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章 特種基金
2023-10-17
陳老師建議:
- 前言的部分不用拆開成三部分,用一個前言即可,帶出問題意識
- 不必特別列出專節作文獻整理
- 文章要有轉折,不用一開始就指明自己立場采用指定用途稅
- 特種基金合法性:財政紀律8(3)
標題的建議
不要一開始就説應該費改稅
從426去討論作爲特別公課的合法性
預算法、會計法、財政紀律法8
法律保留原則的兩種理論:
- 【法律保留原則,重要性理論】 重要的事項應該由法律規範
- 預設,立法者管的要是比較重要的,跟基本權利、公共利益密切相關之事項;反之,比較技術性、細節性的事項,可以交給行政機關。
- 【機關功能最適理論】重要的事項,如果跟專業性有關的,也有可能歸給行政機關。
要分開來談,不同的理論的推導。
若改采指定用途稅,要適用的法律保留原則,是跟一般的租稅一樣的嚴格,還是仍然採取較寬鬆呢?
引用資料格式要遵照臺大法學論叢。
引用網路資料,要標明「造訪日期」
注脚的「同前注」,要標明作者
文末參考文獻,網路資料不要放法條、函釋、大法官解釋
12/05 課後 問陳老師,陳老師答
- 報告的標題,初稿的標題過於冗長,改用「非營業特種基金制度研究——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為例」,是否合適?
- 標題改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制度研究 (因爲内文聚焦於空污基金,不用小孩穿一件很大的衣服)
- 文中引用學者見解,是否不要在本文指明學者姓名(我有在正文中寫明學說見解之學者姓名,報告時,林老師針對這部分作了批評)?
- 都可以。不在正文中指明姓名,則用:有學者認爲,亦有學者持。。。觀點,另有學者指出
- 張永明老師在《財政法》專書中的文章,是和大致同時間發表在期刊(財稅研究)上的内容非常接近!在標注引用文獻時,應該如何引用?
- 沒關係,(如果只引用期刊,就會少了專書的引用?)沒關係的
- 柯老師引用德國法院見解,我又引用柯老師的文章,應如何恰當標注?
- 【陳】:因爲不是直接的自己去看了的引用,就在注脚中標明,德國某法院之實務見解,是引用自柯老師的文章、書籍。
- 【柯】:不是直接閲讀,就不要直接引用。跳過前一手,直接引用原文,是學術倫理的問題。你有那本書嗎?那本書只有我有!有次政大的某論文,第一個注脚,就寫a.a.o.(同前注)(XDDD
- 【柯】:引誰的文獻,誠實以對。論文是你的孩子,沒有寫好,就變成嬰霛。
- 老師在報告後評論提到,前言不必用這三個部分的小節,但我感覺我的前言的内容確實區分爲了這三個部分,包含注脚有三頁多,是否還是加上小標題比較適當呢?
- 今後成爲學位論文之一部分,可保留。
- 是否在文章摘要部分不要提前顯露本文見解立場(建議改指定用途稅)?
- 可以表明。開門見山的寫作方法。另有一種寫作類型,是在前部分抛出問題,不直接表明見解。
- 老師提到用財政紀律8(3)去檢視空污基金之合法性。但是財政紀律8(3)僅向後生效,應如何適用? 且合法性管控之具體内容已具體在3、4章詳述~
- 可在前言部分提及財政紀律8(3),將思考過程顯示出來,爲何本文不討論某問題,限縮討論範圍。
- 財源的部分,老師希望文章小節的3-1叫污染者付費,與3-2的環保署撥補對應,但是3-1空氣污染防制費中另有專節討論污染者付費原則在空污費中的適用,似乎會重複標題~
- 沒問題。
1212 柯
空污費,是費還是稅,是立法政策的問題,
司法機關,只能依據立法:名稱非稅、無對價性、非財稅主管機關等性質, 對此項公課進行立法政策上的重申,
但其性質上,
若肯認其為「特別公課」,則以「特別公課」之合法性要件而對其進行審查。(學説上的討論
討論結果,其不符合德國實務上對於「特別公課」合法性要件之要求。
他是非稅公課,但它性質上接近稅捐,因此,基於平等對待的原則,應該對此項公課,
若,費改稅,改財政機關主管,
立法上:多階段
行政程序上:多階段的