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導言】

1.1 【稅目】

我在今天的課堂上,我就必須要先跟各位先說一下,所得稅法裡面不是只有一個稅目。我們出現第一個專有名詞:稅目。稅法,所得稅法當然是一個由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可是在我們的所得稅法的規範機構裡面,我們的所得稅法並不是一稅目而已。我們的立法的背景比較特殊,所得稅法是從民國4年,1915年開始。當時我們的所得稅法,他就兩個稅目,就有兩個,也就是後來演進成,我們現在的個人綜所稅,以及現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謂的稅目是一個簡單的名詞的簡稱,叫稅捐名目,課稅名目的意思。他的名稱,他的名目。我們的所得稅法,包含了個人綜所稅這個稅稅目,跟營利事業所得稅,我們這種立法體系其實是蠻罕見的。一般而言,一般而言通常是一稅目一稅法。分散式立法的結構特色就是一稅目一立法。但臺灣的稅法從來都不是這樣,他比較沒有規則,就是有時候立法者會一稅目一稅法,比如說印花稅,他就一稅目一稅法,契稅有一稅目一稅法,可是我們也有一些說,他本身一開始就兩個以上的稅目。像遺產贈與稅,他是從民國42年開始制定,當時只有一個稅目,叫遺產稅。後來就發現,大家不會把遺產留到最後面,在生前給,就不要被課到遺產稅,所以後來到民國62年的時候,我們立法者趕快把他補進去,就變成是現在的遺產贈與稅法。所以就變成兩個稅目,因為課一個稅目很容易被規避掉。

那我們的所得稅法又是另外一個故事。他是一開始我們就跟別人不太一樣,我們就一開始就兩個稅目一個稅法。那也因為這樣一個立法結構,其實大多數國家通常是這個稅目,都是一個個別的稅法,這個叫做個人綜所稅,如果用英文翻譯叫individual,或者是personal income tax就是individual,就是自然人,個人的意思。但如果是講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國大部分都會以公司組織作為他的課稅的名目,可能稱之為叫公司稅,也可能稱之為繳法人稅,名稱不一而足,但原則上一定是以一個營利作為指向目標課徵的一個主體稅,這一點倒是沒有什麼不同。大多數國家通常是individual or personal income tax或是Corporation tax,或者是作為叫做所謂的法人稅,因為德國就稱之為叫法人稅,當然法人不是指公法人,一定是指私法人。不管是哪一種稱呼,大部分都是兩個稅法兩個稅目.

臺灣自始就是用兩個稅目一個稅法,然後我們到105年的時候。要加進來另外一個稅目叫房地合一稅。因此我們現在在這一部所得稅法裡面,我們其實總共有三個稅目。國家考試在講說,我要考所得稅法,其實他就跟你講,我要考試這些。所得稅法包含了三個稅目。每一個稅目都有每一個稅本身的課稅構成要件。他的稽徵程序的規定。所以我們在一部所得稅法,他一開始本身就是有兩個,後來變三個,他原則上會是三個兩個以上的課稅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稅捐稽徵程序跟制裁法的規範。其實是別人兩部稅法或三部稅法的加總而已,但我們的法條規範結構基本上是比較簡略的而已。

所以我們今天第一節課,我們除了跟各位大概介紹所得稅法這一部法典,但我們的上課,其實這個學期我們大概只會把重心放在其中的這個稅目,個人綜所稅。這個是這個學期之後,老師休完假以後。接下來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接下來當然就是遺產稅及贈與稅。這個在實務上面最多稅捐訴訟案例的稅目。他也是由兩個稅目所構成。這兩個稅目基本上是一種特種所得,是一種特種類型的所得。簡單來講是從市場上賺來的,這一種財產上的增加,我們課所得稅的所得,再按照自然人或是營利事業去做分類。自然人,或者是,法人組織的營利事業去做這個分類而已。當然,我們民國105年又加進來房地合一稅,納房地合一稅是把這兩類所得裡面,把房地,拉出去做分離課稅。也就是,他的,稅捐的規範結構是把他從本來綜所跟營所,本來是要把他全部包含起來,他把他拉出去,做一個獨立的稅目,做一個個別分離在原先稅基之外的課稅。

遺產跟贈與原則上不來自於市場經濟活動。而是來自於主要是兩種關係,第一種是來自於血緣。你有好爸爸。有好爸爸,他死的時候給你。這個就叫遺產。你的好爸爸死之前就已經把財產給你,這個就叫贈與。基於血緣關係的遺產取得,或者是基於任意性的給予,無償增益他人財產,不一定來自於血緣,而是來自於任意性,喜歡OK。像小三小王贈與,不一定有血緣關係。只是為了某一種特定的關係,而任意性給予的,這個就是所謂的遺產跟贈與稅裡面的特種所得。

除了這幾個稅目以外,我們還可以看到本質上,應該跟所得是一樣的類型,但在我們的法律規範裡面,我們另外把他拉出去做分離課稅。那個就是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裡面的,一個稅目。土地稅法又是另外一套。同樣我們這個稅法裡面總共有三個稅目,土地稅法總共有: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以土地,為集合,規定在土地稅法。但土地增值在本質上面是一種被稱之為叫資本利得。在英文裡面很好玩的,我們中文其實看不出來這個意思。Income這個概念在英文裡面並不包含capital gain。Capital gain這個的英文字眼,照中英文的字面來翻,叫做資本利得。因為英文裡面的爲income那個概念,他稱這個不是指那個capital本身,而是透過capital去轉嫁去轉售的價差,這個才叫做capital gain。你把他想像成一件事情是樹會長果實,只有果實才叫income,只有果實,而且果實還要掉下來哦,這是他長出來的,多出來的。

德文稱之爲孳息,各位在民法裡面學到的孳息。 但如果是本體的這個部分的話,在英文,income的概念是不包含所謂的資產本體的價值增加。這個是英文的字彙,在中文字彙裡面我們不太能夠去感受到這個差別,因為我們從語言裡面看不到這個差別。那這個差別主要是來自於income這個概念,一般他是指所謂的,長出來的孳息。那長出來的孳息,這個才叫income。如果是還連接在財產本體裡面,透過財產的本體的轉售而取得的轉售價差,這個在英文裡面就被稱之為叫capital gain。他是一個獨立稅目。比如說在印度income就不包含capital gain這個概念,他是另外獨立分開來的。香港也是一樣,凡是受到英國影響的,大部分,對income的概念基本上跟capital gain是不同的概念的想法。

但回到中文的世界裡面,其實我們不太有這個差別。總而言之,你今天賣果樹,只要上面長果實價值增加,這也是一種所得的概念。你本來是用100塊,結果你把他透過勞動力的施作,讓他變成長出果實,他上面可以賣到120塊,這個轉售價差,這個在中文的概念裡面來講,其實我們也認為那是所得。那也因此capital gain這個概念在我們的法制裡面,把土地增值這個部分另外拉出去,另外去做分離課稅。

除了土地以外,其他基本上都是回到所謂的所得稅裡面有一種類型叫做財產交易的損益。我們後面的課程會去講到財產交易損益:我們的所得類型裡面有一種類型叫財產交易損益。所以除了不動產的土地拉出去以土地增值稅課稅以外,其他的財產交易的轉售價差,原則上我們的綜所稅是放在財產交易損益裡面去做課稅,做相關的課稅的規定。也因此除了綜所營所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還有後來加進來的房地合一稅。

當然你現在看到這個地方的圖形的說明的時候,很快地就會注意到,都是針對不動產,土地跟房地,有重疊。所以我們105年。引進的房地合一稅,他特別把土地增值稅的稅基扣掉,避免重複課稅,所以土地增值稅,目前為止還在。從105年以後,我們加進來房地合一稅。為了避免這兩個稅目打架——重複課稅的意思。我們在稅基計算上,我們特別把土地增值稅的稅基把他扣掉,以避免重複課稅。那麼相關條文,我們到所得稅法四的時候,再跟各位去說明。關於所得基本稅額跟土地增值,還有房地合一稅,我們到所得稅法四,也就是第四個學期,再跟各位去做說明。那其實也是法條而已,你去看法條大概就可以去了解,在那個地方,把稅基扣除掉。

最後一個我們就跟各位講,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所得基本稅額。個人跟營利事業還有一個所得基本稅額。好,怎麼會有這種東西?這個是臺灣法制上一個奇蹟,一個很奇怪的結構。因為臺灣的所得稅,例如綜所稅,我們原則上只課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所得稅,我們不對境外來源所得去課所得稅。因此在民國95年的時候,2006年林全當財政部長任內的時候,我們就做了一個立法,叫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最低稅負制的立法。把個人在境外取得的,個人在境外取得本來在綜所稅裡面不課的所得稅的所得——他其實是所得,但是不課所得稅,由於不課所得稅,所以我們在民國95年的時候立法把他改課所得基本稅額。這個名稱有點拗口,有點怪異。他其實是所謂的我們一般稱呼叫做最低稅負制,就是你如果都賺到海外所得,至少讓你負一個最低的稅捐負擔,他的概念是這樣。

所以,我們臺灣的稅法裡面把一部分本來在綜所稅裡面不課的所得;在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為臺灣有很多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捐優惠規定,所以我們現在把在原先所得稅裡面可能是被免稅的,可能是被稅捐優惠的,我們透過2006年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再把他拉回來,課一個最低稅負,這個叫做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或叫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有一點拗口的一個稅目名稱,那這個部分我們到所得稅法四這個時候才去跟各位做進一步說明。但我要跟各位說,其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因為太仰賴太吃稅法法條規定,在考試上面幾乎很難考,因為給法條,大概就給答案了。但是實務操作上他卻很重要。

因為實務操作上大部分都是看著法條,然後去跟國稅局去吵說欸,我有稅捐優惠適用,然後國稅局說哦,沒有你的租稅優惠是我們再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又再把你拉進來,課稅。大概在實務上面吃法條很重的,考試上面不太容易去考,但操作實務上他真的還蠻重要的,我們到時候的稅法四,我們把後面這幾個撿回來,一併去做一個說明。一個是資本利得稅的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然後另外一個就是所得基本稅額的這個最低稅負制,這是我們所得稅法四。

