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03 0312: 論文寫作方式與示例
課程導論與寫作題型
這段時間,大家都是由老師各自就一些議題來跟各位做討論。雖然是聚焦在所得稅法上的議題,但討論的主題可能稍微會有一點跳來跳去,因為畢竟有些問題是老師一直在教學或研究上持續在想的一些議題點;有些問題可能只是要跟各位做一些意見上的交流跟討論,作為說明而已。
這個是我們所得稅法專題的研究,大概一直到各位想要寫一個題目出現為止。在這個所得稅法專題裡面,各位的寫作方式基本上有兩種:
- 一種是所謂的判決評釋。
- 一種是主題式、議題式的討論。
判決評釋是透過法院個別具體判決裡面呈現出的問題點,挑選最主要的議題來作為你的報告題目。所以判決評釋標準的寫作方式,一定會以你的主議題為內容,然後評最高行或北高行的某一個判決。大概我們的判決寫作方式,基本上就像上個學期在講稅捐規避的討論裡面一樣,一定會有一個以你的論文主題為主的、評最高行某一個判決的寫作。
然後一樣,它會有:
- 前言
- 事實經過
- 主要爭點
- 依照各爭點分別討論
- 最後的結論
切入爭點,基本上當然就是以這個主要的爭點來作為你的切入點。上個學期大概跟各位講過判決評釋的寫作,基本上大概就是這個樣子。其實在外面的期刊裡面,判決評釋的寫作這是最基本的,而且是最好入手的。我們大概可能以這個作為一個問題討論中心。
判決評釋的寫作架構
當然,老師自己比較個人的習慣是,這些爭點一,它本身就直接有一個議題的名稱,就直接寫在這裡面,而不是寫爭點一。就是不需要再用爭點一,而是你自己想要討論的那個爭點。
比如說,上課之前我本來要準備一個判決評釋的範例,給各位做參考。剛剛因為跟同學們約談的時間,所以我忘記了,談一談以後就忘記了,還剩下一點時間,我再給子軒好了,我再丟給子軒。因為本來有時候老師上課之前,通常會稍微有一點課程準備的時間,我都會想說我等一下要談什麼東西,會先做一點準備。
但是有時候我常常會忘記,所以就忘記了。我剛來的時候在想說,我應該需要給各位一個判決評釋、做議題寫作的方式。這個是我之前講的。判決評釋論文的寫作方式,大概是這樣。
議題式論文的寫作方式
然後,那個以議題為中心的討論寫作。這個就像今天早上我們在談那個稅捐稽徵法的議題一樣。基本上,不管是稅捐稽徵法的議題,或者是講議題寫作,我們大致上都一定會透過現行的規範、現行的制度裡面去找一個議題,然後來作為你寫作的一個中心點。
比如說,我現在隨便用所得稅法來講,例如:
- 論所得及非所得之區別——以損害賠償為中心
- 論所得及非所得之區別——以保險給付為中心
像這一種題目的寫作,在寫作上面來講,我們其實也都同樣會有問題意識。所以所有一開始的寫作,一定先從「為什麼要寫這個問題」開始。所以你一開始不知道怎麼寫也沒有關係,因為其實你一定會自己心裡面想說,這個議題我想討論看看。
老師自己寫東西的經驗就是,有時候我寫一寫問題意識,後面寫一寫,內容不太一樣的時候,我會回過頭來再調一下我的問題意識。它是動態的。它只是一開始你想說,我早上開玩笑講了,因為柯老師要求我一定要寫一個題目,所以我就被迫不得已選一個題目,先寫個問題意識,就先寫了,或者把位置先空下來。
問題意識與主題進入
就是說,你根據這個問題點,通常我們在主題式寫作的時候,某種程度上就是所得跟非所得。那我就以這個問題意識為中心,關於所得的理論以及我國所得稅法下的所得概念。通常一般來講,是會根據你的主題。
釋義學的寫作方法,通常是你的主題這個標題,因為「論」就是 on,on 什麼樣的 subject,你在 on 什麼 subject 下面,它本身就一定會很快地開始寫,進去你要寫的論文主題。這個地方,我講說你的主題不要到第三章再進來,你的主題不要到第三章。
很多同學,老師看過很多論文的寫作,第二章還在寫一些基本課稅原則,這個很不必要,就是什麼量能課稅、依法課稅。像這一種討論跟主題,它是背景的部分,原則上對讀這篇文章的人來講,已經有一個基本的認識,通常不需要這一些基本介紹。這種寫作會比較像抄書,不要寫這個東西。你的寫作是直接你的主題,就跳進去,直接去寫。
所以如果我想要討論損害賠償,因為論所得及非所得之區別,我也可以下一次換一個以保險給付為中心。我題目的內容就會因為這個中心不一樣,架構可能接近,但討論的問題主題就不太一樣。
以損害賠償與保險給付為中心的寫作展開
比如說我以損害賠償為中心,或者我下一次寫一個以保險給付為中心。那我在第二章裡面,也許我第二章還是會寫所得理論,但接下來,損害賠償這件事情一定很快地會進入損害賠償的規定跟它的類型。這個討論必然是結合著你的議題去做釋義學的展開。
所以如果我是寫以保險給付為中心的話,它會在我的第三章裡面,就是我會寫在現行法規範底下有哪些保險類型、有哪些保險給付。因為我要這樣子說明以後,然後回過頭來跟我的第二章去做一個討論。也就是我會在第四章裡面,把這一些損害賠償或保險給付之類型去做一些對應跟討論。
也就是例如,因為我們所得理論跟我國所得稅法下的所得概念,例如它是採:
- 純資產增加說
- 市場所得理論
也就是你透過勞動力或資本投入市場而獲得的經濟成果,來作為一個理論上的基礎。因此,在損害賠償類型裡面,我們才會因此開始對應出來所謂的損害賠償的類型,對應出你的所得概念。
固有利益損害賠償與所得概念
例如說,我們舉例而言,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它不是所得。理由在於,因為它只是填補固有狀態被破壞所產生的損失。而這個填補,不管是源泉理論、不管是純資產增加說,或者是市場所得理論,它都不應該被理解為市場經濟活動的成果,所以它一定會被否定掉作為所得概念的範圍。
但相反地,如果你是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本來市場所得理論是說你獲得了經濟成果,可是如果你的市場經濟活動,你不是向轉賣的人去取得轉售價差,而是來自於賣給你的人沒有履行他原先契約的內容,它仍然還是市場經濟活動,只是它是一個替代。
也因此,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債務不履行本身只要是市場經濟活動,它還是有可能作為所得稅的所得,作為經濟成果的替代,因此構成所得的屬性。它就必須要被列入損害賠償的範圍。
以個別實務案例作為輔助討論
當你做了一個基本架構的討論以後,我們會以一些個別的實務案例為說明。例如說,我們找一些案例,像老師找到,舉例而言,醫生因為醫療糾紛,而對病人或病人的家屬所提供之損害賠償,這個為例。
