,在稅法領域,並不是國家把錢給人民,而是國家要跟人民要錢。這件事情有一個本質上的困難性:人在自利心的驅動底下,不太會願意主動配合。因為這件事情本來就跟人的自利心相衝。這真的是如此。因為我可以很誠實地跟各位講,我自己交稅,也不會因為愛國所以就主動多繳稅,不是我該繳的,我也不會自己多繳。我不是什麼聖人。
也許我今天很有錢,我可以去捐獻;我可以捐獻,但我不是多繳稅。你會想說,那其實你就多繳稅不就好了?不是。因為我要講的重點是:為了讓金錢給付這件事情得以實現,由於是人民向國家做金錢給付義務,所以就會有稅捐稽徵法裡面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稽徵程序裡面的行為義務,還有當事人的權利。
換言之,我們在這裡講的,是以稅捐稽徵權利義務為中心的一套規範。這裡不是在談錢本身,而是在談「你要告訴我你有多少錢、你賺多少錢、你做什麼生意」。這一種義務內容,跟金錢給付義務不同。
你注意到,這兩種義務內容不一樣:
- 稅捐債務是金錢的剝奪,是我要跟你要錢。
- 稽徵程序法裡面的義務,則是一種脫離金錢本身的義務,是要求你告訴我:你賺多少錢。
這個就叫稅捐稽徵法裡面的行為義務,簡稱協力義務。
換言之,在這裡,我們從金錢給付義務,跟協力義務/行為義務的區分開始,展開稅捐稽徵程序法。前者是稅捐實體法,後者是稅捐稽徵法。
依法課稅原則的適用範圍
我們首先第一個問題就是:依法課稅原則,是在講稅捐實體法裡面的債權債務關係法定?還是在講稅捐稽徵程序裡面的稽徵程序法定?或是兩者都包括?
各位可以想想看,也可以開始去尋找你對這個問題的解答。我不給各位全然的答案;只是為了講解必要,我才進一步提示。
憲法所說的依法課稅原則,究竟是在指:
- 稅捐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定?
- 稽徵程序的法定?
- 還是兩者皆包括?
它的意義為何?
各位可以慢慢討論到這個問題。因為這兩個領域:
- 一個是稅捐實體法
- 一個是稅捐稽徵法
兩者剝奪或限制人民基本權的內容,是否相同?有哪些差異?
例如,金錢給付義務以財產為內容,所以在我們大法官解釋裡面,常常強調稅捐的課徵,是一種對人民基本權主體,以財產權為內容的干預行政。它講的,就是這一塊,因為稅捐就是在講錢的事情。
但到底稅捐只講錢嗎?不是。
另外一套協力義務,不是在講錢本身,而是強迫你自己來告訴我。行為義務裡面有一個核心義務,叫申報,也就是自行申報。自己來告訴稅局:
- 我去年賺多少
- 我繼承多少遺產
- 我做了多少生意
它所干預的基本權內容,難道跟繳錢完全重疊嗎?
基本權干預與財產權
所以,在我們的大法官解釋裡面,只講到財產權干預,你覺得夠嗎?
這一塊到底干預了什麼基本權?是哪一個?還是哪些基本權被干預?我現在不給各位答案,我只是給各位一堆問題。請各位在這個過程裡面,有興趣的人自己去設定問題。因為這就是老師在告訴你,如何去發現問題。
你這樣一輪上下來,我跟各位講,我不是題目不多,而是多到我自己寫不完。我也沒有那麼多時間去寫。而且老師每次寫的時候,有時候也會卡住。有時候我寫下來,會發現寫不完整、寫不完全;有時候回頭看,還會覺得我當時怎麼這樣寫,這個詞不達意。我也常常有這種問題。
同學們也一樣。你可能在寫作跟思考過程中,會找不到問題。但希望這個課程可以告訴你:我們怎麼思考,我們怎麼去解決問題。
我們從憲法第 19 條、第 23 條的規定,依法課稅原則,談到稅捐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定,也談到稅捐稽徵程序的法定。那麼,這種稅捐稽徵程序法定,難道沒有稅捐債權債務關係法定,就不能成立嗎?