所以你看到我們大致上所得稅法,個人綜所稅,針對個人原則上是綜合所得的課稅。如果你是一個營利事業就改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果你是從爸爸那裡拿來的錢,就課遺產稅,課贈與稅。如果你是炒地皮賺的,就是土地增值稅,105年以後再加徵房地合一稅。在海外賺來的錢就課徵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裡面的最低稅負制。

這個就是我們現在的所得稅,以一個個人作為中心。透過這一個不同稅目的拼湊,你大致上就會瞭解……先不批判,先不批判,你要先認識客觀現況的立法。你在臺北賺到了錢,課綜所稅所得。你在美國賺到的錢,課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最低稅負制。你炒地皮賺的錢,課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你叫爸爸,爸爸很開心給你的錢,課遺產稅。爸爸生前給的這個就叫贈與稅。每一種不同的財產上的增益,課徵不同的稅目。

這個就是我們立法者所做的,我們把他稱之為叫價值決定。立法者在不同的稅法裡面,埋不同的稅目,用不同的稅目去切割,本質上都是財產上增益的所得。這一種叫價值決定。立法者,由於他是一個可以在民主國家裡面負起政治上抉擇的一個團體,在權力分立底下,享有這樣一個,我們在公法上憲法學上稱之為叫立法形成空間。在這個地方具體做出來的決定就叫價值決定。各位聯繫上憲法,立法形成空間,權力分立原則,對於這一件事情,司法跟行政只能看立法者,因為只有立法者能做這樣一個決定。

先請各位不要批判他,因為你要先認識現況長什麼樣子,有沒有道理,當然這個是我們法律人最特殊,也是最厲害的本事,這也是各位在市場上你會跟會計師背景可能會有所差別,因為會計師比較知道現況長這個樣子,但他不會採取批判的角度。只有法律人,在教育訓練上,因為我們對現況的這一種價值決定。固然認為立法者有他的立法形成空間,但這個形成空間是否違反憲法上的原則?特別是平等原則。在這個地方,法律人就會發揮他去對立法者這樣一個價值決定的批判,乃至於認為他有違憲的疑慮。這個也正是各位未來在實務現場裡面,可能跟會計師不管是合作或競爭的關係,原則上我們的背景思考,大致上就是給各位這樣一個能力。

但我要請求各位。你一定要先了解現況大概長什麼樣? 不要不了解現況,就一味地去做批判。這個地方立法者的價值決定就是做了不同的稅基切割。同一筆財產上增益,顧客賺來,老闆賺來的,跟爸爸拿來的錢,做不同的稅目的課徵做不同的稅基的計算,這一種叫價值決定。我們之後有機會,當然在稅法總論的課程裡面,會去進一步去討論,平等原則應該是怎麼樣一個情況。

那我們先休息一下,我大致上用第一個小時的後半段的時間跟各位介紹,我們接下來一個學期要上的綜所稅。跟其他稅目同樣是屬於財產上增益的課稅,跟這些各稅目之間的關係, 我們休息之後,我們第二個小時還要跟各位繼續介紹一下,跟其他稅目還有稅法所得稅法的規範結構,讓各位能夠清楚。先休息。

1.2 【綜所稅在我國稅制的地位】

我們跟各位說一些。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大概在整個我們國家的稅務裡面的位置。因為,我們大概能夠整體地看的時候,你才會比較清楚說,哦,原來所得稅法是針對我們哪一些的個人的財產和增益去做課稅。透過剛剛的說明,大致上建構在,我們國家的課稅法制被分成四種類型的所得的這種前提,以下我們把他分成叫做所得、財產、交易,跟消費這四種不同的稅類。

那麼,綜所稅是在這個所得稅底下的一種稅目,針對個人的市場經濟活動所獲得的財產上增益,課徵所得稅。營利事業的市場經濟活動獲得的財產增益就課營所稅。如果是從爸爸那邊拿來的。生前拿的叫贈與,死後拿的叫遺產。那為什麼他也是所得?他是不名為所得的所得,因為對你來講,對拿到錢的繼承人或受贈人而言,他其實也會增加你的稅捐負擔能力,只是他不稱為所得稅的所得而已。因為對你來講,那個錢就是錢。1塊錢就是1塊錢,不管是老闆給你的錢,還是是爸爸給你的錢,對你來講,那個錢永遠都表彰出一個稅捐負擔能力。同樣的道理,炒地皮也是錢。炒地皮跟辛苦花費你的勞動你去賺錢,錢永遠是錢。

因此, 我們在這個地方會稱之為叫量能課稅。依照每一個人的稅捐負擔能力。稅捐負擔能力是透過金錢去計算的。稅捐負擔能力不是看天賦能力。不是你說你多厲害,你IQ 150啊,說,欸這個工作如果我去做我一定下去做好了啊,你才賺100萬,不夠,像我這麼IQ這麼好的,我也可以賺到200萬可以賺到一億。不用吹牛,你的IQ天賦能力不是我們稅法要考察的重點。我們考察的重點是你有沒有換成以金錢為單位計算的稅捐負擔能力。

稅捐負擔能力作為課稅標準的這個原則,被稱之為叫量能課稅原則。他從憲法上的平等原則而來。簡單來講,就是具體化憲法平等原則的稅法原則,就稱之為叫量能課稅原則。這個部分。沒有上過稅總,請各位再自行去看憲法平等原則跟稅法量能課稅原則的關係。這個部分,我只跟各位講解到這裡。根據這個量能課稅原則,在不同的經濟活動的階段。不同的經濟活動的階段,意味著國家在不同的地方看到了稅捐負擔的能力。稅捐負擔能力是用金錢的流動去展現的,所以你看到這個地方,在這裡面背後是一種金錢上的流動。

第一個是當你賺到錢。你賺錢可能是透過勞動力投入,可能是透過資本投入。總而言之,你賺到錢第一個階段,這裡面流出來那個錢,表彰出稅捐負擔能力。最後一個階段叫消費,就是你去花錢的時候,國家也看到哦。你買得起瑪莎拉蒂,買得起海神,哦,代表你有實力。因為沒實力的人,就是買不起,客觀現實就是這樣。好OK,你賺錢的時候就被課一次所得稅,你花錢的時候又被課一次消費稅。國家在兩個不同端點兩個不同端點,你第一次賺到錢的時候,誒,他課你一次所得稅,然後另外一個端點就是你去花錢的時候,又課一次消費稅。然後賣你海神賣你瑪莎拉蒂那個人,他賺到所得,所以他被課所得稅。

各位看得到那個經濟流動嗎? 你賺錢被課一次的稅,你出去買東西消費吃海鮮餐廳。你每次消費行為都被課一次稅,然後賣你東西那個人,他被課所得稅,為什麼?因為他是獲得財產上的增益。所以這個地方我們雖然把他切割,但其實他背後是一個經濟上的流動。也因此,經濟學特別把他稱,這個是一個流量。流量,經濟上的流動,表彰出金錢的流動,這個就是國家掌握稅捐負擔能力。看不到是因為你法眼不具啊。等下看錢的人喔,那裡面錢在動,錢在動,錢在動。錢就代表著稅捐負擔能力。你賺到錢,花錢這兩個端點,都被課稅。

那你說那我不花總可以吧,好,你存下來。國家才不傻呢? 你存下來,他也可以課財產稅。所以被稱之為針對存量。因為有流動,全部都被課說,你賺到錢,每天把他花完,又被課。那我可不可以不花,我不花,總不會被課稅吧,沒有,國家才不傻哩,你存下來,國家也想辦法給你要一點財產,說這就是我們的財產稅。

那至於什麼叫交易稅?交易是這樣,交易是消費的前端。消費是交易的成果。你去買東西過來的時候,買來把他用掉,這個叫消費稅。原則上,可以消費的就不課交易稅,不能消費的國家也不會放過,就對你交易行為課稅。

所以在這個地方,透過經濟活動,觀察稅捐負擔能力。國家在4個不同的經濟活動階段切進去,他看到你有錢,他看到了稅捐負擔能力,要求你在這個階段付出來的稅捐,這個就是我們透過經濟活動所觀察出來的稅捐負擔能力。也因此,我在編這個稅務小六法的時候,要做一個整體的考察,就要把所有的稅目把他做歸類。

歸類是為了做什麼用? 歸類就是為了做平等原則的對待。因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同樣一種類型應該原則上要長得一模一樣。你要做應然的批判基礎,歸類是非常重要的功夫,不同類的東西比不起來,不同類的東西本來就沒有平等原則的問題,因為他沒有什麼好比的。

所以我舉例而言。各位在老師的課堂上,老師給各位打分數,這個就有可比較性。可是如果你拿我的課去跟謝煜偉老師的課比,請問有什麼比較性? 你不能說謝煜偉老師,他每一位同學都打90分吶,柯老師,你為什麼只有打80分,不平等? 因為,大概我要好好檢查我是不是應該要打更高,更低一點才對。不是這樣,所以可比較性是指你們兩個在這個前提基礎上面來講,你們有其相似性,根據你的規範的目的而去決定有沒有可比較性。我如果今天要決定颱風天,誰要出去幫忙幫忙把書本或是把東西抬進來,因為下雨了,怕書本會濕掉,那可能我有一個分類標準,那個分類標準是說,因為下雨下很大風很大,那這個時候也許我們戴眼鏡的同學就不要出去。戴眼鏡的同學留在室內,不戴眼鏡的同學就出去幫忙搬進來,讓戴眼鏡的同學在室內去接著他。這個是一個根據你的規範目的去做的分類。

