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章 10/31 決算

呂理翔

審計機關的獨立性的原因、意義内涵爲何

與其他的國家機關的獨立性的光譜的比較。

什麽情況是審計機關對於拒絕文件調閲權具有正當理由?


國會缺乏對於決算審議的動機?

主觀:欠缺關於資源分配的誘因

客觀:缺乏人力、時間、資源

所以,沒有足夠的審議動機,而造成大量的視同審議通過


憲法60條只是作爲最低標準

政府機關,絕對沒有負擔過重的問題,沒有人逼你去當公務員


地方政府:地方行政機關、地方立法機關

地方政府,沒有講明,就是地方行政機關(行政首長),不是地方立法機關(議會議長)


釋字184太早了,大法官還沒有獨立


對於決算法27條,如何修正,對於「提供資料」的意義與限制,做出進一步的類型化的區辨。


視爲通過?法律效果太弱了

28條第一項,前後句子價值判斷矛盾!

要希望立法機關積極行使職權,應該,逾期則視爲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