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

W03 0915 2

關稅法第35條與動態價格的挑戰

我們之前提到像這個關稅法35條在談合理價格的部分。那現在實務上可能有一個問題可以來談,就是在當今電子商務、數位經濟的時代,價格其實確實就算是滿動態的。像我們有時候在買機票,或者是訂房的時候,那個價格都會隨時在變動。

面對這種價格,也就是說即時浮動,不同的人價格其實都不太一樣的情形,你認為單一的交易價格——我們說關稅的估價體系它其實要去抓的是單一的交易價格——那在未來會面臨什麼樣的挑戰?法律體系該怎麼去應對這種挑戰?

所謂的挑戰就是在講,可能會因為估價的時間點不一樣,就會有不同的交易價格。此外,這種價格的真實性,其實確實也很難查核。因為當一個缺乏公開市場的價格可以比對的時候,海關在查核上也會遇到困境。那像這樣的情況之下,該怎麼應對,才比較能夠達到正確估價的情形?


討論一:資料庫與市場連結

因為通常價格浮動,背後可能有一個演算法——它可能就是去評估當下的供需來決定價格。那海關的估價要怎麼辦呢?可能會想辦法把這個電商的定價網站去做連結。也就是說大家可以隨時申報,跟定價網站做連結。

換句話講,海關內部的一個估價系統,也要能夠經常去反映這些會浮動的交易網站的價格。這樣相對比較能夠正確,因為如果你還在那邊用一個老舊的資料庫,可能就已經太過時了。


討論二:專家合作

除了這個之外,還有沒有其他做法?像是跟專家做合作。雖然比較慢,但合作的意義就是確實要多合作、多互動。那這樣海關對價格的敏感度才會比較真實,也比較能夠反映出實際情況。


討論三:單一價格原則

有同學說,他還是會比較支持用單一價格去做。理由是,像航空公司那樣,就算它的演算法很快,國家也難以期待有這樣的資源去即時連結或更新網站。

所以,原則上還是用單一價格,但同時也要給予業者一個機會。也就是說,如果特定航空公司可以舉證,它的估價有誤,它可以提出證據來修正。換言之,原則上用單一價格,但要盡量更新;同時給業者舉證的空間,去改變估價。

這樣的做法比較有可行性,也比較適合。例如:單一價格對海關來說效率比較高,對業者來說也比較有預測性,不會完全浮動。否則,假設今天A航空公司價格變高,另一個沒變,那就會產生不公平。畢竟課稅的對象不是單一主體,而是整個產業。所以,效率與穩定性對海關來說也是重要的。


討論四:預先估價協議

另外在實務上,對一些比較大規模的企業,像大型電商,或者一些高頻率進口的電商企業,或許可以跟海關達成一種叫做「預先估價協議」(Advanced Valuation Agreement, AVA)。

意思是雙方事先針對一套計價公式或利潤分配模型達成協議。未來進口的時候就直接套公式,算出關稅價格。這樣就可以取代逐筆去核定價格,減少雙方的查核負擔。

對海關來講,也有好處:以後課稅方便,不用逐案再去查。


小結

所以總結一下:

  1. 交易價格的認定還是以單一價格為原則。
  2. 但是海關的資料庫要更新,盡量去反映市場行情。
  3. 同時允許業者舉證,修正估價。
  4. 對大型企業,可以導入預先估價協議,減少查核成本。

這樣才能兼顧效率、穩定性與公平性。

權利金與移轉訂價(第二部分)

接著我們要來看第二 part:權利金跟移轉訂價。這一題可以算是整個關稅估價上的進階版。

理由是什麼?目前當代經濟的特色,已經慢慢從有形的實體商品,轉向無形的智慧財產。全球經濟的重心逐步從實體商品,轉到專利、商標、技術等無形資產。這個經濟結構的改變,對傳統以「有形貨物」為主的關稅估價帶來挑戰。

海關基於維護國家稅收、邊境管制的職責,必須確保進口貨物的完整經濟價值被納入課稅基礎,避免有人藉虛報進口貨物而侵蝕稅收。所以,傳統自第29條到第35條那一套以有形貨物為核心的估價方法,現在要能妥善反映「無形資產」對價格的影響,確實是一個挑戰。

對進口人來說,重點在於:進口產品的估價要公平、可預測,並避免把與進口貨物無關的權利支付硬塞進來。也就是說,海關想完整衡量經濟價值,進口人則擔心主觀估價介入,兩者要如何取得平衡,正是本章節要介紹的。

國際與國內規範基礎

國際上以 WTO 的關稅估價協定(CVA)為準。核心仍是第1條「交易價格」:以交易價格作為完稅價格的合估基礎;同時結合第8條「加計項目」。

第8條的意旨:若依交易條件由買方直接或間接支付「權利金及報酬」,但未包括在實付或應付價格內,則應加計入完稅價格。目的在於把交易的真實金流還原。例如:進口貨物上貼有特定商標,為取得在該貨物上使用商標的權利而支付的權利金,原則上應反映在交易價格內。

