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導論
關稅法專題研究
導論:關稅法學研究的經緯與方法
因緣際會
五月,跟柯老師講到這個題目,要開課,柯老師也說,好啊好啊,
但是後來沒有後文,柯老師比較繁忙,於是陳老師就說,那陳老師來開。
【陳:我想柯老師的意思也是,暗示我來開。(】
- 老師服替代役、司法行政役,於財政部關稅總局徵課處服務,與關稅領域結緣。
- 只有一個缺額,藝高人膽大,做下去就對了。
- 三年前曾任台北關複查會委員,累積實務經驗。
- 考取公費留學亦是如此,勇於嘗試。
- 本課程討論重點多聚焦於「進口」議題,特別是應報、從國外到台灣的相關規範與實務。
- 法律人若進入行政部門管理階層,能有更多機會實現法律理想與抱負。
Syllabus
週次 | 日期 | 主題/活動 | 內容摘要 |
---|---|---|---|
第1週 | 9/1 | 課程介紹 導論:關稅法學研究的經緯與方法 | 關稅法的雙重面向:財政收入與貿易管制 臺灣關稅法律體系概覽 |
第2週 | 9/8 | 臺灣進口關稅與緝私法制專題(一):關稅估價專題(一) | WTO關稅估價協定(CVA)與《關稅法》第29-35條 交易價格方法之適用要件與排除事由 |
第3週 | 9/15 | 關稅估價專題(二):權利金與移轉訂價的交鋒 | 權利金應否計入完稅價格的要件分析 所得稅「移轉訂價」與關稅「關稅估價」間的緊張關係 |
第4週 | 9/24 | 實地參訪:海關博物館與關務署 | 參訪時間:9/24(三)14:00-16:00 |
第5週 | 9/29 | 教師節 | |
第6週 | 10/6 | 中秋節 | |
第7週 | 10/13 | 稅則分類專題/原產地規則專題 | WCO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與解釋準則(GRIs) 稅則分類的法律性質 原產地規則、實質轉型標準解析 |
第8週 | 10/20 | 海關緝私條例專題 | 「私運貨物進出口」構成要件 「虛報」態樣:價格、稅則、產地、數量 調查權限:搜索、扣押、詢問 處罰種類 |
第9週 | 10/27 | 專題演講:海關重要爭議問題研究 | 演講嘉賓:財政部關務署 彭英偉署長 |
第10週 | 11/3 | 行政救濟專題 | 行政救濟流程:異議、復查、訴願 事後稽核法律性質與納稅人權利 訴訟舉證責任與司法審查密度 |
第11週 | 11/10 | 專題演講:美國貿易管制與中美貿易風險 | 演講嘉賓:李佩縈律師、會計師 |
第12週 | 11/17 | 國際貿易衝突與前瞻議題(全球視野拓展) 專題演講 | 演講嘉賓:羅懋緯助理教授 WTO關稅談判與減讓 國際貿易原則 貿易救濟與例外條款 |
第13週 | 11/24 | 專題演講:貿易政策武器化-美國301條款與川普關稅 | 演講嘉賓:丁傳倫會計師 美國301條款法律基礎與程序 對等關稅 對臺灣的衝擊 |
第14週 | 12/1 | 綠色關稅的興起: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 CBAM政策目標與法律結構 過渡期報告義務與對臺灣出口商挑戰 |
第15週 | 12/8 | 企業策略性回應:AEO與自由貿易協定(FTA) 前瞻議題:數位關務 | AEO制度戰略價值 數位貿易、區塊鏈、AI對海關執法的挑戰與契機 |
第16週 | 12/15 | 期末論文發表與課程總結 | 學生研究成果發表 課程總結與未來展望 |
課程目標
- 向內深耕:國內司法實踐
- 透過法院判決分析,精通四大核心爭議:
- 關稅估價(Valuation)
- 稅則分類
- 原產地認定
- 海關輯私
- 本稅:關稅法;罰則:海關輯私條例
- 透過法院判決分析,精通四大核心爭議:
- 向外拓展:全球經貿戰略
- 剖析當代國際貿易政策工具的法律與戰略邏輯
- 美國對等關稅(Reciprocal Tariffs)
- 20%的對等關稅疊加,到底是不是談判失利?台灣美國本就沒有雙邊關稅互免協定
- 歐盟綠色關稅(CBAM)
- 目的為何?
- 歐盟境內碳權交易制度
- 性質為何?是稅嗎? 1. 不是針對價格,而是針對「生產排放量」,乘以某均價。 2. 對「碳」管制的公課,性質上還是和一般的稅不同。 3. 廣義的邊境管制措施。
- 美國對等關稅(Reciprocal Tariffs)
- 剖析當代國際貿易政策工具的法律與戰略邏輯
課程綱要
- 關稅法的雙重功能:財政 vs. 管制
- 當代趨勢:管制功能的優位與關稅武器化
- 台灣法稅法體系:法源金字塔
- 執法機關:財政部關務署組織與職能
台灣關稅法
台灣關稅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關稅之課徵、貨物之通關,依本法之規定。
關稅之課徵、貨物通關之專法,沒有其他法律?唯一的一部法律?
參見《貿易法》:
第11條
第1項:貨品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得予限制。
第2項:前項限制輸出入之貨品名稱及輸出入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
各類貨物,各自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簽審機關)
實務上,哪些物品的輸出輸入有特別限制?
- 軍火、農產品、菸酒類等
- 各自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簽審機關)
簽審機關與海關的權責順序:
- 進口:海關先(邊境查驗),簽審機關後(實質管理)
- 出口:簽審機關前(實質管理),海關後(邊境查
第2條
第 2 條 本法所稱關稅,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
keyword:進口稅
概念區別:
- 進口稅(=關稅)
- 進口稅款
- 進口稅 + 代徵稅款
- 進口税費
- 進口稅 + 代收費(非稅的「費」)
- 菸品健康福利捐(性質為「費」)
- 推廣貿易服務費
- 進口稅 + 代收費(非稅的「費」)
第 4 條 關稅之徵收,由海關為之。
海關還有代徵:
- 稅
- 貨物稅(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2項: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 早年較昂貴的 1. 電冰箱,電視機
- 高污染的 1. 石油、水泥、橡膠
- 屬於國稅,但是由海關代徵
- 營業稅(營業稅法第41條)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第16條第6項:進口特種貨物應徵之稅額,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代徵之;)
- 菸酒稅(12條第2項:進口應稅菸酒,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 貨物稅(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2項: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 非稅
- 菸品健康福利捐(性質為「費」)
- 推廣貿易服務費
財政功能 vs. 管制功能
- 財政功能
- 核心目標:獲取國庫收入
- 憲法基礎: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
- 法律體現:關稅法第2條:對國外進口貨物課徵進口稅。
- 衡量標準:國庫總稅收金額
- 管制功能
- 核心目標影響經濟行為,達成特定政策目標
- 保護國內產業
- 公衛目的
- 國際關係,地緣政治
- 憲法基礎:國家主權的展現(國安、外交...)
- 法律體現:關稅法第5條:第1項:海關進口稅則得針對特定進口貨物,就不同數量訂定其應適用之關稅稅率,實施關稅配額。
- 關稅配額:特定貨物,在一定數量以內的進口,稅率較低。
-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 政策目標的達成程度(特定產業刺激?)
- 核心目標影響經濟行為,達成特定政策目標
問題討論
兩種關係的緊張關係
「財政」與「管制」的內在衝突
- 長照財源:菸捐稅率提高?
- 合憲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