那這個究竟是屬於什麼?因為一般來講,醫療糾紛裡面,你可能因此固有利益狀態有所損害,這個是一種情況。當然有時候,個案具體情形其實是可以分辨的。有些醫生並不一定是真的有醫療上固有狀態的損害情形,或者他並不因此存在著例如有可歸整的樣態。在我們的文化裡面,有些醫生會給錢,他純粹就是希望不要再發生紛爭。像這一種,某種程度上是和解,但到底有沒有固有利益狀態的損害這件事情,本身可能並不存在,他只是希望透過紛爭解決的方式來提供一筆和解金。
老師找到的是前面這個例子。如果是醫病關係產生出來的和解,這一筆錢會比較趨近於是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的填補,因此不構成所得。這個是我們財政部解釋案例所肯認的結果。
但如果嚴格來講,第二種就有討論的空間。也許你從你的結論上認為,如果不涉及到固有利益,單純只是為解決紛爭而提供的,也是以損害賠償為名的,那這個給付就有可能被列入其他所得的範圍。這個是以這個個別實務發生的案例為例,來作為輔助討論所得及非所得的區別,也就是在損害賠償為中心裡面去做的討論。
以保險給付為例
如果以保險金給付為例,我可能會取以人壽保險之生存保險給付為例。人壽保險裡面的生存保險給付,生存保險給付也就是被保險人沒死;被保險人沒死的情況底下,他仍然可以取得一筆保險金給付。
那這一種一筆保險金給付,由於老師個人認為保險本身就是市場經濟活動,跟損害賠償不一樣的地方在於,損害賠償可能我們要去辨識它是固有利益或是履行利益的填補。所以在損害賠償裡面,如果是固有利益填補,這個就不構成所得。可是如果是保險金給付,由於在多數的人身保險給付裡面,它並沒有代位權存在,它不是來自於直接加害者所做的給付。加害者所做的給付,它填補損害的性質是非常明顯。
保險給付全部都是來自於保險公司、保險人所做的給付,而它的給付基礎基本上一定是在保險契約的前提基礎底下。從而這個部分,它不會構成損害賠償的替代。從而人身保險給付跟保險給付一樣,它是一個典型市場經濟活動所取得的財產上增加。所以老師個人會認為,它是有所得屬性。
因此,保險金給付留下來給受益人,它也因此,如果假設它是一個遺產贈與稅的案例,它也會是一個留下來的,等於是我留下來給後代子孫。當受益人特別跟保險人是同一的時候,它是留下來給受益人的、所留下來的遺產範圍。
也因此,回過頭去解釋所得稅法跟遺產及贈與稅法裡面的保險金給付免稅的性質,它不是一個非所得不課稅的量能課稅規定,而是一個所得,但給予稅捐優惠的、給予一定程度上這一種所得不用課稅的稅捐優惠規範。
這個大概就會是一整個我們在以個別實務案例為基礎裡面,最後面談出來第五個結論:對這個規範法律性質的判斷,會決定我們未來在相關連案例裡面的判斷基礎。因為一般而言,量能課稅並沒有限縮解釋適用的問題;但作為稅捐優惠,會傾向於因為破壞量能而做限縮的解釋。這個作為一個結論。
所以議題式的寫作,會緊扣住你的問題中心、相關題目,來展開你的大綱內容。所以我看各位的論文,基本上就是看題目,題目大綱大致上就會展開你的整體內容。
這種問題嗎?沒有。一個叫主題式、議題式的討論,一個是判決評釋。同學們寫作基本上大概就這兩種。
法學論文寫作方法的比較
在一些社會科學裡面的寫作方式,它是一種用問卷收集調查的方式,透過問卷答案的內容去做歸納分析。這一種寫作方式普遍存在在例如:
- 政治學
- 社會學
這一種寫作方式,也少許存在在以美國為主的法學院教育裡面。他們透過一些案例的收集,去做歸納整理以後所討論出來的結果,來作為特別是:
- 法社會學
- 法經濟學
- 立法政策論
上面的一些說明跟參考依據。
美國的法學論文寫作,有這一種問題寫作方式、歸納分析的方式。美國的法學論文還有第二種寫作方式,是它用議題為中心,但它的寫作方式不太跟我們這個地方所講的這種寫作方式一樣。它會直接把它的觀點透過題目就直接告訴你,例如:論損害賠償非為所得。它會直接把它的意見,在主題裡面原則上比較直接告訴你。
然後接下來,它們通常也會有所謂的前言介紹,但接下來的二、三、四,會從不同的觀點,為了支持這個論點,提出:
- 理由一
- 理由二
- 理由三
最後面寫五、結論。這個是論述文的、美式的法學教育裡面論說文的寫作方法。
前面那一種是歸納分析;第二種,就是透過分析的方式提出幾種理由。美式的法律論文寫作,基本上是這一種寫作方法。我也看,但不太符合我們自己本土的法學教育。當然也不能說一定應該是這樣,就是說,我們自己從大學到碩士班研究所,包括我到德國去的訓練,通常是釋義學的討論,通常會按照你的主題一個段落去寫下來。
如果真正有針對某一個主題去寫作的話,大部分德式論文的寫作會用正反合的方式去寫作,它不會用理由一、二、三分開來寫。美式的法律論文寫作是一、二、三,可能:
- 從社會學觀點來提出支持
- 第二個從經濟學觀點來提出支持
- 第三個從政治現場、政黨支持的意識形態裡面去做支持
最後面綜合起來說,因此你應該要採用什麼。這個是美式法律論文的寫作方式比較多。
在德國,我看到比較多的寫作方式是這種議題式的寫作。也因此,我跟各位講,老師會跟各位建議採用的寫作方式,是因為我熟這個議題操作的寫作方式。當然如果你不是找我指導,當然就沒有這個問題。其實講白一點,我大概也知道有些人寫作的方式稍微可能不太一樣。
[!note] 我聽說,當然因為我不會看法文,我不會看法文。我聽說是從許家豪的指導老師那邊知道,因為他太太在歐洲、在德國,他們通常會在學習過程中接觸到不同體系的寫作方式。
研究訓練、比較法與學習資源
他們在歐洲今天有一個 Erasmus,就是學生交流的計畫,就有點像學生交流。像臺大現在,我們也很多跟世界各大學之間的交流。其實以老師的立場來講,老師是非常鼓勵各位利用交流的時間。
像我們昨天開那個系院務會議,聽說去美國交換的學生都沒有人提出申請。尤其像 Georgetown,那個喬治城大學,是美國名校之一,沒有人提出交換。而且你知道嗎?它的交換形式就是你付這邊的學費,那邊就不用付。
你知道臺美學費差多少嗎?需要給各位具體數字嗎?各位同學,你在臺大一個學期繳多少錢?兩萬五。兩萬五,臺幣,對不對?在美國一個學期是八萬美金。你繳臺幣的兩萬五,就免繳那邊的學費。在美國,當然我知道生活費也很貴,但你免掉學費耶,天啊。
而且我昨天開系院務會議才知道,我們國內有一位臺大法律系畢業、幫我們捐助這一棟大樓的某位學長,他有一筆獎學金給 Georgetown。然後凡是這邊畢業的跟在學的,包括:
- 大學部
- 法研所
- 科法所
你只要申請去那邊交換,就可以申請那個專門優先提供給臺大法律學院學生的獎學金。畢業的校友也適用,只要你去申請,優先可以拿到獎學金。
我的天啊,怎麼有這麼好的事情。各位,如果你沒有利用那個,我衷心認為是很可惜。因為老師自己在學生時代的臺大,是沒有這麼多資源。我衷心地跟各位說,我們以前是沒有這麼多。尤其是你繳這邊的學費,可以免掉那個。就算你去美國一年要花四百萬新臺幣來算,光那個兩百多萬的學費免掉,你剩下的就是一百多萬。然後你再有那個我們蔡董事長提供的獎學金,專門給臺大法律學院。