但如果我在課堂上用戴眼鏡跟不戴眼鏡來做為我給各位的分數標準,這個標準就不好,這個分類就不好。這個分類可以適當地建構在以各位的考試評價作為基礎。也可以用出席率,當然你如果用出席率,可能他不會是太好,因為也可能你人在心不在。對吧? 所以什麼是最好的評價,基本上就是各位考試考卷上面所表現出來的這些基礎的知識。也因此回過頭來,在稅法上去評價,為什麼我要對你課稅? 他看到了金錢流動。哦,你賺到錢了,所以你比較有稅捐負擔能力。第二個,你去吃高檔的餐廳,一餐花42萬,別人只能花四千二的,那你當然是相對比較有稅捐負擔能力。

當然你可以辯解說,哇,那國家真的是到處要稅,所以才會有一句話叫做,中華民國萬萬稅? 沒有一個國家,不是萬萬稅。每個國家都會在不同的經濟活動的不同端點想辦法去要到,國家要的稅捐收入,因為國家本質上就是一個不從事生產,本身就只是專門從事分配工作的一個組織。

國家如果從事生產,你才要害怕。國家如果從事生產,有很多國營事業,那我看你才要真的害怕,為什麼?因為國家不務正業。本來就是一個不從事生產,所以他要維持功能的必要存在,他當然就只能從人民的經濟活動,或者是經濟活動的成果,裡面的所得或財產去做課稅,這就是現代稅制。這一種不同的稅目,不同的經濟活動可以不同稅目,我們在學理上稱之為叫多元稅制。我們稱之為叫多元稅制。相反的,叫單一稅制。一個國家只仰賴一個單一稅目就能取得需要的財政收入,這個是烏托邦。從來沒有在現實上存在過。

所以那個說中華民國萬萬稅,他其實是調侃,只是一個,不符合現實狀況的調侃說明而已。就是說國家到處要錢。對國家還真的要到處要錢。當然很多人會說,那為什麼我賺到錢的時候,要被課一次所的時候,花錢的時候又被課一次消費稅,不公平? 那大概是這樣的一個邏輯跟理解,如果你的稅負不平均,分配到不同的稅目上面去,他很容易會帶來(問題)。譬如說我只課所得稅,我不課消費稅。你知道徵課所得稅不課消費稅,那誰會最開心呢? 從事不法經濟活動的地下經濟人會最開心。

因為你可所得稅不課消費稅,換言之,他們今天本來從事不法經濟活動,比如說做詐騙,比如說,販賣人口販賣毒品走私槍支,他們本來應該要報所得稅,但他從來不報所得稅。如果你在法制上面不課到所得稅,那麼大致上消費稅是一個最低限度,這些不被課到所得稅的,好歹他去買瑪莎拉蒂,跟買豪宅的時候,會被課到一層的消費稅。簡單來講,國家基於現實的實然,讓就算從事不法經濟活動的人,原則上沒有報繳所得稅的人,他們至少對國家的稅收還有一定程度上的貢獻,就是從他的消費行為裡面去做課稅。

國家很現實,先不講倫理上的非難,也就是國家在不同的端點不同的地方都要課稅,你把他形容成一隻牛扒3次皮。啊,可能這一個的形容不是很貼切,應該是說一隻鵝拔3次毛4次毛,然後不同的地方拔一點,不同的地方,拔一點。額頭,拔一點,腋下拔一點,屁股再拔一點,臨走的時候再給你拔一點。那個鵝,不會回過頭來去啄你,不會有稅捐抵抗。所以任何一個國家都是多元稅制,他只是分佈端點,不太一樣而已。

一般而言,比較注重分配正義的國家通常,前面這個部分課比較多,這個就是學理上稱之為叫直接稅的稅目。所得稅跟財產稅比較著重分配正義,我講的是那一些比較偏社會福利國家國家的這個財政支出比較高的一般而言,會對前面這兩種所得課比較高稅負的稅捐負擔。因為賺越多,財產越多,在他們這些國家的觀念上來看,就是比較有稅捐負擔能力,應該對國家的團結一致,負起更大的責任,因為國家本身不事生產,我只能從你們身上去要。相反的。一個國家,如果稅捐稽徵效率不高,人民逃漏稅捐乃至於從事地下經濟非法活動非常猖獗的話。維持國家運轉的稅捐大部分都是間接稅。也就是後面這兩者交易稅跟消費稅,大致上是反映出來,一個國家不一定說他不重視分配正義。不過,受限於稽徵效率,往往他直接說課不到。所得大部分移動到海外財產可能都有價值的財產都跑到國外,像高額的價值的藝術品。好,那國外去,那你國內課不到,那怎麼辦呢?留下來大概課交易稅跟消費稅,也就是我們所講的間接稅類。

那也因此,一個國家的稅捐負擔,從直接稅或是間接稅的稅收的收入,大致上也可以反映出這個國家本身在意識形態上面以及他的稅捐稽徵效率上面,大致上來講,可以反映出這個事實上的現況。我們國家大致上而言,這兩個所得稅類裡面的。綜所營所大約,通常情況底下大約佔三成左右,另外的三成是後面的消費稅。也就是說,我們國家的稅捐的負擔比例在直接稅裡面,一般而言有一定程度上的直接稅的稅捐負擔比例。相對於某些比較地下經濟活動猖獗的這一些國家,南歐的國家有一些和東歐的國家,由於稽徵效率以及,人民的那種地下經濟活動比較猖獗,從而國家的財政收入不足的話,通常會課比較高的交易稅和消費稅。

臺灣在所得稅的稅率裡面,比如說綜合所得稅,我們最高到40%。營利事業所得稅大約現在目前是20%。我們的消費稅,臺灣沒有名稱被稱之為叫消費稅的稅目,臺灣的消費稅是改成營業稅。我們的營業稅稅率是全世界範圍內少有的低。日本本來跟我們一樣,低都是5%,但在安倍時代逐步調整成從5%到吧。到現在的10%。大多數OECD國家的消費稅平均起跳都是15%以上。以德國為例,德國的消費稅分兩個級距。民生必需品7%。一般生活品的消費19%。法國到22%。好希臘南歐國家有許多是到25%,等於是你去買一個,那個飯的啊,或是買一個grocery(?)這一些東西,他全部都在價格上面把你加上去。當地的消費稅20%或25%。臺灣的消費稅相對而言在全世界範圍內算很少。在某程度上來講啊,當然你可以覺得說,哇,我們才5%。那我們是不是可以把他調整呢? 每一個消費稅的調整就是營業稅的增加,從5%+3%,到8%,他就代表著物價的上揚。為什麼?因為這一類的稅負一定要轉嫁給消費者負擔。也就是這一類的營業稅,我們稅目叫營業稅,他其實是要消費者付稅。所以只要調消費稅,營業稅的稅率是比物價就會調漲。也因此不可能不轉嫁,因為這個本身的稅目本身就是希望消費者去負擔節制消費行為。當然啦,這個節制消費行為是稅負增加的效果,其實從稅法的量能課稅來講,是因為你消費的起,因為你花得起。你花得起,你就有這個能力。我們把這整個所得稅所得稅的稅內總共有這七類。綜所、營所、遺產贈與、土地增值,房地合一稅再加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總共有七類。這一類,他的共同特色就是他們原則上是直接稅裡面針對財產上的增加,只是差別在市場經濟活動與否。

從爸爸媽媽那邊來的叫遺產贈與,從市場經濟活動,我們再把他拆分成是土地或房屋,土地不動產或是來自於所謂的境外來源所得。是這個差別而已。但他都是一個市場上你可以認識的一個財產上的增益。那這個財產稅,我們國家總共只針對以下這三或四種類型,課財產稅。第一個是針對土地,我們有課農地的田賦,跟非農地的地價稅。這裡面有兩個稅,田賦跟地價稅好,我就不寫在這裡。一樣,他是屬於稅法總論,我們會在課堂上面去做一些介紹的。第二個是針對房屋課的房屋稅。第3個是針對機動車輛船舶課的牌照稅。所以你可以說他是3個,也可以說他是4個,因為土地課兩種不同稅目,農地農用課田賦,非農地作農用,或者是農地作非農用,或者是非農地非農用,本來就是課地價稅。田賦或地價稅。房屋課房屋稅。機動車輛跟船舶,原則上我們課牌照稅,掛牌了就課牌照。除此以外,我們不課總體財產稅。

臺灣不課總體財產,所以所謂的臺灣的總體財產就是課列舉式的。個別的。只針對不動產,跟,動產的機動車輛,所以臺灣你只要持有非財產稅標地的財產,原則上不會課到任何稅賦。例如,臺積電股票,不會被課稅。例如持有畢卡索的名畫,高價藝術品不用被課稅。臺灣不課總體財產,我們把這一類把一個人擁有的一切財產全部算進來了,這個稅字叫總體財產稅。歐洲一些國家有一些是課總體財產。臺灣是課個別財產說,我們只針對不動產跟機動車輛的動產課稅喔,這個是我們的財產稅。

交易稅,有四類:證交、期交、契稅跟印花。證交、期交、契稅、印花,你把他想像成不能吃的不能咬的不能消費的。針對交易行為,或者是表彰交易行為的契據,課徵的這個就是交易稅。

最後一個叫消費稅。消費稅分成一般消費跟特種消費。一般消費是課營業稅。 我們的一般消費行為,所謂的一般就是針對原則上所有的商品跟勞務的消費行為,原則上都被課稅的這個叫一般消費稅,臺灣課營業稅。我們還有特種消費,也就是特種物品的消費行為、特種勞務的消費行為,總共有以下這四種不同的特種消費稅。包括貨物稅、菸酒稅、娛樂稅、以及特銷稅,他本身就叫特種貨物及勞務銷售稅。

所以這一種不同的稅捐名目的分類,他放在這個經濟活動跟量能課稅原則的指標底下去,共同去做理解。你很快就可以明白稅法是一個整體。去計算人民的稅捐負擔和不同的經濟活動跟不同的成果去做課稅。我在編輯這一本所得稅務小六法的時候,就是照這個邏輯下去去編排。簡單來講就是,原則上屬於所得稅類的,他會有一個該有的大致上的規範結構,譬如說他們都會有免稅額跟扣。他們可能都會有一個累進稅率的適用。因為他們是同一個家庭出來的小孩子,長得理論上應該要一樣才對,當然也會有同中有異。財產稅跟所得稅一樣,都是針對直接的持有,被稱之為叫稅捐負擔能力的這個部分去課稅。但財產跟所得的差別在,所得是實然所得,財產是應然,應該——你擁有財產,你應該會有這麼多所得。所以,財產稅又被稱之為叫,針對應然收益,應該產生應該出現的收益,所做的稅捐負擔的預估,跟計算應然收益。