行政程序本身也都是依程序法定,因為行政程序本身也是制定法的規範。國家的任何行政處分之作成,基本上也都會有一定的行政程序規範。那像這一種法定性,它到底跟依法課稅原則有什麼關聯性?一般行政程序跟稅捐稽徵程序,又有什麼差別?
幾乎可以挑出一堆問題,讓同學們去嘗試著想一個問題點。
在這一些相關的權利義務或法律關係裡面,所涉及的人民基本權,由於稅捐以金錢為內容,所以它一定是以財產權為標的的基本權干預。當然,如果你有興趣,我還可以跟各位說:請問這個財產權,以財產權為干預內容,它跟徵收的財產權干預——因為徵收也是干預財產權——又有什麼差別?
你知道為什麼會談這個問題嗎?因為德國在 1995 年以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其實還沒有正式肯認稅捐的徵收,是涉及德國基本法第 14 條的財產權干預。它一直到 1995 年以後才比較清楚地承認。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 1950 年代早期的判決,是認為稅捐的課徵並不涉及到財產權干預。這是我自己到德國以後,才注意到的差異。但在臺灣,幾乎所有憲法教科書,以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其實都沒有注意到這個差異。
我簡單跟各位講:為什麼德國人一開始不認為是財產權干預?因為這裡涉及公用徵收,是對一個具體存在物的財產權剝奪。比如徵收,把你家的農地、房屋徵收公用,它是一個具體財產權的剝奪。這個沒問題。
可是稅捐的徵收,就算是房屋稅、地價稅,就算可以特定到房屋或土地這個標的,它有沒有限制你對土地、房屋的使用收益權限?有沒有限制?你要賣的時候可不可以賣?我叫你繳地價稅、房屋稅,我不是叫你把房子割讓給我,我是叫你做什麼?我是叫你繳錢。這個錢你從地底下挖、去銀行借出來都可以,我只是要你錢。
稅捐與徵收之財產權差異
所以它干預的對象,不是那個特定標的。它不是干預那個房屋土地本身的純粹使用收益權限。聽得懂這個意思嗎?
我們地價稅、房屋稅干預什麼?我們叫你繳錢。
所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早期在稅捐跟公課這一種金錢負擔義務上,不認為有涉及德國基本法第 14 條財產權的干預。因為他們把基本法第 14 條財產權的干預,想像成是一種具體存在之物的財產權干預,這就產生了它的差異。
它一直到 1995 年之後才有變化。但如果你不是因為對德國法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其實你不太會知道這個差別。
在我們的憲法法庭,從頭到尾幾乎都沒有談過這個,因為我們談的,通常就只有財產權干預。很快地,所有人也都覺得:哦,這個就是財產權干預。
可是它忘記了:所有的稅捐負擔,不是直接對人民具體財產的支配、使用、收益權限的干預;它是對一種以金錢為內容、而且金錢本身沒有特定性的給付義務。
金錢給付義務的特性
各位再想明白,金錢作為一種有體物的存在,現在當然有時候不是有體物,而是銀行帳戶上的數字。但你都可以知道,金錢作為一種有體物的存在,它是沒有特性的,它是一種計算工具,也是一種交易時的工具而已。
所以你知道,因為金錢的這種差異性,它算不算有體物的貨物?這就會涉及我們在營業稅裡面,能不能把金錢當成一般貨物來看待。
銀行做的生意,其實就是收錢跟付錢。你把錢存到它那邊去,它給你一個存款利率,然後它再放貸金錢。它是用金錢作為內容去做它的生意。那這個金錢算不算一種貨物呢?
這也是為什麼在營業稅法裡面,會把金融業者的營業稅特別區分出來處理。因為金錢不是一般貨物。
金錢你看得到東西存在,有體物沒錯,但它沒有特性,沒有個別性。小朋友,一張一千塊錢,我丟掉那一張,我不是請你返還原來那個序號的小朋友;你只要還給我同樣價值的東西就好。
所以我們在談金錢給付義務的時候,不要忽略、忘記金錢跟其他有體物,乃至於無體財產,可能存在一些本質上的差異。這件事情如果有興趣,也留待同學們自己進一步討論。
行為義務與比例原則
回到我剛剛講的,行為義務跟金錢給付義務的差異。這一點我目前看到,大概陳敏老師的《行政法總論》,以及他以前在《政大法學評論》裡面的一篇文章,有去區別金錢給付義務關係跟行為義務法律關係的內容。這是非常典型的德國式討論,因為德國人在討論問題時,就是一步一步推展開來。
這兩個關係假設都存在,它們之間有沒有一種彼此要相互對應的關係?