他的意思是說,如果有臺大法律學院的學生提出申請,優先 shortcut,直接給你捷徑,讓你優先取得那個獎學金。當然如果沒人申請,就可能開放給其他的申請者。有這個機會的情況底下,我昨天聽到這個,我就心裡面想說,我今天一定有機會要跟大家說一件這麼重要的事情。請各位務必跟法律學院問一下,關於留美的事情。你要留,我也沒意見,我會說,留。
我們有很多那個以同學們為主的,包括日本,還有像剛剛老師上來的時候看到那個跟京大的京都大學的交流,很多都是提供給同學們,不是提供給老師,是提供給同學們交流的機會。各位其實應該要多利用這個機會。利用這個機會,你不一定拿獎學金,當然如果你要拿獎學金也很好,但你不一定拿獎學金,至少光學費免除這件事情,各位也千萬不要覺得那個是浪費時間。
老師真的衷心跟各位說,到老師這個年紀的時候,都覺得那一兩年根本不算什麼,那個一點都不算什麼。不要說那這樣我執業會少個一兩年。因為老師我們以前在司法官訓練所是排期別的。比如說我自己在司法官訓練所,如果應屆考上,我就去受訓,我會是 33 期;結果後來你慢一點去,我變 38 期,就少了 5 期。
少了 5 期去,可能論資排輩,對啦,我也知道在司法界裡面就是論資排輩。如果你彼此能力相當,比如說我舉例來講,假設你想要進行政法院、進庭長,或者是想要去高等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他會在資歷原則上資格相當的時候,級別優先考量,所以 33 期就是會比 38 期早一點,比如說這樣。
但這個不用想那麼多。像我有一個大學同學,他當年畢業的時候直接就考進司法官,然後就直接去受訓了,就直接去當法官,所以他變 28 期了。28 期可能做到現在也差不多可以退休了。就論級別來講的話,他可以退休了。
我個人認為這個不會怎麼樣。你不會覺得一定要一條路直走、走到底這樣子。不是。有時候說實在,這樣繞一下也不會怎麼樣,因為這個都是你人生閱歷的一環。
研究訓練、比較法與學習資源
交換、外語與比較法視野
所以我衷心地期待各位同學能夠多利用臺大既有的這些資源。你交換出去,就算是一個學期也沒有關係,這個不是浪費時間,反而會讓各位多一點不同的環境、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思考方式。
我們早上跟各位同學談了一件事情。我衷心地認為,同學們在研究的時候,必須要加強外語能力,一定要加強外語能力。因為你自己使用的語文會限制你的思考。雖然有 AI 的輔助,將來這個接觸的障礙也許會稍微少一點,可是語言是文化,語言本身同時也是一種 mindset,一種思維邏輯、一種思維方式。
我衷心地認為,語言學習是一個對文化、對思維邏輯方式的轉變。我自己就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我在去德國念書跟沒有去德國念書之前,就是一種不太一樣的思維邏輯。我當然也不能跟各位講一定非得要去德國,不一定;也許你覺得去日本也很好,去美國也好,去英國也很好,我都沒有意見。基本上我只有一件事情是:由於你自己使用的母語,會帶來你自己在文化跟經驗上的限縮。
所以你要參考一個議題的比較,一般來講有比較法作為比較基礎的時候,你會比較容易看得出自己法制上可能存在的問題點,當然如果是優點也可以。不過在法制討論上,通常還是比較容易看到問題點。
不同法系的論文寫作方式
像我剛剛跟各位提到的,美式跟德式的教學方式,或者它的論文寫作方式,就不太一樣。我聽說法國人寫作的方式是,他在第二章裡面就把所有問題全部都談完。English 是這樣跟我講的。他說他太太他們透過 Erasmus 交換到法國巴黎的時候,他們寫論文的方式是:
- 第二章先把所有問題全部概略討論一遍。
- 第三章再從第二章談過的內容裡面,挑幾個更重要的問題進一步討論。
- 第四章再挑核心關鍵、最重要的問題,再討論一遍。
他們有點像同心圓式的寫作法。English 就跟我講說,他實在不懂法國人為什麼要這樣討論,為什麼不一次就把它講清楚。我也很有同感。為什麼要這種寫作方式?第二章先把全部問題都講一遍,但是講得比較泛;到了後面,再慢慢縮小到核心關鍵的問題。
例如關於損害賠償是不是所得,第二章可能先說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實務上發現很多類似案例,例如醫生在賠償的時候,賠出去的錢對方到底要不要報稅,這個很重要。接下來再進一步說,可能要看醫生是在什麼狀況裡面去做賠償給付;到最後面才提出來,原來我們真正要看的是損害賠償給付的性質是什麼。
雖然其實我大部分看歐陸國家,大概法國跟德國,結論上很多還是蠻接近的,但它們討論問題的方式,確實有一點不同。剛剛講的那種同心圓式,從大範圍慢慢縮小到核心問題的討論,我自己看起來會覺得有一點不太習慣。因為我不會看法文,所以我是舉個例子跟各位說明。
我看黃源浩老師的文章,也沒有很明顯表現出這樣的類型特徵。黃源浩老師是受德國法影響的留法學者,所以他不能當標準。因為他自己本身也可以看一些德文,所以他講的一些東西,有時候我跟他討論問題的時候,會透過他問法國人怎麼想這個問題。比如說稅捐規避在法國怎麼想,為什麼要有報部核准程序的規定。
比較法與稅捐規避程序的理解
比如說,依黃源浩老師的理解,在法國的稅捐程序裡面,不是由原先的國稅局來做稅捐規避的判斷,而是拉出一個特別的行政委員會去做判斷。基本上會有一個特別委員會,去就稅捐規避做統一的法律適用,會比較嚴謹一點。
所以根據他的理解,他就認為我們在稅捐規避裡面,例如:
- 所得稅法第 14-3 條的報部經核准程序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5-1 條的報部經核准程序
這種程序應該交由一個特別組織出來的行政機關來做審核,然後再做稅捐規避行為的判斷。也因此,他很自然就會導出:對我們的所得稅法第 43-1 條,或者第 14-3 條的報經核准程序,會認為是正當法律程序,認為必須要經由這個程序,比如說要脫離原國稅局,讓它由一個特別的行政機關來做判斷。這個是他的一個推論,或是他理解我們法規範秩序的一種說法。
但我就跟他說,德國沒有這樣。德國沒有這樣,因為他們的稅捐規避判斷,基本上就是根據稅捐通則第 42 條規定的方式去做判斷。可是如果在個別稅法裡面,就稅捐通則第 42 條所規避的行為有做特別規範,那就依特別規範所該當的構成要件,適用該特別規範所對應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會直接依德國個別稅法裡面的特別規範處理,不再回到稅捐通則第 42 條,以經濟實質、法律形式那一套來做課稅。