交易跟消費,我們看到他是對一個經濟活動比較偏末端的課稅的活動,這個課稅的活動原則上有消費稅就不課交易稅。哦,原則上如此,當然,在我們的法制一堆,有可能是構成例外。相反的不消費的東西原則上是課交易稅。交易稅在本質上是一個,透過交易行為所產生出來的費用的增加。所以交易稅的本質是費用稅,也就是說,他增加了一個維護交易秩序所需要的成本。透過,交易稅的課稅,要求這些參與交易行為人去負擔,所以他在稅捐本質上接近規費。接近規費的本質。這個地方,我們在稅法總論裡面會有進一步去說,稅捐跟規費差在哪裡。 交易本身是對交易行為產生出來的費用的一個回饋的機制,而這種交易稅本質上面喔應該是反映出他增加出來的行政上的費用。

最後一個叫消費,本身也是一個稅捐負擔能力,剛剛提到一般消費行為跟特種消費特種消費行為,由於加重稅負,所以必須有特別的立法上理由,往往都是來自於節制能源的使用,也就是對環境不友善的生產製造的行為所課徵的稅賦,譬如貨物稅;或者是對國民健康有害之物品的消費,比如說菸酒稅;乃至于娛樂稅的時代背景底下,認為對一些娛樂活動娛樂活動所加增的娛樂稅的稅賦;跟對奢侈品課徵的特銷稅……都具有特別的社會目的在這背後,從而正當化稅捐負擔加重的。

透過這個圖形,我們大致上讓各位看到綜所稅跟營所,他們的稅基的主體就是不一樣。稅基主體不重疊。綜所跟營業稅。他的課稅的稅捐負擔能力是不一樣的。不要混在一起。分類的目的除了辨識誰跟誰應該長一樣,也在辨識你跟他哪裡不一樣? 他營業稅跟所得稅不會重複課稅。我不希望看到有同學上完這個課以後。還在繼續講一個奇怪的錯誤的觀點:所得稅跟營業稅是重複課稅。好,那請問你,你的所得稅跟營業稅重複重複在哪? 賣你錢,賣你勞務,賣你東西的課所得稅。消費這個東西,課營業稅,他們會認為這個是重複課稅,是因為他覺得賣你東西那個人,他除了要繳所得稅以外,他又透過——我們現在目前的消費稅都是營業稅——營業人要負擔了,也就是營業人同時要付營業稅跟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他覺得這樣叫重複課稅。這個觀念是錯的。

營業人負擔營業稅? 他的本質是消費稅。稅法上容許,而且也要求你一定要轉嫁出去給消費者負擔。當然這個要求有時候營業人受迫於市場經濟活動,他如果抬高價格,他可能絕對會失去顧客。這一個沒有現實上沒有轉嫁,確實會因此減少他的利潤。比如說我賣100塊的東西,我標價原則上賣出去就是要加5塊錢的營業稅。假如我為了要爭取客戶,我就只賣100塊,我確實會因此實質上,因為我負擔那個營業稅,因為我是營業人,我去賣東西的時候,我要報營業稅。會減少我的營利事業所得的利潤。但這個不是稅法想要的結果。這個是你沒有把他轉嫁出去,因此會回過頭來影響減少你在營利事業所得的收入啊,收入減少就是說你的費用會因此增加,你沒有把那個消費稅把他轉嫁出去,你會回過頭來內傷,讓你的營利事業的利潤減少。從而他確實在實質上減少的你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他在法制上面並不構成營業稅跟所得稅的重複課稅。

我們講重複課稅。我們講重複課稅必須是在同一種稅內,同一個稅類,不同的主體,因為同一個經濟上的活動,而被課徵同一種類型的稅目。所謂的雙重課稅,他的前提是同一種類型的稅捐,同一個稅捐主體,在同一段時間內,被課徵同種類型的稅。這種情況才叫重複課稅。重複課稅最容易表現在國際租稅法的領域,因為。他可能同一個經濟上的活動的所得會被甲課稅主權國跟乙課稅主權國同樣課稅,因為一個認為他是你的稅籍居民國,另外一個認為他是你的所得來源地國,所以他會同時對你施展一個課稅權限的行使,這個時候同一個主體同一個客體同一段時間備課程同一種類型的稅捐,這種情況才叫重複課稅。不是這種情況,不要混在一起。

一國課稅主權內,自國的立法者當然要避免重複課稅。所以土地增值稅跟房地合一稅要自己避免重複課稅。這個除了土地以外。營利事業跟個人綜合所得也是一樣的道理啊,原則上是要避免一個同樣一個獨立的稅捐主體,被課徵兩個不同的稅目。這個我們在不同的時間點裡面被課徵同一個稅目,其實不構成重複課稅。不同時間點。也因此重複課稅,他本身是有一個定義上的要求,並不能夠隨便去做使用的。

回到我們的綜所稅,在這個架構底下。綜合所得稅是專門針對個人市場經濟活動,原則上綜合在一起被課徵的一種主體稅。這樣我們就把他,基本上先定義下來。不然的話,以後我們再討論個人綜所稅的時候會有,互相沒有交集的問題。那麼回過頭來,透過這個圖形,這四種稅都是一國之內課徵的稅捐,一國課稅主權範圍內課徵的稅捐。

相對於一國之內課徵的稅捐,此外的稅賦,這個我們就稱之為叫:國境稅、關稅。是通過國境被課徵的稅捐。概念上。關稅可以針對通過國際的人、物,課徵。可以針對進口、出口、轉口課徵。概念上,概念上可以針對人,也可以針對物。可以針對進口,可以針對出口,可以針對轉口。但我們各國的關稅在臺灣,我們只針對物。我們只針對進口,才課徵關稅。所以日本人韓國人來臺灣旅遊,我們不課徵關稅。

那麼什麼東西會被課徵關稅?稅法裡面所列舉的,原則上是一切貨物,除非有免稅的規定。只針對進口,我們原則上不針對出口。但如果要保護本國的稀有資源,是可以課徵出口關稅的。比如說保護木材,保護,石灰。稀土,有些國家針對一些稀有的能源去課徵的出口關稅。

轉口關稅一般而言,世界各國除非地處要害。像新加坡處於麻六甲海峽和巴拿馬處於巴拿馬運河。那你對來往的。不是要以你們國家作為進出口目的的這個課徵。轉口稅,轉口關稅,除非你們家剛好就位處在地理要衝,不然一般而言,如果你課徵轉口說一般商貿就不會從你們家過,就這樣而已。這就是關稅關稅,我們原則上在我們國家只針對進口貨物課徵關稅關稅裡面再進一步分成一般關稅,跟特種關稅。哦,他還有分一些所謂的特種關稅,那麼關稅被認為是阻礙自由貿易的,一個過時的產物。所以WTO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消滅關稅及一切非關稅之貿易自由的阻礙跟障礙的事物。

有些國家會透過比如說比較高的農業檢驗標準啊,或者是透過用關稅進口配額的方式,好像我們臺灣早期為了保護自己本身的紡織產業,對國外進口的紡織產品,我們給予一個叫做進口關稅的配額,也就是一年的扣打就這麼多。好,你要進來的話,大致上也就適用這種進口關稅的方式去控制你的國外進口的紡織品的數量,這一個都是保護本國內國的貿易行為的,一種非關稅或關稅的一切貿易障礙是WTO組織成立的一個首要目標,關稅是WTO要成立,要設立要消滅的目標,只是到目前為止沒有被消滅而已,反倒越來越興盛。

因為各國的自由貿易的這一種理想終究不敵現實。目前為止實現各國之間關稅。大家組成一個共同關稅聯盟,大概只有在歐盟境內歐盟境內彼此之間不課徵關稅,但歐盟針對第三國,包括美國加拿大日本或是臺灣,他本身還是會課徵所謂的進口的關稅啊,相反的,現在包括東南亞在內,包括美國加拿大大部分都是簽署雙邊的租稅貿易協定,或者是貿易協定來免除互免關稅。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完全被消滅。

WTO成立的目的只是要消滅關稅,他並沒有消滅内地稅哦,所以内地稅裡面的營業稅内地稅裡面的各種貨物,特種消費稅的貨物稅,跟關稅,不構成被認為重複課稅的態樣,因為內地稅本身要課徵的稅務,往往是針對消費或者是特種消費行為所課徵的稅負。

我們第二個小時。那前半段就跟各位介紹到這裡,綜所稅在整個我們的稅制裡面的地位,在經濟成果經濟活動的前端,屬於直接說,直接透過市場經濟活動所取得的。財產上增加,他是針對主體所課徵的稅捐,也就是自然人個人課徵的稅捐。

1.3 【所得稅法的規範架構】

接下來請各位翻開所得稅法,因為我們要跟各位介紹一下我們所得稅法的規範架構。這個介紹,極為重要,因此各位如果手頭上沒有法條,還是請各位稍微把他從網路上面稍微看一下我們的所得稅法。因為,不是只有一個稅目。不是只有今天我們要上的綜所稅,還包含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各位同學,你可能要稍微分開來一下,要稍微把那個所得稅法拉出來。

我們的稅法的規範結構,從他的性質來看,總共區分成3個大區塊,一個我們非我們稱之為叫稅捐實體法,也就是稅捐債務法。稅法的規範結構。我們的稅法的規範結構在幾乎大多數的稅捐都長的非常相像,都非常類似。

