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29條解析
法源金字塔
- 憲法
- 法律:關稅法
- 實施細則:關稅法實施細則
- 行政規則:財政部解釋
- 實施細則:關稅法實施細則
- 法律:關稅法
問題:大量函令造成的法律保留原則危機?
關稅法29條
第 29 條
- 第1項: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
- 第3項: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一雙耐克球鞋:球鞋價格+商標授權價
財政部實務上發布函令: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權利金(例如,因商標授權),包含在「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
球鞋本身可能沒多少錢,商標授權比較多錢
實質上導致「完稅價格」提高
問,假設第3項沒有明文規定:
- 此函令,其內容,屬於法律保留內的「細節性技術性」規範,還是已經觸碰到「稅捐的構成要件」而需要法律的具體明確授權?
【我的問題,關稅法第1條規定,關稅是針對「貨物」課徵,而「權利金」從定義上來看,並非「貨物」本身的對價,為什麼可以把它當作是關稅的稅基?老師回答:是呀,看29條,就把好幾項不是「貨物本身對價」的東西算入「交易價格」的範圍了。實際層面來看,關稅所在意的「交易價格」,比較偏向於,這項貨物,進口之後,還有後續流通的市場價值,而不只是貨物本質(生產製造物流等實體成本因素)的(去除其他溢價的)「價值」。我想也是,如果可以把價值限定在「貨物本質」,或許造成一種可能性:價格被分割到「貨物本質」的部分就會很少,或是造成操作的空間?】
29條第3項: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二、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經合理攤計之金額或減價金額: (一)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組件及其類似品。 (二)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三)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 (四)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 三、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 四、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 五、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六、保險費。
- 早期的大法官解釋,黃茂榮的時期,如果碰到行政解釋函令,造成稅基的增加擴張,就會因此宣告違憲。
- 但後期就漸漸弱化這樣的看法。
- 海關的解釋,法院買單的機會還蠻高的
【想到柯老師說的,母法低密度的立法。】
財政部關務署
核心執掌
- 關稅稽徵
- 查緝走私
- 保稅管理
- 保稅倉庫
- 特定貨物,輕度加工,一定期限
- 貿易統計
- 代徵稅費
- 執行管制
- 協助主管機關進行邊境的管制
組織分工——較「法律」的部門
- 通關業務組
- 關務查緝
- 稽核業務(快速通關,事後查核)
- 稅則法制
- 綜合規劃
- 關務資訊
- 海關:
- 基隆、台北、台中、高雄
- 高雄,式微了
- 台北、台中,空運業務為主,事情少。
- 工作環境最險峻:基隆——船運多,查緝現場,要面對「重量級」的大哥
- 基隆、台北、台中、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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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週預告
比較
關稅法29-35(不是自己來的,是參考國外的)
- WTO關稅估價協定的精神
- 關稅法第29條如何體現此精神
下週判決
- 最高行113上36號,大麻花
- 最高行112年上642,進口罐頭虛報
- 最高行109年上1022,賽鴿私運
- 最高行108年判221,火龍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