所以在德國,沒有所謂特別組織出來的行政機關。也因此,如果以我自己對德國法秩序的理解方式來看,這種報經財政部核准程序,像我們所得稅法裡面的報經財政部核准程序,我個人並不認為它是一個非得要報經財政部核准的法定程序。
也因此,會產生不一樣的理解內容。當然,我們現在目前的行政法院實務,是採正當法律程序的概念。就是對第 14-3 條跟第 43-1 條,行政法院的判決基本上是一再認為這是正當法律程序。但我個人認為,那個是不是法律上必須經過的程序,還是只是依個案裁量的一個規定而已,這是可以討論的。
對報經核准程序的立法論看法
也就是說,對個別稅法裡面的報經核准程序,我個人認為,從立法論上,是要全面性刪除的。包括:
- 所得稅法第 14-3 條
- 所得稅法第 43-1 條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5-1 條
我們有這三個地方有報經財政部核准的規定。理由在於,我們的第 14-3 條跟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5-1 條,雖然看起來只是適用在所得稅跟所得基本稅額,但因為它的主體要件、客觀行為規範,本身都極度抽象化,使用非常抽象性的法律概念去描述一個行為,對特定行為的描述不夠具體化。
從而,它那個構成要件的規定,並沒有超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所謂「濫用法律形成自由」這個抽象概念的範圍。簡單來講,就是我們在第 14-3 條的條文規定裡面,基本上仍然停留在很抽象的層次。
至於第 43-1 條,這個先暫且不講。因為第 43-1 條是移轉定價,也就是不合常規交易定價規則。這個時候,如果它是屬於這一種情形的話,我個人認為,第 43-1 條比較不是來自於濫用法律形成,而是來自於交易價格跟非受控制交易行為所產生出來的約定價格,跟市場價格之間有差異。這個應該是控制從屬關係的問題,而不是一個濫用法律形成的問題。
那麼,從這個角度去做區隔來看的話,我比較覺得,從釋義學角度來講,或者更準確地講,從立法論的角度來講,應該要把:
- 所得稅法第 14-3 條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5-1 條
這兩個報經財政部核准程序都刪除掉。這可能會是論述後得到的結果。
由於可能來自於比較法的不同經驗,有時候確實會參考出不太一樣的結果。這一點我認為沒有關係。寫論文總是會有不同的意見,這個是學術自由的部分。所以基本上給各位做一個參考。
研究所訓練與法釋義學
老師並沒有特別說你一定非得要用什麼方式。判決評釋跟議題式討論,這個是在所得稅法專題裡面,給各位自由發揮,去選擇一個議題做討論。如果假設你要討論,像早上那個稅法專題,你有特定的某一個議題,透過制定法規範去做一些議題的討論,其實本身就有很多議題式討論可以出現問題。
所以給各位做參考。在寫作上面,老師的問題意識很多,所以就有很多問題。我想老師也沒有什麼時間去把所有這些議題都寫完,所以希望各位同學能夠在這一段過程裡面,慢慢把這些問題接過去。
我確實建議同學們,應該在國內先念研究所。因為我們研究所的訓練,主要就是論文寫作。透過:
- Seminararbeit
- Doctorarbeit
- 稅法專題的演練方式
讓各位可以有論文寫作的經驗。這種論文寫作的經驗,是蠻重要的。不管怎樣,你可能到美國去留學,才突然發現原來他們要寫理由一、理由二、理由三。這也是一種訓練方式,這就是美國論說文的訓練方式。
德式的論說文訓練方式,我們釋義學大概的寫作方法,就是透過文字一段一段展開的方式。像法條註釋書也是一樣,德國的法條註釋書,就是一段一段文字的展開,所以它才叫做法釋義學。就是釋義、解釋意義的學問,有點像註解聖經一樣。
因為法釋義學其實本來就是從聖經詮釋衍生過來的。聖經是在解釋上帝的語言,我們法律學是在解釋法律的語言。我們把立法者立出來的法律,當作是我們解釋的對象,這個就叫法釋義學。因為我們是一個制定法、成文法的國家,所以對立法與解釋的學習,這一點是重要的。
立法政策與制度環境的問題
但是老師經過這些年的教育跟研究發現,應該也不是說發現,而是說我個人認為,我們的法釋義學教育,對立法政策的討論比較缺乏。換言之,如果立法很爛,釋義學就很難做。所以某種程度上,法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立法很爛的時候,釋義學很難做;立法好,釋義學就會比較好做。
但如果立法很糟糕,這個時候我們在法釋義學上真的會有困擾。也因此,我認為我們關於立法論的部分,其實也應該在上課的時候多談一點才對。這也就是為什麼老師在所得稅法裡,其實會談很多「它本來應該長什麼樣子」、「法律應然狀態應該是怎麼樣」、「制定法應然狀態應該怎麼樣」。但是我們現在的實然狀態不是這樣,所以我們做一些比較以後,將來如果有一天你當立法委員,也許你說我選不上,沒關係;立法委員的法案很多是助理在寫的,你也可以當助理。
或者老師在課堂上有講,其實立法院本來有一個法制局,它真的有這個單位。它等於是協助整個立法院,去對應各專業委員會,幫忙做草案分析跟條文整理。所以他們理論上應該要有很強的幕僚作業能力。它不是為個別立委服務,而是對應整體制度的立法運作。
也就是說:
- 行政院底下有各部會
- 立法院底下有法制局
- 法制局對應各專門委員會
- 針對主管機關提出來的法案,做分析研究報告
各位如果有興趣去看德國人的聯邦立法過程,就會看到這種模式。像很多意見,你可以去德國的 Bundestag 裡面找相關的鑑定報告。如果法制局內部的專業不夠,它還會找外部學者專家,就個別法案提出鑑定報告意見。然後才會透過這一些專家學者的意見,去補足修法所需要的專業性。
因為民意代表只是民意代表,他不一定有專業。他具有充分的民意性沒有錯,但是不當然具有專業性。這些專業性,就是由立法院法制局,或者由外部專家學者所提供的鑑定報告,來補足我們法律修法到底應該怎麼修。
你就看一下我們現在的修法,是不是長這樣子;你就可以知道,為什麼我們的法律最後長出來會不太一樣。因為環境貧瘠,專業不受尊重。也就是說:
- 第一,立法院法制局裡面的專業,到不到位,是一個問題。
- 第二,他們提出來的意見,有沒有被尊重,是另一個問題。
都沒有。法制局其實本來應該是要很專業的。它的專業程度,理論上幾乎可以跟對應的行政機關相抗衡。也就是說,如果是財政委員會裡面的那些專員,他的研究能力理論上不應該輸給財政部裡面的法制處或賦稅署相關單位。但在臺灣,往往不是這樣。