第1個大區塊被稱之為叫稅捐債務法,或者稱之為叫實體法。他主要是規範,稅捐的構成要件,跟法律效果。所得稅法的規範結構。他的第一個最重要的區塊,這也是個稅法規範的最重要的任務,就是規定他的構成要件。課稅構成要件免稅構成要件跟他的法律效果稅額怎麼算,稅額怎麼算? 第二個區塊叫做稅捐稽徵法。規範他的申報,跟繳納的義務。 第3個我們稱之為叫稅捐制裁法。也就是規範納稅義務人或者是申報協力義務人的申報義務的違反的制裁。這個地方只有行政法的制裁,我們的刑事法制裁放在稅稽法。

所得稅法的規範結構亦如是。大致上分成稅捐債務法、稅捐稽徵跟稅捐制裁法。所以稅捐債務法裡面又分成,根據課稅的構成要件,我們再把他分成了稅捐的主體,第二個稅捐的客體,第3個稱之為叫稅基,第4個稱之為叫稅率的規定。依法課稅原則,展現在,原則上,稅法自己會定這些主體、客體、稅基、稅率。

各位,今天下課回去以後,我想要請各位做一個homework,當然不需要交,就是你把法條翻出來,把構成要件,稅捐主體,就是納稅義務人,是誰?所得稅法上的稅捐主體,個人是指誰?好接下來,客體,所得稅法上的所得就是他的客體。所得稅法上的稅基就是應稅所得額。所得稅法上所課稅的稅率是他的課稅的累進稅率。所得稅法上的法律效果就是他的應納跟結算稅額。所得稅法上的稅捐稽徵程序就是申報的規定,申報程序之外的繳納的規定。所得稅法上裡面的所得的稽徵程序,除了申報繳納程序以外,我們還有另外一個就源扣繳程序。所得稅法上的制裁,就是關於你違反申報繳納違反扣繳義務的制裁規定。

今天各位的一個任務就是回去先認識一下你要上課的對象,好好多看一下他長什麼樣子。因為我們的稅法,所得稅法,他沒有按照老師給各位的這個順序一條一條地規定。理論上比較好的規範結構就是,一個條文規範一個概念。但是由於我們的所得稅法,他包含了,不同的兄弟在這裡面:包含了營利事業所得稅,包含了房地合一稅。所以你就只好把他們挑出來,好把他挑出來。 然後稅捐主體,稅捐客體有些沒有規定哦,沒有寫。好,那這個地方客體的類型,因為本來是課綜合所得稅,但是我們還是有很多分類所得的規定。然後稅基就是應稅所得額的計算。

稅率,累進稅率。我們的綜合所得稅,是累進稅率,申報繳納,就源扣繳,跟違反協力義務的制裁的規定。相關連的一些基礎概念,有一些可能我們在稅總裡面,再請各位,按照需要再去把他稍微做一些背景的了解。

我們這一個學期的課,原則上就是逐次展開,只是講得深入或淺出差別的不同而已。但各位要參加考試,你好歹法條要稍微熟一點吧,因為是各位要考試啊哦是吧?

我們上課,原則上就是透過一整套的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稽徵程序、制裁來跟各位講,當然我們下個禮拜會先從原理原則開始,因為這個是講應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很多稅法的規範構成要件,並不符合應然的這些課稅的基本原則。

1.4 【開始看法條】

我們來看一下所得稅法的條文,我們從第1條開始。第1條: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這個條文告訴你說,我們所得稅法包含了幾個稅目。但這個條文很快你就可以知道,從民國105年以後不合時宜,爲什麽,有房地合一稅啊,他也不是綜所也不是營所。法條自己都立刻打臉,我們的立法者就是這種分散式立法,他後面改,前面不會改。他只會改他看到的那個地方,這個叫頭痛醫頭脚痛醫脚。第一個條文就先打臉自己。以前,105年以前我們的所得稅確實分成了綜所跟營所這兩個,這一部法典主要是規定這兩個稅目,但實際上,105就多出來一個無以為名的稅目。其實你如果待會去看那些法條規定的時候,其實房地合一稅,還只是財政部在他的行政規則裡面去,稱他叫房地合一稅,法條本身的名字還不一定真的這麼清楚地,給他一個稅目的正式名稱,因為我們在那個地方連那個稅目名稱都沒有在我們法條的規範結構裡面出現。


我們來看一下,第1條,所得稅分綜所跟營所,我都用簡稱就好了。

第2條是綜所的規定,第2條就是典型的綜所稅規定,就是課稅構成要件的規定。當然也包含法律效果。就像民法184條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跟過失,什麼叫不法侵害,什麼叫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實他還是要由後面一大串的法條規範來把他補滿。

第2條本身就大概是這樣一個規範結構。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稅捐主體就是個人。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這個就是你的客體,他這裡面包含你的客體的實現地點。 這個就是我們之後每一堂課會講一個課稅構成要件。個人就是主體。客體則是所得,在中華民國的來源所得,我們會有所得的實現地點。

然後,應就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這個地方沒有稅基的規定,他沒有講很清楚,真正要講,是說,應依本法規定計算所得額。所得額才是稅基。

客體是所得,把他數量化,所得額或者比較好的說法叫應稅所得額。剛剛提到的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就是在講,損害賠償額怎麼算。重點不在客體,要負損害賠償的重點,其實輸贏上下就是那個數額怎麼算?

比如說我不小心把你撞傷了,我願意賠你,但對不起,因為我月薪收入只有3萬,我一個月1%賠給你3000塊,可不可以? 一個月只賠3000塊,要賠多久?如果各位將來進入律師這個職務的工作場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那個人說我很有誠意,我願意賠你。很抱歉,對不起,我不小心撞傷你了。哦,但是談賠償的時候,他說我願意賠你100萬,可不可以幫我簽個和解?那請問你怎麽支付那100萬?他説,對不起,我工作收入很少,一個月只有3萬塊,那我一個月賠你3000。你想想看,一個月賠你3000,一年才三萬六。100萬要賠多少年?你認為,那樣的一個侵權行爲人,有沒有賠償的誠意呀?他説我願意一輩子賠你。對啦,先給我看看你的錢在哪裡,你的誠意在哪裡?一個月賠3000塊,對100萬來講,這根本不叫做有誠意的損害賠償。

回過頭來,損害賠償是整個損害賠償法裡面,最根本關鍵的。各位都學過在民法裡面究竟如何計算損害賠償?有民法196有民法213,第一項或第三項的規定。不管是回復原狀或者是,對於減少物之市場上的價格計算,他都是一種approach,如何算出你損害賠償額度的辦法。

那麼,同樣的,在我們的稅法裡面也是一樣,稅基最重要。老師以前早期在講稅法的時候,尤其是早期在民國104年的時候,臺灣曾經想過要課證所稅。稅基最重要,看你所得怎麼算,這個才是根本關鍵。學財稅的、學會計的人不會有這個觀念,他們認為稅率最重要。稅率最重要?不對。任何正確的稅捐負擔能力的掌握是看你的稅基。稅基怎麼算?你今天跟我講要課所得稅,但是所得額亂算。這個不叫做量能課稅,不叫做稅捐負擔的公平正義。

我就舉臺灣最常見的,為什麼一堆人去炒土地?在房地合一稅沒出來之前。 因為臺灣長期以來,土地就沒有被實價課稅過。我要課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啊,結果你的增值怎麼個算法? 從來不是按照實際轉售價值,從來就是按一個所謂的政府公告現值差。政府公告現值差就是一年調一次。所以你只要年初買年底賣,請問你怎麼會有公告現值差? 就算房地產你買進來是100萬,年底賣出去是200萬,白花花,我就是賺了100萬。結果在政府或是在法律的眼中裡面說這個沒有公告現值差。所以我們土地增值稅,說要課稅,結果呢?他並沒有真的課,所以有土斯有財不是原因,他是結果。

簡單來講,就是臺灣長期以來對土地,根本沒有正式去面對他,然後我們一天到晚在那邊講說,土地增值稅有憲法上的基礎,我都還不知道你憲法基礎是怎麽來的。胡説八道,真是太誇張。臺灣長期以來沒有真正的土地增值稅。不需要做太多事情,就是你真正買多少? 賣出去多少?這個不是很簡單的基本價值嗎?對臺灣就是做不到,很抱歉,我們真的到105年為止,我們就從來沒做。從105年,我們才終於開始。但,有日出條款。

所以現在,臺灣絕大多數的房屋,原則上你只要在那個時間以前取得的,原則上都沒有房地合一稅,都是按照舊制。所謂的舊制,就是他不是實際的轉售價差,他是一個根據想象出來的稅捐負擔能力。所以回過頭來還是跟各位講,想像的,不是真正的量能課稅。量能課稅是實際上你的應稅所得的額怎麼算。

稅率就是課稅的比例。在直接稅裡面,基於19世紀進來社會國的思想,所以通常會有累進稅率的設計。

我們的所得稅算是在那個時代裡面的產物,做不做得到是其次,確實在我們的直接稅裡面,最典型的所得稅,是有累進稅率。遺產贈與稅也是一種直接稅的類型,他是一種特種所得的類型,所以我們現在表彰出來的,也是一種累進稅率的設計。不過遺產贈與稅也曾經在我們的某一個時期,是只有固定比例的課稅。

這個就是我現在要透過法條規範的結構來慢慢地在實然跟應然之間去做比較。這也是我們今天課程的主要內容。

第2條第一項是課稅的基礎構成要件,跟他的法律效果的一個籠統性規定,因為實際上他並沒有把各項構成要件的要素都完整描述。從規範結構上看起來,基本上只有主體和客體,但怎麼算稅基,應該是用哪一條的稅率,他是沒有講得很清楚,只是在「應依本法的規定」裡面,做籠統性的規定,就這樣而已。所以你說他是完全性法條? 不太是。真正很典型的完全性法條是像,剛剛我念到的那個民法184條第一項前段。所謂的完全性法條就是,這個條款裡面,構成要件跟法律效果,他都已經把他寫完了。

刑法很多,刑分裡面大部分都是完整性的法條規定。比如說,因故意致人於死者,他的法律上效果,他就直接在這裡面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全部在一個法條完成,這個叫完全性。但大多數的法條都是還是要透過其他的法律規範去補充他,所以我們稱這一些補充性的叫不完全性的法條,因為他本身不是獨立存在,他是要去補一個完全性法條,讓那個構成要件跟法律效果能夠完整。