我在講什麼呢?我在講:
- 申報是一種手段。
- 正確課稅是一個目的。
申報是一種行為義務,它的目的是為了讓國家正確掌握你賺多少錢、做多少銷售、享有多少財產。它是一種手段性的工具。
這裡面存在著目的跟手段之間的連結。你想到目的手段,會想到什麼?如果這時候還想不到比例原則,那我也輸給你。
不能只是因為我要徵稅,結果就把你愛誰、喜歡誰、跟誰住在一起,全部都報給我吧?這叫什麼?叫過當干預嘛,很明顯嘛。
所以比例原則存在於:
- 稅捐稽徵程序法裡面的行為義務
- 稅捐實體法裡面的債權債務關係
這是理所當然的。
一個法治國家,除了依法課稅以外,憲法第 23 條所強調的比例原則,難道導不出來目的跟手段之間的關聯性嗎?
這樣聽得懂嗎?
申報義務的範圍與正確性
講「不需要申報義務」的人,其實是在告訴我一件事情:我有賺錢,繳稅是國民義務,有本事你來查。
因為我們後面會跟各位談一個「不自證己罪」的問題。基本上,稅捐是人民向國家做金錢給付。那什麼叫合乎比例原則的干預?究竟是你自己來告訴我你賺多少錢,還是如何?當然,我們先把這兩個極端拉出來。因為思考問題點的時候,有時候你要把對立的方向拉出來,才可以知道這個有沒有過度。
其中一種對立方向就是:現在在訴訟實務上,或是學說上,有一群人這樣主張——我知道繳稅是國民的義務,但有本事你來查,我一律都不需要申報。這是一種對立方向,就是「有本事你來查」,認為申報違反天性,法律強制人做違反天性的事情。
他們常常會取一個有點像犯罪的比喻:你用法律強調我自己去申報自己的犯罪行為,這是不可能的事情。稅捐就像這樣。我賺多少錢,我告訴你;越告訴你越多,你不就知道我賺錢了嗎?還知道我賺多少錢。
而且請各位注意,申報不是「有報就好」,而是要正確申報。
就好像我在考試的時候,不是你有到就好。老師,我來了。幹嘛?我來了啊。我來了又怎樣?我問的問題你都回答不出來,你來了也沒有做任何報告,這樣我要給你分數嗎?如果在我們這個課堂上,我會給你 20 分,那是因為你有來;可是 20 分應該還不到可以及格的分數。
同樣地,我也不會因為你在答案卷裡面有寫字就給你分數。像有些國家考試,有些人抄題目就不用講了;另外一種叫文不對題、答非所問。答非所問,一定 0 分,他不會給你分數。
所以你到了、有寫字,不代表你就履行申報義務。這就是我們現在目前稅局實務上最大的誤解。申報協力義務的違反,不要只是在強調「有報就好」。協力義務最核心的,就是你實際賺多少、實際銷售多少。
當然,我們可以有法律見解歧異;如果有法律見解歧異,你還是要把事實內容寫出來。所以我在外面很多場合裡面,很多人都告訴我說:柯老師,你們那個申報義務到底要申報什麼內容?我說,所得稅就是申報所得啊。你賺多少,這個叫收入;你花多少,這個叫成本費用。
你主張你有多少收入、你主張你有多少成本費用,就是據實以告。我們可以有法律見解歧異,沒關係。你申報為成本費用,因為你認為你為了賺這個錢花了很多錢;結果國稅局把你踢掉,說這個不可以,這個賄賂、罰鍰不可以算,這個非法的;或者你在賣菸的時候夾雜了一些私菸的收入,這個要加進來。
申報當然是以誠實申報為核心。申報哪有說我只要有報就好?不可能是這樣的一種申報。
所以我認為,這就是以課稅構成要件為中心,理所當然的一個結果。在申報義務裡面,所謂符合比例原則、或不逾越目的的手段,就是:只要是課稅構成要件裡的事實,你就應該要說。
所以我現在舉一個例子。由於我們的綜合所得稅,在結婚之後,夫妻只要不分居的話,就強制合併申報。那我現在給各位一個很簡單的問題:請問我結婚這件事情,要不要申報?如果我沒有結婚,我只是跟他同居,那這件事情要不要申報?