所以就變成主辦機關提出法案,進到立法院財委會;財委會的委員本來就是民意代表,我本來就不太期待他專業。可是如果他對應的法制局也不夠強,那就會有很大問題。
你可能也會想到,立法委員自己個別聘請的助理。我跟各位講,那個個別聘請助理要做到高度專業化,這個不太容易。因為我們立法委員需要跑地方,所以他有很多地方行程、紅白帖、選民服務。臺灣選民不是主要看專業,他比較看感情。我看到你人有來,我投票就可能投給你;如果我一整個四年都沒看到你這個立法委員,他不一定會投你。
所以給各位做參考。因為我們的法律長這樣,所以我覺得立法論也應該要講一講,釋義學也要講一講才對。這個給各位做參考,我們先休息一下。
所得稅專題的選題方法
跨稅目與體系比較的選題方向
選題方向上,基本上可以從所得稅法跟其他稅法之間的關聯性去看。像是:
- 所得稅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間的關聯性
- 所得稅與遺產及贈與稅之間的關聯性
- 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之間的關聯性
這一種都是不同稅類之間彼此的關聯性。也就是說,你可以先從比較大的體系出發,再慢慢放進去個別法規範本身來做討論。所以你如果想不到主題的話,可以先想「所得稅跟哪一個稅目之間有交錯關係」,再把它縮到一個單一特定主題為中心,這樣就不會讓主題放得太大。
比如說:
- 論所得稅與遺產及贈與稅之間的法律適用關係——以股票選擇權為中心
- 論所得稅法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間的規範關係——以個人控制境外公司盈餘分配規範為中心
這個意思就是,用副標題去框住主標題所想要討論的範圍。這個就是 Seminararbeit 這種寫作方式的一個參考模型。
以股票選擇權為中心的選題示例
舉一個例子來講。被繼承人生前是一家公司的重要成員,公司提供給他一個股票選擇權。他來不及行使股票選擇權,後來就過世了。然後是到他的繼承人的時候,才幫忙行使股票選擇權,因此變成股票,再把股票賣出去。
這時候,我們就可以以股票選擇權為中心,去展開所得稅與遺產及贈與稅之間的關聯性討論。這樣的寫法,就是用副標題把主題範圍限定住。
以個人控制境外公司為中心的選題示例
如果你要寫所得稅法跟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間的關係,例如:
- 以個人控制境外公司之盈餘分配規範為中心
那這個地方,你就可能要去討論個人透過控制境外公司的所得課稅規範。比如說:
- 所得稅法第 14-3 條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1 條
這兩個條文規定之間的關係,可以作為討論問題的中心。
那這個時候,你就可以比較所得稅法第 14-3 條跟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1 條,這兩個條文規範之間的關係。這種條文、稅法規範的比較,基本上要依構成要件拆開來,一個一個去做比較。
稅法規範比較的基本展開方式
構成要件拆開來,大概就是:
- 適用的稅捐主體
- 適用的稅捐客體對象
- 稅基怎麼計算
- 稅率如何適用
- 有無稅基加入或排除規定
- 有無特別要件或例外條款
原則上就是依構成要件展開。必要的時候,再處理法律效果,也就是稅額。因為構成要件之後就是法律效果。
然後,之後如果要比較的話,大概就是稅捐稽徵程序。所以如果你是做兩個法律之間的體系性比較,它的基本展開模式就是:
- 構成要件
- 法律效果
- 稅捐稽徵程序
這樣就可以寫出很多很多文章內容。構成要件裡面的各項要素,像主體、客體、稅基、稅率;法律效果則是稅額,因為最後就是要結算出你要繳多少稅。大部分都還會有可扣抵稅額的規定,或者已先繳納稅捐的暫繳稅額、就源扣繳稅額的可扣抵規定,所以法律效果的地方通常會去討論稅額的部分。
再來就是稅捐稽徵程序。比如說:
- 有沒有申報義務
- 還是查定課稅
- 申報完之後,是先繳完稅才算程序完成
- 還是申報完以後,先等稅局核定稅捐
- 再由納稅義務人根據核定內容去繳納稅額
這個大概就是我們標準的議題寫作方式。也就是說,如果你要做兩個法規範之間的比較,這個就是稅法議題的一種標準展開方式,提供給各位做參考。
因為說實在話,議題很多,老師也不可能每一個題目都去寫作,所以希望各位都能夠在這種練習當中,找尋得到你自己的議題。其實這個都是各位要進入實務界,或是進入學界裡面的一個基礎。因為理論上來講,我們研究一個問題,基本上大概就是用一套方法、模組去做討論。
法律分析的基本模組
三段論與法律論證的結構
其實老師有一陣子在上國際稅法的時候,都會在想,國際稅法有沒有一套標準檢驗模式的模組。這個禮拜一的時候,我跟許家豪談到這個問題。他不是來我們財稅法中心做演講嗎?我就說,德國人的訓練有一個 schema,我們叫模式,這種訓練方式。
它的基本結構,其實跟法律論證三段論的邏輯一模一樣。那種法律訓練模式就是:
- 大前提:法律的尋找與法律的解釋
- 小前提:證據與事實的認定
- 結論
這一種 schema、這一種模式,其實就是三段論邏輯。三段論的邏輯就是:
- 大前提
- 小前提
- 結論
這種三段論邏輯的方式,是可以透過同學們不斷學習同樣的方式,讓你的思考更為精緻化的。所以德國的法律教育,透過這種教育方式,其實可以大量地用同一個模組去教育下一代。
也就是說,你選法律的人,基本上就是這個邏輯:法律規範的尋找與法律的解釋。
稅法分析中的實體法與程序法
就稅法而言,其實就是:
- 實體法
- 程序法
就如同我剛剛跟各位講的,實體法裡面是構成要件論跟法律效果;程序法裡面主要就是稅捐稽徵程序法,甚至必要的時候,包含相關的行政程序法。
法院實務上會倒過來。法院實務上通常是先程序、後實體。程序不備,實體不究。程序不完備,我們實體上就不論。
但我們學術上討論,是先實體、後程序。理由在於,實體法才是分配權利義務關係的規範,程序法只是實踐實體權利義務分配結果的規範。所以我們是先實體、後程序。
也因此,同學們在討論問題的時候,老師衷心的建議是,用這樣的一個架構方式,可以依序展開必要的問題討論。所以討論問題,基本上就是架構、結構的討論。
這也是老師看每一位同學報告的時候,基本上會自動先看你的題目,我大概就可以想出一個報告結構出來。就是我看你的題目,大概就會想這個報告會不會有這樣的一個結構。
所以你找老師指導這種題目,我通常就會看這個題目我以前有沒有指導過。有指導過,我就問你有沒有看過以前學長姐寫過的;有寫過,你有沒有看過,你覺得還可以再寫嗎?