那也因此,完全性法條其實是第2條的規定。第2條第一項跟第2條第二項。因為第2條第一項是境內居住者的課稅構成要件的規定跟法律效果規定;第2條第二項叫非境內居住者的課稅構成要件,跟法律效果的規定。

第3條,就不是綜所稅的規定,就是營所。回到上個禮拜跟各位講,我們的法條規範結構是混亂的,因為你每一個法條你都要去辨識一下,他到底是綜所還是營所?他適用的主體對象,稅捐主體是誰?因為這個地方稅目是有別的,稅目有差。

所以接下來我們來看一下,3-1條被刪掉的。

3-2條,看得出來規範的稅捐主體是誰嗎? 3-2條第一項規定,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我們的法條的立法者,透過這個條款規定,你看得出來,他想要針對他的那個稅捐主體是自然人的個人還是在講的是營利事業?一定看不太出來對吧。 大多數的情況是適用在自然人,不過概念上不排除,不排斥,也有可能是適用在營利事業,如果他信託契約裡面的受益人是營利事業的話,確實是有可能,因為這個樣子,讓營利事業變成是信託這個收益的受益人,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這個條款,其實在實務上大多數就是營利事業,透過信託的方式讓自然人受益。大多數的情形是適用在自然人的情況。

但關於信託的課稅制度,我們會到所得稅法三才講。關於信託的所得,或者是透過信託去做遺產贈與稅規劃的,我們到所得稅法三,一併去講。因此,這個條文,我們跳過。

接下來3-3條。配合第3條的規定,信託財產的設定原則上不課徵任何稅捐,所以3-2條、3-3條,我們全部跳過。


接下來第4條,第一項的規定: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接下來,請各位一一分辨,他主體適用的對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比如說第三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誰能夠被傷害死亡?當然是自然人,法人不會有傷害死亡。所以4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基本上是在講綜所稅裡面的,損害賠償金免納所得稅。

第4條就是很典型的雞兔同籠,就是綜所營所都適用,那你要個別分辨。我們在這個地方我們確實會有一堂課來跟各位去討論這裡面的免稅所得的規定,因為他的法條雖然寫免納所得稅,可是就像我們公司法上的決議,他的決議瑕疵狀態包括了不成立,無效,跟得撤銷。是哪一種類型?你在學公司法的時候,要去辨識。那我們在這裡,都叫做免納所得稅,但實際上他可能是非所得。

非所得,本身概念上就不是所得。所以規定免納所得稅,其實不是稅捐優惠,他其實只是去反映出,本質上不是所得,譬如傷害的損害賠償。去年,不小心在路上,被後面一個冒失鬼撞傷了,有人開車,不小心把你撞傷,撞斷了一條腿,賠你100萬,要不要去報所得稅?請問這個算不算所得?學過法律的各位,毫不猶豫,你不用什麼特殊會計學或是財務學的觀念。什麼叫損害賠償? 填補固有利益的損害,沒有財產上的增加。所以我們剛剛看到那個法條第4條第一項第三款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請問放在這是稅捐優惠嗎?當然不是稅捐優惠。他是一個非所得,本來就不是所得,我今天放在這裡,只是告訴你,宣示一個既明的道理。就是,只要是填補固有利益之損害的損害賠償,原則上不課所得稅。

我們再請各位來看另外一個條第4條。這裡面一堆雞兔同籠的條文規定,包括了,比如,第十六款的規定。第4條第十六款,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第十七款的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第4條的第二十三款的規定,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這些全部都鷄兔同籠,叫做免納所得稅。

我們把第三款的因死亡或傷害的損害賠償,跟十六、十七款的個人出售土地跟個人取得遺產遺贈,跟個人取得稿費、版稅等收入。各位辨識一下來看看,哪些是真優惠? 哪些其實不是真優惠?他並不是優惠,他只是一個在闡明所得跟非所得概念的區別。 剛剛我們講過第三款的,因死亡或傷害的損害賠償,那個就是一個典型的他是非所得,所以他不是稅捐優惠。我想各位學過民法,應該很清楚。

我們來看一下,二十三款的規定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這些活動,爲什麽可以18萬免稅?因為立法者鼓勵你做文化活動。稿費、版稅是錢嗎?是。是你透過你的文化的創作,透過你的智慧的產出,所產生出來的收入。所以他是典型的所得。只是立法者鼓勵文化,這一種智慧財產的創新,或者是創設智慧財產權的文化活動,而給予的一個基於文化政策的稅捐優惠。也因此,這個條文規定,他本身就存在著立法者給予優惠的意思。但他跟第三款的規定,他都同樣放在這個地方裡面去做一致性的規範,看起來好像是同等對待,實際上是鷄兔同籠,因為他們性質完全不同。

回到十六、十七款,這是一個很典型,在臺灣實務上一直被誤認的規定,因為看起來叫免納所得稅,所以以為是稅捐優惠,實際上不是。十六、十七款,實際上是因為我們有另課土地增值稅、另課遺產贈與稅。所以他是一個分離課稅,避免重複課稅的規定。分離課稅,分離在綜所稅的稅基之外,併課別的稅目。為了避免重複課稅,所以規定免納所得稅。請問這個叫優惠嗎?其實不是稅捐優惠,其實是一個避免重複課稅,讓別的稅目去擔負起量能課稅的功能任務的一個條款規定。

光只有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你就可以看得到,同樣都叫免納所得稅,結果這裡面,是有所得跟非所得,有分離課稅的所得,跟真的是受到優惠獎勵的所得。你就知道我們的實然跟應然差多大。不是各位的問題,是我們立法者,在法律規範上,很大程度上沒有去區別出他該有的樣子。如果在這樣的規範底下,要能夠去理解整個規範的價值,說實在,沒有經過一個體系的呈現,有時候確實是不容易清楚地理解。


我們先休息一下,我只是用這個例子,但接下來我可能要很快的,把我們這一次上課要跟各位去做說明的,一些基本的原理原則跟各位介紹。

因為透過量能課稅的原理原則,我們大致上會把一些比較重要的,綜所稅的稅捐構成要件,立法上本來應該長什麼樣子,但我們現在實然的狀態並不是長這個樣子,我們要把情況把他做一個比較完整的呈現,我們先休息一下。


我們來看一下,第幾條是跟綜合所得稅有關的稅捐債務法的規定。

所得稅法2到17條是稅捐債務法的規定,可是這裡面2到17條,並不是這裡面每一個條文都跟綜所稅有關。他在概念上面來講,他可能是別的稅目,或者是分離課稅的稅捐客體。因此,真正屬於綜所稅的部分,第2條的規定是,課稅基礎構成要件跟法律效果的規定,但他沒有很完整。接下來的3-2條,一直到3-4條,都不是綜所稅這個課程要介紹的範圍。第4條是免除他稅捐負擔或者是非所得的規定,這個我們也要個別去做討論。那麼接下來的第4-1、第4-2條一樣,他是一個免稅規定,所以我們會併到第4條裡面去做說明。個人買賣證券跟個人買賣期貨免稅,這個是一個典型的稅捐優惠規定,我們會在免稅的稅捐優惠那個地方一併去做說明。

第4-3又是信託的規定,只是涉及到公益信託而已,那我們會留待到所得稅法三再來去做遺產贈與信託,包括私益跟公益信託,一併做統一的說明。 第4-4,就是105年我們增訂的房地合一稅。他的規範結構,沒有獨立稅目,但實際上他也並不併計在綜合所得稅的稅基裡面一併去做計算。所以4-4的規定,他是另外一個稅目,就是我們剛剛講的房地合一稅,但法條的外在體系看不出來是一個稅目的規定。

4-5,一樣,因為他是4-4,課稅規範的,給予例外免稅。他的規範結構就跟我們立法者向來第2條做課稅規定,然後接下來到第4條的時候就做免稅規定,也就是我們立法者的立法技術。他通常就是說,我要課什麼,哦,他就會在前面做一個課稅的規定,然後之後隨即就哪些東西他不課的,就做一個免稅規定。那我們的立法者也是一樣,第4-4條是房地合一稅課稅對象的規定,4-5條是房地合一稅的例外,給予稅捐優惠的規定。

第5條規定呢? 第5條規定,原則上在第5條的這個第一項是關於,後面第17條免稅額跟扣除額的相關規定的調價規定,也就是說,按照物價指數去做一些調整的規定。

第5條第一項,本來這個他的意義就是,隨著物價的調整,維繫生存需求的額度會隨著物價調整而調整。這個調整規定,本來他也是一個很正確反應量能課稅原則的規定,只是他的立法體例其實是放到17條那個地方去做一併規定就好,課予立法者一個所謂的作為的義務,就是與時俱進,反映當代維繫生存需求,調整維繫生存需求的額度。這個地方是課予立法者,與法律適用機關,他必須要去做一個按時與時俱進調整的規定。

但這個第5條的第一項的規定,在我們納保法的對人民的基本生活費的不課稅原則裡面,很大程度上被取代掉。這個條文規定,由於有一個體制上問題,就是我們免稅額當初規定的稅基太低。所以他每一年這樣調,從6萬開始調整調到最後面,基本上也只能調到8萬多塊。

我們後來在納保法裡面制定了,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原則,所以現在目前在實務上幾乎,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的納保法第4條規定,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所得稅裡面的免稅額跟標準扣除額的規範適用、根據第5條第一項去做調整的規定。

這個部分比較稍微稍微有點小複雜,但老師其實在那個稅法總論裡面會去談這個問題,因為維繫生存需求,我們本來應該是在所得稅法裡面去反應做規定,可是我們現在,又以納稅者保護為名,另外訂了一部納稅者保護法,然後在那個地方用,最低基本生活費的這個概念去替代掉了實務上面,真正在這個地方,本來應該反映最低生活費的免稅額跟扣除額的規定。