它的判斷標準其實很簡單:你只要看這件事情是不是在課稅構成要件裡面。你可能會說,這是我私人關係,我為什麼要告訴國稅局?很抱歉,我們的綜合所得稅,雖然叫個人綜合所得稅,可是婚姻中的配偶是要強制合併申報的。除非你有分居;但你如果有分居,你也是要告訴他你分居。
所以很抱歉,如果你結婚後,你們兩位一起當律師,結婚後就要強制合併申報。那你說,那這樣我就不結婚了。對,沒錯。我就是要告訴各位,我們現行所得稅法確實會告訴你一件事情:你如果結婚,你就一定要告知。
你說這強迫我。對,你就去提憲法訴訟。希望各位將來有一天能提這個。因為我個人也一直都認為,強制夫妻在婚後一定要合併申報,是違憲的。我自始至終都認為這是違憲的,而且不是只有計算所得稅有問題,是強制本身就違憲。
我可以跟另外一個人結婚,我可以把我真實的所得告訴給國稅局,可是我不需要一定要跟另外一半合併。這不是很簡單的一個問題嗎?它就是一個目的與手段之間必要連結的問題而已。
這樣想下去,你大概就可以知道,這個問題點在哪裡。你看到目前為止,請各位同學去找一下,我們司法院的判決到目前為止,都還在講:強制合併申報,有助於節省稅捐稽徵機關的工作,減少申報負擔。可是這一種節省,到底有沒有逾越目的?這個是回過頭來我們去講申報這件事情。
我個人認為:
- 強制申報合憲
- 強制合併違憲
不是申報這部分有問題,而是強制合併這件事情有問題。我可以是個人申報,我可以自己個人申報。
強制合併申報的憲法疑義
所以當我們這樣來講,這也涉及到我們對量能課稅原則的理解。其實量能課稅原則是以個人為單位。這個地方從這裡展開過來,稅捐實體法規範也影響了稅捐稽徵法規範。從而導致在我們現行法秩序底下,由於強制合併申報之故,所以原則上必須要強制合併在一起,共同去做申報。
而在申報程序法的規範裡面,所得稅法第 15 條之下,實際上只剩下一個納稅義務人,另外一個就是配合者。它不是一個協力義務者,它不是一個協力義務人。
所以你知道嗎?我在報稅的時候,必須要連我太太的所得一起申報。假如國稅局有疑問:你太太在外面開小差賺錢,你怎麼沒有報?我也只能說,我不知道啊。不知道。問你為什麼不問她?你應該要誠實告訴我。可是又不是我賺的錢,我怎麼知道?我也要回去問她。
那違反協力義務,罰誰?還是罰我。因為我是納稅義務人。這樣聽得懂嗎?
這有沒有違反個人主體性?你覺得有沒有問題?一個合理的婚姻底下、合理的稅制底下的婚姻,你認為應該是什麼樣?你認為應該如何?你可以去找尋問題的答案,這怎麼會沒有問題呢?
你今天如果要講婚姻作為制度保障,那我們要保障婚姻裡面的個人,難道是強迫他們一定要合併申報嗎?你認為什麼是在這裡面可以被保障的個人?
我們透過這個例子來跟各位講:行為義務跟金錢給付義務之間的對應關係,實體法會導出程序法,程序法是一種手段法,實體法則是目的法。目的與手段之間的關聯性,這個就叫比例原則。
扣繳、代徵、代繳與第三人協力
但如果你有興趣,會發現一件事情:在我們的稅捐稽徵程序裡面,本來你是稅法規定的稅捐債務人,你被稱為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納稅義務人是自己的稅捐債務自己申報、自己繳納,這沒有問題吧?自己的稅捐自己報,有問題嗎?沒問題吧?