有可能是因為時間經過,法規範環境已經改變了,那當然就有可能再寫。還有就是,前面寫得太爛了,後面還可以有更好發揮的可能。
不過,如果都是同一個老師指導,基本上那個論文的寫作方式、格式,都會非常接近,所以老師會避免兩個同學寫同一個題目。除非法規範環境已經有很大的變化。
法規變遷與題目重寫的可能
像以前沒有房地合一稅,後來有房地合一稅,所以如果要寫不動產課稅,105 年以後跟 105 年以前就不太一樣。
105 年以前,你要寫不動產課稅,可能就是寫:
- 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 土地交易所得
- 土地增值稅
大概寫到那個地方為止。
可是 105 年以後,你要追著時代變化,因此有房地合一稅的課稅。這個時候在寫作上,當然就要把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加進來。
所以不動產課稅,不一定只有所得稅而已,還包括:
- 不動產持有階段的財產稅
- 不動產交易稅
- 不動產資本利得課稅
也就是說,從舊制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一路延伸到新制的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
所以我個人認為,真的有非常非常多的主題,可以讓各位在所得稅這個議題底下去做發揮。特別是稅跟稅之間彼此的交錯、結合,這基本上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
稅制交錯與實務問題
稅目切割、稅基切割與稅負扭曲
這種交錯議題,老師有時候就會自己不斷延伸去想:我們立法者做這麼多的稅目切割、稅基切割,有沒有違反稅捐負擔平衡原則的問題?
因為稅目切割、稅基切割,會產生很多副作用,包括:
- 稅負不公平
- 稅基不同,所以稅負就不同
- 成本費用不能跨過來扣抵
- 盈虧不能互抵
- 客體必須分別計算
- 稅率因此不同
- 最後導致稅負不同
- 稽徵程序也不同
你就是用構成要件去解析,甚至你想問題的時候,也是用構成要件去區別。比如說你想到客體,這個地方可能會有什麼問題;想到稅基,可能會有什麼問題;比如說盈虧不能互抵、成本費用不能併計,一定要分開來計算;比如說稅率因而不同,所以最後必然導致稅負不同。
程序也會不同。有一些是交易後 30 天內申報,有一些是結算申報。這就導致很多納稅義務人在實務上根本不知道自己到底應該適用哪一套程序。
房地合一稅新舊制交錯的個案
我們在實務上就發生過一個問題。納稅義務人以為自己是適用舊制,或者他以為自己是用結算申報去申報就可以。
因為在房地合一稅之後,我們也開了一些後門。也就是說,如果前手繼承的時間點落在某一段期間,後手雖然是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還是可能讓他適用舊制。這個部分,老師在房地合一稅裡面有講過,但我現在一時忘記那個時間點到底是 103 到 104、104 到 105,還是 103 到 105。
對不起,因為我們稅制太複雜,所以我自己有時候也會忘記。好像是作業要點第 4 點還是第 5 點的規定。我們上課有講過。我現在記得是一個 104 年的解釋令。
對,就是 104 年 8 月 19 日的財政部解釋令。當時關於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的適用,有一個規定大意是:交易之房屋如果是被繼承人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而納稅義務人是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繼承取得,那個地方就發生舊制與新制適用交錯的問題。
當時會做這個解釋案例的意思是說,因為被繼承人生前來不及處分掉,導致繼承人是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才繼承取得。於是有納稅義務人認為,他自己是適用那個規定,所以他就適用舊制,到隔年 5 月的時候才去申報。他不是適用我們房地合一稅交易後 30 日內申報的規定。
結果那個個案好死不死,就是國稅局在 5 月的時候,發現他沒有在交易後 30 天內申報。理論上你 30 天內沒有申報,就是延遲申報了,所以他就會:
- 被補稅
- 被裁罰
結果那個案子裡面,好死不死又是納稅義務人在 5 月之前曾經主張,他去國稅局問公務員,公務員告訴他他的案子適用舊制;他也問過代書,代書也是告訴他適用舊制。所以他自己就以為,到隔年 5 月底時才要做申報。
也因此,在這個地方,他主張自己應該適用舊制,而且並沒有違反協力義務,所以希望訴願機關幫他撤銷補稅跟裁罰。
這就是實務上發生的個案。會因為舊制與新制交錯適用的法律規定,產生補稅跟裁罰的法律效果。
對該個案的評價
老師個人想法是,這個解釋令不當地擴充了舊制適用的範圍。因為房地合一稅 1.0 的要件規定,後來到了 2.0 的時候又更擴大了新制的適用範圍。1.0 的要件就已經跟你講,你只要任何人取得房屋是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並交易的話,你就是適用新制。
你不能用 104 年解釋令的方式去體恤納稅義務人,說被繼承人來不及賣,繼承人幫忙賣就可以適用舊制。沒有這回事。你這個等於是開了一個法律本來不適用的漏洞,讓納稅義務人因為這個漏洞的關係,以為自己適用舊制。
儘管他確實錯誤理解了這個法律規範的本意,但如果應該適用新制,從而應該要補稅,老師個人認為就是應該補稅。但是由於他的申報協力義務,是建立在他以為適用舊制的前提之下,所以這個補稅個案,因為發生在 5 月之前,他就被命補報補繳稅款,而且同時間被裁罰。
至於裁罰有沒有可責性,有沒有誤認自己的行為,有可能因為誤認適用舊制,而影響主觀可歸責事由,這個就還可以再討論。主要問題就在於,本件個案裡面,由於我們在舊制跟新制裡面的稅捐申報時間點不同:
- 舊制是結算申報
- 新制是交易後 30 天內申報
所以對納稅義務人來講,這種不同稽徵程序的分辨,一旦沒有分辨清楚,就會產生很大的問題。這也是實務上發生爭議的一個很重要原因。
所以這個個案,老師個人認為:
- 裁罰需要再討論
- 但補稅基本上,如果應該適用新制,就是要適用新制
