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稅法的憲法思維】

剛剛看到助教太忙了,非常謝謝助教,因為待會在隔壁那個1301的教室裡面,有一個「稅捐法中的基本權保護」的研討會,那如果各位同學時間上允許的話,也歡迎各位參加。主要是我們臺灣財稅法中心辦的活動,想說年底之前,趕快寫個議題去做討論。那個比較偏向,就是剛剛我跟各位談到的所謂的憲法審查的部分。

老師,這些年的研究,都會發現,其實很早就有這個想法了,就是說,通常問題都是出在立法的問題。立法問題,在法治國家,我們只有一個憲法審查的機關。其他機關其實不是不能做憲法審查,其實其他機關可以,特別是行政法院一定可以去做憲法審查,只是他不能得出違憲的結論,拒絕適用。也就是說,行政法院在解釋上,其實要盡可能把那個法規範在文義可能的範圍內,往合憲的方向去做解釋。這是法院的職責所在。所以,我在那個《稅捐法秩序》裡面就談到說,其實行政法院不是沒有做憲法解釋,每一個行政法院案件都是在做憲法的具體解釋,只是由於行政法院在這個權力分立的結構之下,至少在法院組織裡面,本身並沒有違憲宣告的權利,他不能拒絕一個法規範的適用,他必須要停下來,讓憲法法庭去做違憲的宣告。因此才會說,行政法院,當他對所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具有違憲的確信的時候,那原則上他就要依憲法訴訟法11條規定,去裁定停止具體個案當中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然後提到憲法法庭那個地方去做法律位階法規範的憲法審查。

這一塊算是我個人認為,在稅法裡面,你要回到憲法法秩序的這樣一個非常重要的路徑。這也是我很一直期待能夠在我們法律人的這個稅捐法的課程裡面能夠做的。不是說會計師不行,而是這個本來就是法律人的角色,要特別去著重到這樣一個法規範的正當性。那會計師們的訓練本質上就不是在這個方面,這個真的不是會計的任務,這個是法律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