第5條第二項的規定,就是綜所稅稅率的規定,我們稱之為叫累進稅率。法條規範結構,反映出立法者重視這個構成要件要素的地位,所以我們這一套法律基本上是比較偏財稅領域的,因為他們正是最重視稅率。他們在規範上面,他們會注意到課稅的對象,主體客體,然後哪一些是免稅的對象……在他的規範結構上,課稅對象通常是第1條,然後免稅對象是第2條,接下來他就會規定稅率,把稅基規定都是放到後面去。大多數財稅領域的學者,大部分都是這種思考方式,他認為稅率最重要。

稅率不是最重要? 稅基比稅率更重要。因為如果特別是在累進稅率以下,稅基不對,會扭曲那個負擔分配的效果。而且累進稅率會加速擴大,扭曲所得或遺產的稅負分配,如果沒有做正確計算的話。所以臺灣的稅改,一天到晚都在講稅率,各位,你可以去注意,臺灣在實務上在談稅改這個字眼的,通常財政學者他們都在談稅率。這個領域從來不問法律老師的見解。

我們希望未來能夠改變,真正的稅改是稅基改革。稅基要算得正確,稅率加上去才不會扭。沒有把握,你就回到比例課稅,你今天要做累計課稅的話,稅基算不對,會讓本來不應該繳那麼多稅的人,他會因為累進稅率,那個稅負會放大。

我們之後會談到,我們稅負不當被放大,因為他有一些錯誤的觀念,比如說你只是適用累進稅率20%,這個其實在我們臺灣人一般情況來看啊,大概都中產階級而已。但他的幼兒扣除額,不能扣除,他的長照特別扣除額,也不能扣。在累進稅率的適用以下,他的稅負會被扭曲、被放大。

臺灣,稅改的話,財稅學者比較偏重在稅率改革。但法律應該強調,在稅基的改革。只有正確的稅率才有正確的稅額。

雖然這兩個乘起來確實是稅額的前提構成要件,但正確的稅基才會有正確的稅額,才會有正確的稅負分配的效果。不是稅率。我只是跟各位強調這一件事情,因為這個是我們法律學者跟財稅學者最大的不同,因為他們比較忽視稅基的計算的

我們再來看,第5條第二項的規定,是綜所稅的稅率的規定。接下來第三項第四項,這一些都是一個對主管機關,應依職務做調整的規定。這個其實都不是所得稅法要規定的,像這種東西就作業規則去規範就好了,就授權到那個施行細則去規定。真正在稅法本身要出現的是立法者要自己決定的稅捐構成要件這些要素。

來看第5條的第五項,這個又是營所稅的稅率。所以第5條基本上是稅率的規定,第5條的第二項綜所第5條第五項是營所。

然後5-1條,一樣,我個人認為都是可以放在施行細則去規定的。從5-1條以下到第6-2條的這些規定,都是屬於比較技術性、細節性、非重要基礎的構成要件要素,這一些原則上都在施行細則規定就好。

我們接下來的第7條的規定,就是最典型的稅捐主體的規定,納稅義務人的規定。第7條第一項的納稅義務人的規定是,我們下個禮拜上課的重點。我們講的境內居住者跟非境內居住者。

第7條的第五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這個是稽徵程序裡面的行為義務人。在整部綜所稅的稅捐稽徵程序裡面,我們分成兩個程序。一個是,結算申報,71條規定;一個是就源扣繳,88+89條的規定。我們整個綜所稅的稅捐稽徵程序的規定,就是以71條跟88+89條所建構起來的兩道稅捐稽徵程序。

在就源扣繳程序裡面出現了為別人去完成公法上的義務的第三者,那個人叫扣繳義務人,在第7條的第五項規定做了一個定義型的規定。

第8條是關於客體的規定,客體的所得實現地點的規定。這個條款規定非常重要,特別在實務上面。這個也是綜所營所混在一起做規定的。各位可以看其中第九款的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第8條的第九款,原則上是適用在營利事業,因為他有經營的字眼,原則上是指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經營行為,因此所獲得的盈餘。他的意思是這樣,但由於我們這個條文,綜所營所混在一起,也因此營利事業所獲得的經營的內容,其實也可能去適用,譬如說第三款的規定,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

如果你經營的營利事業涉及到勞務的提供的話,那麼他也可能會同時去適用第8條第三款的規定。那當然第8條的第九款也有可能是在個人經營事業,也就是我們常講的獨資商號或合夥事業。從而也有可能在第8條第九款裡面,同時間有個人跟營利事業適用之可能。

倒過頭來本來應該第8條第三款,本來是個人適用的,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那麼由於我們現行實務上的看法,他也可能適用在營利事業。因此每一個條文,要個別去判斷他要適用的主體對象。

第9條是一個法律條文定義的規定,也就是對所得稅裡面的一個類型。

所得稅法第14條,總共有十類的類型。第9條是對於第七類裡面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所做的定義規定。 所以第9條的法條定義規定,其實也可以放在第14條的第七類,去做定義上的說明。

第10條的規定又回到了營利事業所得稅。這不是我們綜所稅的範圍。

第11條,這裡面交雜著一些是屬於綜所稅也,也包括了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能適用的規定。11條第一項,顯然是在講綜所稅裡面的執行業務者,因此11條第一項是我們這個學期要講的綜所的內容。第11條的第二項,本法所稱之營利事業,看起來是只是用在下個學期,所得稅法二裡面的營利事業主體的定義規定。但由於個人獨資商號,我們也是適用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規定,所以11條的第二項也會是在第14條第一項,我們所講的營利事業裡面,營利所得,還是有適用在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可能。

第11條的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原則上他都是在營利事業所得稅裡面才有適用餘地的相關條文規定。

第13條到第17條之間,原則上都是綜所稅的規定,因此也會是我們這個學期要上課講解的範圍。第14條,特別是涉及到各類型所得的條文規定。

第14-1條的規定。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這個地方適用的主體對象,當然也是個人,只是把他從14條的綜合所得稅的稅基以裡面去做分離課稅的規定。

也就是對於14-1條的利息所得,我們把他,從綜合所得稅的稅基切割開來,做了分離課稅的法條規定,一個立法上的價值。從而14-1是把他從所得稅法第14條裡面的第四類利息所得裡面切出來,個別去做就源扣繳,然後比例計算稅負的一個條文規定。

14-2被刪除掉。

14-3。看一下他的法條規範,包括個人跟營利事業。個人跟營利事業都有適用的可能性。所以14-3條是一個最典型的紊亂法條規範體系結構。因為在這裡,從頭到尾,理論上來講,這一個區塊都是綜所稅的稅捐債務法的規定,但突然夾雜了一個14-3,又適用個人也適用營利事業所得,這樣一個稅捐條文的規定。

14-4到14-8,是承繼前面的4-4跟4-5的,房地合一稅的規定。簡單來講,就是我們的立法者採用一個前所未見的立法技術,就是沒有名目,沒有稱呼。他本來應該要獨立出來,有一個稅目名稱,叫房地合一稅。課稅的客體放在4-4,免稅的客體放在4-5,稅基計算放在14-4到14-8。這個是房地合一稅的稅基計算規定,我們放到所得稅法四再來做介紹,這學期我們不談房地合一稅的客體、稅基、跟稅捐稽徵程序的規定。

15條就又回來綜所稅的規定,合併申報的規定。

16條也是一個合併申報、合併計算盈餘虧損的規定,盈餘虧損的跨主體合併計算規定。

第17條是最重要的稅基規定。在17條的規定裡面,反映出納稅義務人,維持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維繫生存最低需求。17條的規定,配合前面的第5條第一項的規定,本來立法者課予行政機關要與時俱進檢討,對於各項維繫生存所需要的費用,是否應該要與時俱進地調整,但由於稅基的規定太低,也就是說我們這個法條的規定,免稅額是從6萬塊錢開始起算,過低的免稅額規定,導致他每年調整,其實都不足以反映出維繫生存的最低需求。

後來透過了納保法的第4條的所得基本生活費用的不課稅原則,才大致上將我們目前維繫生存最低需求以適當的方式去做扣除,否則在累進稅率底下,我們的綜合所得稅的稅捐負擔,是被扭曲負擔分配的。也就是維繫生存的費用,沒有被適足、適當反應。

17-1條的規定,關於死亡或離境時的數額的計算,比例計算的規定。

17-2則是出售自用住宅,也就是在前面第14條裡面的,關於財產交易所得裡面的自住房屋,稅捐優惠的規定。要放稅捐優惠,我個人是比較反對,但法律體系上你也應該跟第4條的規定放在一起。 4條,4-1,4-2,是我們前面立法者體系上面他放免稅或稅捐優惠規定的地方。

在這個地方你就可以看得出我們的立法者是多麽恣意,不尊重自己所決定出來的立法上的體系。

17-3條的規定,關於投資儲蓄特別扣除,是要去配合第17條裡面的特別扣除額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項目。

第17-4,關於非現金財產捐贈,一樣,這個條款規定,是在配合第17條裡面的列舉扣除額,捐贈列舉扣除額。

每一個條文的體系上的位置,本來應該對應的位置,是直接對應到以各類所得裡面,去做相對應的規定。 這個是我們現在目前的規範,實然跟應然狀態之間的差異。

接下來的第三章我們都跳過去,因為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部分,我們這個學期不講。


接下來我們到第四章的稽徵程序。其中第一節,暫繳程序,在個人裡面沒有。個人原則上不暫繳,因為他只是用在營利事業。

因此,我們是從第71條第二節的結算申報制度,開始進入稅捐稽徵法的規定。

71條、71-1、72、73條,非境內居住之個人,都有適用的可能性。

73-1條則只適用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74條一樣只是用在營利事業所得稅。 75條,這一些都是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的規定。 76條,結算申報時所應具備的文件,這個放到施行細則規定就好。 77條,申報書的規定,也是一樣,放到施行細則去規定就好。

78條的催報,這一個,甚至在所得稅法裡面不規定也沒有太大的差別,這個都是屬於稅捐稽徵機關在職務上應作為的部分的規定。這個作為的部分的規定,不是在對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形成上面,具有關鍵重要的要素的事項。