與德國法的簡單對照
所以主要就是稅制不協調。如果你稅制不協調太多,就會有這樣的問題。
德國人因為把不動產交易所得直接放在綜合所得稅裡面課稅。德國所得稅法第 23 條規定,不動產在一定期間內交易的所得,都放到綜合所得稅裡面。他們把短期不動產交易所得,跟短期證券交易所得,都當作投機性所得,所以都是被課稅的所得,合併在綜合所得稅裡面課稅。
但我們的法律規範不一樣。譬如:
- 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 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改課土地增值稅
- 只剩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會課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 一直到 105 年,我們才有房地合一稅,把土地增值以外的其他不動產增值,放進房地合一所得稅
所以我們的稅制就會產生稅負扭曲的效果,這大概是必然的情況。
這個大概就是各類所得稅、所得稅以下各種所得類型,跟其他稅目之間的比較。如果各位有興趣,這些其實全部都可以拿來作為一個報告題目。
股票選擇權的跨稅目案例
所得稅、遺產稅與證券交易所得的交錯
我剛剛有講到股票選擇權。這也是老師在法官學院上課的時候,有個案因為這個問題產生出來的。
到底股票選擇權這個部分,因為我們實務上認為,你只要實現的時間點,是在女兒去幫忙行使股票選擇權的時候,那個地方就會有所得的實現。所以就變成:
- 女兒幫媽媽行使股票選擇權
- 女兒幫媽媽行使股票權
- 因此用一個價格,去買到被行使公司選擇權的公司股票
- 這中間會有一個價格上的差異
比如說,我用 50 塊錢去買市價 100 塊錢的股票,那這個價差就會被列為行使股票選擇權之個人的所得。
但這個所得不是薪資所得,而是其他所得。所以我們現行法制上,是這樣處理的:
- 個人因在公司任職所取得的現金、紅利,原則上是薪資所得
- 但如果是股票選擇權,則以行使股票選擇權當下,支付的本金與股票市場價格之間的價差,作為其他所得
- 之後如果再把股票賣出去,市場上轉售產生的價差,則是證券交易所得
也就是說,假設我用 50 塊買到市價 100 塊的股票,這個 50 塊的價差部分,是其他所得;之後如果股票再漲到 120 塊,我又把它賣掉,多出來那 20 塊,就是證券交易所得。那個部分現在是停止課徵所得稅。
所以公司員工因為服務公司,公司提供薪資以外的股票選擇權,這時候它的課稅做法是:
- 現金部分算薪資所得
- 行使股票選擇權的價差算其他所得
- 後續再出售股票的價差,算證券交易所得
也就是三個不同的稅負類型。這個就是我們稅制的現況。
股票選擇權作為報告題目
所以以股票選擇權為中心,你大概就可以做一個所得稅體系裡面的比較。如果股票選擇權是從父母到子女的這個過程的話,他就可以再做:
- 遺產稅與所得稅的比較
- 稅負差異的比較
大概是這個問題。這也是老師前一陣子在法官學院上課講的問題,關於員工股票選擇權的問題。
那我回過頭來講,這樣的一種分類,到底在稅負分擔上,尤其有歧異的時候:
- 所得稅跟遺產稅一定會產生歧異
- 所得稅跟證券交易所得,也一定會產生歧異
這個就是立法上選擇用不同的方式去對待這些不同階段的利益。有沒有違反平等原則的問題,那就是下一步的評價問題。
所以請各位大概就是先瞭解現況,然後再去做稅制是否符合平等原則的評價。這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給各位一樣做參考。
所得稅法體系與研究題目
實體法、程序法與制裁法
進入所得稅法裡面,老師對所得稅法的規範結構是這樣理解的:它有實體法、程序法,然後有制裁法。也就是說,我們的所得稅法,大致可以分成三塊:
- 稅捐實體法
- 稽徵程序法
- 稅捐制裁法
每一塊,各位都可以任意挑選一個主題去做報告、去做討論。
稅捐實體法裡面的部分,就是從主體、客體、稅基、稅率,一個一個都可以去做相關問題的討論。比如說主體的部分,像是:
- 稅捐的境內居住者跟非境內居住者怎麼認定
- 區別實益的規範怎麼理解
稅捐客體的部分,我們有十類所得。那十類所得裡面,又會牽涉到:
- 實現的時間
- 實現的地點
- 類型之間的區別
例如:
- 執行業務所得跟薪資所得怎麼區分
- 執行業務所得跟營利所得怎麼區分
- 營利所得又跟其他所得怎麼區分
- 財產交易所得跟其他所得怎麼區分
- 財產交易所得跟一時貿易盈餘、股利盈餘所得,又怎麼去做區分
也就是說,客體類型彼此之間的差別,本身就有很多問題可以討論。
再來到客體實現的地點。我們透過所得稅法第 8 條的規定,去處理各種客體實現的地點、時間點。每一個客體實現的那個點的規範,基本上都會對應到第 8 條的各款規定。因此,我們實務上還會有一個所得實現地的認定原則。
因為我們的法律規範,在制定法的層級上,往往規範密度不足,所以有時候會有認定原則的相關規範,來補充制定法本身不夠細的地方。
稅基、扣除額與主觀淨值原則
再到稅基,就更多樣化了。因為這裡除了客觀淨值原則以外,又會有主觀淨值原則的討論,包括免稅額跟扣除額的規定。
扣除額規定裡面,我們有:
- 標準扣除額
- 列舉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以前那個扣除額又叫寬減額。後來在法律實務、制定法上,又有一些法條規範用語上的不同。
我們的制定法裡面,似乎把列舉扣除額跟特別扣除額的法律性質,沒有做很嚴格的區別。老師自己在學術研究上,也一直在討論:扣除額彼此之間的關聯性,到底反映出什麼樣的一個生存權保障內容。
簡單來講,因為我們是標準扣除跟列舉扣除二擇一,然後再加特別扣除額。既然標準扣除跟列舉扣除是二擇一,那麼原則上,標準扣除額跟列舉扣除額,所要反映的,必然應該是同一個法律性質底下的東西,不然不會讓你二擇一。
既然標準扣除額的意義,是在反映維繫物理生存需求,那麼列舉扣除額的規定,也必然應該是維繫物理生存需求所需要的相關額度。從這個角度來看,像:
- 捐贈列舉扣除額
- 損害列舉扣除額
這些其實根本不應該放在列舉扣除額這個項目裡面。因為列舉扣除額的性質,不是在反映維繫生存需求。所以它應該要重新去排列。
也就是說,列舉扣除額裡面的捐贈、不可抗力損害,這些項目,其實不應該放在那個地方。
扣除額項目的重新理解
