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柯格鐘 地方財政

2023-09-26

流量、存量

  1. 憲法上的財政基礎(107+109+110)
  2. 法規範層次(規範密度較低)
  3. 地方自治團體開拓自主財源的可能性與框架立法的問題(地方稅法通則)研究過少,地方爲什麽缺錢

3.1 憲法上的財政基礎(107+109+110+111)

第 十 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 一 外交。
  •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 四 司法制度。
  •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關鍵權力】
  • 八 國營經濟事業。
  •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 十 度量衡。
  •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 一 省縣自治通則。
  • 二 行政區劃 。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 四 教育制度。
  •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 七 公用事業。
  • 八 合作事業。
  •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 十二 土地法。
  •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 十四 公用徵收。
  •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 十六 移民及墾殖。
  • 十七 警察制度。
  • 十八 公共衛生。
  •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第 109 條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 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 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 三 省市政。
  • 四 省公營事業。
  • 五 省合作事業。
  • 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 七 省財政及省稅。
  • 八 省債。
  • 九 省銀行。
  • 十 省警政之實施。
  • 十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 十二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第 110 條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 三 縣公營事業。
  • 四 縣合作事業。
  •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 六 縣財政及縣稅。
  • 七 縣債。
  • 八 縣銀行。
  • 九 縣警衛之實施。
  •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第 111 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3.2 法規範層次

第 37 條

  1. 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
  • 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
  • 二、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直轄市。
  • 三、由縣(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縣(市)。
  • 四、由鄉(鎮、市)立法並執行者,歸鄉(鎮、市)。
  1.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
  2. 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辦理者,其經費應由中央或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按比例分擔之。
  3. 各級地方政府未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負擔應負擔之經費時,其上級政府得扣減其補助款。

第 38 條

各級政府事務委託他級或同級政府辦理者,其經費由委託機關負擔。


特別公課就有財權移轉的問題,特別公課都是中央在立法徵收,但事情是地方在做,沒得分錢?

第 38-1 條

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3.3 地方自治團體開拓自主財源的可能性與框架立法的問題

自主財源,基準財政需要

地方的基準財政能力要對應到他的基準財政需要。 財政平衡制度的目的:能力不足以支應需要(公共服務要有基本水準)?從財政平衡制度中獲取一些。

體制的扭曲分配

地方稅法通則是否可以讓地方開拓稅收?

特別稅,4年+4年,跟地方首長的任期一致,一上任立刻推動加稅,要會有連任的選票嗎?政治人物一般不會去推動得罪選民的加稅。除非是對於政治不正確的少數對象(砂石業者、礦石業者、特種營業業者)。特殊地理條件,靠山吃山,靠海吃海?不太容易。政治難度較高。

短期少量,無法支應長久的地方財政需求。

這種框架立法實質上限制了地方開拓自主財政收入的可能。

地方缺錢,本質上是跟整個法秩序對於地方財政收入不太有利相關。

地方特別公課是來自於事務高權(權限來源是地方制度法),而非財政高權。夾在中央與人民之間。

雲林縣曾經想要課徵碳費,一樣是要錢,非以稅爲名,是否可以繞過地方稅法通則的限制?這有沒有道理?人民一定會反抗到底。

沒有有效的制度去控制特別公課的徵收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