第79條的規定,納稅人未依限申報所做的處理,也就是對於納稅義務人沒有做帳簿憑證,或者是做協力義務的,推計課稅的規定啊。

第80條,調查核定的規定。以下相關的,81條,跟83條83-1條的規定,通常應該是在稅捐稽徵法裡面做規定,但他適用的對象主要是營利事業。因為在營利事業有記帳的需要,跟記帳的法律上的要求。個人的部分,原則上不記帳,除非你是一個個人執行業務者,才會有所謂的執行業務者所需要的記帳的協力義務的規範。

因此在整個第3節調查的規定裡面,要不是適用在營利事業所得稅裡面,不然就是應該在稅捐稽徵法裡面去做統一的規定即可。

接下來到第4節扣繳程序。

88跟89條,被稱作為叫就源扣繳程序。這個是在我們所得稅,特別是在綜所稅裡面,除了第71條的結算申報程序以外的第二個最重要的一個稅捐稽徵程序。而這個稅捐稽徵程序將原來在結算申報程序裡面的,納稅義務人的結算申報行為義務,轉嫁給第三人負擔由第三人來完成這個公法上的任務,也就是稅捐稽徵程序的任務。 我們在這個學期,會針對就源扣繳程序,跟各位做的討論跟說明。儘管這個部分其實在稅法總論的稅捐稽徵程序裡面,我們也會去討論到。

接下來是到89-1是扣繳稅款的規定。這個是跟扣繳有關聯性的規定,所以當然就會連接在88到89條。

那么接下來91條又是營利事業的記帳規定跟報告稽查配合調查的規定,其實就放在前面的調查那個地方。因為調查的規定,理論上來講,都是直接在稅捐稽徵法做相關規定即可。

92條是扣繳憑單的規定,從而扣繳憑單的規定聯繫著89-1條的規定,關於扣繳稅款的程序的規定,在施行細則規定即可。

92-1條是信託,所以我們這個學期不會去討論這個部分。

第93條的規定是關於扣繳的審核跟配合調查的義務,跟主管機關得派員調查的義務,其實這一些也都是屬於職權調查的範圍,並沒有特別要做另外單獨規定的必要性。當然這個地方是因為是扣繳義務人,是第三人的關係。

94條的規定,扣繳義務的法律上的效果,這個是跟89條裡面,關於誰來負擔扣繳行為義務有密切關聯性,所以我們也一樣會在綜所稅的申報程序裡面跟扣繳程序裡面一併去做說明。

94-1條,免填發扣繳憑單。我們到時候會談到扣繳程序,除了扣取、申報、繳納義務以外,我們還要再填發一個扣繳憑單,這也是我們在稅捐實務上面一個非常擾人的,非常重複而沒有必要的稅捐的稽徵程序。

那么第95條跟97條的規定,扣繳稅款的準備用規定,我們在扣繳程序裡面再一併去做說明。

第五節的自繳規定,其實是結合在結算申報程序裡面,一般來講就是申報的結算申報制度,我們是先繳納,然後完成稅款申報程序。也就是先繳後完成申報,我們是報繳合一制度。所以,第五節的自繳規定,其實是放在申報程序裡面,因為我們是報繳合一。

因為我們有一些稅目,是報繳分立,也就是先報不用繳,等核定再繳納。像土地增值稅稅,遺產贈與稅,我們都是先報後繳,不是報繳合一制度。

我們在綜所稅跟營所稅,都是報繳合一制度,換言之,申報跟繳納在程序上面,是連接在一起。我們的制度上面,其實這個都應該放到稅捐稽徵法裡面去做統一性規定。

報繳要分立或報繳要合一,這個是立法上的政策抉擇,沒有必然絕對好壞的問題,但你總是要做一個統一性的規定。

第六節,盈餘申報,很明顯,並不是綜所稅適用的範圍,因為盈餘申報這個部分理論上來講是營利事業對營業盈餘的申報的相關程序的規定。從而這個部分就留待到營利事業所得稅。這個地方,未分配盈餘也是由營利事業來進行稅捐的申報,因此如果沒有做這個正確的未分配盈餘申報的話,營利事業也會受到事後的制裁的規定。

從第五章103條之後,就是所謂的稅捐制裁法的規定,也就是行為人違反協力義務。行為人包括了納稅義務人跟扣繳義務人,都有被制裁的可能。

因此我們請各位去注意到,納稅義務人違反義務的制裁規定,是在第110條的規定,110條的第一項跟第二項。

扣繳義務人的違反行為義務的這個處罰規定,主要是在第114條的規定。協力義務的違反分成了納稅人的協力,違反跟扣繳義務人的協力義務違反。

我們相對應的法條規定,大致上就是110條跟114條的規定,當然這裡面夾雜著非常多的行為罰的規範。有一些是針對稅捐稽徵機關公務員的職務的規範,這個條文的規範的內容,再請各位回去,去做一個整體的鳥瞰。

簡單來講,第2條到第17條,這個是所謂的稅捐債務法規定。理論上,他應該就構成要件,算出稅額前提的各項要素,要依序去做規定。接下來在稅捐稽徵法裡面就是結算申報跟扣繳程序的規定。

違反申報跟扣繳義務的規定,則是第110條跟的114條。


因此,我們這個學期要跟各位上課的內容,就是這個部分。2到17,71,88+89,110到114條的規定。其他當然會夾雜著一些有的沒有的一些條文的規定,但理論上來講,這些,比較是屬於在所得稅法學習裡面,各位一併去參照就可以。

這個是我們這個學期要跟各位談的範圍。法條規範的結構,其實應該要,依序就構成要件去做展開。

1.5 【再談稅法規範體系】

在我們的規範結構裡面,我上個禮拜,是希望各位同學把所得稅法的法條找出來,我要你去做歸類。

這件工作,因爲我們的立法者,外在體系沒有做很好,所以就變成是各位的工作,是我們在教學上面要跟各位去强調的。因為這個其實本來應該放在稅稽法。你看哦,我們臺灣自己就有自己的稅稽法,可是稅稽法沒有規定稅稽法應該要有的相關規定,所以他又放到所得稅法裡面去規定。

我們幾乎所有的稅都長這個樣子。稅稽法沒有該有的規範結構,所以很抱歉,不好意思,就只好請你個別去看各稅的稽徵程序,因為我們的稅捐稽徵法,講白一點就是該規定都沒規定。

大概就是這樣一個外在體系殘缺不全的狀態,所以他也讓稅法難學,這個也是他的一個背景因素。稅法本身,從內在體系,其實他是會有一個整體規範結構,就像你在學民法跟刑法一樣,他其實並沒有什麼特殊性。

只是由於立法者自始從我們這一整套的法律……其實我們的各稅往往歷史都還比稅捐稽徵法還要更早。許多稅,以所得稅而言,我們上一次跟各位講過,他民國4年開始誕生的時候就出來了。所以當時沒有稅稽法的規定,因此當時的立法者沒有實際徵稅。民國4年誕生所得稅條例的時候,其實講白一點,那時候只是法律,根本不是實際執行的法律規範,為什麼?因為他掛在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在哪裡?在北京那又怎樣?北京,他的課稅權限,除了在北京城附近可以行使以外,到了南方誰理你啊?課稅權限,很大程度上是跟這個國家的統一跟分治的狀態有很大的實際的關聯性。

所有的稅的出現都是當時候多數都是國家需要錢,以稅為名跟人民要錢。法律制訂出來了,就看國家的能力能不能徹底去挖到人民的口袋,把錢掏出來。基本上都是這樣一個規範結構。當然我們,在法律裡面,想要把這樣一套的國家對人民徵收財產金錢為內容的,給付義務,希望把他做體系化,希望依靠原理原則,一方面,固然許可了,國家根據這樣一個原理原則,跟人民徵收稅捐金錢的可能,但回過頭來,其實他也是保障國家不得對人民進行違法徵收跟過度的徵收、過度干預。他一體兩面。他許可了國家對人民的徵稅行為,在同一個時間,他其實也在保障,國家不可以做法律之外,對人民財產權跟工作權的過度干預。

相關的課程也是回到稅法總則,因為我們在各論裡面,我們只就個別的法條規定,個別的規範結構之間的體系性的關係去做進一步的深化,不然我們會永遠一直都還在稅法總論裡面去打轉。好像各位學完民法總則,你總是要進一步推進到債編總論,要推進到債各,你的那個民法,才會具體化,才會活起來。

法律運用的時候,一定是抽象具體,一般個別之間的交互地去做提示。其實稅法亦如是,只是我們規範的外在體系跟內在體系,這個鴻溝不是只有一條,我這樣畫的白線而已,他是差距很大。我們今天就是要跟各位去講,從內在體系的價值去看,我們現在目前的法條規範結構,外在體系,內在跟外在。內在就是講價值,外在就是講立法者客觀的呈現。

當然哲學上有一句話講,存在有他當為的基礎,為什麼長這個樣子,為什麼長這麼醜?他當然有他現在為什麼長這麼醜的原因,但沒有辦法,我們還是必須跟各位講,他其實本來應該可以長得漂亮一點,意思就是說,讓各位比較容易像民法像刑法一樣學習。不過很可惜,現在不是長這個樣。因此,請各位如果你沒做,沒關係,我現在帶著各位一起做。但是你要有法條,你要看著那個法條,你才有辦法把他一個一個把他給扶(?)起來。

我上個禮拜,是希望各位同學把所得稅法的法條找出來,我要你去做歸類。哪一些是屬於稅捐債務法,哪一些是稅捐稽徵法?或者是第幾條到第幾條是稅捐債務法的規定,第幾條到第幾條是稅捐制裁法的規定?

各位同學務必在接下來的課程裡面都必須要去做這個工作,因為我考試會考這個。請你按照順序重新排列一下,我們的綜所稅究竟在我們整個法條規範的順序,法條的内容,就是——稅捐債務法,稅捐稽徵法,稅捐制裁法。我們的每一部稅法的法典,基本上都是這3塊組成。那你必須要把他分辨出來,哪一個部分是哪一個區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