那哪些東西可以被認為是特別扣除額的項目呢?這是因為除了維繫生存需求以外,我們還會有個人因素的扣除。個人因素的扣除,就是只有在個人、個別情況底下所發生出來的扣除額。
像這一些扣除額,包括我們現在特別扣除額的若干項目。特別扣除額總共有七、八項左右,那些分類裡面,有一些其實是客觀淨值原則的反映。
例如:
- 薪資費用特別扣除額
-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像薪資費用特別扣除額,應該是放在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的脈絡裡理解,因為它其實是客觀淨值原則的反映。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也應該放在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的脈絡裡,因為那個也是客觀淨值原則的反映。
然後我們還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老師個人認為,它要跟保險扣除額放在一起理解。因為保險要看它是:
- 人身保險
- 比較偏儲蓄性質的保險
- 或是投資性質的保險
來去做個別區別。
然後,在特別扣除額裡面,跟個人有關的,像是:
- 長照扣除額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醫藥及生育費用
這些就比較接近個人因素所產生出來的費用。像醫藥及生育,會比較接近維繫基本生活需求,但它又屬於因個人具體情況所產生的特別生活費用。
我們還有其他特殊因素給予例外考量的規定。這一種,比較是屬於稅捐優惠的規定。像:
- 捐贈列舉扣除額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例如教育學費扣除額。我有看過一些實務工作者認為,教育學費是在反映維繫生存需求。但你要看教育的內容是什麼。如果你講的是基礎義務教育以外的教育,因為那個地方講的已經是高等教育,所以它不在基礎義務教育的範圍。原則上,它就不在維繫基本生存的生活費用範圍裡面。
從而,它比較像是一個鼓勵高等教育的規定,所以它放在特別扣除額的位置,是對的。如果它真的是維繫生存需求,那它應該就放到列舉扣除額,或者跟標準扣除額一起做適度調高,去反映教育作為維持生存需求所需要的必要費用範圍。
總之,我們的扣除額規定,在稅基規定裡面,在制定法目前的依賴狀態之下,應該要稍微做一些調整,才比較能適度反映出維繫生存需求的內涵。
基本生活費用不可稅原則
最後面講到標準扣除額跟列舉扣除額,這兩個扣除額應該要對應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的基本生活費用不課稅原則。也就是說,它應該要對應到國民所得中位數的 60%。
納保法第 4 條的規定,應該要去對應標準扣除額加列舉扣除額所形成出來的整體基本生活費用不課稅原則。這個是我們在談主觀淨值原則時,非常核心的一塊。
如果你這樣一路一路把它比較下來,相信應該會有很多問題。老師自己寫所得稅法的時候,寫完都覺得還有好多問題沒有寫,好多問題都沒有討論。所以要永遠把那個問題寫完,大概也不太可能。只能希望各位同學能夠在這個過程當中,透過一個教育訓練的方式,讓自己發展出問題意識的方法。
也希望各位對這個稅法領域,能有一定程度上的興趣,也希望各位未來能夠把這個作為你學習跟工作的起點。
課程結語與學習期許
最後面,我只是要跟各位講,老師對稅法很有熱情。我不知道你們能不能感受得到,我自己是覺得我自己很有熱情。老師是這樣,我自我感覺良好。
但時間很有限。雖然有很多想法,但很多事情我沒有辦法來得及做。所以我自己認為,你們只要有興趣想要寫稅法論文的話,老師都非常願意跟你討論你的問題。
很多問題,就是讓各位自己去寫、自己去發揮。我通常就是看各位的論文架構,看那個問題寫到什麼程度。能不能發揮你自己的熱情跟時間,在那個地方裡面去寫作,這個是給各位做一個參考。
我想我自己能做的,儘量就是在這個崗位上,能夠跟各位彼此交換一些意見。當然,如果你將來有興趣,我非常希望各位同學能夠利用,尤其你現在在碩士班這個階段,只要繳這邊的學費,就可以免對方學費,這個真的很棒。
因為其實如果畢業了,我就不知道這個要怎麼操作。畢業了,你沒有這邊的學籍,就沒有辦法用這邊的方式去處理。你只能去那邊申請獎學金而已,可是學費還是要繳。光學費這件事情,我就覺得它本身就是一個實質獎學金的概念。
所以請各位好好地去問一下,去問法律學院院辦。就在這裡嘛,在下面而已,差一個樓層。各位盡量去問。有多少機會,就盡量去。
你只要來跟我講說:「老師,我想要去,我要休學。」很好,我們就直接處理。我自己不能蓋章,我就請子軒蓋一下,就這樣而已。希望各位盡可能利用,在研究所的時間裡面,有機會的話,就交換到國外去,好好地去學習各個領域的知識。
交換這些事情,真的是非常非常棒的一件事情。我記得那個時候國科會也有學士後的交換,但通常交換有時候都會對資格做一些限制。當然,我真心認為,就臺大法律學院這些年來,跟很多國家的名校都有相關交換,這些交換學生的機會,往往都提供給同學們很大的好處。
也許你覺得一個學期不夠,你還是可以利用學期裡面很多學習的機會。如果有可能,也許你也可以在那個地方修:
- 雙聯學位
- 雙學位課程對應學分
比如說在日本,就有雙聯學位這一類安排。比如說你這邊修一個學分,那邊也可以有對應的學分適用。這些都是非常好的制度,希望各位能夠多利用,你一定要多多利用。
當然,如果你很有錢,你沒差,那也沒關係。但還是多利用一下,讓各位自己在國外的時候,可以比較自在一點地、多方面去做學習。
不要因為川普,所以你就不想去美國。美國仍然還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學教育國家。它的法律教育有它自己的特色,也提供非常多具有參考價值的思考。很多稅法上的制度,真的還滿多都是美國創出來的制度,這個其實是很有參考性的。
也提供給各位做參考。希望各位能夠勇於踏出這一步,盡量去做。雖然我也很傷心,可能不一定能繼續看得到你,不過這個也是很重要的機會。希望各位能夠盡量利用在學期間裡面的機會。
我們今天就到這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