臺灣法制上,對應的是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進口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若未計入某些費用,應將其加計入完稅價格,其中即包括「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這條並非對 IP 本身課稅,而是建立一個公平、統一的估價制度,精準反映進口貨物的真實經濟全貌。可把它視為具反避稅功能的條款:防止將 IP 價值拆離交易價格而規避稅負。

何謂「權利金及報酬」

協定與我國法下,「權利金」與「報酬」通常等同,皆指為使用無形資產而支付的費用,不論用語為何,只要是為使用 IP 所付,即屬加計範圍。

「使用 IP」的定義在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所稱權利金及報酬,係為取得專利、商標、著作,以及其他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且「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

具體類型包括:

  1. 專利權

    • 例如:進口機器裡包含專利晶片,或該貨物的製程本身就是一個專利方法。
    • 為了使用這個專利製程,或因為貨物內含專利發明而支付的費用,都要加計。
  2. 商標權

    • 為了在進口貨物上標示特定商標而支付的費用。
    • 例如:進口鞋子,上面有「Adidas」的商標,為取得這個權利支付的費用要加計。
  3. 著作權

    • 包括設計圖、軟體、或營內容等。
    • 例如:進口電腦內有預載軟體;進口布料上印有設計圖案。這些因著作權支付的費用,也要加計。
  4. 營業秘密或專門技術

    • 例如:製造或有效使用進口貨物所必須的專有技術、機密資訊。
    • 為此支付的費用,也屬於加計範圍。

除外條款

條文同時也明確排除了某些情況:
「不包括為了取得在國內複製進口貨物的權利所支付的費用。」

舉例:你進口一片光碟,內含軟體。若你另外支付費用,是為了取得在台灣境內大量複製該軟體的權利,那這筆費用就不屬於進口貨物的經濟價值,不需要加計。

換句話說:加計的是「為了進口貨物」所付的費用;如果是「為了境內後續使用或複製」才支付的費用,就排除在外。


權利金三要件

這三個要件其實跟 CVA 的講法是一樣的。

第一個要件:與進口貨物有關

也就是說,買方所支付的權利金,必須和進口的實體貨物有密切的關聯性。這樣才能確保海關不會對一個與進口行為無關的商業支付加以課稅。

WTO 官方文件裡也明確指出兩種「與進口貨物相關」的情況:

  1. 貨物本身包含某智慧財產(incorporate)

    • 例如:一件進口 T 恤上印有迪士尼角色圖樣。這個圖樣本身是商標或著作權,為了使用它而支付的權利金,應加計。
    • 例如:進口一臺手機,手機內含高通專利晶片。為該專利支付的權利金,也要加計。
    • 例如:進口香水,其配方可能是營業祕密。為了使用該配方而支付的權利金,亦須加計。

    這些情況下,權利金和貨物本身密切相關。

  2. 貨物的生產過程使用該智慧財產

    • 例如:進口某特殊化學品,其製造過程必須使用某專利製程。為該專利製程支付的權利金,應加計。
    • 例如:進口精密零件,該零件在海外製造時必須仰賴授權方的專門技術。為該技術支付的權利金,也屬應加計。

這些案例顯示,只要是「貨物內含 IP」或「貨物生產過程需使用 IP」,權利金就會被視為與進口貨物有關。

其他舉例

  • 進口運動鞋:
    • A 公司自 A 國製造商購買一批無貼標運動鞋
    • 同時,A 公司與 B 國知名品牌公司簽署授權合約,支付權利金,以取得在臺灣銷售時加貼該品牌商標的權利。
    • 在此情況下,權利金賦予這批鞋子品牌價值,與貨物有直接關聯,因此應加計入完稅價格。

思考題

A 公司進口一種特殊的鞋底黏著劑,並支付權利金給技術授權方 B 公司。

  • 權利金的計算基礎是:在臺灣製鞋後,每雙鞋銷售額的 1%。
  • 海關主張,該權利金應計入黏著劑的完稅價格。

問題:如果你是 A 公司的律師,你會如何主張「該權利金與黏著劑本身無關」?
提示:該權利金的計算方式,似乎是依據國內銷售額,而非直接基於進口黏著劑。

這樣的案例,是否應加計?請各位回去思考。


下次課程安排

今天只談到第一個要件,還有兩個要件下次繼續。
下次我們會談完本單元後,進一步進入原產地的議題。

下週一不上課,週三校外參訪,海關博物館與關務署

  • 時間:下週三(2025.09.24)下午 1 點 50
  • 地點:北門站 2 號出口,出來後步行約 50–100 公尺,即海關關務署大樓。
  • 補充:我們有申請導覽,可以直接進去;前一天會再互相提醒。
  • 下課後或許可以一起去逛迪化街。

下週三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