可是我要請各位去看,在我們的法秩序裡面,有很多第三人被拉進來。這些第三人,要不是站在納稅人的地位,不然就是站在國家的地位。
所以我在這裡面提到幾種人:
- 扣繳義務人
- 代徵人
- 代繳人
- 其他被納入的基本權主體,例如保證人
先講扣繳義務人。因為稅捐申報一般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納稅人自己去報稅、自己去申報。扣繳義務人則有別於納稅義務人。
第二個,是我們現行法秩序裡面的代徵人。請各位可以搜尋一下,我們現在的法規範裡面,哪些地方出現「代徵」這個詞。我可以跟各位保證,你用「代徵」這個字眼去搜尋一遍,你會突然發現一堆:這個地方也寫代徵,那個地方也寫代徵,很多。
但我要請各位注意,我講的代徵人,是指基本權主體的代徵人。因為在我們的法規範底下,有許多用「代徵」這個字眼的場合,可是它不是基本權主體,而是其他行政機關。這些都是在教科書裡面不一定看得到的,你自己搜一遍就知道。
所以我講的代徵人,是指那個基本權主體的代徵人。但我們法秩序裡面,還有另外一種代徵,是機關代徵。有些是法院代徵,有些是其他行政機關代徵。有興趣的同學,就請你把「代徵」為中心,整體搜出來整理一遍:
- 如果是機關代徵,法律性質為何?
- 如果是基本權主體的代徵,法律性質為何?
這個問題還會聯繫到納保法第 1 條。納稅者,不是只有納稅義務人,還有代徵人,因為他也是基本權主體。可是如果是機關,就沒有這個問題,因為它的法律性質根本不是對基本權的干預。那它的法律性質是什麼?你沒有疑問,我疑問很多,我疑問很多。
尤其是那個叫法院代徵,法院很倒楣。因為我們土地稅法裡面有一個規定:拍賣土地,要徵收土地增值稅,請法院代徵。它也是寫代徵這個字眼。結果債務人根本不會來主張什麼。法院在拍賣完成以後,要交付拍定人所繳的價金,再交付給債權人的時候,要先幫忙把土地增值稅扣下來。扣下來以後,如果土地增值稅的課稅規定其實不該課,例如是公司的保留地,理論上不能課土地增值稅,因為那裡是免稅,結果稅捐機關第一次調查時都不查清楚,就直接給法院一個函文,法院再照著回函去扣。
後來通常都是債權人事後出來抗議:你怎麼可以?這明明是公司的保留地,這個地方不應該課土地增值稅。
第一個問題,債權人有沒有代位權?因為債權人不是納稅人。我要請各位注意,代徵人還真的有兩種,不同基本權主體的樣態。
我應該要講的是後面那個叫代繳人。第三個,一樣是代繳人。德國法秩序沒有明文規定代徵人,德國法秩序也沒有這個制度;德國法秩序有的是扣繳義務人制度。
除了這三個基本權主體以外,還有沒有其他基本權主體,也被拉進來?例如保證人。當我被限制出境的時候,我可以由第三人來做人保、保證人。我保證他沒繳的稅款,只要將來訴訟確定,我幫他繳。這種保證人,也是一個基本權主體。
因此,今天我們開展出來的,我就用這個題目來跟各位講:在債權債務的金錢給付義務跟行為義務裡面,目的與手段之間的比例原則,是必須要被考慮的。
我國法秩序底下,也經常針對那些不是直接負金錢債務的人,要求這些人來幫忙國家完成稅款徵收,引入成為一個要負協力義務、協助完成國家徵稅工作的基本權主體。包括:
- 扣繳義務人
- 代徵人
- 代繳人
- 以及其他基本權主體
因此,各位可以透過現行法規範去看。這個我可以跟各位保證,後面的代繳人跟代徵人,幾乎我們國內學說略而不提;但它不是沒有爭議,它是一個法律現象,而且你需要去做考察。
Hausarbeit 寫作格式
接下來,老師很快利用一段時間,跟各位講一下 Hausarbeit 的基本格式。除了剛剛講的 5 到 20 頁的篇幅以外,德國的 Hausarbeit 通常會有一個封面,就像各位在寫 Magisterarbeit 的時候一樣。
不過他們的封面,不一定像我們那樣複雜。封面通常就是:
- 題目
- 授課教師
- 課程名稱
- 學期
- 作者姓名
- 作者聯繫方式
例如:
- 授課教師:柯格鐘
- 課程名稱:稅法專題
- 學期:114 年第 2 學期
德國的做法,是因為 Hausarbeit 通常都在寒暑假寫,所以會要求有一個可以聯絡到你的方式。萬一沒有在時間內繳交,助教也可以核對得到。
原則上這是封面的內容。我在這裡不要求你們一定要有正式封面,但至少應該有:
- 題目
- 作者姓名
這樣我大概才知道是誰寫的。
接下來第二頁,通常是目錄。你一定要有一個大綱。因為有些同學報告的時候,除了題目以外,就只有論文主題,老師會不知道你到底怎麼展開。所以我看報告,很多時候其實先看大綱。我是從大綱去看你怎麼展開的。
所以請各位務必要有目錄。
然後接下來是論文本體。假設:
- 第一頁是標題
- 第二頁是目錄
- 第三頁開始是本文
那我希望同學們的論文結構,大致如下:
- 序文(Einleitung)
- 主文
- 結論
- 參考文獻
序文,就是你為什麼選這個題目,做一個基本說明。主文,就是你的問題內容。你的問題內容,如果可以的話,如同我剛剛跟各位展開來的,原則上請各位把:
- 學說
- 實務見解
- 個人見解
分別逐次展開。
也就是說,你的題目是什麼,你在 Einleitung 裡面先說明為什麼選這個題目;然後主文裡面,再分段說明就這個問題,目前國內例如陳清秀老師的書提到什麼樣的看法,你要引註來源;如果有實務見解,也要提出;最後你個人對這個問題的看法是什麼。
第三個是結論。有序、有結。我提醒一下,結論盡可能在我們這種小論文裡面,做一個簡單扼要的摘要,不要在結論另外開枝散葉。因為有些留德老師對結論的要求是:只能總結前面已經寫過的內容,不可以另外再開新的問題。
老師自己個人是認為,也可以稍微寫一點展望。也就是說,這個問題目前大概應該怎麼解決,未來還有什麼問題可以再處理。我自己覺得可以這樣寫。但留德老師通常會認為,結論就是總結前文,不要再另外開枝散葉,因為你另外開枝散葉,前面都沒有講,最後就會結不了果。
最後一個,叫參考文獻。參考文獻就是你引用了哪些文章、哪些資料。
所以,一份 Hausarbeit 大概由這幾塊組成。我現在跟各位講的是:你基本上不一定要做正式封面,但至少要有:
- 題目
- 作者姓名
- 目錄大綱
- 序文
- 主文
- 結論
- 參考文獻
至於你的主題,看你多特定;然後根據這個特定內容,去找一下相關學者見解、實務上的看法,必要的時候把相關司法判決引述出來,最後提出你個人的看法,或是你解決這個問題的意見。
這個就是我們稅法專題的寫作方式。
我希望同學們能夠順利地在期中考之前,透過老師這樣的解說,找到自己有興趣的題目。因為其實很多問題的答案,儘管老師自己有自己的想法,但我不強推給各位同學。因為有時候我看同學講的內容,也覺得很有道理。我也必須跟各位講,有時候我看同學的報告,其實我自己也是受益良多。
所以我只是對一些格式有基本要求,稍微做一點規範。但這不是八股文,這只是一個基本的寫作格式而已。我不認為這是在要求什麼固定起承轉合,我不認為這叫八股,我認為這是在表現一個問題時的基本格式。
至於問題的內容,我今天上課大概已經花很多時間,跟各位講到:依法課稅原則這個憲法上的原則,究竟在我們的制定法、實體法與程序法裡面有什麼樣的展現,相關可能問題又出現在哪裡。
各位可以自己報告,也可以找同學一起合作。如果一起合作,分數就打在一起,請各位自己斟酌。
我想我們今天這部分的問題,大概就先到這裡。下禮拜,我們就繼續針對每一個問題點,跟各位做一些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